论教育劳动价值的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再生产包括产品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统一不可分的三个方面。教育过程是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力需要不断地更新、补充,劳动中消耗的体力脑力要不断得到恢复、补偿。尤其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至为重要的内涵扩大再生产,更需要劳动力的素质、质量的不断提高。而这一切都是通过教育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来实现的。这种消耗表现为教育费用。如果把教育经费看作消费支出,教育成本不进行回收,教育劳动创造的价值则无法实现。在此观念下不管怎样强调教育的战略地位,教育永远不能走出经费困境,而使战略地位无法落实。由于教育劳动价值无法实现,教育者受教育者工资不能等价获取,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和学生流失的增长将成为常态,因此研究教育价值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教育劳动的价值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得以实现
任何劳动能够形成价值,从本质上讲不是因为它生产了物品,而是因为它是为交换而产生的,它作为有效用的劳动提供了某种物质或非物质的使用价值,并通过商品交换使之得以实现。任何商品对于它的生产者来说,都是为了取得价值。他与购买者只需要它的使用价值这一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得到解决。劳动能力具有商品性,体现在社会个体身上增殖了的劳动能力凝聚了受教育者本人在内的社会劳动消耗,包括了劳动者生存、发展、享用耗费的精神、物质产品的费用。这种消耗需要在交换中得到偿还,而且劳动者作为劳动能力的载体,有权占用和使用自己的劳动能力,有权自我保护,有权享受劳动力使用给自己带来的成果。劳动者的这种支配权就是有权把自己劳动能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受教育者,从受教育开始,就应用明确意识如何形成价值并为参与社会交换去更好地推销自己。
在我国,教育部门的劳动一直沿用非商品经营方式,教育劳动产品——增殖了的劳动能力,在“生产”过程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生产”结束不进入市场交换,而且形式上表现为无偿地提供给社会各个部门,而不管它们是否需要,或者需求是否对路。实际上是用一种超市场的不等价交换代替市场的等价交换。其结果必然是:教育劳动在社会劳动中的价格不是按其使用价值的价值来确定,而是以“长官意志”来确定,在分配上表现为“脑体倒挂”、“平均主义”、“大锅饭”;否定教育劳动及劳动产品在商品交换中具有的等价关系,把教育劳动和劳动产品的工资收入看成纯粹是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总数中的一个财政开支项目;把教育部门看成是消费部门,不进行教育成本的回收,劳动能力只以无偿形式提供给社会各部门使用。这种产品经济行为割裂教育劳动部门与物质生产部门本来存在的相互等价交换关系。这是一种压制教育劳动部门按社会需要“生产”,从而提高效益的行为,也是制约劳动力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并导致我国教育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教育与市场经济内在联系中寻求一种新的教育运行机制,可能是摆脱教育困境的出路。
二、教育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教育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
“市场”作为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和机制,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文明成果,教育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实践活动,必然是不可能排斥市场的。教育市场是教育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所谓教育商品主要包括教育产品(受教育而增加的劳动能力,教育过程中创造的精神和物质产品)、教育劳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教育资源(教育投资、校舍、设备)、教育机会(教育总资源给人们提供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时机)。所谓建立和完善教育市场,就是要建立教育商品在供求规律、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作用下与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受教育者进行多元公平交换的关系。教育市场体系从不同角度划分有不同结构。
1.教育市场的主体结构
教育市场主体指教育产权的所有者、占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它们之间多层次的交换关系既是以经济利益为客观基础的权利的反映,也构成了教育市场的主体结构。在产品经济体制下,教育产权为国家垄断,没有教育产权市场存在的可能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离,使有限的教育资源从产权社会化的高层次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发挥更大的效益。这就形成了教育所有权市场、教育占有权市场、教育经营使用权市场。
2.教育市场的客体结构
“市场客体”是指市场交换中的媒介物。包括教育对象(学生)、教育产品、教育劳务。建立教育客体市场主要指建立教育生源市场、教育资源市场、教育产品市场、教育劳务市场。
(1)生源市场。生源市场是由教育机会的质量差异引发的。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必然从其源头(生源)开始进行争夺。即使在严格的“计划招生”、“就近入学”制度下,生源市场也是客观存在的。应当逐步创造和完善必要的条件,建立“选校制度”,从学生入学的“源头”,引导校际间的合理竞争,从而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由于事实上不可能消除学校与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异,这种生源市场在义务教育中也不可能不存在。
(2)教育资源市场。建立教育资源市场,就是要通过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率和效益,如学校合并形成规模效益;结构调整把部分学校办成职业学校;教师合理布局,以改变发达地区教师超编,落后地区缺编的局面;以及在资源投放上向办学效益好的学校倾斜等。
