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唯物辩证法的二元结构_唯物辩证法论文

论唯物辩证法的二元结构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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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的哲学论著和教材中,唯物辩证法被认为只具有辩证规律体系这一重结构,这种认识与“唯物辩证法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统一”的思想是不相符合的。正因为存在这种认识,所以,学界一般都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作为认识论的逻辑思维方法之一,而不是作为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去理解。笔者认为,这样就错置了这个方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也与马克思对这个方法的认识相左。在马克思看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辩证思维的头脑掌握世界时所“专有的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72年5月第1版,第104页。),因而,它是唯物辩证法的最基本方法。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唯物辩证法应当具有双重结构。在此,笔者愿将千虑之一得简略阐述,以就教于方家。

唯物辩证法:一种主观辩证法

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是主观辩证法,还是客观辩证法?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决定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中何种地位的关键,因而,也是能否认识到唯物辩证法具有双重结构的关键。

人们在谈到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对范畴时,都只强调它们是客观世界普遍适用的客观规律,并且,往往还举出大量的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实例来验证。似乎这样就说明了我们所讲的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从而与唯心辩证法划清界限了。按照这种认识,唯物辩证法就是普遍规律本身所直接构成的,而人的头脑对之进行的反映和改造则不见了。很清楚,这是把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辩证法看作是客观辩证法了,以为这样才坚持了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但问题是,唯物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吗?

恩格斯在其《自然辩证法》中,明确指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区分及其相互关系,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72年5月第1版,第534页。)。也就是说,客观辩证法是客观世界在其运动中所表现出的辩证本性,即辩证规律;而主观辩证法则是思维着的头脑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尽管其基本内容依然是客观世界的辩证规律,但已被思维的头脑改造成理论形态的辩证法了。按照笔者对恩格斯这段话的理解,所有作为学说存在的辩证法都是主观辩证法即观念辩证法,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也不在例外。要懂得唯物辩证法不是客观辩证法,就要理解:恩格斯把客观世界的辩证规律称为“客观辩证法”,只是对人们所熟悉的“辩证法”概念的借用,并非认为存在着一种纯客观的辩证法。因此,无论唯物辩证法,还是唯心辩证法,都是主观辩证法,在这一点上,它们是没有区别的,它们的区别是在别的方面。

那么,唯物辩证法和唯心辩证法又怎样相区别呢?其实,区别就在于:唯物辩证法是立足于客观辩证法(存在)基础之上的,是反映了客观辩证法(存在)的主观辩证法(思维);而唯心辩证法则是立足于主观辩证法(思维)基础之上的,认为是主观辩证法(思维)创造了客观辩证法(存在)。这种区别是哲学上两条基本路线的区别,是辩证法究竟与唯物主义还是与唯心主义相结合的区别,而决不是作为理论形态的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还是主观辩证法的区别。换言之,我们判定唯物辩证法也是一种主观辩证法,并没有混淆它与唯心辩证法的原则界限。

其实,马克思对他所创立的唯物辩证法和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区别讲得很清楚,但他决不是把这种区别看作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不同。他在1873年1月所写的《资本论》第1卷“第二版跋”中,对他近三十年所创立的唯物辩证法理论进行总结时,是这样阐述这种区别的:“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1版,第24页。)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马克思把它颠倒过来,从而发现了在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如果我们套用一下马克思的话,那就是:作为观念形态的唯物辩证法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客观世界的辩证规律而已。

唯物辩证法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作为世界观,它表现为辩证规律体系;作为方法论,它也应当有自己的结构体系。如此看来,仅仅认识到辩证法的一重结构是不完全的。

