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荆洪文[1](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谷川[2](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李玉宇[3](2017)在《中国—东盟共同市场建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加深,多边经济的开放.程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合作的需要,贸易领域亟待升级。鉴于TPP协议订立的初衷是应对中国经济模式,与中国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中国不适于加入TPP。而东盟的RCEP协议问题重重,尚不成熟,对推动自由贸易区发展,心有余力而不足力。发展世界共同市场不失为中国与东盟合作的第三种新方向、新路径。建立中国—东盟共同市场需要修改原有法律文件,创立新的法律框架,以满足双方经济合作的需要。研究共同市场法律将为共同市场构建奠定.制度基础,本文将立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发展及贸易投资法律实施现状,借鉴吸收其他共同市场法的有.益之处,为中国—东盟共同市场.法律提出建议。本篇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分为三个小节,分别是本文的选题意义、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的创新之处。这一部分的主旨在于对论文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即第一章,开篇名义阐明构建中国-东盟共同市场的必要性。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问题展开,结合现在国际形势对提出建立中国-东盟共同市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揭示共同市场法律是构建共同市场的必要前提。接下来论证构建共同市场的理论基础,为国内外研究的概括阐述。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研究理论成果及西方共同市场学说为本文后续研究提供支持。第三部分,即第二章,点明法律制度对构建中国-东盟共同市场的重要性。概括论。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方式,。为下文阐述如何构建共同市场法律制度作铺垫。自由贸易区法律问题诸多,不能将每个问题都分析透彻,因此只从三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即第三章,提出共同市场法律框架及上文三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思路。结合欧盟法的法律框架,对中国-东盟共同市场法律框架提出建议。本章还将论述如何协调共同市场法律与WTO规则、APEC规则,以及明确共同市场法律在两岸三地的适用规则。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回顾总结,展望中国-东盟共同市场法制进程,加快中国-东盟区域一体化,实现各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佟欣秋[4](2015)在《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区域贸易协定是国际社会区域范围内经贸合作有序推进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区域经济-体化的法律载体,直接决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与质量。当前,随着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发展困境,国际贸易新格局出现,加强区域经贸合作、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破解发展难题的不二选择。一方面,以TPP为代表的新区域贸易协定层出不穷,不断突破多边贸易体制对之的规范与限制。协定之间彼此或者重叠、或者冲突,不论是成员方,抑或发挥作用的空间、时间与调整对象,都有大量的交叉,缺乏统一有效的国际监管。另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对区域贸易协定处于监管无力的“失控”状态,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尚未形成。法律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步伐,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区域经济合作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体系的“制度不足”导致区域合作发展的“无序化”与“混乱化”,最终阻碍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文章以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以GATT1947的生效和WTO的成立为主要时间节点,分述了萌芽时期、初步发展时期和全面发展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及特征,结合同时期国际法的发展,分析同期区域性贸易协定(区域优惠性贸易安排等)的典型样本及其演进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新发展,针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意大利面碗”困境,提出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发展的建议。最后,在全面分析我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就我国进一步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积极争取多边贸易领域的话语权,整合现有机制,扩大合作层次和范围,构筑中国区域贸易协定全球合作网络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如下八个部分: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等,旨在说明论文的成文基础和研究价值。第2章区域贸易协定基础理论,主要是在国际法基础上,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性质、特征、相关概念进行研究,为全文做好基础理论铺垫。本章的创新点在于基于国际法作出“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致力于解决现存相关概念的模糊与不确定性,为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第3章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演进及特征,主要分析了1948年GATT生效之前的国际社会的区域贸易优惠安排的演进与特征。