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本营运和投融资体制配套改革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投融资论文,国有资本论文,体制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长远看,在改革投融资体制中,应依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国有资本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原则,造就合格的国有资本营运主体,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实现投资主体企业化、筹资方式多样化、工程建设实施市场化、宏观调控间接化;争取尽可能大的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就当前面临的盲目重复建设严重这一痼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实际出发,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当务之争宜在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系过程中,紧紧把握投融资中的决策、管理、临控三个关键,把重点放在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监控规范化上。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系
综合近年来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经验,并借鉴法、意等国的做法,建议从四个“建立”上入手。
1.建立超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国有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建立以政府首脑为首的超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经贸、财政、计划、银行、组织、人事等综合部门负责人、社会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作为国有资本出资者机构,代表国有资本所有者实施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享有出资者的全部权利。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则回到管理全社会经济的位置上去。委员会实行董事会议事制,负责讨论、决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投融资中的重大事宜(诸如选择经营者、国有资本重大运作决策、收益分配决策等)。
2.建立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实施国有资本的营运职能。营运机构是由政府直接出资组建的。其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是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是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是国有资本的营运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有资本经营责任目标;制订重大投资长远规划、投资计划等,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本经营机构职能范围内有关资本营运事宜;保障经营机构直接投资企业出资人的权益等。在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上,比较切实易行的办法是,尽可能依托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通过改组、改造、联合、兼并、出售等方式,将其改制为由政府直接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同其子公司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型公司体制。
3.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政府与营运机构、营运机构与控股参股企业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代表,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之间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与控股、参股公司之间也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依照《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行为。政府及其各部门,不直接干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运用多种融资形式和渠道,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和利用社会资金,扩大资本的经营规模,多方提高投资效益。
4.健全国有资本管理营运的监督机构,防止国有资本的浪费、流失。一是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建立国有资本管理营运年度报告制度,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检查本级政府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有权质问、弹劾。二是强化政府监督,坚持实行向国有企业派驻稽察员制度(稽察员有权检查国有资本的管理营运情况,包括对重大投融资活动的稽核)。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四是强化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内自我监督,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监督制度、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以财政性资金以及通过财政性资金启动的其他资金,有必要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把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同政府投融资体制结合起来,提高资本的营运效益与效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应明确如下几个方面:
1.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管理者。由政府首脑为首的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负责(履行对国有资本营运重大决策、政策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职能)。
2.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者。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国有资本营运的年度计划、政府投融资的规模)。
3.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审批者。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4.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者。由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等有关资本营运机构负责。
5.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监督者。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6.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有关项目的验收者。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
从根本上改革投资决策机制,实现政企职责分开,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战略目的关键。凡属经营性投融资范畴的,须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转变为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并将此作为判断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否到位的首要标准。只有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投资主体,才有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此,有必要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改革的议事日程。
1.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全面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凡由企业或由国家委托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进行可行性研究、立项到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所有各个环节,都由企业自主决策。
2.坚持由企业自主决定筹资方式,政府部门不加干预。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投资风险和自身能力,在自主决定立项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依照国家规定,选择其筹资方式,包括自筹资金、合资兴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政府部门不加干预。