双重结构:辩证规律体系和辩证方法体系

笔者认为,唯物辩证法应当是一方面作为辩证规律体系而存在,另一方面又作为辩证方法体系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是具有内在的双重结构的。如果我们把辩证规律体系称作它的“第一结构”,那么,就可把辩证方法体系称为它的“第二结构”。这双重结构应是共存的,即是说,不能因把握了第一结构而忽略第二结构的存在,也不能因承认第二结构而否认第一结构的意义。唯物辩证法立足于唯物主义基础,所以,第一结构的存在是必要的;同时,它又要服务于实践,所以,第二结构的存在更是必须的。第二结构要以第一结构为基础,并通过第一结构与客观世界的辩证规律即客观辩证法形成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同时,唯物辩证法又要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根本性指导方法,所以,第二结构是更为重要的,第一结构需要通过第二结构来与实践发生关系,并由此获得自己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动力。因此,第一结构要过渡或发展为第二结构,第二结构则要依赖于第一结构,从而共同构成唯物辩证法完整的理论体系。

如果我们确认唯物辩证法的第二结构或第二种存在形式的主体内容是辩证方法体系,那么就应当肯定:“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以至包括“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在内的许多辩证方法,都会在辩证法理论体系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可以想象,那将会给唯物辩证法的发展提供多么大的理论空间!毫无疑问,它也将极大地激发理论工作者的热情,从而使几十年不变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乃至整个哲学理论体系发生变化。

对于唯物辩证法第一结构的内容,恩格斯曾在《自然辩证法》中给予简明的概括,并得到人们广泛的赞同,我国学界对这方面作过许多研究。但对其第二结构的内容,我国学界却研究不多。其实,马克思在创立唯物辩证法过程中曾多次强调它的方法论意义。由此可见,唯物辩证法第二结构更应当得到我们的重视和研究。那么,如何有根据地确立这个结构呢?笔者以为,下述一个基本事实和一个基本概括可以作为指导。

在马克思理论生涯中,马克思没写过像黑格尔《逻辑学》那样专门的辩证法理论著作,他倾其毕生精力创作的是政治经济学经典《资本论》。但存在着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马克思在创作《资本论》的过程中,曾几次表示要写一部与黑格尔唯心辩证法截然相反的阐述唯物辩证法思想的理论著作。对这部未诞生的著作,马克思称之为《辩证法》,恩格斯则名之为《辩证法大纲》。

1858年初,《资本论》的第一个草稿即《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即将完成之际,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表示:“我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很大的忙。如果以后再有功夫做这类工作的话,我很愿意用两三个印张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的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8月第1版,第121页。)时间过了十年, 马克思对此仍是念念不忘。他在《资本论》发表后的1868年5月9日致狄慈根的信中,再一次说:“……一旦我卸下经济负担,我就要写《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10月第1版,第535页。)恩格斯也一直关注此事。马克思逝世不久,恩格斯在给一友人的信中说:“明天我才有时间花几个钟头去浏览一下摩尔留给我们的所有手稿。特别使我感兴趣的是他早就想写成的辩证法大纲。”(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412页。)很遗憾, 恩格斯没有找到大纲的手稿。原因也很简单,自1868年至其逝世,马克思一直忙于《资本论》第一卷的传播和人类文化学等新的理论研究,没有时间回过头来实现从前的理论夙愿。这本是一件遗憾的事,但联系到《资本论》的创作,这个事实又是发人深省的,事实上《资本论》就是马克思给我们留下的“大写的逻辑”即成熟的唯物辩证法巨著。《资本论》对辩证法的认识以及其中所体现的辩证方法,可以作为我们确立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第二结构的可靠根据。

恩格斯和列宁都曾强调:没有辩证思维,就读不懂《资本论》。马克思更是十分强调其中所运用的方法,他共为《资本论》写了四篇序和跋,篇篇都突出地提到了其中的辩证方法,并一而再地详细说明了“本书运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页。)。确实,《资本论》与唯物辩证方法是密不可分的,而且,其中的唯物辩证方法不是零散的,而是系统的,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通过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和事实论述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整体就是一个辩证方法体系。笔者以为,这就是马克思通过《资本论》所表达出来的对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第二结构的认识。如果这种论断是可信的,那么,我们通过对《资本论》辩证法的研究,就可以确认第二结构在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中存在的根据及其基本框架内容。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可作为指导的一个基本概括。马克思有这样一段名言:“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页。)这是马克思在1873年初为《资本论》第1卷第2版所写的“跋”中说的。这时,马克思为创立和发展唯物辩证法已奋斗了近三十年。所以,这段名言可以看作是马克思对唯物辩证法思想的基本概括。笔者以为,这段话恰恰说明了马克思对唯物辩证法具有第二结构的认同,同时,它也确立了第二结构的实质和基本精神。