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对于区域经贸合作、区域贸易协定的形成、模式选择与内容都发挥了重要影响;传统国际法具有明确的区域性特征,在这一时期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出现的有关自由贸易的内容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第4章GATT时期区域贸易协定演进与特征,本部分以现代国际法为背景,以GATT的第1条、第24条、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1979年“授权条款”等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规范为理论基础,对包括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典型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及特征分析,得出了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开放性与内容发展性紧密结合,合作形成不断升级,合作机制日渐完善的演进特征。第5章WTO时期区域贸易协定演进与特征,这部分以国际法在本阶段的新发展为背景,分析了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新的规范:GATT第24条的谅解、GATS第5条、监督审议机制的建立、透明度机制等。对该阶段出现的典型区域贸易协定,如TPP、RCEP、TIPP进行研究分析,概况总结出区域贸易协定在本阶段演进及特征: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全面化、内容全面化、模式多样化、机制竞争化等,并指出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第6章区域贸易协定的困境与协调发展。本章以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国际贸易新格局为背景,以现代国际法回应“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需求”的新发展为理论基础,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困境进行分析,提出只有坚持以多边贸易体制为主导,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互相竞争、互为补充的协调发展的建议,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意大利面碗”困境破解探寻出路。第7章中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建议,全面回顾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与特征的基础上,对中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提出建议:从战略层面进一步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探索“一带一路”与现有机制的对接;从制度建设角度继续利用好多边贸易体制,构建中国特色区域贸易协定体系:从操作性的角度提出扩大协定覆盖范围,提升广度和深度;从国内改革的角度,提出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的市场开放补偿机制等内容。结论,区域贸易协定从萌芽到规范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长期演进过程,体现出不同演进特征,成为国际社会经贸合作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发展”已成为客观历史事实,并且会继续发展下去。不能舍弃多边贸易体制,需要不断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向着目标继续发展;同时需要加强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国际法引领、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对之的规范与协调,以保障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一体化的目标一致。
鲍禄[5](2013)在《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模式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两岸四地相互间签订的三项经贸合作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章程规制的其成员之间分别成立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两岸四地尚未形成一个整体的、制度化的经济一体化区域。世贸组织是近现代的国家法与国际法相伴结构发展到20世纪中期的产物,在应对20世纪后半期以来经济社会全球化对法律的需求方面有所局限。超国家法是现代法制的新现象,欧盟的成功运作和不断扩展是这种新法律模式生命力的最好验证。两岸四地经贸合作的深化,特别是经贸之外其他领域合作的拓展与深入,以及对全面一体化前景的努力,须以法律模式的全新探索和求证为必备的前提。
陈颖[6](2011)在《CEPA/ECFA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两岸四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日趋紧密,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签订的经贸合作协议也有了实质性进展。继中国内地与港澳签订了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之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七个补充协议,大大完善和丰富了CEPA协议的内容;中国内地与台湾在2010年6月历史性的签订了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使两岸长久以来的经贸关系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这些条约的签订,重新调整了两岸四地经贸关系,四地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CEPA补充协议和ECFA签订的新背景下,两岸四地整合性的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建构问题成为一个需要重新探寻和研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两岸四地应当建立起符合其具体情况的特殊的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安排。首先,在制度形式方面,自由贸易区形式是必然选择。其次,在自贸区具体模式选择方面,不能直接适用CEPA和ECFA的制度。但由于这两个制度最符合当前两岸四地的具体情况,应当充分借鉴此制度的优势,并通过对制度优势和制度缺失的分析,提出关于构建符合两岸四地情况的特殊自贸区模式的若干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CEPA制度体系的概述。首先从CEPA签订背景入手,论证CEPA的签订是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目前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之下所作出的稳健、正确的举措。其次,介绍和归纳了CEPA在实施近八年中内容的增加和充实,以及CEPA的最新进展情况。再次,对CEPA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理论分析。借鉴了目前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并最终提出CEPA的法律性质是在WTO框架下的区际自由贸易协定。最后,分析了CEPA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协议的特征,并将定性为自由贸易协定的CEPA的特征和传统自由贸易区(FTA)的特征做以比较分析。