3.坚持连带责任原则,实行董事会议事制度。在项目决策中,实行董事会议事制,即重大项目的决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者要负连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完善政府投资体系
投资项目一般划分为经营性、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项目又分为竞争性项目、垄断性项目。一般的,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用于行政机关、国防、公检法等政权机器建设的投资,由政府部门作为投资主体。工程项目建成后,委托行政法人管理,实行行政性资产管理责任制。
2.用于文化、卫生、基础科学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投资,由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承担投资主体。工程项目建成后,委托事业法人管理,实行事业性资产管理责任制。
3.用于垄断性基础项目的投资,通过招投标、拍卖特许权等公开竞争方式由政府有权机构,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办法择优选定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承担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对工程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设计、建设、资本营运、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全责。
4.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包括竞争性基础项目的投资,投入国家指定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包括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由其承担投资主体,确保国有资本的增值。
需要指出,有些同志认为,政府投资应从竞争性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中退出,以缩短投资战线。这固然有其道理,但不宜一刀切。一定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分行分业,分类排队,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以有计划、有重点地将政府投资投向竞争性领域的一些重点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促其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在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五、建立健全政府多渠道、多样化筹资、融资机制
建立政府多渠道、多样化筹资、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是发展基础设施、基础工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这已为我国徐州、广州、温州等市的实践所证明。集各地之成功经验,政府筹资、融资可从以下五条渠道入手。
1.预算内资金。包括:(1)税收收入中的一部分;(2)纳入预算内的一些专项资金,如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育林基金、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等;(3)纳入预算内的规费收入;(4)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收入;(5)行政性收费收入;(6)公有住房收入;(7)有价证券收益;(8)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费等。
2.预算外资金(主要是尚未列入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范围的可用于政府投资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包括:(1 )行政事业单位掌握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 )省以下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各类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3)地方政府自己确定的规费项目;(4)地方政府接受的捐赠收入。
3.债务。包括:(1)财政信用资金;(2)地方政府向企业、事业单位借入的商业信用资金。
4.股权。包括:(1)政府通过吸收企业和社会个人入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而筹集的资金;(2 )政府通过出售现有企业的股权给企业法人或社会个人,参与现有企业的改扩建,推进技术进步而筹集的资金。
5.其他方式。包括:(1)以BOT方式融入资金;(2)以TOT方式融入资金。
可以看出,政府筹资、融资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关键在于,要依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选好投资项目,不仅要具有良好的国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而且可以获得较好的企业财务效益或促使相关企业提高其经济效益。在目前形势下,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多方筹资、融资。
其一,继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其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通过提高政府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能力,厉行节约,调整财政性资金使用结构,把一部分原来用于非生产性的经费转化为建设经费。
其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债务。一是由政府出面,直接发行债券。发债的限度,以地方财政可用财力中能用于建设的部分为上限,不得超过。二是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发行债券,由政府以财政性资金担保,保证偿还。三是对一些必须确保的项目利用财政信用资金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
其四,有偿地向社会集资。这类集资,在一些地区,因过滥过多、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而成为乱集资;但引导得当,仍将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政府融资办法。近年来,徐州市兴建城市基础设施,就是多方采取有偿性的社会集资举措展开的,有效地推动了该市经济的发展,即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其五,有重点地建立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针对居民购房资金而设立住宅银行;设立地方银行、地方性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租凭公司、财务公司、抵押银行等进行融资。在融资中,务必强化监管,既要使金融系统能更好地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又要使筹集到的资金财尽其用,不断增值。
其六,有计划地向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借入国外银行信用资金。但这类贷款的申请、审批手续十分繁杂,为了取得更多的国际资金支持,有必要下力量抓紧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其七,采取参股形式直接融资。由政府通过项目融资,吸收一部分社会财力参股,与政府资金共同组成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员工型参股。二是在建设某项和当地居民有密切关系的准公共产品或劳务时,向其广大的受益者发行该项目的股份。三是有些准公共产品,投资效益可观,政府在筹集资金时,可采取BOT 方式吸收有实力的企业投资。
其八,采取捐赠方式筹资。为鼓励企业家、名人等投资于社会福利事业,由政府制定一整套比较规范的办法,引导乐施好善、热心于社会事业的人士为公益性工程项目捐赠资金,这也是政府筹资的一项内容。
六、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
近年来,国家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特别是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规模控制,允许其根据市场效益原则自主选择贷款项目。这对减少银行不良资产、确保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在此基础上“更上一层楼”。
1.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和《信贷通则》,以资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尊重商业银行贷款自主权。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效益原则自主选择贷款项目,作出贷款决策,并相应承担经营风险;坚决取消由商业银行承担政策性低息贷款业务,如需商业银行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国家财政补给贴息;逐步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地域分割、行业分割和所有制分割的限制,鼓励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竞争。
