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党内民主建设思想研究_人民民主论文

邓小平党内民主建设思想研究_人民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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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6)04 —0013—07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尤为密切。党内民主不仅是党的生命线,而且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邓小平曾对党内民主建设作过一系列重要的论述,形成了丰富的党内民主建设思想。这些思想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线

党内民主,就是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表达意愿、主张,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制度。党内民主首先是一种制度。党内民主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安排,就难有保障。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正是党内民主的制度表现。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广大党员以民主为基础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制度,以及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原则,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同时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原则,把权力集中于党组织而非个人手里。党内民主还是一种政党运作机制,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党内议事和决策机制,干部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党内监督机制和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

共产党是为争取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而产生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从“共产主义者同盟”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就把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引入党内生活,创立了党内民主制度。恩格斯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1]。还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2]。列宁进一步阐明了党内民主的内涵:“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3] 又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4]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说明,确保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首要的和根本的问题。

发展党内民主,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前,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就十分关注党内民主建设问题。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指出:“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就影响到统一战线中、民众运动中民主生活的不足。……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5]

邓小平历来非常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党内民主对于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推动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邓小平对党内民主建设在执政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十分明确的阐述。

第一,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需要。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中央高度集权、权力过于集中。一方面,在纵向上,权力过分集中于上层,领导层次越高,权力越大,这导致部分领导对下属惯于颐指气使,难以建立良好的上下关系,党员的民主权利遭到侵蚀;另一方面,在横向上,权力过于集中于一把手、第一书记,什么都要书记挂帅、拍板,导致领导者个人专权现象。邓小平曾说:“假如说中国是一个半封建的缺乏民主的国家,则反映到党内的是: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6](P10) 因此,要破除这种集权的利益格局,就必须充分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针对过去在党内民主实践方面走过的弯路,尤其是一个时期内所搞的“无情斗争、残酷打击”的错误做法,邓小平说:“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7](P144)

第二,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生动活泼政治局面的基本条件。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引导和推动社会前进的强大动力。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必须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前提。邓小平指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广大党员才能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才能敢讲真话、实话、心里话,也才能充分表达新见解、新观点、新思想。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把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把全党的智慧集中起来,把全党的意志凝聚起来,使广大党员积极投身于党的事业,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力量。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才能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科学性,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形成良好的氛围,使全党始终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对领导干部实行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党对国家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实施正确的领导。

第三,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障。团结就是力量。加强党的团结,是同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全党朝气蓬勃,团结奋斗,我们的事业就有了胜利的保证。团结不是一团和气,也不是强制压服,而是通过健康健全的民主生活来实现,是平等参与、民主讨论和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结果。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只有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才具有强大的力量。由于党组织中各个党员的经历和所处的环境不同,对实际情况了解的深浅程度不同,思想方法和觉悟程度不同等原因,在党员之间、党员个人与组织之间、党的各级组织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对于这些矛盾和意见分歧,既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也不能搞强制压服。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如果没有民主,只有集中和服从,有不同意见的人就不会心情舒畅,就不利于党的团结,即使有正确的决策,也不利于顺利和有效地实施。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正确处理党内的各种矛盾,建立正常的党内生活秩序,才能使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第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也是反对腐败的需要。首先,发展党内民主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基本条件。无产阶级执政党防腐反腐,从根本上说,是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对权力进行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行使这些权利。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每个党员都可以直接行使这些权利。邓小平指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7](P332) 另一方面,人民掌握着国家政权,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并继续以权力所有者的身份,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可以对权力运行进行间接制约。无论是对权力的直接制约还是对权力的间接制约,都是为了使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执政党广大党员的意志。其次,发展党内民主是促进党内监督的动力因素。无产阶级执政党防腐反腐,最重要的是要创造一种适合自身特点的内在制约机制,切实加强有效的党内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展党内民主是调动党内外群众防腐反腐的重要手段。开展反腐败的斗争,需要有一定的政治氛围和政治声势。这种政治氛围、政治声势,除了有利于形成反腐败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外,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党内外群众对反腐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以便调动、发挥其积极性。发展党内民主,正是以引导、保护、发挥广大党员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而展开,并鼓励党员敢讲真话,敢于坚持真理。这些都有利于创造反腐败斗争的政治氛围和政治声势,有利于调动党内外群众防腐反腐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党内民主的渠道越畅通,党内外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就越能得到保护,防腐反腐就越能抓出成效,消极腐败现象也就容易被孤立、被遏制。

