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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
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 〕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
1.法是国家的意志。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 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 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4〕梁启超把是否实行法治, 视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番而已。”〔5〕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梁启超认为,人为了生存,要结成社会。人在社会中,要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尽一定的义务。这样,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就是由法律规定的。所谓“以法治国”,就是“一国之人各有权,一国之人之权各有限之谓也。”〔6〕同样,人在社会中,也要有自由。但自由也应有限度。 “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7 〕自由应以服从法律为前提。不受约束的自由,不服从法律的自由,对社会的危害,犹如洪水猛兽。因此,侵犯他人自由者,应该受法律的制裁。“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8〕
在《管子传》中,梁启超把管子与霍布士对比。他很赞同霍布士所说:“国建而法制生,于是人人之权利,各有所限,不能相侵,于是正不正之名词始出焉矣。”他也赞同《管子》的说法:“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启超认为,《管子》中所说的“分”,就是“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人民之所以乐有国而赖有法者,皆在于此。”他认为管子的话,正与霍布士的法定权利义务说相吻合。管子主张“以法治国”,就是为了“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9〕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个人权利观念淡薄,《管子》一书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用法律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思想。梁启超把管子与霍布士对比,是牵强的,是用他自己的观点来改造管子。不过,他假托古人所宣传的西方近代法治思想与权利义务观念,在当时确实起到了进步作用。
梁启超不仅从法理上论证,而且从历史与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
他认为,中国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不仅在理论上最有特色,在实践中也最有成效。他说:“法治主义,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里头,算是最有组织的最有特色的,而且是较为合理的。当时在政治上很发生些好影响。秦国所以强盛确是靠它。秦国的规模传到汉代,很有四百年秩序的发展,最后极有名的政治家诸葛亮,也是因为笃信这主义,才能造成他的事业。”〔10〕他认为中国历史上有政绩留传于后世的,都与实行法治主义有关。中国是如此,外国亦然。百年以来,欧美各国由于实行法治,使得“举国君民上下,权限划然,部寺省署,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文明大同之域。”
怎样才能实行法治?梁启超认为,要实行法治,必须维护法的尊严,作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他说:“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欲养成人民尊重法律之习惯,则当一法之将颁,必先有能推行此法之实力以盾其后,若法意虽甚善矣,而形格势禁,不获举而措之,则毋宁暂缓焉。”〔11〕立法不是为了摆样子装门面,而是为了实行。立法而不能实行,还不如不立。他赞扬先秦法家令行禁止、言必信、行必果的精神,认为法家法治主义可贵之处就在于“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管子既言法治之必要,而所举法治之实,则尤在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如果立法之后,国家对违法行为“莫能纠察焉。或朝令暮改而人民莫知所适从焉。凡此皆是以坠国家之威信而亵其主权。”国家不能取信于民,任何法律都起不了作用。梁启超认为,当时中国的时弊,就在于政府失信于民,令不行,禁不止。“堂堂五万万人之中国”,而屈从于“区区五千万人之日本”,原因就在于日本是“法无不立,令无不行”,而中国却是“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12〕因此,法治主义“施之中国,尤药之瞑眩而可以瘳疾者也。”〔13〕法治主义是当今中国医治沉疴,振兴国家的苦口良药。
梁启超认为,要实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还必须注意法的系统性,立法应成龙配套。他把立法事业,比作“锦之交丝”、“机之运转”,认为“单丝不足以成文,只轮不足以发力”。同样道理,“无论何种单行法,莫不与他法相丽,而始完其用”。任何一种单行法都需要有其他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所以立法时“其精力固当集注于本法之中,其眼光尤当四射于本法之外。”〔14〕如果不作通盘考虑,“头痛灸头,脚痛灸脚”,再好的法律,也会成为纸上空文。早在本世纪初,梁启超就明确提出了法的系统性问题,强调诸法要协调一致,应该说,这是他的远见与卓识。
二、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
如上所述,梁启超是民权思想的鼓吹者。在戊戌变法前后,他连续发表文章,宣传西方资产阶级的民权学说,批判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他认为,十九世纪为民权之世界,开放民权已成为当今历史的潮流。法国大革命和日本明治维新之所以能使国家强盛起来,就因为争得并保全了民权。而中国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帝王都把国家视为自己的私产,实行专制独裁,其结果是君权日尊,国威日损。因此,只有兴民权,才能救中国。这种民权思想体现在他的法治思想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立法权应属于国民。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首先要解决立法权问题。“立法权之附属”问题,“为立国之大本大原”〔15〕,“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16〕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君主独揽立法权,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梁启超指出,这种制度已不合当今的世界潮流。“今则政学大明,知国家为一国人之公产矣,且内外时势,浸逼浸剧,自今以往,彼一人私有之国家,终不可以立优胜劣败之世界。”他从资产阶级人性论出发,认为“利己者,人之性也”,“操立法权者,必务立其有利于己之法,此势理所不能免者也。然则使一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使众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众人”,“夫诽谤偶语者弃市,谋逆者夷三族,此不问而知为专制君主所立之法也。”〔17〕因此,要实行法治,就应效法西方文明国家,把立法权交给“多数之国民”,使法治和民权结合起来。这样,法律才能成为保障“人民参政权,服官权, 言论结集出版迁移信教各种之自由权”〔18〕的工具。