2.科学设定政策性银行融资方式,使之体现国家投资政策的意向。目前,国家政策银行实行以金融债券为主的筹资方式,筹资成本高,筹资期限短,难以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从增强政策性银行的实力出发,建议采取如下四条措施。(1)按照8%的资本充足率,由财政增加资本金的投入。(2)增加政策性贴息规模, 包括增加使用金融债券的贴息。(3)将国家财政安排的经营性资金, 以低息贷款形式交由政策性银行运作。(4)由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担保, 扩大政策性银行在海内外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规模。
3.加强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完善贷款项目从贷到还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具体地说,要切实抓好贷款项目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全过程风险管理。各银行,对其全部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前、贷中和项目完成还贷前的全过程风险管理可逐步推行动态电子化管理,争取尽早实现经营管理的现代化。
4.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的监控,减少盲目重复建设带来的风险。办法是,实行重大建设项目贷款备案制,即:各商业银行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贷款前三个月,将项目评估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经贸委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国家经贸委审核。凡一个月内提不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同意;凡提出否定意见的,商业银行不得贷放,如果商业银行坚持贷放,报请国务院裁决,或由国务院指定的有权机关裁决。
七、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投资决策职能分开的原则,改革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目前,可从以下四点入手。
1.弱化政府部门对经营性项目的行政审批职能。
第一,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立项(包括投向哪里、投资多少、投资方式、投资时间以及投资收益等),一般交由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经营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资金能力自主决策;少数有重大影响,关系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部门委托专门机构,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安排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有些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必要时须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二,对于跨地区的涉及生产力布局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产品寿命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工业项目,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投资品的工业项目,由政府计划部门审查,纳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凡经过政府或人代会批准的,政府部门不再逐一审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和开工,至于何时安排建设,由项目法人结合市场需求、自身能力,审时度势,自主决定。
第三,所有建设项目,凡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污染环境、江河治理等关系国家与公众利益,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的事项,在建设项目立项决策之前,均须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审批。
2.强化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营性项目的行业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为防止和减少盲目重复建设,凡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立项,不论投资来自财政性投资、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均须向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建。要树立行业管理的权威性,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为属于盲目重复建设性质、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得开工建设;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仲裁。
3.建立项目备案登记制度。随着建设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制度的建立,必须相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八、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是使工程建设项目做到资金落实,投入比较少、工期比较短、收益比较大的制度保证。在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过程中,务必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失误、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五制并举”,把投资项目管理推向新阶段。
1.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是指在安排经营性投资项目中,必须先落实资本金,方可进行建设的制度。1996 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指令,这是总结了1983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拨改贷”,引发单纯依赖贷款建设,搞无本经营,导致企业高负债率的深刻教训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实行资本金制度,应成为抑制国有经济投资主体盲动性的长期方针,并加以充实和完善。(1 )坚持投资主体必须具有履行经济合同、清偿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力和资信度,否则,没有资格申报投资立项。(2)确保投资项目有足够的资本金,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不得动工兴建,已经动工兴建的要限期补足资本金。(3 )鼓励采取发起设立多元投资的股份制公司的方式筹集资本金,以强化股东对投入资本金的监管、约束。(4)对于投入建设周期长、 风险小的基础设施项目、环保项目,适当降低其资本金率,同时通过贴息贷款的办法予以资助;对于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收益率高的高科技项目,由国家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资金进行补助,鼓励包括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投资主体、企业和科研院所筹资建设高科技项目。
2.完善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早在1992年11月9日, 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我国二滩水电站、三峡工程、小浪底工程均实行之,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把它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一起结合起来推行,效果颇佳,被人们褒之为“投资项目科学管理之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机构三者相互制衡、又相互支持的机制。
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发包方)与投标方(承包方)之间,通过公开交易,在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后,由招标方择优选定投标方后双方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实行招标投标制,具有公平竞争、优中选优、打破垄断、提高效益的优点,当务之急,要尽快使之规范化。坚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1)由出资人筛选有资格、有信誉、 有实力的企业法人担当国家重要投资项目法人;(2 )由项目法人自主筛选工程项目咨询机构;(3)由项目法人自主筛选工程设计、 施工企业或总承包公司;(4 )由项目法人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大宗原材料和主要技术装备的采购;(5)坚持对于那些可以设在若干省区、 市县的工程项目选点,适宜于公开招标的,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点。
4.抓紧推行合同管理制。合同管理制,是指在建设项目管理中,通过制订科学的合同,签订合理的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条款,以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推行合同管理制是我国企业走向海内外市场、同国际接轨的重要途径。国际惯例视工程建设交易双方的合同为法律。在执行合同中,要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学会用合同规定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
