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面政府到有限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思考_有限政府论文

从全面政府到有限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思考_有限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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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

1 市场经济改革中政府行为理论分析

1.1 西方政府干预理论的历史演变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中,西方行政模式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只要给予公民以追求私利的选择,“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就会自动对资源配置进行调节,使社会达到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政府应实施“自由放任”的政策,即政府只能充当资本主义“守夜人”的角色,包括定义和保护产权、市场的公平公正、保证经济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等。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以及与此而来的频繁的市场失灵,迫使经济学家对政府所起的市场作用重新思考。实践表明,市场失灵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竞争导致垄断,垄断导致“市场失灵”;其次是经济的负外部效应,会造成“市场失灵”;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造成“市场失灵”;市场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造成“市场失灵”;单纯的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因此,在古典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家除了承认政府应该充当“守夜人”维持秩序、产权和社会安定外,也认为政府应该承担提供社会公共产品、鼓励公平竞争、防止非自然垄断、减轻负的外部经济效应等重任。在20世纪30年代发生了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之后,经济学家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认为除了上述任务外,政府还应保证经济增长的稳定的宏观环境,通过货币与税收等财政杠杆等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充分就业,维持包括汇率和利率在内的价格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该时期,美国总统罗斯福实施新政,政府对社会经济实行多方面干预。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侧重于宏观调控,运用的手段主要是财政与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主要是四个: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当然,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所面临的经济形势的不同,政府调控的首选目标和中心任务也不完全相同,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和方式也各有侧重。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仿效美国对经济进行干预。此刻,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同时,深入探讨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了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其理论成为西方国家政府对经济实行干预的依据。

但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由于长期采用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西方国家经济产生了严重的“滞胀”局面。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西方发达国家新兴的政府改革者,从公共选择理论中获得依据,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重新实行了定位,并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放权、分权、政府服务外包、政府组织内的企业化改革,并提出了政府创新的四种模式,即市场化政府、参与式政府、弹性化政府、解制型政府。再造政府成为世界各国的热门话题。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构建有限政府作为一种新兴的政府理念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面对这一趋势,都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等要求。同时,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于界定政府的行政权限,打造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有限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1.2 计划体制下的全能政府及其在体育领域的体现

改革开放以前的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最重要特点,就是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一切事务的决策权进行了包揽,进而形成了高度集权的全能型社会。全能政府体制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这种全能政府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政府垄断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一切事务的决策权,然后通过指令性计划安排资源的使用和产品的生产与分配;其次是以平均主义原则协调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以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绝对平均作为社会整治的指导思想;最后是国家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按照行政科层对社会进行全方位治理。全能政府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建成独立自主的国民经济体系具有重要作用,适应了我国工业化初期赶超型经济增长战略对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方式的需要。但是,这种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全能政府管理模式,使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政府,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又管不好的社会事务,造成了社政不分、政府职能不清、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调、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公平缺失、人的创造精神被抑制等弊端。全能政府的模式显然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趋势,同时,也与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变革中的市场化、社会化、法治化发展取向相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全能政府最终难以维系,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并进而建立有效政府成为必然。

全能政府对应于我国体育领域,可主要表现为举国体制现象,或者说举国体制现象是全能政府特征在体育领域的缩影。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政府机构和社会体育组织相结合的”体育管理体制,即是初始意义上的举国体制,是属于政府-社会结合型的管理体制。然而,在它的沿革中,一种异化了的举国体制,使其变成了典型的政府管理型体制。这种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形成的中国体育管理体制被称为举国体制,主要表现为:政府行使几乎全部体育管理职权;国家承担绝大部分经济义务;行政手段是体育领域主要管理手段[4]。它是国家、民族对提高竞技水平的需要和我国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体育管理体制方面的体现。因此,举国体制在我国体育的现代进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2 “有限政府”理论和我国体育体制改革与创新

2.1 有限政府的含义

有限政府是无限政府的对称,目前,理论界在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尚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念,一种原则,只不过它体现在具体的政治制度安排上则称之为有限政府。概括地讲,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方式上都要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控制的政府。与全能政府不同,有限政府严格界定自己权力的范围,它不是什么事情都要管,眉毛胡子一把抓;它尽量避免干涉私人事务,充分尊重人的自由、权利、以人为本,尽量避免直接干预经济行为,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经济,但政府过度干预会适得其反。因此,市场经济呼唤有限政府。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做什么远比它做的多和少重要得多。有限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监督游戏进行和贯彻执行游戏规则,而不是在游戏过程中制定规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倡有限政府的原因:首先,决策者对他们所控制的资源没有所有权,无法占有他们行动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同时,他们也不必承担决策成本。决策者关心的不是资源利用效率,而是规则的实施能给他们带来多大的收益;其次,规则产生的收益源于其稳定性,即他人行为的可预测性。如果赋予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利,由于政府也是利益集团,他们会从私利出发,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当前有关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体育法制的建设和完善等都是政府体育职能重新调整和整合的体现,反映了构建体育领域有限政府的发展趋向。

2.2 体育体制改革中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辩证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一个有限和有效的政府。首先,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必要条件。根据计划经济的深刻教训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一个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政府,必然抑制企业和个人的活力和经济的活力。因此,只有在构建有限政府的前提下才能成为有效政府。

