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用事业论文,西方国家论文,启示论文,民营化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用事业部门通常是指邮政、电信、电力、供气、供热、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领域。由于公用事业领域具有网络式服务和政治敏感性等特点,存在规模经济和进入门槛高、投资回报期长等特征,因而往往被认为属于经济自然垄断的领域。目前,我国公用事业的发展状况日益成为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性因素。借鉴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公用事业的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性发展。
一、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可行性及西方各国的经验
由于财政压力、经济绩效和服务质量等原因,自19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在公用事业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开始了民营化的改革实验。所谓“民营化”,大体指政府从总体上减少介入的程度,更多地依靠民间机构、多样化的所有制形式与运作关系,满足公众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运动,与“市场化”、“公司化”等概念相近。
美国学者萨瓦斯根据排他和消费两个变量对人类所享用的物品和服务进行分类,认为公用事业领域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属于排他完全可行的纯共同消费品,即可收费物品。这类物品由于排他是可行的,使用者只有付费,提供者才愿意供应物品,因而能够由市场来提供。我国学者郭剑鸣也认为,公用事业领域属于公民基本生活、生产所必须,须有偿向社会提供的“基本赢利型”服务。因此,这类服务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具体服务。运用市场机制,在公用事业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有助于弥补政府功能缺陷,克服政府垄断经营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如缩减政府开支,增加税收,促进信息公开化等。然而,公用事业行业由于存在投资巨大、准入门槛高、回收期长等特点,确实易于出现自然垄断的问题。加之,公用事业与人民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此相对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需要政府更多的关注。
根据国外公用事业改革的经验,基于效率和公平的考虑,打破垄断,维护公用物品提供中的竞争环境,创造消费者在服务中的自由选择机会,是民营化的关键。主要的民营化方式有:
(1)合同竞争承包。通过与赢利机构或非赢利机构签订承包合同,提供所需的服务。这样,政府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关系变为经济合同关系。国外许多城市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招标制,把许多市政业务承包给私营公司经营。由于竞争机制的作用,私营公司和市政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都得到明显改善。萨瓦斯认为,合同承包的制度安排是“具有阶段性竞争特点的临时性垄断”,它“比市政服务效率更高,服务质量与市政服务相同,公正性至少不亚于市政服务”。
(2)特许经营。政府管制机构特许民营部门向公众提供服务,民营部门向政府付费。如特许民营公交车按市场规律提供公交服务,政府在法律、燃料等方面予以鼓励,不仅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务质量、节约成本,还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刺激国有公交公司服务的改进。
(3)补助与凭单制。补助是政府通过提供补助安排民营部门提供某种服务;而凭单制则是由政府向合格的服务对象签发凭单,由消费者选择所需要的服务。
(4)出售。既可以是全部出售也可以是部分出售。英国政府在向公众出售股票的基础上,以竞争性招标的形式把燃油公司、电信公司、天然气公司、自来水管理局、电力局等国有企业出售给私营公司,实现了民营化。德国和日本也以类似的方式实现了国有电话公司的政府撤资。
(5)民间补缺。许多国家在政府不能满足需求时,民营部门采取措施承担公众的需求,如高速公路、自来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领域。
(6)分拆。将垄断经营领域和潜在竞争部分分离,对处于竞争性行业,具有不同业务的经营性活动,可以拆分为几个组成部分,通过竞争增强其赢利能力。如电网、煤气输送管道、铁路轨道等难以直接竞争,但发电厂、家用电力和天然气设施零售业,车站设施等可以进行竞争,自来水公司可以按地域进行分拆。
公用事业服务的民营化在各国实践中获得了很大的成功。阿根廷对从事电话、电力、天然气、水资源和废水处理以及能源企业的五家国有垄断企业进行了民营化,既改善了政府和民营公司的财政状况,也改善了生产绩效,使众多利益相关者从中受益。英国在公用事业领域实行民营化后,价格明显下降,服务效率明显提高。公用事业民营化实验的成功激励着许多国家的市政部门推行民营化的改革。
但是,民营化成功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公营还是私营,而在于是垄断还是竞争。在任何经营形式中,只要存在着垄断,消费者就很难得到质优价低的产品和服务。新西兰航空公司在竞争性的国际市场上一直在提供优质的服务,但在垄断国内航线的情况下却备受顾客抱怨,在政府允许安塞特公司参与竞争后,其效率、服务态度和质量迅速得到改善。实践表明,“在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物品和服务方面,竞争往往优于垄断”,民营化即意味着“在公共服务中取消垄断,引进竞争”,为政府官员和公众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
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现状及原因
同许多西方国家比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因而在公用事业领域实行了直接行政垄断的经营、管理体制。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日趋突出。于是,政府开始着力推进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1993年,建设部颁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交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5年又颁布《市政公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但是公用事业部门的经营机制转换仍然步履维艰。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此后,许多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以吸取社会资金,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际上,公用事业领域在引进民间资金和外来资金方面已取得了明显成绩。
然而,公用事业服务领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其一,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效率低下,服务价格昂贵。尽管某些公用事业部门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甚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竞争,但由于受同一个“婆婆”监管和庇护,而非市场中独立的企业,缺乏成本观念的硬性约束,具有官僚体制的各种弊病(如政治决策干预经营决策、投资冲动等),导致公用事业服务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不仅带来了极大的浪费,而且很难满足群众多种多样的需求。垄断所带来的低效率远高于规模经济所带来的益处。由于公用事业部门由国家控制,必须承担政府的公共责任,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基本生活秩序,往往通过财政投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限量为居民提供统一规格的服务,因而扭曲了价值规律,难以满足公民多样化的需求。同时,由于垄断限制了竞争,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其二,公用事业领域的部门垄断助长了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公用事业服务部门依附于行业管理部门,政企合一,既具有经济利润目标,又具有非经济性目标,而且往往政治责任压倒经济目标。由于政治主体与经济主体的合一,作为利益主体的公用事业服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机构,在利益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政府行业管理机构能够从所管理的部门中获得利益,而服务部门也能够获得政策和预算的优惠。特别是某些垄断部门经常借其特权敲诈、刁难顾客。