由此分析可知,CEPA还是具备了FTA的很多特点,其突破了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定义,丰富和发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是WTO体系下开创的一个特殊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的新模式。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中国内地和台湾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的探讨。文章回顾了中国内地与台湾经贸合作法律制度的政治、经济背景,分析了两岸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的三个阶段,即单边合作机制、多边合作机制、双边合作机制。目前,双方的双边合作机制已进入历史性的崭新的阶段,即ECFA双边调整机制。在此,文章重点论述了ECFA的若干法律问题,即ECFA签订的法律依据、ECFA的法律性质分析以及ECFA和CEPA的差异分析。这些论述更加深入的探讨了ECFA的基础法律理论问题,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做以铺垫。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制度构建的具体阐述。首先,分析了CEPA和ECFA存在的制度缺失,尽管这两个制度是符合两岸四地具体经济发展情况,但是并不能将其直接适用为四地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律制度蓝本。其次,具体而深入的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制度构建的应对措施。在制度的形式方面,应当选择自由贸易区形式,而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中的其他形式;在制度模式方面,应当充分借鉴CEPA和ECFA模式的制度优势。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最终阐述了关于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
盛九元[7](2011)在《从ECFA到制度性一体化 ——两岸经济合作的性质、特征及走向》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两大特征。随着区域合作的深化与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建构起制度性的一体化,以进一步完善在区域内的经济互动关系。这一趋势也明显地体现在两岸经济合作之中,形成现阶段两岸以产业合作为基础的经济互动格局。两岸经济合作是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同属“一个中国”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基础,在市场机制与大陆单方面市场开放因素的推动下,两岸经贸合作以“民间、单向、间接”的方式,突破台湾的相关政策限制,推动两岸经济合作从原先的分散、零星状态发展到密切、热络、密不可分的经济互动,进而迫使台湾方面必须正视两岸经贸交流交往的现实及对台湾经济的正面影响,以默认既成事实的方式应对两岸经济合作的新情势,从而使两岸之间形成了基于“一个中国”框架下、市场开放基础上、密切互动的经济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两岸互蒙其利,功能性经济一体化的合作形态也逐步形成,并向制度性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两岸经济合作是两岸关系发展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也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两岸20多年经贸互动的实践证明,两岸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可逆转,但在这一进程中仍需要克服诸多的挑战与障碍,才能使两岸制度性一体化的建构得以更有效的推进。文章从一体化理论的角度出发,结合其他相关的理论对于两岸一体化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大体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由引言和第一章组成。引言部分提出了从经济一体化角度两岸经济合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引出了论文研究思路。第一章通过大量的文献梳理,以WTO为背景,为研究的推展构建起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实践研究部分,由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构成,以两岸经济合作的一体化效应、两岸产业合作对一体化的影响及签署ECFA后的一体化走向为研究内容,通过分析两岸经济合作的具体实践以及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实现两岸完全经济一体化的路径与组织形式;第三部分为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论点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论文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研究方向。文章在总结相关文献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具体包括:在对两岸经济合作进行适当定位的基础上,以经济一体化的视角分析两岸经济合作的动因与发展趋势,并全面审视两岸经济合作在不同时期调整与变化,从而将实现两岸一体化路径的选择与两岸经济合作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两岸经济一体化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发展之中,文章所做的一些研究与探讨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今后笔者将通过进一步学习和思考,以使研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童惠[8](2009)在《WTO框架下两岸经贸合作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30年来,伴随着经贸交流日益密切,两岸贸易、投资等各方面都大幅地增长。但是,两岸经贸合作却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制度化合作模式。2005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在北京举行会谈,发布了“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明确提出了“促进两岸恢复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两岸交流可以经贸合作为主轴,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而在2005年5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与台湾亲民党主席宋楚瑜的会谈中也提出“加强两岸经贸交流,促进建立稳定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自此,各界围绕两岸的经济合作模式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并就建立制度化合作模式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尤其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两岸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基于两岸交流合作的密切关系以及在产业、生产要素上的资源互补,双方迫切地需要加强合作,并通过建立合作模式,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拉动经济复苏。