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治理视角下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研究
赵旭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北京 100029)
摘要: 运用创新治理理论分析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的创新措施和治理特征,说明日本改革后的新制度以创新治理代替创新管理、从供给导向转为需求导向的做法更加符合国家科研机构的研发特点和发展规律,不仅有助于政府以科研院所为依托建立协同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技术开发研究,还有助于科研机构整合集聚多元创新主体,打通创新链,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其具体措施和互动机制可以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促使科研机构在协同创新中更好发挥桥接功能,以解决科研成果封闭自我循环现象、消除创新激励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新型科研院所制度;创新治理;日本国家科研机构;协同创新
1 研究背景
随着协同创新成为推动科技成果实现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技术开发再到技术实用化、工程化、产业化顺利转化的重要范式,建立起协调多元创新主体功能,以产学研紧密合作助力技术开发研究的协同创新激励机制成为构建良好创新生态的关键环节[1]。围绕这一主题,本文选取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为例,从创新治理视角说明政府和科研机构在构建协同创新激励机制中的关系,即政府以科研院所为依托,促进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和互动机制。科研机构是日本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的主要力量,为日本在多个领域引领全球技术发展提供了结构性支撑。随着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的兴起,日本政府和科技界认识到传统的科研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变化的趋势,因此,自2015年开始推动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以《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制度)正式建立并运行。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强科研机构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和桥接功能,推动技术开发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分析其创新举措和治理特征可以为建立协同创新激励机制、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提供借鉴[2]。
以科研机构为主体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政府实施创新激励的一种重要模式。基于这一模式,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取得了VLSI(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项目的成功,由技术赶超国家一跃成为半导体技术领先国家[3]。近年,日本政府对其国际竞争力的下降具有很强的危机感,加之日本科研投入停滞不前,由此开始推行新型科研院所制度,以提高协同创新效率[4]。在相关研究成果中,对此前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分析较多[5],而对新制度的关注较少;现有文献大多从法律视角对其制度框架加以分析[6-9],鲜有文献从创新链视角聚焦新制度相关创新措施的改革动因和治理特征。本文运用创新治理理论分析制度变革前后的不同做法,说明政府与科研院所在促进协同创新过程中的互动机制。
创新治理理论强调政府通过与高科院所、企业等多元创新主体合作[10],而非在政府主导下实现公共目标[11]。科研院所治理是指通过制度来配置科研机构的权、责、利,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12]。这一概念体现在协同创新激励机制的构建上,表现为注重多元创新主体间的开放协同、强调创新活动应由需求牵引、体现问题导向,在管理模式上表现为主张以多元主体参与协商代替单一主体垂直控制[13]。这些治理特征在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中得以体现,为解决政府在依托科研机构激励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桥接功能,提供了制度保障[14]。现有研究中,对科研机构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中的研发主体作用给予评价的成果较多[15],但是对其在技术开发研究中的桥接功能涉及较少。很多文献认为科研机构与高校的功能相似,都是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很少单独强调科研院所在以协同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的核心枢纽作用。对国外典型机构的案例分析也主要集中在对欧美国家科研体系,如以弗朗恩霍夫协会为代表的德国体系等和对日本高校的TLO(技术转移)机构的剖析[16-18],对日本国家科研机构的相关论述大都侧重于对单一科研机构的论证[19-20],缺乏对日本国家科研机构整体的功能分析。本文着眼于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中更有助于激励科研机构在协同创新中发挥桥接作用的创新措施,说明其变革原因和治理特征,为我国政府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协同创新激励机制、强化技术开发研究提供一种新思路。