作为唯物辩证法的第二结构,其实质是其批判性和革命性,即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要立足于改造对象的实践活动基础上采取批判分析的态度,决不盲目地崇拜和迷信;其基本精神就是:“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40页。)。 既然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那么,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结构即第二结构中,最基本的内容就应当是体现这种过程的方法。

诚然,量变质变分析方法揭示了过程的两个阶段,矛盾分析方法揭示了过程的动力源泉,否定之否定分析方法揭示了过程周期发展的特征,如此等等,都是对过程进行分析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都没有说明世界作为过程的整体性,能够进行这种说明的,只有“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因此,只有这个方法才是唯物辩证法第二结构的核心内容。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无法插足于第一结构即辩证规律体系之中,因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但在第二结构即方法体系中,它就居于核心的重要地位。这是唯物辩证法两个结构之间一个显著的区别。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最基本的方法

这个方法之所以是唯物辩证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还因为它统率着或说涵盖着诸种其他的辩证方法。那么,它是如何涵盖其他辩证方法的呢?

所谓“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在对事物的认识时,应当从对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出发,经过不断的综合,加入越来越多的规定,最后在思维的进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但这种具体已不再是一个混沌的表象具体,而是已被把握了的多种规定性统一的思维具体。马克思认为,这是在理论把握现实时科学上唯一正确的方法,是辩证思维的头脑掌握世界“所专有的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4页。)。

黑格尔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这个方法,并将之作为建构其《逻辑学》体系的最基本方法,也成为其辩证法中最基本的方法。这个方法的确立,体现了黑格尔的思辨哲学是以巨大的历史感作为基础的。但由于他的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因而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所以,他错误地认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也是客观世界的生成过程。

马克思吸取了黑格尔思想中的“合理内核”,将之定位在立足于客观辩证法基础之上的主观辩证法,即作为理论把握现实的方法,使之成为唯物辩证法的最基本方法。对这个方法的唯物主义的改造,为马克思建构《资本论》的体系帮了“很大的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作为唯物辩证法第二结构中的最基本方法,集中而又充分地体现在《资本论》中。因此,我们就从对《资本论》的考察来说明这个问题。

《资本论》首先从商品经济中社会财富的元素形式——商品开始。这是最一般的商品,是对商品经济形式的最抽象也是最简单的规定。由此抽象出发,马克思考察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导致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出现,而当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就转化为资本。在这种向具体上升的过程中,马克思严格地遵循商品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从本质上揭示并阐明了从简单商品经济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资本论》中,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辩证方法是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结合在一起,并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展开其丰富内容的,因而它是被涵盖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之中的。

在《资本论》中,质量互变的分析方法也是从属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的。G—W—G本来是依附于商品流通的货币流通的公式,但当第二个G量增大为G’,就使之变为资本的总公式:G—W—G’, 初始的G也就由原来单纯的货币变为货币资本了。 这是量变向质变的转化,也是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在工场手工业里,随着同一资本同时雇佣工人数量的增加,一系列变化发生了:劳动具有了社会平均的性质,劳动的物质条件相对节约了,每个工人的劳动效率提高了,并在协作中创造出新的集体生产力……这就有了足够的剩余价值量,使行会师傅可以摆脱体力劳动,由小业主变为资本家,从而使资本关系在形式上建立起来。