但是对于两岸建立经贸合作模式的制度依据及应该选择的经贸合作模式,各界却说法不一,仅近几年提出的合作模式就包括自由贸易区模式、CEPA模式以及共同市场模式。因此,两岸应该更深入探讨合作模式的选择问题,从各种理论模式中找到适合两岸发展现状的最佳模式,从而推动建立制度化的经贸合作关系。这也完全符合经济利益,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进而从制度上保证两岸经贸合作科学、稳定和持续地发展,更能够以经济的融合推动政治的融合,有利于祖国的早日统一。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首先从WTO框架下的制度空间入手,分析目前三种代表性模式的法律依据,并结合舆论和理论观点对不同合作模式进行比较,确定了采取两岸共同市场模式的合理性。然后研究两岸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已取得成果,说明两岸共同市场已经具有合作基础和现实可行性。接着根据共同市场的目标模式,对比了两岸合作状况与共同市场目标模式之间的差距并分析差距存在的原因。最后,根据差距存在的原因,提出现阶段推进两岸构建共同市场进程的具体路径及对策建议。本文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内容包括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最后介绍论文逻辑框架及创新与不足。这部分的写作目的主要是要引出两岸经贸合作的背景和文章的研究意义,并为下文开展两岸经贸合作模式选择的研究作铺垫。第二部分探讨了两岸经贸合作具体模式的选择问题。这部分主要是从WTO规则的角度,结合理论研究及舆论观点,探讨两岸共同市场模式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首先,根据自由贸易理论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说明了两岸经贸合作的意义。依据比较优势理论,只要双方具有比较优势,两岸经贸合作的开展就能够产生经济效应。结合两岸的经济结构、发展水平说明,两岸在要素、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等各方面都具有互补性,因而两岸经贸合作不仅有利于双方实现要素和禀赋的互补,实现区域贸易自由化,还对台湾的边缘化趋势具有改善的作用。其次,依据WTO的规则,说明了在WTO的框架下开展区域经贸合作的制度空间,并根据这种制度的空间,分析了不同合作模式的合规性及其法律依据。认为,根据WTO所提供的制度空间,三种代表性模式都是可行的。第三,结合理论研究和舆论的各种观点,比较不同模式的优劣性,确定选择共同市场模式的具体依据,得出共同市场模式是两岸经贸合作的现实选择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是研究两岸构建共同市场的现有基础。首先,分别从贸易、投资等方面说明了两岸经贸发展的现状,以及已经取得的各项成果。这些进展都为两岸共同市场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现实条件,也说明了两岸共同市场模式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然后,结合金融危机的背景,说明当前两岸加强合作的迫切性。政府的政策支持也为两岸深化合作,构建共同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这部分的基本观点是两岸贸易、投资等各方面已经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状况,为两岸共同市场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后,台湾迫切地需要重振经济,因而也就加强了台湾方面的主动合作意愿,这种合作意愿的加强,为双方进一步探讨经贸合作提供了操作的空间,为改善双方单向、不均衡的发展格局,以及恢复经贸关系的正常化提供了可能性,更为迈向共同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两岸经贸合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比较了现状与构建两岸共同市场的目标模式之间的差距,揭示出两岸经贸关系非正常化的实质问题,进而研究了差距产生的原因。这部分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现状与目标模式之间存在的差距,为下文探讨现阶段实现两岸共同市场的具体路径提供参考依据。第五部分提出了现阶段推进两岸构建两岸共同市场进程的路径。首先,介绍构建两岸共同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战略。然后,根据两岸共同市场的构想,结合前面的分析,提出实现共同市场的近期战略目标,说明在现阶段首先要实现的就是经贸正常化。在具体措施上,可以从金融服务业、旅游、电子信息、教育、能源等产业的角度入手,逐步加快构建共同市场的进程。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遵循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原则。在定性方面,如对WTO框架下的制度空间进行了界定;解释合作模式的理论内涵;说明共同市场模式的具体路径。在定量分析方面,如根据两岸贸易、投资现状说明两岸现有的合作基础;通过贸易、投资等方面受到的冲击说明金融危机对台湾经济的影响。此外,论文还通过大量图表,如两岸的贸易逆差图、贸易依存度、台湾的贸易、投资发展现状、两岸贸易占台湾对外贸易的比重等,使文章更具有说服力。在归纳演绎方面,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总结、研究,提出现阶段实现共同市场合作模式的具体路径和措施。本文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研究的角度不同。本文将两岸经贸合作的现状放到WTO框架下来说明问题,明确围绕WTO规则进行分析,而现有文献中结合WTO规则研究两岸经贸合作的相对较少。其次是在具体观点上的创新。(1)在两岸经贸合作的意义上,尽管学者们都强调了合作的意义,也达成了共识,但较少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运用自由贸易理论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对两岸经贸合作的意义进行了更深层的探讨。(2)现有的文献多数都分析两岸合作的现状,但是没有针对已经取得的成果结合共同市场展开论述。本文则从现状角度出发论证了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合作发展为共同市场奠定的现实基础。(3)学者们多数仅对贸易单向化、投资单向化、生产要素受限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在前人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指出现有问题与共同市场目标之间的差距,分析这种差距对共同市场的构建造成的障碍。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分析,本文论证了以下几个观点:(1)依据WTO的制度空间,三种合作模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结合理论研究和舆论观点,共同市场模式是符合WTO规则,并被理论界和舆论界广为接受的合作模式,也是现阶段两岸经贸合作的最佳选择。(3)两岸贸易、投资等方面合作取得了很好的进展,这些都为两岸共同市场模式奠定了经济基础和现实可行性。(4)针对两岸经贸发展现状,提出了目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贸易单向化、投资单向化以及生产要素流动受到限制等,并揭示出两岸经贸关系非正常化的实质。