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障碍_税收优惠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障碍_税收优惠论文

涉外税收优惠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障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税收优惠论文,国民论文,待遇论文,障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涉外税收优惠的弊端

1.涉外税收优惠严重冲击了民族经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仍然实行两种税制,在税法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种种优惠政策,各个地方为了多吸引外资,也互相攀比,越权减免税收,且愈演愈烈。据统计,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28%,外企负担率约为8 %,二者之间有高达20%的差距;而外企的流转税税负仅为内企的63%。这样一来,在利润率趋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作用机制下,对内企的税收歧视使本来已惨淡经营的内企更加雪上加霜,经不住市场的竞争,最终导致大量内企纷纷破产。不仅如此,在很多经济领域如化妆品、通讯器材等几乎被外企独霸天下,食品业、电脑业等领域也是一片“狼来了”的呼声,留给内企的市场所剩不多,世界上最大也是最诱人的市场几乎被外商瓜分殆尽,大量税后利润流向国外,使整个民族经济陷入低谷。

2.涉外税收优惠直接侵蚀税基,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税收优惠就是对税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放弃,是将本来属于政府的收入以隐性方式给予受惠企业。 据解学智先生介绍, 我国1983 年—1992年仅“免二减三”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就使税基流失1500亿元,税款损失500亿元之多。 如果加上其它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的税收优惠,税基流失可能高达3000亿元左右,税款流失可能达1000亿元,相当于国家一年全部财政收入的1/6。这还不包括各地越权减免造成的损失。

3.过多过滥的涉外税收优惠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扭曲了市场行为

无论何种倾斜性税收优惠政策都会对市场均衡起到一定的破坏作用,并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使经济运行偏离市场的轨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和谐的社会秩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主要体现在:(1)涉外税收优惠助长了严重的税收依赖, 而且一旦制定就很难取消。外企在尝到了优惠的甜头之后,更不会吐出这块肥肉。更有甚者,一旦听到优惠政策要调整的小道消息,就以大量抽走资金为要挟,阻挠政策出台。(2 )涉外税收优惠进一步刺激了经济的局部膨胀。正因为涉外税收优惠使纳税人产生一种错觉:税收优惠可成为有利可图的诱饵,所以它能强有力地吸引趋利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竞相冲着税收优惠政策“上项目、搞投资”,导致其规模迅速膨胀,形成了过分的局部经济发展热潮,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多维化和全方位的发展。(3 )涉外税收优惠对内外企业的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发生不良影响。一方面,涉外优惠税率过低使得外国投资者保持粗放型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其选择集约化产业的边际成本。在预期成本效益的对比下,政府的其他产业调控政策的调节效果被大大抵减,导致国家非重点发展产业的畸形发展和地区间的重复建设,资源的低效运作。另一方面,巨额税收负担使很多内企不得不被迫合资以谋求生存,被迫合资实在是扭曲了纳税人的经营行为。

4.涉外税收优惠为外企避税提供了条件

目前我国60%以上的外资企业帐面亏损,其中有许多是“常亏不倒户”,即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这主要是利用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条款,利用转让定价明亏实盈,人为推迟获利年度,从而逃避纳税义务。如果实在逃不过“免二减三”的期限到期的命运,就事先有步骤地将资本转往国外并破坏性经营,使企业很快破产,然后再重打鼓另开张,摇身一变又成了一家新成立的企业,重新享受优惠待遇。

由于以上种种弊端,笔者认为,逐步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国民待遇势在必行。这是因为,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投资者决定是否去投资,越来越看重的是政治环境的稳定、投资法规的完备及其它要素,如市场规模、经济政策的可预见性、资源的丰富程度、劳动力价值等。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发展,引进外资的软环境和硬环境都有了很大改观,已经基本具备了逐步减少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优惠程度,形成了既拥有外资注入又不过分依赖外资的良好经济环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已经走过了引资的初期,但仍未形成对外资的过分依赖,因此,正是给予外企以税收国民待遇的最佳时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国民待遇的途径