对于协同设计来说,主要是指多个专业的设计人员集中在统一的系统平台中,借助数据共享协同促进设计项目的顺利完成。加强三维CAD基础平台的构建,使各专业加强统一的三维数据模型设计平台的应用,如地质、水工以及工艺等专业,进而实现数据共享的目标,将上下游各个专业之间的数据整合在一起。多专业协同设计具有较强的便利性和准确性,可以促进工程设计质量的提升,顺应CAD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
2 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的创新措施与变革原因
日本是实现科研机构精干化的典范国家,经过历次整合重组,科研机构数量逐渐减少,组织形式也从独立行政法人细化为研究开发法人、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21]。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指适用新型科研院所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国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针对这些机构设计的新制度,在机构整合、科研定位、资金来源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创新措施更加符合研发活动规律。新制度的设立,是日本政府为构筑世界最高水平的科研制度而开展的重要创新治理实践。
2.1 在机构设置上,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从图3可以看出,国家科研机构是协同创新共同体中的中枢机构。借由科研院所的桥接功能,企业的创新需求可以清晰明确地传递给高校,为高校科研提供方向,而高校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成果可以经由技术开发阶段实现转化,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同时,科研机构也是创新价值链中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它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机构,另一方面它是将每个创新单元整合成为协同创新共同体的枢纽机构。
2.试验日粮。试验日粮参照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RC,1994)标准,自配饲料公母猪饲料。日粮配方和营养水平见表1,表2。
图1 日本国家科研机构及其政府主管部门
2.2 在科研定位上,注重技术开发研究
新制度运行前,日本国家科研机构与其他属于独立行政法人的机构一样,在产出与投入关系上适用于以较少的投入取得固定产出的公共目标。这一公共目标要求机构在确保服务品质的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这在当时是可行的。当时,日本科技投入持续增长,科研产出也随之增加,对机构运行成本的控制没有产生过多负面影响;而近年由于日本财政赤字严重,难以大幅增加科研投入,这种情况下严格控制成本只会降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另外,科研机构的目标难以数字化、又不能有效管控所需投入和研发进程,也是不适合采取上述目标的原因。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机构目标应当关注其投入产出比,只要产出增幅高于投入增幅就是可行的,因此,以一定数量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即争取科研成果最大化成为新制度下科研机构的治理目标。这一治理目标也有助于实现机构的社会目标,即通过官产学合作对创造出的科技成果加以推广应用,造福社会。为了进一步促使机构目标与社会目标保持一致, CSTI在评价机构的运行机制时,将是否有助于提高科研产出并促进其传播和应用作为基本原则;对于机构的政策诉求,CSTI按照是否与科技创新政策保持一致,以及能否促进官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为原则加以判断,并据此实时修订相关政策。治理目标的转换不仅反映出新制度遵循研发活动规律的特点,也使其能够满足科研机构的激励相容约束,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供了目标和方向。
新制度强调机构以实现科研产出最大化为目标,由此机构改变了以往主要承接高校和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科研项目的发展模式,更加注重依托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如采取搭建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盟等形式,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由于科研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推动高校的科研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进而与产业对接,满足企业创新需求。在打通这一创新链的过程中,科研机构不仅是研发活动的具体参与者,更是产学研等多元创新组织的协调机构。因此,在高校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桥接功能,以强化技术开发研究是新制度下国家科研机构的重要职能。
2.3 在资金来源上,鼓励获取外部经费