(5)针对非正常化的问题,并结合共同市场的构想,提出两岸共同市场的近期目标是实现经贸关系的正常化。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从金融、旅游、信息、教育文化、能源等产业的角度入手,逐步扩大开放领域,早日实现两岸共同市场的目标。关于两岸合作模式的研究是一个庞大的课题,涉及面也非常广。由于“三通”刚实现,有关于实现后两岸合作发展的现状及影响的研究和数据也相对较少。因此,对于现阶段具体实践共同市场的路径,主要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对于数据和模型上的支持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施展[9](2009)在《中国内地与香港的CEPA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了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与此相适应,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区域贸易一体化也蓬勃发展。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受阻,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放慢发展脚步的同时,区域贸易一体化却一枝独秀,正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潮流。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正式参与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过程的同时,中国也在积极参加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贸易一体化进程。特别是随着香港回归祖国,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国内地和香港为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贸易联系,实现优势互补,开始了在一个主权国家不同关税区之间建立自由贸易的尝试,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缩写为“CEPA”)及有关附件,并于此之后每年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不断扩大开放的范围和领域。CEPA的签署,不仅为中国内地全面入世提供了宝贵的演习、为香港提供了广阔的优惠的市场,更为中华经济圈实现实质性的合作与整合提供了重要的平台。由于CEPA既调整中国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又调整WTO两个成员的贸易关系。故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自由贸易协议,对于完善中国的“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对于丰富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法律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除了序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第一章,CEPA概述。该部分从分析CEPA的依据、CEPA的主要内容、CEPA的法律性质、CEPA的意义等问题入手,着重对CEPA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和界定,认为“符合WTO规则的国内区际行政协定”,并对CEPA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章,CEPA的货物贸易规则。该部分借鉴了WTO和其他一些区域经济组织的经验,分析了CEPA的零关税制度。研究了CEPA零关税制度的作用,并分析了CEPA零关税制度的意义。同时从分析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规则入手,结合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分析了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建议。第三章,CEPA的服务贸易规则。该部分从分析当今世界服务贸易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CEPA中关于服务贸易“服务提供者”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完善认定“服务提供者”的建议。第四章,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该部分从分析建立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目前CEPA争端解决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解决CEPA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端的办法。第五章,内地和香港间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该部分从分析内地和香港间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意义与现状出发,研究了目前内地和香港间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不足之处,详细分析了背后深层次的难点和障碍,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张晓静[10](2008)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文中提出区域贸易与多边贸易已经形成了国际上两股强大的发展潮流,在WTO的法律框架内,区域贸易集团的贸易总额已经达到了全世界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WTO为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二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三是"授权条款",即1979年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和优惠待遇、互惠更充分参与的决定。区域经济的兴起和深化给当今国际社会带来了新鲜的血液,同时也存在负面影响。目前国际上最典型的区域贸易集团当属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虽然有各自的特点,但是为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带来了一些启示。
二、关于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中国—东盟共同市场建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论文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创新之处 |
一、国际共同市场法律研究创新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研究创新 第一章 构建中国—东盟共同市场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构建中国—东盟共同市场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中国—东盟共同市场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自由贸易区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研究 |