总之,党内民主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是党的生命线。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兴旺发达。

二、党内民主是国家民主的基础,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和前提,党内民主制约和影响着全社会和国家的民主,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民主建设。一方面,党内民主是我们党能够健康发展、正确决策的基本保证,直接决定着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从而对人民民主的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党内民主的状况必然会产生示范效应,促使全社会学习和仿效,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的发展。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核心和灵魂,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关键。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条件下,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由此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就成为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严峻而紧迫的任务。党内民主与国家民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邓小平对此作了深入的论述。

第一,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构成社会主义民主的两个基本方面。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无论就其主体、范围还是发展程度来说,都是有重大差别的。后者属于国家民主的范畴,前者属于非国家民主的范畴。党内民主作为一种政党制度,其规范表现为党章党规;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规范表现为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国家性质和国情所决定,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层次上和发展程度上会有很大不同。人民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其主体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等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以及不同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他们的利益关系、政治思想状况和文化程度等有很大差异,极不平衡,因此必然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其发展程度总是有限的。而党内民主则由党的先进性和党员的状况所决定,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比人民民主发展得更高、更充分。就其主体而言,党内成员作为自愿地加入党的组织,并愿为实现党的宗旨和使命而共同奋斗的先进分子,一般地说,较之作为国家公民的普通群众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这就使得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了比人民民主的发展更充分的主客观条件。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必将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重大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因此,党内民主虽然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也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民民主发展程度的制约和影响,但总是应该也可能比人民民主发展得更高、更充分。

邓小平十分重视处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1962年2月, 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在我们党内和国家内必须造成毛泽东提出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认为这种局面首先要从党内造成[6](P306)。 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国家也要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如果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我们党一定要造成这样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我们党内一定要有充分的民主。”[6](P306—307)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多次强调了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性。1980年12月,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7](P272—373)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内民主同人民民主又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而且党自身的民主化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起关键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由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形成的,也是由宪法规定了的。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这种领导地位和其他因素,决定了党自身的民主化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极大。可以说,国家的民主化要取决于实现党自身的民主化,或者说,没有党自身的民主化就不可能有国家的民主化。总之,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发展的政治前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形态和根本目标;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二者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实践。

第二,有了党自身的民主,才能用民主的方式来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其他民主党派参政的条件下,往往容易产生如邓小平所多次指出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把党执政变成“以党代政”,容易产生使党成为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特殊权力,而使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政权机关形同虚设的弊端。不仅如此,这种执政方式又很容易把党和国家的权力集中到少数人以至个别人手里,从而出现权力的滥用。邓小平在分析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的特征时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7](P328—329) 权力过分集中主要表现在以党代政以及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因此,“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8](P177)

党政职能分开,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这个问题,后来多次作了深刻阐述。他在1980年10月的一次重要谈话中,对党组织同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党的领导的内容和方式等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论述。他说:“党的各级组织的权力、任务、工作方式都要改善。从基层来说,要下决心改变党员高于一切群众、支书高于一切干部、党组织高于一切组织的状况。党委不能再包揽、干预一切。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如何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党的组织、党员,都要永远站在人民一边,同人民在一起,了解他们的要求,倾听他们的呼声,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和争取他们的利益。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怎么改革这些问题。”[9] 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改变以党代政,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应当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主张的形成过程和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过程。因此,改变以党代政的方式,就是代之以民主的方式、依法治国的方式。

第三,加强党的民主制度建设,才能推进国家民主制度的建设。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7](P147)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党,如果不首先使党内民主制度化,使每一个党员不论职位多高都严格地按照制度办事,体现人民民主的法制就没有切实的保证。历史证明,作为执政党,党内出现个人专断现象,不仅会损害党内民主,而且会对人民民主造成严重破坏。“十年动乱”是从党内乱起的,党的民主制度、民主集中制受到严重损害。所以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把党的各级领导置于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把担负国家公职的党员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置于国家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之下。