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是日本国家科研机构运行资金的主要来源。以2017年数据为例,在当年日本财政投入中,投向国家科研机构的资金总额为6 827亿日元,投向高校和企业的分别为1 857亿日元和540亿日元[24]。财政资金在机构内部科研支出经费中所占比例为96.1%,与之相比,高校的这一数字为48%,企业不足1%。这些数据表明财政资金是日本国家科研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因此承接并完成国家指派的科研任务是其重要职能。从资金配置看,在机构科研支出经费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的比例分别为28%、21%、51%,说明机构以从事技术开发研究为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其主要目标。从资金来源看,在机构7 654亿日元的外部收入中,6 827亿日元来自财政拨款,495亿日元来自其他高科院所,仅有284亿日元来自企业。而企业的研发投资在当年日本全国科研经费支出总额中占到73%,说明在机构收入来源中,来自企业的科研委托经费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和潜力。为此,新制度允许机构灵活运用外部经费,这为机构获取企业科研投资、支撑服务企业创新提供了制度性激励。
鼓励获取外部经费,特别是鼓励扩大来自企业的委托研究收入是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日本政府也提出到2025年,要将由企业交付科研机构的投资经费扩大3倍。这是一个共赢的资金配置模式:对于政府而言,敦促科研机构争取企业资金,可以促使其研发活动更加贴合市场需求,从而提高财政拨款的功效;对于企业而言,随着开放式创新日益成为创新的主导模式,企业不再倾向于依靠内部研发开展基础性研究,而是希望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外包承接方提供技术支持,尤其是对那些企业迫切需要,但是在短时间内难以取得进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需要科研机构参与完成或者协助企业争取外部优势资源、取得突破;对于科研机构而言,在财政拨款难以增加的前提下,增加来自企业投资不仅可以解决科研经费不足问题,还可以提高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新制度实施后,日本国家科研机构纷纷将增加来自企业的科研投资列入中长期目标中,如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提出到2020年,将由企业提供的科研经费从年均46亿日元提高到138亿日元。AIST是日本产业政策的核心传导机构,其前身是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制度设立后,AIST接受的来自企业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经费年均增加38%,率先达成阶段性目标[25]。
2.4 在绩效评估上,改进政府参与机制
日本科研院所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在机构运营方面制定了一套严格的中长期目标制度和评估制度。日本政府定期对机构进行考核评估,以科学合理地评价科研机构的绩效,如图2所示。
无论在哪个时期,茅台与人民军队结下的红色情缘是其他企业都难以比拟的。1988年,茅台酒厂组织慰问团队,赴云南老山边防前线慰问部队指导员,留下了“品国酒、壮国威、千里南疆老山行”的佳话,开启了茅台集团军企共建的时代征程。从那时起,每年建军节期间,茅台集团都会组织慰问团队,赴边关踏雪域,到边疆访海岛,慰问部队官兵。
图2 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下政府评估方式的改进
在做改进前的流程中,通常是由政府主管大臣设定中长期目标,机构据此制定达成目标需要的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上报主管大臣。针对计划执行情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行政法人委员会予以考核评估。评估结果提交总务省,总务省内部也设有评估委员会,主要是从跨省厅的角度审议目标的可操作性和考核内容的恰当性,比如审查主管省厅的提案是否与总务省的方案保持一致等。新制度实施后,中长期目标由主管大臣、CSTI和国家科研机构共同设定,评估主体除了由第三方机构改为主管大臣外,还新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审议会,对主管大臣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方法提出建议性意见[26]。审议会的成员由外部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既能够把握学科的前沿动向,又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从而保障了所设置的中期目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设计的评估方案具有科学性。在评估流程上,新制度强化了CSTI的参与机制。CSTI一方面负责编制科研机构通用的评估准则,提供给主管大臣作为考核依据,另一方面又参与审核机构的评估结果,评判中长期目标和评估方式的科学合理性。
随着评估主体的变化和评估流程的改进,在新制度下,绩效评估的侧重点不再是机构的运营效率和稳妥性,而是在充分考虑研发活动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机构的科研产出加以考核。如主管大臣在进行绩效评估时,不再以完成设定目标为唯一标准,而是根据科技前沿动态和国际领先程度,对科研成果的新颖性和创新性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内容也不再是对可预见目标或对过去绩效的评估,而是对取得成果的潜在应用价值加以预评估,包括对科研成果是否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等进行评价。