二、共同市场的有关理论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现状 |
第一节 已有法律文件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协议 |
二、中国法及东盟各国国内法 |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 |
第二节 中国—东盟法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构建中国—东盟共同市场法框架及重要法律问题解决 |
第一节 中。国—东盟。共同市。场法律。框架建。构 |
第二节 共同市场法律与WTO规则协调 |
第三节 共同市场法律与APEC规则协调 |
第四节 共同市场法律在两岸三地的适用规则 |
第五节 重要法律问题解决 |
一、国民待遇问题 |
二、国内法协调问题 |
三、修订《争端解决机制协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 |
(4)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区域贸易协定的基础理论 |
2.1 区域贸易协定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界定 |
2.1.2 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 |
2.1.3 相关概念的厘清 |
2.2 区域贸易协定的性质与法律特征 |
2.2.1 区域贸易协定的性质 |
2.2.2 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特征 |
2.3 国际法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系 |
2.3.1 国际法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赋权、约束与保障 |
2.3.2 区域贸易协定是国际法的“试验田”之一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特征 |
3.1 万民法与区域贸易协定 |
3.1.1 万民法的出现与发展 |
3.1.2 万民法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
3.2 近代国际法与区域贸易协定 |
3.2.1 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
3.2.2 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 |
3.3 本阶段的典型区域经贸合作协定及其演进特征 |
3.3.1 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案 |
3.3.2 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 |
3.3.3 1854年美加互惠条约 |
3.3.4 1860年英法商约 |
3.4 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特征 |
3.4.1 以双边混合协定为主要模式 |
3.4.2 最惠国待遇条款出现并得到推广 |
3.4.3 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机制,整体处于无序状态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GATT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特征 |
4.1 现代国际法的特征 |
4.1.1 主体呈现发展性,内容具有普遍性 |
4.1.2 立法体制不断健全,法律效力逐渐增强 |
4.2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例外 |
4.2.1 历史背景 |
4.2.2 最惠国待遇的内涵 |
4.2.3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法律性质 |
4.2.4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
4.3 GATT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与约束 |
4.3.1 历史背景 |
4.3.2 GATT第24条 |
4.3.3 GATT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 |
4.3.4 1979年东京回合“授权条款” |
4.4 本阶段典型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及其特征 |
4.4.1 欧盟 |
4.4.2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4.4.3 南方共同市场 |
4.4.4 东盟 |
4.5 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特征 |
4.5.1 对历史性区域优惠贸易制度的认可 |
4.5.2 协定主体的开放性与内容的发展性紧密结合 |
4.5.3 合作形式不断升级,合作机制日渐完善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WTO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特征 |
5.1 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
5.1.1 主体结构与调整范围的多样化 |
5.1.2 法律效力层次的多元化 |
5.1.3 区域性立法渐趋活跃 |
5.2 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立法完善 |
5.2.1 WTO的成立与运行 |
5.2.2 第24条的谅解 |
5.2.3 GATS第5条 |
5.2.4 监督审议机制 |
5.2.5 透明度机制 |
5.3 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典型文本及特征 |
5.3.1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
5.3.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5.3.3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 |
5.4 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特征 |
5.4.1 协定主体涵盖到几乎全部国家和部分地区 |
5.4.2 协定内容全面化,规则导向性突出 |
5.4.3 协定发展模式多样化、机制灵活 |
5.4.4 协定内容竞合化,管辖权冲突现象突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区域贸易协定的困境与协调发展 |
6.1 时代背景与法律基础 |
6.1.1 国际经济旧秩序与国际经贸新格局并存 |
6.1.2 国际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新发展 |
6.2 多边贸易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困境 |
6.2.1 授权条款模糊引发的适用困境 |
6.2.2 制度缺失引发的依据困境 |
6.2.3 争端解决强制性规定缺失引发的实施困境 |
6.2.4 运行机制不健全引发的发展困境 |
6.3 破解困境之路——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发展 |