其三,垄断提供公用事业服务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论是公共垄断机构还是私人垄断服务部门,为追逐私利都会滥用其垄断地位,减弱其对消费者的回应性,因而很难满足公众的适当需求。近年来“煤、电、油、运”等基础设施领域滞后于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而形成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地区的“电荒”、“水荒”、交通堵塞、污水处理系统失灵等现象,已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是垄断惹的祸”,公众的怨声和责难纷纷指向垄断服务部门。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既有社会、制度和政策的因素,也有实际操作的原因。具体表现在:
第一,由于政府职能还没有真正转变,政企分开还没有取得实质突破,政府还不习惯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因此投融资活动乃至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行政干预现象和垄断行为。如电信行业的价格管制方面,主管部门往往以“作为国家的企业要以国家利益为重,降价竞争会使总收益减少”为借口明确反对降价。同时,由于公用事业部门垄断经营成本、费用等信息,画地为牢式地提供物品和服务,一些公用事业部门甚至故意以设置服务障碍、胁迫或差别待遇等方式,强迫顾客购买其指定的服务和产品,造成地方垄断局面。
第二,由于公用事业产品公益性、价格机制不灵活和自然垄断的特性,加之受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思想不够解放,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总想谋求国有经济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限制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有效竞争的程度。此外,由于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许多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行业,缺乏平等的竞争环境,也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参与程度。
第三,在民营化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单纯从解决资金和效率考虑,出现“一卖了之”的现象,对于私人企业提供的服务和物品的质量和价格缺乏监管,结果由原来的公有垄断走向了私人垄断;而私人部门出于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违约、欺诈、提供伪劣产品等手段,牟取暴利,结果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影响政府的形象。
第四,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国企改革释放的大量社会负担没有出口,企业改制后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容易出现社会不稳定,从而影响了改革的进程。
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因此,有必要系统地推动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
三、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公用事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民营化和市场化。其含义是政府按照民主和法治的程序制定基本政策方向,确保公平和公共利益;同时吸收多元的投资主体,创造公用事业领域的竞争性格局,利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的管理和技术特长,确保高效率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说,调动政府和企业的双重积极性,既保障公平又获得效率。
从基本思路看,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政府行业管理机构“掌舵”(决策),具体的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划桨”(执行);二是构建公用事业服务部门的竞争格局;三是公用事业服务的消费者自由选择服务供给者。具体地讲,可采取以下途径:
第一,合同承包制。政府确定宏观的决策问题,如服务的领域、数量、质量标准,以体现公平;把具体的经营业务以竞标方式在一定时期内承包给公、私部门,以体现效率,把政府责任和企业积极性结合起来。政府不能干预公、私服务部门的具体经营管理权力,而是以合同的契约条款履行监督、评估的义务,根据服务绩效状况提供资金。诸如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都可采取这种方式。这是较为保守的一种措施,有利于降低服务的成本。
第二,引入多元化的公用事业服务主体。在保留国有企业提供公用服务的同时,允许私营部门、志愿团体的加入。即使是国有企业也必须接受《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调节,按照经营方式进行运作。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形成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的竞争格局。
第三,公司业务重组。在传统的国营垄断体制下,公用事业部门采取垂直一体化的结构,由单一企业垄断行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输送、销售各环节,带来了许多弊端。要引入市场机制,就要对公司业务进行分析,分离垄断部分与竞争性部分、核心业务与外围业务,尽量减少垄断的领域,使外围业务走向市场,自负盈亏,与财政脱钩。这样,将具体的竞争性业务分拆出来,使各部分之间形成竞争的格局,有助于提高公用事业服务的效率。
第四,租赁、出售和撤资。国有公用事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份,吸收民间资金介入,形成公私合作的股份制结构。但是,不应限制私人资本的份额和具体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对于经营业绩差的公有公司还可实行租赁、出售和清算,由私人资本代理的形式。这样,通过独资、合资、股份制等投资结构,既可以减少财政投资,还可以获得利润和税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如对出租汽车、公交线路的经营权,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等,都可采取有偿竞争出让的方式。
第五,补贴与凭单制。对于某些赢利困难的行业,政府可通过税收、价格等优惠措施,激励私人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由于公用事业服务多属于收费项目,对于因民营化而导致的服务费用上涨问题,可对某些经济困难群体发放有价凭单(可到政府部门兑换货币),由消费者在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选择。通过各种民营化措施,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财政资金,降低经济风险,而且能够获得大量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工人补助的经费来源。