3 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的治理特征
新制度的设立,体现出日本科研院所制度从创新管理向创新治理转型、以多元主体参与协商代替单一主体垂直控制的特点。这些特点表明新制度更加符合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律,为机构以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开发,解决创新激励过程中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提供制度性支撑。
10月,许元生和如芸重新恢复了情侣关系。因为如芸有时候晚上会失眠,许元生特意为她做了一个APP,名字就叫“如芸晚安故事”,每晚发一个语音版的睡前故事,而且,他对她的这份爱意全世界的人都能听得到。目前,这个APP的用户已经有上千人了。
从图1可以看出,日本的新型科研院所制度强化了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CSTI)的参与机制和协调功能。CSTI会议隶属日本内阁府,议长由日本首相担任,被称为科技创新领域的司令部,主要负责科技创新政策的调查审议事项,如负责制定5年一期的 “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并每年制定 “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CSTI依托其行政位势,可以从总体上把握国家科研机构的资源配置、绩效评估等活动。这不仅有利于打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治理环境,还有助于形成跨省厅的协调机制,避免部门条块分割造成管理低效问题,特别是在机构整合后,国家科研机构需要接受主管省厅和相关省厅的共同监管,像27所机构中的科研管理机构——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主管部门是经济产业省,但部分业务却归属环境省管辖。在这种情况下, CSTI的介入可以为跨省厅开展沟通交流提供有效渠道。
3.1 实行分类定位、分类管理的治理方式
按照科研定位和业务特点,日本政府对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定位、分类管理。这一治理方式体现在机构组织形式的细化上。日本的科研机构首先属于独立行政法人。独立行政法人是指那些从事的业务虽然有益于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福利提升,却难以由政府部门或者民营企业有效实施的法人组织,目前共有82所机构。为了将独立行政法人中以研发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机构与其他机构加以区分,33所从事科技活动的机构被归类为研究开发法人;这些机构又进一步划分为两类,即 27所国家科研机构(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和6所非科研型科技服务机构。其中,27所机构中又包括3所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这3所机构以创造出世界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为宗旨,较之其他国家科研机构,在机构管理方面拥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其余的国家科研机构也并非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而是划分为创新型、行政型、大科学型等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如大科学型机构主要从事宇宙、能源、国防等领域的研发,需要长期的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型机构的科研活动集中在计量、食品安全等领域,由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估;创新型机构主要从事包括产业创新,具有先导性、高风险的前沿技术领域或者是产业间共性技术、市场竞争前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机构的考核时限较短,并且更注重来自企业的评价[27]。由此,同属于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的科研机构被细化分类,设置为不同类别,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管理体制,以明确机构的权责,这种做法为实施精细化管理创造了条件。
3.2 治理机制从垂直控制体制转向柔性治理体系
新制度下,日本国家科研机构在外围治理格局和内部治理结构上都体现出多元参与、平等协商和依法治理的特征。在外围治理格局上,新制度通过引入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以协调替代控制。如在机构目标设置和绩效评估环节,由政府主管省厅大臣在多方沟通交流基础上进行决策,一方面广泛听取产学政界各方专家的建议,强化多元参与,另一方面认真考虑机构负责人的意见,注重“自下而上”的平等参与。在内部治理结构上,新制度通过赋予机构负责人更大的权力和责任,以柔性自主管理取代垂直单向管理。如在资金管理上,允许跨年度使用结余经费,允许将增加的自营收入用于再投资,而不必等额地抵消财政拨款;在设备采购上,除政府采购外,机构理事长拥有设定小额合同标准的权利。柔性治理体系通过赋予机构更多自主经营权,更好地适应了研发活动规律和特点。此外,新制度延续了依法治理的传统模式,除适用《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外,针对每一所机构重新制定个别法。个别法详细规定了机构名称、设置目的和业务范围等,如《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法》(2016年第18号法律)就是NEDO机构遵循的个别法律。