6.3.1 重新认识区域贸易协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6.3.2 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发展之路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建议 |
7.1 中国的区域贸易协定演进及特征分析 |
7.1.1 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的历程回顾 |
7.1.2 演进特征 |
7.2 中国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建议 |
7.2.1 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争取贸易公平的真正实现 |
7.2.2 全面推进自贸区战略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
7.2.3 构筑中国区域贸易协定全球合作网络 |
7.2.4 扩大合作内容与层次,建立开放补偿机制 |
7.3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区域资易协定概念应明确体现国际条约性质 |
二、区域贸易协定是国际法新领域的试验田之一 |
三、区域资易协定必然走向与多边贸易体制长期并行发展、互为补充、互相竞争的协调发展之路 |
四、中国必须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主导地位,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整合现有合作机制,构筑中国区域资易协定的全球网络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模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岸四地之间经贸合作三项基础性协议的法律属性 |
二、以WTO法律为基准的全球贸易法制的缘由、能力和限制 |
三、“法律3.0时代”:超国家法律的兴起和其特质 |
四、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一种可能的法律模式 |
(6)CEPA/ECFA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
CEPA的制度概述 一、CEPA签订的背景 二、CEPA的主要内容及最新进展情况 三、CEPA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 四、CEPA与FTA制度特征的比较分析 第二章 |
内地与台湾的经贸合作法律问题 一、两岸经贸合作的背景 二、两岸经贸合作的法律调整机制 三、ECFA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章 |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CEPA、ECFA中存在的制度缺失 二、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形式选择 三、两岸四地自贸区法律模式的借鉴及思考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和致谢 |
(7)从ECFA到制度性一体化 ——两岸经济合作的性质、特征及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理论与实践意义 |
三、两岸及海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思路 |
五、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六、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岸经济合作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WTO 的规则与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性质与定位 |
一、台湾的单独关税区地位 |
二、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及在区域合作中的双层结构 |
三、关于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性质与定位 |
第二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 |
三、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与类型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 |
第三节、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 |
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
二、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点及对东亚区域经济整合的影响 |
第四节、与“两岸经济一体化”相关的其它理论 |
一、产业分工与转移理论 |
二、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理论 |
三、要素流动与结构调整的理论 |
四、微笑曲线理论 |
本章小结 第二章:东亚合作:两岸经济合作的周边环境 |
第一节、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
一、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现状 |
二、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传导机制 |
三、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走向 |
第二节、东亚地区产业结构比较与合作趋势 |
一、总体趋势与分析架构 |
二、东亚主要经济体的产业结构比较 |
三、东亚主要经济体的产业结构特点 |
第三节、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对两岸经济合作的影响 |
一、台湾经济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 |
二、中国大陆区域发展战略与两岸经济合作 |
三、东亚经济发展格局调整与两岸合作契机 |
第四节、东亚经济区域合作格局变化对台湾经济发展的影响 |
一、台湾对参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考虑及面临的困境 |
二、台湾参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方式与途径 |
本章小结 第三章:两岸经济合作的一体化效应 |
第一节、两岸经济合作概述 |
第二节、两岸经济合作的形成机制 |
一、两岸经贸往来的进程与阶段 |
二、两岸经济合作的动因分析 |
第三节、两岸经济互动的形成与发展 |
一、两岸经贸互动的特征与内涵 |
二、两岸经济互动的量化分析 |
第四节、两岸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效应 |
一、两岸经济合作的静态效应分析 |
二、两岸经济合作的动态效应分析 |
本章小结 第四章:两岸合作的产业区域结构与一体化趋势 |
第一节、两岸产业合作概述 |
一、两岸产业合作的形成机制 |
二、两岸产业的合作模式 |
三、两岸合作的产业区域结构 |
第二节、台商投资长三角及其动因分析 |
一、台商在长三角地区的投资与发展 |
二、台商在长三角投资结构的演化 |
三、台商在长三角投资集聚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两岸高科技产业关联度分析——以长三角为例 |
一、台湾高科技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及特征 |
二、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的两岸高科技产业合作——以长三角为例 |