2.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梁启超继承与发挥了黄宗羲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的思想,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立善法。他说:“管子信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19〕他不同意慎到“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的说法,认为“法而不善,则不肖者私便而贤者束手焉。无论得人不得人,皆不足以为治。”〔20〕何谓“善法”?梁启超认为,“善”与“不善”的划分标准,就在于为谁的利益服务,判断是非善恶,应“循所谓最多数最大幸福之正鹄”。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的法就是“善法”。因为“众人之利重于一人,民之利重于吏,多数之利重于少数,昭昭甚明也。”〔21〕不善之法与此相反,它是以谋求个人或极少数人的私利为主旨。“乱国之立法,以个人或极少数人之福利为目的,目的不正,是法愈多而愈以速乱亡。”〔22〕主张立法应以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目的,这是梁启超法治与民权相结合思想的又一体现。
3.实行法治,必须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梁启超认为“法是持政治制裁发生功用,在此政府之下,即不能不守此政府之法。”〔23〕不过,他反对政府“滥用国家之威权,而以压制人民为事。”〔24〕他从西方的民权思想出发,强调国家是“全国人之公产”,官吏是“民之公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之业,必揆诸人民”〔25〕,要实行法治,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政府。他赞扬我国古代的“啧室之议”,认为,所谓“啧室之议”,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之机关”,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是“管子所认为神圣而不可侵犯者也。”〔26〕显然,这是他假托古人,宣传他从西方学来的主权在民说。他宣传这些思想,在当时极端闭塞的中国社会中,使人耳目一新。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权至上,法自君出,无真正的法治可言。先秦法家曾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但他们一开始就和维护君权结下了不解之缘。秦汉以后,也曾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有不同程度的法治思想,但都没有也不可能跳出君主专制的圈子。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适应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需要,对君主专制进行了猛烈抨击,主张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但他也没有明确提出民权思想。到了近代,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适应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要求,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下,才开始把法治与民权结合起来。而梁启超在这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他明确提出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立法权应属于国民;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人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利。尽管他这些主张在当时并没有能够实现,但上述思想在中国近代史上起的启蒙作用是不应抹杀的。
三、法治应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有不少同志认为,梁启超是主张“法治”与“人治”相结合。但仔细研究一下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就不难发现,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先秦儒家主张“贤人治国”,认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治理国家要依靠法律,而不要依靠“贤者”。到了近代,梁启超适应其变法维新的需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明确地把儒法两家的争论,概括为“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之争,并评论其优劣。
他认为法家的法治主义与儒家的人治主义相比,有以下长处:
第一,法治主义重视法律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法;
第二,法治主义使国家的治乱不因人而易,把国家的治理奠基于法律之上;
第三,法治主义可以使多数人成为“贤者”。梁启超认为,在人群当中,“贤”与“不贤”都居少数,“中人”居多数。实行“法治”,能够使多数人即“中人”有法可循、依法行事而成为“贤者”。
不过,法家的法治主义也有许多短处:
第一,缺乏民主精神。法家主张法自君出,君主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这样,所谓“以法治国”就根本无法实现。梁启超认为,“法家的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27〕
第二,法家的法治主义忽视人的个性自由。法家强调要“齐一其民”。梁启超认为,这是用一个模式来要求不同的人们,“其结果则如陶之治填,千器万器,同肖一型,个人之个性,为国家吞灭净尽”。〔28〕
第三,忽视道德的作用。治理国家,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梁启超认为,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是其长处,但他们忽视道德的作用,鼓吹法律万能论则不可取。