1.1.1 主要的仪器设备:①梯度PCR仪(德国eppendorf公司)②紫外凝胶成像系统(Cell Biosciences公司)③Universal水平电泳仪 (BIORAD 300,美国伯乐公司)
3.3 治理理念从供给导向转为需求导向
技术开发研究是为了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直接用于生产实践、完成工程任务或者实现产业创新而进行的科研活动。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技术开发研究可以促使科技和经济更紧密结合,从而解决科研成果封闭自我循环问题、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以市场为导向就是要使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体现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从传统的围绕特定技术开展社会实验和探索活动的供给驱动型创新转向需求拉动型创新。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创新需求越来越具体,科研机构不能仅局限于提供技术支持,还要提供现实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以促成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认知价值向适用技术、创新产品等经济价值的转化。其次,以市场为导向可以充分发挥机构在技术开发研究方面的独特优势。科研机构的优势并不在于拥有技术领域的顶尖专家,而在于熟悉科研项目所涉及的各个专业领域,了解各领域的核心人物和发展前沿,并能够通过项目规划和组织管理,召集具有相关技能或者有能力研发新技术的专家加盟,共同解决问题。第三,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科研机构在核定项目时引入竞争机制。这不仅有助于形成有效激励,加快研发速度,还可以促使机构根据掌握的信息,甄别所选技术的合理性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避免重复投资。不过,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可能导致科研机构规避高风险项目、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还需要政府建立合理的科研机构评估体系,并实施有效监管。此外,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体制下,政府部门的科技管理职能也要从分配资金和核定项目转到制定科技政策和提供优质服务上来,这也是创新治理理念在科研领域的重要体现。
3.4 治理目标从提高机构运营效率转向提升科研产出水平
日本国家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根据科研定位可以分为3类:知识开拓型、产业援助型和课题解决型。其中,知识开拓型科研活动,偏重那些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是公益性质的研究。这类研究既不同于高校等开展的独立自由研究,也不同于以商业化为目的的企业研发。产业援助型科研,以提升产业竞争力、助力企业构筑创新优势为目的,包括基础性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发、实验研究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课题解决型科研,是为了解决现实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开展的,如新能源、环保领域的科研课题就属于这一类。在上述研究领域中,机构涉及的研究主要面向国家需求、科技前沿和市场需求,尤其以技术开发研究为主,比如,理化学研究所(RIKEN)是27所机构中唯一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综合研究机构,地位与中国科学院相似,不过,即使在物理学、化学、数学等基础研究领域,其科研性质也往往以明确将来可能的具体用途为目的,而不同于好奇心驱动的知识探索[23]。
4 对于依托科研院所促进协同创新的启示
4.1 政府依托科研院所促进协同创新的互动机制
第三,为了提升科研产出水平,获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国家科研机构在实施项目化管理的同时,应当兼顾科研活动具有的长期性、连续性特点,不仅注重单个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更要建立起激励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图3 日本依托科研机构的协同创新链
新制度设立后,日本政府为了强化部门监管力度,一方面对各机构的业务进行重组整编,减少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机构集中优势资源从事科技研发;另一方面,对那些在职能上存有交叉或相近的机构进行合并重建。如原海上技术安全研究所、港湾·航空技术研究所、电子导航研究所3家机构合并为海上·港湾·航空技术·电子导航研究所;原放射线医学综合研究所整合部分原子能研究开发机构业务后,更名为量子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研发水平,打造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研发体系,日本政府还将理化学研究所、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和物质·材料研究机构3所机构指定为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22]。经过2年时间,日本国家科研机构由最初的31所整合为27所,各机构及其政府主管部门如图1所示。