四、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作用
公用事业民营化能否成功的关键与政府行为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我国的行政改革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公用事业部门具有明显的“公用性”,在民营企业、非赢利组织不发达,社会对政府还有很强依赖的情况下,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政府应尽量避免使用直接的行政干预手段,而是要尽可能运用经济手段和规制手段,发挥“催化剂”和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而不是简单推向市场。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同,“在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却是在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原有管制规则不适应,而新的与市场经济对应的管制规则尚未建立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我国的公用事业改革,既需要政府放松规制,又需要规制重构。
一方面,解构传统的维护垄断的规制措施,降低对民营企业和外商企业进行限制的门槛,鼓励企业间的竞争。通过放松和解除规制、鼓励竞争,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规制执行成本,而且可以解决在公用物品的成本和技术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在合同和监督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是,民营化绝不是在任何公用事业领域不分条件和场合都采取竞争的方式。实际上,某些服务由政府采取垄断的方式提供可能会比通过竞争方式提供更有效率。
另一方面,重构维护良性竞争和公平的规制政策,克服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失灵。由于投资商的动机是赢利而非公众福利,民营化与公用事业的“公用”属性存在冲突,因而民营化过程可能会带来公共风险,如歧视、寻租、哄抬服务价格等,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公共福利损失。世界银行承认:“大量私营企业参与供水和卫生设施服务,并不必然意味着穷人能够得到更好的服务。除非服务合同是仔细制订的,否则这些合同可能会将为低收入地区提供的服务排斥在外,并形成地方垄断企业。”因此,放松规制不是不要规制,在某些领域和时期还需要强化规制和监管,政府必须承担起维护公平的公共责任。
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主要是一种经济性规制。所谓经济性规制,是指在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偏向问题的领域,为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需要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按照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有关行为所进行的管制。具体而言,在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以下作用:
第一,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统一的具有权威的公用事业监管部门。改变传统的由政府行业部门直接经营和提供公用事业物品和服务的模式,把政府管制和企业运营职能分离。通过政府的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公用事业领域政策的制定,协调供应商、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维护公平和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投资运营过程等进行监管。
第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用事业领域的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政府必须从维护公众利益和作为经营方的企业利益出发,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企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承包商资质,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数量、质量、安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歧视性行为和投机、作假、行贿行为等进行明确规制,对企业的进入、退出、考评和惩罚机制做出明确规定。此外,相关法律还必须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公众参与途径等,以减少行政干预的随意性和各种腐败行为。为维护有序竞争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扩大融资渠道、促进投资多元化,既防止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也要避免私营企业成为垄断组织。
第三,为保障公众的利益,必须对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进行规制和监管。在公用事业物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中,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利润,也要顾及到公用事业的“公用性”目标和公众的承受能力。由于企业经营信息的不对称性,公用事业监管部门必须综合考虑企业投资规模、沉没成本、运营成本、可替代品价格、当地经济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确定合理的价格幅度。具体的价格管制策略应根据公益性和竞争性的程度和领域,分别采取市场调节、政府指导、财政补贴、政府定价等多种方式。对某些特许经营行业,由于投资巨大、利润回收期长,还可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服务供应期限。为避免恶性压价竞争和重复投资等浪费现象,应有总体的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总量控制,对企业资质和信誉有明确的鉴定和判别标准,确定基本的门槛。
第四,建立由政府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公用物品和服务供应商和公民组成的对话协调机制,扩大公用事业管理和经营的透明度,以维护公众的利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的意见是判定公用事业民营化状况的最终裁决者。为避免政府有关部门与服务供应商的结盟,防止承包、转让、运营过程中的腐败、欺诈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不流失,维护职工权益和公众利益,应建立公开、透明、互动的运作机制,扩大民意调查、听政等公民参与的渠道(当然要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规则,尽量避免听政会等参与机制的漏洞),使消费者直接参与到公用事业服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监督中来,以维护社会和公众的福利。
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转变和有效监管至关重要。这既需要私营企业和中介组织(如具有事业成本审计、核算能力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所等)的发展壮大,还需要政府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更需要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和法治精神的养成。
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关系的理顺,人们对“所有制”观念的转变,投融资环境的改善,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所带来的效果会越来越得到公众和政府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