儒家的人治主义则与此相反。儒家代表人物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梁启超认为这是儒家的人治主义的主要优点。他赞赏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说法。“儒家确信非养成全国人之合理的习惯,则无政治可言。……引礼治主义根本精神所在。”他认为中国古代周公提出的,并被儒家一再称道的刑罚与道德结合使用的“教化主义”是“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29〕
梁启超认为,儒家的人治主义也有缺点,其中最主要的是过分夸大所谓“贤者”的作用,使得国家的治乱因人而易。他批评荀子的说法:“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荀子的说法,是“不知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30〕
把儒法两家的学说对比之后,梁启超得出结论:“两派各有缺点,专任焉俱不足以成久治。”〔31〕对两派的学说,应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既要重视法律的作用,也要重视道德的作用。为什么要这样?梁启超进一步论证说:
1.社会生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也不是万能。“一尺可以尽物之长短,一衡可以尽物之轻重”。可是,法作为“国之权衡”所衡量的对象是人,而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是千头万绪,复杂多变,不能“百度皆准于法。”〔32〕,不可能处处事事都靠法律来解决。
2.法与道德的作用不同。梁启超赞同《礼记》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徒善远罪而不自知。”他认为此言“可谓博深切明。法禁已然,譬则事后治病之医药。礼防未然,譬则事前防病之卫生术。”〔33〕法能治标,而礼德却能治本。他把管子和商鞅相比,认为管子远比商鞅高明,商鞅重法不重礼,治标而不治本;管子则既重法又重礼,标本兼治。
3.法与道德的保证手段不同。法是“恃政治制裁发生功用”,道德却是“专恃社会制裁发生功用”。是否遵守道德,尽可随人自由。但道德既为社会所公认,不遵守道德,就要受到社会公众舆论的谴责,即便是“有势位之人,亦终被摈弃”。〔34〕
4.法不能自立、自行。梁启超认为:“人能制法, 非法制人”〔35〕,只有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才能制定“善法”。 有了“善法”,还需要有德之人执行。道德修养对于制法与行法都至关重要。“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36〕法律与道德是“异用而同体”,“相互为用”〔37〕,二者缺一不可。“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是治国之良策。
由此可见,梁启超并不主张照搬法家的法治主义或儒家的人治主义,而是主张吸取两家的长处,把法治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那么,能否因此就可得出梁启超是主张“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结论呢?不能。
梁启超说得很清楚;“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他还着重提出:“法治主义言之成理,最少亦没有如现代所谓立宪政体者以盾其后。”〔38〕他还极力主张,把立法权交给民众。这样,他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儒家的人治,也摈弃了法家的法治。他所提倡的是和民权相结合的近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治。
梁启超主张法治要“辅之以道德教育”,是针对当时中国的时弊而发的。封建统治者长期实行愚民政策,国势日衰,文盲遍地。少数知识分子埋头于“八股”,醉心于利禄。官吏愚昧无知,道德沦丧,贪赃枉法。梁启超对此痛心疾首。因此,他大声疾呼:“变法之本在育人才”〔39〕,认为只有发展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变法维新”才有成功的希望。他强调法要得其人,法治要与道德教育相结合,都是从这种观念出发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实行法治,而不是在提倡法治的同时,又提倡人治。主张以资产阶级的法治代替封建主义的人治,才是梁启超法治思想的实质所在。
四、中法与西法相结合
在中国近代史上,在如何对待中西法律文化的问题上,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态度:一是民族虚无主义态度,完全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鼓吹法律文化全盘西化论;二是国粹主义态度,顽固坚持以纲赏名数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法律文化,盲目排斥西方法律文化;三是主张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在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也积极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梁启超正是持第三种态度。
梁启超目睹封建主义法律文化的流弊,深切感到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已成为中国社会前进的严重障碍。他痛心地指出:当时的中国虽然“法令如牛毛矣”,但由于官吏专横,贪赃枉法,草菅人命,以致“纪纲荡然,百事丛脞”〔40〕。中国实际上已成为“无法之国”。不改革旧法制,衰败的国势无法挽回。他预言中国正面临一个改革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时代,“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系一大革新之时代。”〔41〕
中国法系应怎样改革呢?他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克服妄自尊大的心理,打破闭关自守的状态,努力向西方学习。他说:“吾侪殊不必妄自尊大,谓吾所有者必有以愈于人,更不宜讳疾忌医,掩盖其所短,以窒息进步。”〔42〕又说:“今日不欲强吾国则已,欲强吾国,则不可不博考各国民族所以自立之道,汇择其长者取之,以补吾之所不及。”〔43〕从这种思想出发,他热情赞扬并广泛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顾欧洲有十八世纪之学说,而产生十九世纪之事实。自拿破仑法典成立,而私法开一新纪元;自各国宪法公布,而公法开一新纪元。逮于今日,而法学之盛,为有史以来所未有。”而中国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法律学说的发展被窒息,旧的法律制度百弊丛生,已形同僵石。而我中国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思想被禁锢,“而固有之法系,几成僵石。”〔44〕他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中国不仅要引进西方的法律学说,而且要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制定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国内法。为了国际交往和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还应加强研究和发展国际法。