机构的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每一所机构在日本国内和海外均设有多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因此形成了规模庞大且独具特色的科研体系,成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除了按照研究主题考核科研机构的绩效外,还通过两个渠道为科研院所发挥桥接功能提供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资助。一是培育科研院所领导型创新平台,发挥其网络枢纽作用。在创新平台中,科研机构通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共享信息、培养人才、开展交流等方式,促进原始创新、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之间的无缝对接。二是组建以科研机构为核心的创新联盟,发挥其协调功能。在创新联盟内,科研机构通过整合不同创新主体的科技资源,将高校基础研究中的“种子”成果,转化为可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商用技术提供给企业,再由企业进一步转化为创新产品或者实现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
4.2 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技术开发研究
新制度下,机构的治理理念从供给导向转为需求导向,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机构的科研活动逐渐从政府导向型转为市场导向型。国家科研机构作为政府主导型机构,其战略定位是服务国家科技战略需求。随着现代科技战略越来越多地强调技术研发与社会需求间的完美契合,机构的价值导向也逐渐转变,开始更多地关注市场需求。市场需求不仅为科研活动提供了方向,还可以促使机构在选题的初始阶段就考虑如何将成果纳入经济活动中,从而使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二是机构的科研活动从任务导向转为问题导向。此前,机构的科研任务由政府指派,运行资金来自财政拨款、科研设施也由政府提供;新制度实施后,要求在机构收入来源中逐年增加来自企业的委托经费的比重,因此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再是完成科研任务,而是要解决企业面临的技术难题。为争取企业的科研投资,机构不仅要考虑研发活动的经济可行性,还要考虑如何将创新理念或者适用技术迅速转化为有形产品或增值服务并尽快打开市场。问题导向下,机构通过引进现有技术或者开发全新技术来解决问题,在筛选、比较多项技术基础上获取最优技术的择优选择过程,客观上在技术提供方之间引发良性竞争。这种将竞争机制引入机构的研发活动中,以此促成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治理理念,与日本政府设立新制度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4.3 不断完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
政府依托科研院所促进协同创新,有助于实现创新链的细化分工,为此需要优化调整科研院所体制机制,建立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首先,随着创新模式从单一主体的技术研发转为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科研机构不仅自身要创造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还要充分运用机构的科研优势,集聚优质科技资源和创新要素,推动各专业领域最优秀的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骨干企业展开全方位合作来打通创新链。为此,需要建立起有助于强化机构统筹规划能力的,注重开放协同、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使科研院所成为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的中枢机构,为科研院所在多元创新主体间发挥桥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其次,为了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应当建立起由市场决定科研项目和经费分配的治理体系,鼓励科研机构争取获得竞争性项目支持和增加来自产业界的科研投资,为此应在对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中,将投入的科研经费与实现的经济效益作为评价机构治理效率的中心环节。
欧阳修深受儒家影响,具有浓重的圣贤情结,以“三不朽”即“立德、立功、立言”这种对理想中圣贤的要求来砥砺自己。欧阳修散文中虽然颇具圣贤意识,注重道德的塑造,但它并不是好异求高的空谈,而是从顺于人情的。在《答宋咸书》中,欧阳修曾说道:“圣人之言,在人情不远”,这种与人情相近的道德文章,更容易感化民众的情感,显示出了强大的教化功能。
随着社会需求和科学技术越来越复杂,单一创新主体所具有的能力很难解决创新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需要通过不同创新主体的有效协同与合作,打通创新链,完成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向技术商业化、工程化和产业化转化。顺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政府依托科研院所实施创新激励,形成产学研多元参与、分工合作的开放式协同创新体系。日本国家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体现了这一点,这些机构围绕各自领域的研究主题开展科研活动,设定科研目标和具体内容,通过自身研发或者与高校、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完成相关课题,因而既是在特定专业领域从事科研活动的研发机构,同时又是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组织机构。借鉴日本经验,构建以科研院所为依托的协同创新促进机制如图3所示。