作为补救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引进政府干预虽然可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如果在实施政府干预的同时,无法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则政府干预对社会经济的长期影响,可能随着权力的无限扩大而出现腐败现象。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政府理论,有限政府的体育职能定位意味着对某一项规则的制定与任何修改都必须是在体育法规甚至宪法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多数人赞成表决的基础上进行,在体育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要保证政府在参与经济活动、干预、调节体育职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公正有效,政府体育职能机构也必须受到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才能做到有限。

2.3 全能政府体制下“举国体制”需不断完善与创新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我国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基础都非常薄弱,以及加上推动外交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振奋国威的需要,决定了中国体育一开始就只能走“举国体制”这条路。毫无疑问,“举国体制”对于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与腾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市场经济开始成为社会主流,尤其是体育的市场化、社会化,促使人们对以“举国体制”为重要特征的中国政府体育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不是权力经济,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它是以市场为主而不是以计划为主,其显著特点是价值规律,而不是权力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其典型形式是运用竞争机制,而非国家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出发点是力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而不是企图通过国家计划的干预,来解决供需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体育职能尤其是在非公共体育产品的提供上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减少干预。倘若干预过多,只会扼杀社会体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窒息体育市场的活力,从而不利于体育自身的科学发展。

事实上,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体育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即通过价值规律,来使体育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育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具有自律性、公正性和服务性等特点,它一方面能充分反映市场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它能有效地承担政府难以发挥的诸多职能,并成为政府与体育市场主体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并且,它要受到市场竞争机制的规制,因而,较之于政府这一自然垄断组织,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它为社会提供的是一种质优价廉的体育服务。因此,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当前加入WTO、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体育产业化的加速发展,这种全能政府型的体育体制迫切需要进行完善与创新。

3 有限政府理念下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借鉴与实施途径

3.1 坚持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和定位政府体育职能和作用

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与方向。近年来,我国政府体育机构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仍需加强。如北京体育大学黄亚玲博士曾指出,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体育政府部门拥有“无限权力”,承担着从宏观到微观几乎全部的体育事务,这是体育政府部门机构膨胀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体育政府部门几经改革,但都是在国家体委旧的权力格局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总体上只是简单的裁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体育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这一权力关系的神经。并指出,当前并没有发挥体育社团应有的作用。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也曾指出:政府的(体育)职能就是提供体育领域的公共物品,在未来的几年中,体育管理部门要重新思考和定位,不是抓几个项目,出几块金牌,而是通过政府的作用来繁荣体育市场,刺激广大人民的体育健身消费。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再简单地统管包办,而是针对体育的特性有区别的对待。体育包含公共体育物品和私人体育物品两种性质类型,政府体育职能重点转移到提供公共体育物品和服务上来,包括全民健身以及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的提供和保障,从而切实发挥体育在教育、国民健康领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就要正确处理金牌、教育、国民健康等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投入和社会投入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有限的体育资源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之间的矛盾,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体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中国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和社会能够办的事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体育方针,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在具体的政府体育职能定位上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运动协会的关系、政府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等社会体育组织的关系等。

当然,由于2008年奥运会的特殊意义,在此期间政府对体育的管理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甚至在机构设置上予以保证,扩充编制。如袁伟民同志提出,为了确保北京奥运夺金牌,要适度扩大国家队编制,增设部分项目的国家二队。拟增加706个一线国家队运动员编制和1200个二线国家队运动员编制,同时,在20个奥运会优势项目、潜优势项目和球类集体等项目中建立国家二队。

3.2 政府定位为公共体育服务与产品的提供者、管理者,推动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要坚持政府支持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重点支持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以社会兴办为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积极引导群众的体育消费,大力培育体育市场,加强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实践表明,现代政府体育职能及其角色的改变,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社会公共体育事务管理职能的转变。在当前社会体制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要求现代政府在性质上从政治权力的统治者转变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在政府职能的结构上,则要求它从维护政治统治转向全面履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为公众服务,这一核心内容的合理、合法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建立公共体育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主要目标,而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指的是将原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大量的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也就是说,由政府、市场和社会来共同承担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公共服务社会化,使得政府不再是管理公共体育事务的惟一机构,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加入到公共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政府把精力致力于制定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层面上来;政府也采取分权或授权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将政府过去所掌握的权力分散出去,充分发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各种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的作用。体育社会化过程中应努力推动协会制改造,理顺政府与运动协会的关系。

从供给方面来说,应该考虑与市场或社会各司其职,让市场负责私人体育物品和体育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让中介组织负责一般性的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体育服务,并让其承担起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必要的中介作用,而政府则专门负责公共体育服务,包括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加强公益性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等。各种各样的体育产品和服务,由各类组织通过复合的制度安排来供给,而消费者则具有相当的选择权。

体育服务有公益性服务和非公益性的服务之分,这时政府可以承担公益性体育服务的生产,而营利性的组织则可以介入非公益性的体育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利用非政府的力量,来生产公益性体育服务。