第四节、长三角地区台商高科技企业投资模式比较 |
一、台资高科技企业投资大陆形态的调整 |
二、台商高科技产业运作模式及对长三角投资的影响 |
三、两岸高科技产业在长三角地区合作 |
第五节、长三角经济发展趋势及两岸产业互动 |
一、长三角的产业发展定位 |
二、长三角地区台商投资趋势分析 |
三、长三角两岸高科技产业合作的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第五章:从 ECFA 到制度性一体化——两岸制度性一体化的建构与前瞻 |
第一节、两岸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与发展 |
一、两岸一体化的发展及面临的障碍 |
二、ECFA:两岸一体化发展的阶段性突破 |
第二节、ECFA 与两岸经济合作 |
一、ECFA 的形成与发展 |
二、ECFA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效果的量化分析 |
第三节、ECFA 对台湾经济发展的影响 |
一、ECFA 对台湾经济的直接效应分析 |
二、台湾经济发展面临结构性的制约 |
三、ECFA 对两岸经济合作模式的影响 |
第四节:从功能性一体化到制度性一体化 |
一、两岸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
二、两岸经济一体化延伸的路径选择 |
三、两岸经济制度性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
本章小结 第六章:研究结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中的不足 参考文献 后记 |
(8)WTO框架下两岸经贸合作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两岸经贸合作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海内外学者研究状况简介 |
1.2.2 理论界近期提出的代表性模式介绍 |
1.2.3 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逻辑结构 |
1.5 文章创新与不足 |
2. 两岸经贸合作的具体模式选择 |
2.1 两岸经贸合作的意义及理论模式 |
2.1.1 两岸经贸合作的意义 |
2.1.2 两岸经贸合作的理论模式 |
2.2 WTO规则许可的两岸经贸合作模式 |
2.2.1 WTO规则许可的制度空间 |
2.2.2 WTO规则许可的两岸经贸合作模式 |
2.3 两岸经贸合作的具体模式 |
2.3.1 实施CEPA及自由贸易区模式的障碍 |
2.3.2 选择两岸共同市场模式的舆论和理论基础 |
3. 两岸构建共同市场的现有基础 |
3.1 两岸贸易合作的现实基础 |
3.2 两岸投资合作的现实基础 |
3.3 两岸通邮、通航及其它合作基础 |
3.4 金融危机下建立共同市场的契机 |
3.4.1 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强了合作意愿 |
3.4.2 应对金融危机的有关举措加强了构建共同市场的基础 |
4. 两岸现有经贸合作与构建共同市场模式的差距 |
4.1 两岸经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1.1 两岸贸易单向化严重 |
4.1.2 投资单向化严重 |
4.1.3 生产要素流动受到限制 |
4.2 产生差距的原因—政治分歧 |
5. 现阶段构建两岸共同市场的路径 |
5.1 构建两岸共同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战略 |
5.1.1 基本原则 |
5.1.2 总体战略 |
5.2 构建共同市场的近期战略目标—经贸关系正常化 |
5.2.1 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 |
5.2.2 签订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
5.2.3 深化旅游业的交流合作 |
5.2.4 扩大产业合作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中国内地与香港的CEPA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
CEPA概述 第一节 |
CEPA的依据 第二节 |
CEPA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
CEPA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
CEPA的意义 第二章 |
CEPA的货物贸易规则 第一节 |
WTO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 |
CEPA的零关税制度 第三节 |
CEPA的货物原产地规则概述 第四节 |
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第五节 |
关于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评析 第三章 |
CEPA的服务贸易规则 第一节 |
CEPA的服务贸易的概述 第二节 |
CEPA服务贸易服务提供者的认定标准 第三节 |
关于CEPA服务贸易中法人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评析 第四节 |
CEPA服务贸易的运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四章 |
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
建立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
解决CEPA争端的有关机构安排 第五章 |
CEPA框架下内地和香港间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第一节 |
内地和香港间判决认可和执行概述 第二节 |
内地和香港间判决认可和执行的难点 第三节 |
关于内地和香港间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完善建议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
四、关于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2]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3]中国—东盟共同市场建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李玉宇. 外交学院, 2017(09)
- [4]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研究[D]. 佟欣秋.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0)
- [5]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模式分析[J]. 鲍禄. 广东社会科学, 2013(04)
- [6]CEPA/ECFA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D]. 陈颖. 吉林大学, 2011(09)
- [7]从ECFA到制度性一体化 ——两岸经济合作的性质、特征及走向[D]. 盛九元.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1(05)
- [8]WTO框架下两岸经贸合作模式研究[D]. 童惠. 西南财经大学, 2009(08)
- [9]中国内地与香港的CEPA法律问题研究[D]. 施展. 复旦大学, 2009(02)
- [10]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A]. 张晓静. 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