所有产妇入室后均持续心电监护,建立静脉通路,输注复方乳酸钠,剂量为400ml左右,观察患者采用腰硬联合麻醉,取左侧卧位,以L3~4间隙为穿刺点应用AS-E/S型16号腰硬联合麻醉穿刺针进行穿刺。穿刺成功后罗哌卡因组以0.2ml/s的速度向蛛网膜下间隙注入0.75%布比卡因(国药准字H20123147)+10%葡萄糖注射液1m L,输注完毕后留置硬膜外导管;术中根据病情酌情增减麻药,若基础血压下降大于20%给予麻黄碱15mg并加快输液速度;若心率小于60次/min则给予阿托品0.5 mg[2]。
此外,科研活动的复杂性要求科研院所的体制机制设计具有多样性。既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也要关注行业、区域发展的独特需求;既要有提供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研机构,也要有配置竞争性项目资金的科研管理机构[28]。由于不同类型的科研院所在治理结构、组织模式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应在实施分类定位和精细化管理基础上,明确机构在科研布局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权责,形成中国特色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
5 结论与应用方向
科研机构是创新价值链中的重要一环,本文通过例证日本新型科研院所制度,说明政府依托科研机构促进协同创新、强化技术开发研究的具体措施和互动机制,并从创新治理视角说明新制度体现出的日本政府在科研机构管理职能方面的转变,有助于解决在构建协同创新激励机制过程中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为科研机构在协同创新中更好地发挥桥接功能提供制度性支撑。
首先,新制度的创新措施,如CSTI组织的参与协调、科研机构桥接功能的强化、对争取企业科研投资的鼓励、注重对科研产出和成果潜在应用价值的评估等,为以科研机构为主体开展协同创新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其次,新制度以创新治理代替创新管理、从供给导向转为需求导向的做法更加符合技术开发阶段的研究特点和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律,体现出政府创新激励方式的变化,为实现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促使科技经济更紧密结合提供了制度性支撑。
假设FDA阵元数为18,目标位置为(0°,40 km),频率增量为5 kHz,载频为1 GHz。干扰位于角度范围为(-90°,90°)、距离范围为(0,100 km)的任一位置。图2为干扰与目标导向矢量相关系数仿真图,从中可以看出其周期为30 km,与一致。当干扰与目标的角度相差大于一个波束宽度,即不在主瓣内时,两者的导向矢量相关性大大降低,与理论分析一致。
第三,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科研机构既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机构,也是将每个创新单元整合成为协同创新共同体的枢纽机构。发挥科研院所在技术开发研究中的桥接功能,一方面可以将企业的创新需求传递给高校,为高校科研提供方向;另一方面可以对高校的研究成果实施转化,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政府依托科研院所促进协同创新,可以使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结合。现实经济中,借助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是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在这一过程中,较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环节,创新链中的技术开发环节起到的决定性作用更大。因此,在技术开发研究上具有优势的科研机构将发挥重要作用,而建立起以国家科研机构为主体,以产学研协同创新来强化技术开发研究的创新激励模式,可以为创新驱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助益。
参考文献:
[1]薛其坤.构建良好创新生态[N].人民日报,2017-07-24(7).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M].北京 :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5:56-58.
[3]赵旭梅, 杨晨.日本微电子产业变迁的创新范式演化解释[J].现代日本经济, 2017, 213(3):84-94.
[4]薛亮.日本强化研发实施体制探索新型研发法人制度[J].科学发展 ,2017,102(5):32-37.
[5]杜小军, 张杰军.日本公共科研机构改革及对我国基地建设的启示[J].科学学研究 , 2004(12):606-609.
[6]刘海波, 肖尤丹, 靳宗振.日本科技法制与我国借鉴[J].中国软科学 , 2013(8):26-33.
[7]堀田継匡.法令解説研究開発力強化法の制定[J].時の法令 ,2009 (1829):6-27.
[8]刘兰剑, 应海涛.基于立法的日本科研评价体系研究[J].科研管理 , 2017, 38(4):145-151.
[9]森田倫子.研究開発法人の概要とその制度の見直しの経緯[R]//国立国会図書館調査局.調査報告書:国による研究開発の推進,东京:国立国会図書館,2012:133-146.
[10]李政刚.“去行政化”背景下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治理的新探索[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15(8): 18-27.