《资本论》三卷的论述既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也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因而,否定之否定的方法也是被包括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之中的。第1 卷从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中揭示了剩余价值本质和产生的秘密,是剩余价值的正题和肯定阶段。在这个阶段,资本的流通和剩余价值的分配等都被舍象掉了,这是其最抽象的阶段。第2 卷则离开了资本的生产过程进入对资本流通过程的考察,虽然向具体上升了一步,但是单纯的流通过程又歪曲了剩余价值的本质,掩盖了其来源,造成了在流通中产生的假象,因而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反题和否定阶段。第3卷从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相统一的总过程去考察,否定了第2卷单纯研究流通过程的方法,这是对否定的再否定,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合题和否定之否定阶段。它之所以被称为合题,是因为第3 卷把前两卷所有已获得的理论成果都包容在自身之内,并在此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呈现在生产和流通过程的表面现象作进一步的研究,使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认识上升到了作为多种规定性统一的思维具体。这使认识又回到了正题和肯定阶段,但已是在更高的基础之上了。由此可见,否定之否定的分析方法只有将对象置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才能获得充分的展开。从另一个方面说,否定之否定方法是研究事物周期变化的方法,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则是研究事物发展全过程即其总体的唯一科学的方法,因而,后者把前者包容在自身之内,这也是不言而喻的。

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法,也是《资本论》对每一个对象分析时所采用的基本方法。但是,这个方法在唯物辩证法的第二结构中也是从属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的运用,只有在将对象的内在矛盾置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充分的展开。其基本的原因就在于,事物皆有其发展过程,事物的内在矛盾运动也是个过程,对事物矛盾的展开分析,也就必须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如果离开这个方法,仅仅对矛盾进行静态分析,那就无法把握矛盾的发展变化,而在把矛盾静止化的同时,实质上也是把对象静止化、凝固化了,这也就背离了唯物辩证法的“过程性”这个基本精神了。《资本论》对商品内在矛盾的分析,是贯穿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的。马克思在第一卷中揭示出,商品内在包含着价值与使用价值、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社会劳动与私人劳动等矛盾,而其中蕴涵着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经济危机的矛盾以及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等等,都还只能以萌芽的或潜在的形式存在着。但在马克思随后的分析中,这些矛盾在加入愈来愈多的条件时,也就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得以展开,直至从中复制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体,达到作为多种规定性统一的思维具体,才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分析。试想,马克思如果不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统率或涵盖矛盾分析方法,能取得《资本论》这样的理论成果吗?要而言之,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二结构即辩证方法体系中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其最基本的方法;在唯物辩证法的第一结构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实质与核心,但在其第二结构中,矛盾分析方法只是一个重要的方法,只有“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才是最基本的方法。这是两个结构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一。

在《资本论》中,现象与本质的辩证方法的运用也是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人认为,透过现象把握了本质,理论认识的任务就完成了,现象与本质的辩证法到此也就终结了。但是,马克思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统率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分析方法,强调指出:对本质的认识不是理论认识的终点,而仅仅是理论地把握对象的起点,必须由此上升,一直达到使认识与事物的表面现象相契合,即达到思维具体。这既是一个丰富对本质认识的过程,也是在科学上逻辑地验证对本质认识正确与否的过程。即是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不仅要求从现象中把握本质,还要求能够从本质中推导出现象并说明现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上证明对本质的认识是正确的,也才能把握对象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完成理论认识的任务。马克思在这里还有一个发人深省的观点:把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置于主观辩证法的范畴,就是日常意识与科学认识的关系,再进一步,把它们置于实践基础上就可归结为日常行为与科学实践的关系,从而用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来说明现象与本质的矛盾。这个思想是十分深刻的。

笔者以为,马克思这个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向我们指出:实践不但是认识论的基础和最终目的,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和最终目的,当然,实践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础和最终目的。如果离开了实践这个基础,离开了实践这个最终目的,那就无法科学地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关于现象与本质等的辩证关系,也无法科学地把握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等辩证方法的作用和意义,更无法理解何以要区分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第一结构和第二结构。

对于我国哲学理论工作者来说,把唯物辩证法的全部内容置于实践基础上予以科学说明,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还有一段相当长的理论研究和探索的路程要走。因此,从包括《资本论》在内的马克思著作中不断挖掘唯物辩证法思想,对深入发展唯物辩证法理论研究,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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