梁启超积极主张向西方学习,但他反对照搬,认为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与思想,应根据本国的情况,有鉴别地吸收。“万不能将他社会之思想全部移植,最少亦要从本社会遗传共业上为自然的浚发与合理的箴砭洗炼。”〔45〕
他强调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持自己民族文化的特点,认为“凡一国能立于世界,必有其国民独具之特质。上自道德法律,下至风俗习惯、文学美术,皆有一种独立之精神。祖父传之,子孙继之,然后群乃结,国乃成,斯实民族主义之根柢源泉也。我同胞能数千年立国于亚洲大陆,必其所具特质,有宏大高尚完美,厘然异于群族者,吾人所当保存之而勿失坠也。”〔46〕越是民族的,也就越是世界的。只有保持自己民族的特点,发扬自己的长处,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民族的特点泯灭,民族的独立性也将更新换代。为此,他特别反对数典忘祖和盲目崇拜西方。本来,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含有很多优秀成果。但有的人却视而不见。这种人“喜谤前辈”,拣起“欧美学说之一鳞一爪”作为资本,动辄“诬其祖”〔47〕。其实,这并无损于中国优秀文化成果的光辉,只表明他们自己轻率、狂妄和无知。
梁启超主张中国改革法制,应该“采西人之意,行中国之法”,或“采西人之法,行中国之意”,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既要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也要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他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值得认真研究。他以先秦的政治思想为例,认为通过对先秦政治思想的研究,“可知先秦诸哲之学术,其精深博大为何如”,“研究先秦政治思想和研究欧美政治思想,两样的地位和价值都不多。”〔48〕
诚然,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含有许多陈腐落后的东西。因为“无论若何高度之文化,一成为结晶体,久之必僵腐而蕴毒”。就拿儒家学说来说,它也“不免有流弊为后世诟病。”但他认为,文化遗产中,好的固然值得研究,不好的也值得研究。“本国人对于本国政治思想,不惟其优良者有研究价值,即其窳劣者亦有研究价值。”因为一国文化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延续性。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不论是它的优秀成分还是劣质的东西,都影响着现在。“现代社会本由多世遗传共业所构成。此种共业之集积完成,半缘制度,半缘思想,而思想又为制度之源泉,过去的思想,常以历史的无上权威无形中支配现代人,以形成所谓国民意识者”。因此,“改革政治,根本要改革国民心理”,“学政治的人,对于本国过去的政治学说,丝毫不能放过。好的固然要发挥它,坏的也要察勘他,要看清楚国民心理的来龙去脉,才能对症下药。”〔49〕认为“改革政治,根本要改革国民心理”,这种看法是肤浅、片面的。但他认为,任何一种政治主张与设施,都不能置国民意识于不顾,不符合民众要求的政治主张,断不能有效,这种见解却是相当深刻的。
对于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学说,同样也是“好的固然要发扬”,“坏的也要察勘”。梁启超不仅如此主张,而且见之于行动。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先秦政治思想史》和《管子传》等论著中,对先秦诸子,特别是对儒家的人治主义和法家的法治主义,详加论述,指出其优点与缺点,并与西方的法律学说对比,从而得出“采西人之意,行中国之法”,或“采西人之法,行中国之意”,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的结论。他的变法维新和法治思想是在广泛研究中外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可以说,他的法治思想,就是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产物。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他虽然极力提倡民权与法治,但没有彻底否定君权。不过,总的来说,他的法治思想,在中国近代史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他的法治与民权相结合的思想;实行法治必须加强人民对政府监督的思想;法结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思想;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仍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2〕《论立法权》
〔3〕《变法通议》
〔4〕《管子传》
〔5〕《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
〔6〕《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
〔7〕《新民说·论自由》
〔8〕《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
〔9〕《管子传》
〔10〕《先秦政治思想史》
〔11〕《箴立法家》
〔12〕《管子传》
〔13〕《管子传》
〔14〕《箴立法家》
〔15〕《论立法权》
〔16〕《新民说》
〔17〕《论立法权》
〔18〕《论立法权》
〔19〕《管子传》
〔20〕《箴立法家》
〔21〕《管子传》
〔22〕《箴立法家》
〔23〕《先秦政治思想》
〔24〕《先秦政治思想》
〔25〕《管子传》
〔26〕《中国积弱溯源论》
〔27〕《先秦政治思想》
〔28〕《先秦政治思想》
〔29〕《先秦政治思想》
〔30〕《论立法权》
〔31〕《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32〕《先秦政治思想》
〔33〕《先秦政治思想》
〔34〕《先秦政治思想》
〔35〕《先秦政治思想》
〔36〕《先秦政治思想》
〔37〕《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8〕《先秦政治思想》
〔39〕《变法通议》
〔40〕《管子传》
〔41〕《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42〕《先秦政治思想》
〔43〕《新民说》
〔44〕《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45〕《先秦政治思想》
〔46〕《新民说》
〔47〕《先秦政治思想》
〔48〕《先秦政治思想》
〔49〕《先秦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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