(3)教育产品市场。教育产品主要是因受教育而增加的劳动能力。在教育产品的交易中,国家投资生产并购买的部分也应进入市场。在教育产品的交易中,以这种交易方式为主体。学校作为生产劳动能力的卖方应更多进入人才市场、劳动市场、科技市场。由于学校提高学生的劳动能力,因此受教育者以货币形式对教育者的劳动支付报酬是应该的,缴学费是合理的。义务教育是有教育产品的,也必然进入教育市场,其主要交换关系是学校与国家间的“非线性交换关系”。
(4)教育劳务市场。在教育劳动过程中便开始了产品交易。建立教育劳务市场不仅要实现教育与国家、集体、个人及学生间的多元交换,还要实现教育劳动本身的流动,造成教育劳动的竞争。否则,教育内部的“大锅饭”就在所难免。
3.教育市场的时间结构
教育商品的交换,按其交换运行轨迹可分为现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和货款交易市场
(1)教育现货交易市场。指教育商品的买方和卖方“当面成交,钱货两清”的交换方式。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具有“立竿见影”的特点,为教育商品的现货交易提供了可能。由于社会变化加速,要求建立教育现货交易市场以适应社会变化加速的需要。为此须大力开展短期的非正规教育,完善教育新体系。
(2)教育期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是教育交易的主体,这是由教育周期长特点决定的。由于教育改革对市场信息的需求,需要教育产品的买方更多的介入教育过程,从面通过“成交在先,交割在后”的契约关系以促进教育买方的更多参与,提高教育市场预测的准确度,促进双向的信息交流。
(3)教育贷款交易市场。即通过教育借贷关系所进行的教育商品交易。它是保证教育机会的重要途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学校(教育经营者)向国家、集团、个人等贷款用于教育的生产投资,在一贷款期限内用一定数量和一定质量的劳动能力偿还贷款或通过出卖所生产的劳动能力转化为劳动力价格,用货币形式偿还货款;二是既作为教育产品的买方,又作为卖方的受教育者,通过贷款作为获取教育产品(劳动能力)的投资,然后直接用其获取的劳动能力或通过其获取的劳动能力的价格实现偿还贷款。借贷者可以是国家也可是企业、团体或学校;三是教育保险制度,即婴幼儿的监护人在一定时期内向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教育保险金,由保险机构保证其被监护人接受一定的教育投资。
4.教育市场的空间结构
所谓教育市场的空间结构,就是教育市场主体支配交换客体的活动范围。就一般情况而言,教育市场空间结构可分为教育内部市场(将教育内部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教育外部市场(对教育资源与社会总资源与进行合理配量)、教育地方市场、教育全国市场、教育国际市场。
三、教育劳动价值在市场交换中实现的特点
对教育产品进入市场有许多异议,有的认为教育成果是学生,学生不能作商品进入市场买卖;有的认为教育科技成果和校办企业可进入市场,教育不能进入市场;有的说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可进入市场,而义务教育则不能进入市场。事实并非如此。进入市场的是整个教育而不是部分,只是在教育市场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教育其教育产品的交换关系和交换方式有些不同罢了。要弄清这些问题,除了把概念界定好外,还须搞清楚教育产品的交换关系问题。
教育产品的和其它产业的产品一样,在市场交易中的交换关系是“多元交换关系”,而不是一般人从生活表象所看到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线性联系的简单交换关系。从教育的生产消费过程看,它较之物质生产更为复杂,但其交换的性质和基本的方式仍是基本一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教育所有权、经营权来看,与经济一样,出现了多元化主体的特征,即由国家单一主体变为国家、集体、个人多元主体;从教育投资者来看,就更加深了教育产品交换关系的复杂性。为把复杂问题简化,我们可以把教育产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分解为“卖方”、“买方”和“特殊方”。从教育产品卖方来看,和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卖方不仅仅是企业一样,教育产品的卖方不仅是学校,还包括作为产权所有者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它们通过产权所有的力量,决定教育产品供给的规格、数量、质量以及供给的方式等。从教育产品的买方来看,亦和物质商品的买方一样,不仅仅是个人购买和消费,而且国家和集体也购买和消费。和物质生产中一些特殊的物质产品以国家既作买方主体,又作卖方主体一样,在教育产品(特别是义务教育)的交换中,是以国家同时作为买方主体和卖方主体的。以教育产品交换的“特殊方”来看,是其它物质和精神产品交换中所没有的现象。即教育的对象(受教育者)既是教育主要产品——劳动能力的唯一载体,又是教育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资者和教育产品的消费者。
教育产品的交换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非线性交换”,即教育商品的卖方和买方的联系不是线性联系,而是经由劳动力中介实现交换的。从实际意义讲,真正的购买并占有教育产品(劳动能力)的是受教育者,因而也只有他才是完全意义的教育产品买方。作为教育投资者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作为教育买方和卖方都是不完全的,它都必然通过劳动力中介来充当教育产品买方与卖方的角色。具体讲,这种交换过程是在被“统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即教育劳动价格不是由完全意义的教育产品的直接购买者支付,而是由国家统一支付,然后又由国家统一通过税收等渠道从过去的受教育者,现在的社会劳动者身上获取教育产品价格,包括教育产权价格、教育经营价格、教育劳动价格和教育投资价格。这种交换关系是义务教育产品交换关系的主体。之所以如此,是由其极端重要性和基础性决定的。教育和许多国家都有的对农产品的巨额补贴,以及对军工、能源等重要产业的垄断等一样,国家既充当卖方,也充当买方,其目的是以确保其整个社会的基本需求。二“线性交换关系”,即教育新产品的买与卖是在完全意义的教育卖方(学校)与买方(受教育者)之间进行的,由受教育者完全支付教育产品价格。如一些短期技术培训。三是交叉交换,即具有“非线性交换”的特点,也具有“线性交换”的特点。其特征:一方面是教育投资多元化,即不仅国家投资,而且集体、个人和受教育者都对教育投资。事实上完全由国家投资的教育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西方的义务教育,除占主体的国家教育投资之外,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的投资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同时受教育者购买高质量的教育机会(如不进公立学校而进条件更好的私立学校)、购买学习用具以及因受教育放弃的劳动收入等都必然是一种投资。另一方面教育劳动价格“双轨调节”,即既受国家统一价格制约,又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这种“交叉交换关系”是整个教育交换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