1.为了体现政策的稳定性,必须维护原有外企的既得利益,即对原有外企仍然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优惠截止期限的,优惠截止期限之后按新法实行;无优惠截止期限的,如15%的所得税率,仍然适用,直到企业破产。同时必须通过建立避税重罚制度,防止其利用以上政策避税。

2.先统一小税种,为统一大税种作过渡,发挥其稳定与调节的双重作用。(1)城市维护建设税:内企按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三者合计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流转税之一的城建税,而外企却不征收此税。虽然流转税的税负承担者为消费者,但由于外企不征收此税而使外企产品价格相对于内企偏低,具有极强的竞争力,从而在制度上外企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建议外企同样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内企征收此税,而外企则不适用。笔者认为,既然由于客观经济原因绝大多数内企实质上已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那么何不顺应经济的客观要求取消这一税种,从而在法律上内企也能够与外企平起平坐呢?(3 )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内企征收房产税,外企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两者稍有差别,应尽快统一。

3.关税的调整。由于关税的制定不仅涉及到税收领域、经济领域,而且还涉及到一国的主权与国际关系等诸多方面,因此较为复杂且不断变化。关税制定应在调节经济、促进改革开放、贯彻公平互利、坚持对等原则、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之上,尽力贯彻国民待遇,促进公平竞争。

4.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法是推行国民待遇的关键之所在。在所得税制定上,少数国家采取两套税法制度,其中包括我国在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产生外企超国民待遇问题最多的地方,所以必须尽快统一,从而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1)统一税率。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1%, 我国外企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为8%,低于国际标准,同时, 我国内企实际所得税率为28%,大大高于国际标准。为了适应经济的国际化趋势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所以,必须将外企与内企的实际税率渐渐地趋向于国际标准。这样即可以使外企比较容易接受稍高一点的税率,又可以实现国民待遇,减轻内企税收负担,实现公平竞争。

(2)统一税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企与外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很多不同,使外企享受到税基缩小的好处,所以,应尽快统一税基。首先,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费方面,内企按工资实发数额与计税工资两者之间孰低原则,取最小者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外企按据实扣除的工资数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在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多种所有制企业并存且非公有制企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国家应逐步消除这一差别,统一采取据实扣除标准。其次,在交际应酬费的扣除规定上,内、外企业都必须计算扣除限额,在扣除限额之内扣除全年的交际应酬费,这是内、外企业在这方面的相同地方,但在计算扣除限额方面,外企的扣除限额大于内企,从而使外企的税基缩小,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建议相同或相似产业的内、外企业应规定相同的扣除限额计算办法。再次,在捐赠问题上,内企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 而同样捐赠支出的外企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这也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所采取的措施。但对私营内企做这样的规定则明显有背常理。因此,我国税法应对非公有制企业废除此条规定,应据实扣除,这样就将非公有制内企与外企放在相同的起跑线上。最后,在坏帐损失的确认时间问题上,外企的债务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2年, 仍然不能收回的,外企就可将此应收帐款确认为坏帐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在相同问题上,内企确认时间为3年,故外企仍然比内企待遇优越。 基于此,应将内企的坏帐损失的确认时间改为2年。

(3)统一优惠。现行税法规定外企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 “免二减三”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些都是对其实行国民待遇的严重障碍。笔者支持下述观点:税收优惠应与产业结构相挂钩,并且对老、少、边、穷地区主要实行上述优惠照顾措施。

5.税务管理统一。涉外税法是一个国家主权和信誉的重大体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各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擅自泛化涉外税收优惠,以税收减免的随意性取代涉外税法的严肃性,偏离了税收优惠的原则。这种做法不仅有损于国家主权,而且使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税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产生不良的心理预期,从而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目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不景气这一现象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而且在国内逐步取消外企超国民待遇的呼声渐高的情况下,各地方引进外资的形势将更加严峻。为了吸引外资,有些地方仍然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这就使实行国民待遇从而公平竞争的环境无法形成。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发挥其政治上集权的优势,加大税收的控制力,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完全收归中央,并保证执行过程中的政令如一。同时强化税收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在法和罚上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标签:;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障碍_税收优惠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