从消费方面来说,政府和许多非政府的公共组织一样,成为公民消费公共体育服务的集体消费决策单位。比如,政府代表公民决策需要用多少资源来提供多少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体育服务。当前作为一个不断产业化、社会化的体育事业,在供给上是复合的,由各级政府支持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体育服务,也允许社会团体或个人力量积极参与。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强调:“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新建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要向社会开放,正确处理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要努力实现社会共享,同时严禁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3.3 加强体育法制与监督机制建设,努力构建有效政府

有限政府并不意味着各种社会势力可以肆意干预政府,而是通过制度化、程序化的“法治”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只有当执行法律的政府权力服从于明晰的、非人格化的法律控制时,社会才能建立起普遍的法律秩序,政府才能变成是自律性的责任政府,责任机制要求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行为必须接受民众的政治监督并接受法律的约束,通过政府行为过程的法治化和持续化,使政府对自身行为负责,防止政府行为的失控。

为保障我国体育事业的正常、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遏止对权力的滥用;同时,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廉政建设,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地执法;既要加强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及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还要强化司法监督、群众监督,使行政法治在政府权力的过程中全面铺开。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公布与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国家体育总局2004年9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在体育部门内部建立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要规范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许可责任制度等。要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体育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冲击、互动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加入WTO和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中国体育法制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作为一个文明、开放的国家,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深化改革开放。在国内体育立法方面,不断开拓新的思路,寻找新的途径,逐步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对外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关注、借鉴和学习的力度,使中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形成一种开放式的、国际化的体育法制建设态势,确保中国体育事业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并在国际环境中稳步、健康地发展。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公民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保障和监督政府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要建立、健全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体育法规,严厉规范和惩处体育活动和体育工作中违反体育法规、破坏体育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行为。在社会各界开展深入持久的体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意识和水平,保证体育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当前,我国体育立法明显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部门规章繁多,效力普遍较低;一些过时的法规及部门规章尚未清理;很多急需的法律部门规章还不能及时制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新法与旧法之间不协调;另一方面是具体内容过“粗”,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缺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的法规体系。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制化的开端,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确立了目标、方针、原则与任务,但随着我国加入 WTO,以及我国体育产业化、社会化的加快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内容、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上明显滞后。因此,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具体内容、注入新的制度,建立与之配套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加快体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保障体育事业的发展。

3.4 政府体育职能的转变是一个渐进过程,需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与配合

有限政府还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变革的政府。随着我国体育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必将出现许多以前政府没有遇到的,而市场又不能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政府体育职能转变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以确保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当然,这种渐进性转变首先是受我国社会体制大环境的制约。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揭开了20年改革的帷幕。把我国的改革放到世界坐标上,与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相比,中国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渐进性改革,而非突变性改革,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动改革。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比较平稳,有利于保证社会的稳定。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进而引发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渐进性。

从1986年的《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到国家体育总局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基本可以描绘出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发展历程。因此,包括政府体育职能的理顺、政府观念意识甚至社会观念意识的转变、市场主体与大众体育消费意识的培育都需要在一个摸索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同时,渐进性转变也会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如体制转变中存在的双重体制问题、政府体育职能转变中主体利益冲突问题、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运动项目协会关系问题、社会公共体育服务的界定问题、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培育市场与权力垄断的两难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过程,需要一个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和配合的过程。竞技体育提高民族凝聚力的影响力依然存在,何况任何改革都要与中国的政治、经济改革状况相匹配。

4 结论

建国之初,我国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基础非常薄弱,再加上推动外交和增强民族凝聚力、振奋国威的需要,决定了中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及走向。从洛杉矶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再到2004年雅典金牌总数第二的辉煌历程,都体现了“举国体制”的历史性贡献,以“举国体制”为特征的全能型政府管理方式对于新中国体育事业的腾飞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体育机构与职能不断进行了符合国情的调整与改革,如足球改革试点,组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等。但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中暴露出许多局限性与不足,尤其在经济体制转轨和政治结构转型的社会背景下遇到许多难以调和的关系与矛盾。

政府体育职能是政府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体育管理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了国家政府体育管理活动的实质与方向。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体育职能主要是组织与实现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进行宏观调控,建立体育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建立市场规则,维护公平公正,积极扶持体育产业的发展但不能过度干预,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管理体制。我国以往政府体育职能转变在一定层面上取得了成效,但一个总的价值选择趋向是从理论层面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从实际层面上转变政府体育职能。从理论上讲,政府和市场作为两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各有利弊,市场与政府之间的选择并非是一个在完善与不完善之间的选择,而是在不完善的程度和类型之间、在缺陷的程度和类型之间的选择。许多情况下,它们可能仅仅是一个在不合意和无法容忍之间的选择。所以,我国政府体育职能的转变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形成合作关系从而纠正职能偏位。由此可见,理智的选择不是追求完美的市场机制或者完善的市场干预,而是在不完善的市场与不完善的政府之间,构建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寻求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最佳结合点。在我国,由于政府必须把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几百年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政府分阶段完成的各种职能集中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渐进性和复杂性。因此,当前的“举国体制”仍要坚持,但需不断调整、完善与创新。

收稿日期:2006-02-20;修订日期:200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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