[11]于一鸣.中国大社会技术系统创新治理理论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 ,2012(20):9-12.
[12]李慧聪, 霍国庆.现代科研院所治理:内涵、演进路径及量化体系[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36(8):10-17.
[13]郭铁成.近年来国外创新治理实践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 ,2017(8):185-192.
[14]张志强, 熊永兰, 安培浚.科技发达国家国立科研机构过去二十年改革发展观[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5,30(4):517-526.
[15]付岩.发达国家科研创新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特点及启示:以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和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为例[J].中国科技资源导刊, 2017,49(3): 97-103.
[16]史会斌, 吴金希.美国联邦科研机构治理研究综述[J].科技管理研究 ,2015(13):22-28.
[17]陈娟, 李建清.非营利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网络治理研究:以德国弗朗霍夫学会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 32 (12):24-28.
[18]冯玄玉, 李国良.日本产学官联合模式的政府推进路径及大学实绩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5,204(6): 21-33.
[19]甘志霞,张长涛.国家性科研院所的改制与创新:日本造船业的经验和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06(9): 141-143.
[20]包月红, 赵芝俊.日本农业科研体制改革特点与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 ,2016(6):140-147.
[21]李积万.英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公共研究机构改革趋势及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 ,2009(1):31-33.
[22]内閣府総合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会議.特定国立研究開発法人による研究開発等を促進するための基本的な方針の一部変更について[EB/OL].(2017-03-08)[2017-03-08].http://www8.cao.go.jp/cstp/giji/giji_h28.html.
[23]文部科学省.国立研究開発法人理化学研究所が達成すべき業務運営に関する目標[EB/OL].(2018-03-01)[2018-04-01].http://www.riken.jp/~/media/riken/about/plan/pdf/goal2018-2025-3.pdf.
[24]総務省統計局.科学技術研究調査[R/OL].东京:总务省,2018.(2018-12-15)[2018-12-15]. http://www.stat.go.jp/data/kagaku/kekka/index.html.
[25]経済産業省.国立研究開発法人産業技術総合研究所中長期目 標[EB/OL]. (2017-03-07)[2017-04-01]. https://www.aist.go.jp/Portals/0/resource_images/aist_j/outline/middle_target/cyuchoukimokuhyou4.pdf.
[26]文部科学省科学技術·学術政策局.国立研究開発法人審議会 に つ い て[EB/OL].(2015-04-01)[2015-06-18].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kokurituken/002/shiryo/__icsFiles/afieldfile/2015/06/18/1358925_c.pdf.
[27]天野哲也.特定国立研究開発法人制度について[J].RESEARCH BUREAU 論究 ,2016(12):161-178.
[28]白春礼.科研院所改革路在何方[J].求是,2014(22): 50-52.
Study on Japan's New Typ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novation Governance
Zhao Xume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innovative governance theor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novation measures and governance characteristics of Japan's new typ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 system. It shows that the new system, which has replaced innovation management with innovative governance and shifted orientation from supply-push to demand-driven, is more in lin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laws of R&D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Japan's N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ency. It is helpful not only for the government to establish incentive mechanisms that encourag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and to support technical development relying on research institutes, but also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to integrate and gather multiple innovation subjects, get through the innovation value chain, and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s such, the innovation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interactive mechanism of Japan's research system can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s for perfecting the governance system of modern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romoting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bridge function i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losed self-circul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to eliminate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 in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 incentive.
Key words: new typ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system; innovation governance; Japan's N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enc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 G323;G30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95(2019)17-0091-08
doi: 10.3969/j.issn.1000-7695.2019.17.012
收稿日期: 2018-09-11,
修回日期: 2018-12-2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市场导向下京津冀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研究”(15BJL105)
作者简介: 赵旭梅 (1972—),女,辽宁丹东人,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创新管理、日本经济。
标签:新型科研院所制度论文; 创新治理论文; 日本国家科研机构论文; 协同创新论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