邓小平主张,要用党内民主的发展来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为,党是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党内生活民主化对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决定性制约作用。从党的任务看,党的大事也就是国家的大事,党内重大问题能够民主决策,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就有了基础。从党与社会的关系看,党是先锋队,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民主的模范。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党内民主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养成了民主习惯,培养了民主作风,形成了民主传统,就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带动自己工作领域的民主风气。党内民主健全了,全国人民就会学习、效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核心和灵魂,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关键。只有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有力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第四,发展党内民主,才能真正有力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由于在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乃至骨干中,共产党员占有很大比重,如果不发展党内民主,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培养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就不可能真正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员模范地按照民主原则办事,把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和作风带到各级组织中去,带头切实推进人民民主,就可以有效地推动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同时,人民民主的发展反过来也会促进党内民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人民民主发展的成果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在国家范围对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都有普遍的约束力。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表明,党的活动和民主虽然有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但不能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内斗争要根据党的原则,但又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决不允许任意侵犯党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不允许党员和党的负责干部享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这无疑对促进党内民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社会主义法律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这在实际上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担任公职的党员的监督权,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党员干部的官僚主义、特权思想、腐败现象的产生和滋长,也有利于增强党内的民主观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是在邓小平关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思想的指导下,党内民主建设得到了加强。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充分实现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这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科学结论。十四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民主权利。”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性时指出:“发扬党内民主必然推进人民民主,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正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部署之下,党内民主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得到恢复和发扬,并且随着时代的前进和党的事业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三、发展党内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党内民主是一个系统工程,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邓小平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途径。

第一,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其核心是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民主是党内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党内集中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邓小平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6](P225)。 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要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他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永远不能丢。他认为,健全民主集中制,最根本的是要把这个好的原则具体化为严格完备的制度,用法治来取代人治,使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制度和法规,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他还提出了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内生活会制度、监督制度,维护中央的权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意见。

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一切发展党内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党的必需的集中,而是为了给它以强大的生气勃勃的基础”[6](P234)。党内民主的核心问题是集体领导。在这方面,过去“党的生活是有严重缺陷的”,“许多重大问题往往是一两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7](P142),“命令主义、 少数人或个人独断专横的现象却是十分严重的”[6](P305)。因此,“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 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一言堂、个人说了算,集体做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等等毛病,都要坚决纠正。”[7](P360) 在邓小平看来,党内民主是国家民主的基础,如果在党的组织中,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不能成为全党的共识和稳固的制度,上面“一言堂”、下面“一边倒”的现象不能消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民主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的大事就是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直接影响着国家各项大政方针的制定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

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重要的一条就是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党的一切工作和事业,都必须真心实意地依靠广大党员群众才能做好。只有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我们的事业才能获得最可靠的力量源泉,我们的各项决策才能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如果没有民主,不知民情,不解民意,不用民智,只由少数人拍脑袋做决策,那就难免主观主义,难免造成决策的失误,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害。因此,各级党组织在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认真吸收群众中好的或比较好的建议,获取充分的科学依据。

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还必须注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也就是让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能够充分表达和创造性地发挥出来。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只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发挥全体党员的聪明才智,才能集中正确的意见,形成正确的决策。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增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协商,充分听取各种意见。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要鼓励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邓小平提出,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这种状况不改变,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他一再强调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广开言路,广开才路,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集中正确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

第三,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员不仅要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且还享有规定的权利。只有将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结合起来,党员才能真正意识到自己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也才能深切了解自己作为党的主体应负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邓小平强调,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二是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三是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组织负责人,一律实行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要改进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使选举人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四是保障党员的监督权。要普遍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要健全信访制度,使党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能及时反映上来,并受到应有的重视。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为此,领导干部必须确立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作为党的领导干部,代表各级组织行使党内权力,这种权力是全体党员赋予的,而不是来自于党员之上或是领导者个人的特权。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我们过去的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重视不够,对党员个人的民主权利重视不够。邓小平早就发现了这一问题。1956年9月他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曾指出,“在目前,党的上下级关系中的缺点,从总的方面说来,主要地还是对于发扬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注意不足。不适当的过分的中央集权,不但表现在经济工作、文化工作和其他国家行政工作中,也表现在党的工作中。”[6](P227) 可惜的是,他的这个正确的思想被人们忽视了。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特别强调应充分发挥下级组织和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邓小平指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7](P144) 邓小平指出,下级服从上级,说的是对于上级的决定、指示,下级必须执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不应当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7](P331) 领导干部如果发生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该受到惩处。

总之,邓小平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是极为丰富的,这些思想对于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于扩大党内民主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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