5.认真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与工程质量监督制。近年来,国家建设部已开始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但尚处初始阶段。不少施工工程项目的管理依旧采取行政管理方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依然靠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找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往往导致相互扯皮,延误工期。建议:(1)各级建设管理部门, 要把推进工程建设监理制纳入推进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行。(2 )抓紧培训和选用讲求诚信,熟悉技术、业务,具有协调项目法人同承包商之间关系能力的监理工程师。(3)本着积极推进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审查批准成立合格、公正、诚信的监理机构,相应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工程建设争议裁决机构。
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同时,务必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制,这在当前一个时期尤为重要。其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仲裁机构的力量,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企业的质量监督网;其二,要坚持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把质量同分配挂起钩来,力求防范质量问题于未然;其三,要加强法治,对于偷工减料、牟取暴利、玩忽职守等行为而酿成工程严重质量问题的,必须依法惩处。
九、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投融资市场体系
1.发展资本市场,实现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市场化。在继续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培育和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提高直接融资在总融资中的比重,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是在政府依法监管下,抓紧培育并逐步形成规范、透明、高效率的资本市场;积极培育、发展产权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和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二是改革现行股票发行的做法,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分期分批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问题。三是鼓励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到海外上市或直接发行债券,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四是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在加强宏观监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限制。五是探索与推行各种有益于促进生产发展的融资方式,包括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项目融资、企业可转换债券等,多方开辟融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导个人投资、社会游资等用于发展经济。
2.完善建筑市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建筑企业是建筑商品的生产者,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它同项目法人(包括政府投资部门的项目法人)是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双方是平等的关系,必须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签订与履行合同。无论地方政府还是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制止地方封锁、行业垄断,反对一切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严格执法,把建筑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
3.积极发展中介组织,使之成为沟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结合各级政府精简机构和企业减人增效的时机,吸收从事过银行、财政、会计、生产、建设等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发展一批工程咨询、项目评估、设计、审计、工程监理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投资决策、工程建设、经营管理提供全面、科学、可靠的服务,力求尽快市场化。所有中介服务机构,应以自己的技术、品牌、信誉、服务质量赢得市场,参与投标竞争,承揽业务,逐步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各类中介组织的建立,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营业。
4.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投融资法律法规,强化对地方、部门和企业(特别是投资主体)监督约束机制。这是解决当前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各种要素市场、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不正之风盛行的关键所在。建议先以政府《条例》出台;一俟条件成熟,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
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控投资方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调控投资方向,不仅要采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学会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即经济杠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1.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能够优化经济结构的产业政策。优化经济结构,包括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产业布局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简称四个“优化”)。现行的产业政策,失之偏粗,缺乏可操作性。人们讥之为“一纸目录”。制定产业政策,要在四个“优化”、四个“区别”(把产业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种)上做文章。为此,建议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主,有关部门、地方密切合作,做过细的工作,通过各方面提出产业政策方案,再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力求做到五个“明确”:一是明确哪些产业要发展,哪些产业要限制;二是明确哪些产品要发展,哪些产品要限制;三是明确哪些地方适宜发展什么行业、什么产品,哪些地方不适宜发展什么行业、什么产品,特别要注意对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四是明确鼓励发展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企业,限制发展不具备规模经济效益的企业;五是明确哪些行业、哪些产品由市场配置资源,哪些行业、哪些产品要受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和约束。在五个“明确”的基础上,拟定出赏罚条款,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调控投资方向的必要条件。
2.以产业政策为龙头,各经济综合部门依照部门分工,组织力量制定出利用财政杠杆、信贷杠杆、税收杠杆、价格杠杆等实施产业政策的具体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3.建立健全投融资信息发布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宜将一定精力放在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上,定期和不定期地发布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产业政策变化信息,产业发展和调整信息;发布行业需求和供给信息,地区市场发展和变化信息,国际市场发展和变化信息;发布产品价格走向信息,在建项目生产能力情况、产品供求走势信息;发布海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用前景信息,等等。社会各种媒介也要加大对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的宣传力度,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定期提供和发布信息,为广大投融资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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