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厘定我国收入分配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原则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界正在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讨论,中心议题是关于收入分配的原则。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在理解“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意义时,引发了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否可以作为收入分配原则的讨论。这场讨论十分有意义,它有利于厘清某些长期模糊不清的概念,正确区分生产者行为和政府行为。
关于“收入”和“收入分配”概念
“收入”和“收入分配”是两个不同意义的概念。前者属于生产者行为,后者属于政府行为。讨论收入分配原则,应当将生产者行为和政府行为区分开来,不可混为一谈。
1.“收入”概念
“收入”要从创造的财富意义上理解,有“国民收入”和“个人市场收入”两种意义。国民收入是通过生产过程所得到的社会总产品扣除了各类消耗之后的余额。亦即各种生产要素在某种组合下,一年中通过经济活动创造的新价值。个人市场收入是一年中“通过个人的经济活动和资本的收益所获得的货币”①。依据定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收入应该等于个人市场收入之和。国民收入是从宏观意义上定义,个人市场收入是从微观意义上定义。国民收入和个人市场收入都是从生产者角度定义的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新创造的价值。生产者创造价值或获得收入,必定讲效率、讲生产要素的贡献率大小,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目标。任何时候效率原则都是生产者创造财富的基本原则。
2.“收入分配”概念
“收入分配”要从对收入进行分配的行为意义上理解,是将收入或财富分配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的政府行为。通过财税等政策工具进行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即“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可定义为市场收入加转移收支减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社会保障贡献后的总价值,亦即一年中个人所获得的最终收入价值。在统计实践中,通常以居民户经济作为收入接受单位,一个居民户的可支配收入等于居民户中所有成员的市场收入加转移收支之和减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法定性出资(如交纳社会保险金和捐赠等)②。
研究个人收入时有一个现实问题需要探讨,即个人收入是否需要区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需要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生产要素投入到一定的经济活动中去,从经济活动中获得收入用于扩大生产和提高个人消费购买力。如果分别从生产者和消费者去理解个人收入概念,个人收入就有必要区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区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现实意义是防止规避个人所得税和重复征税。民营企业家的市场收入总有一部分用于扩大生产,一部分用于提高个人消费。用于扩大生产的部分只需要缴纳企业法定出资(法律规定的企业税和费),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只需要缴纳个人法定出资(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和捐赠等),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法定出资。现在,由于没有区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一方面存在规避个人所得税现象,另一方面又出现了重复征税现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种现象都应当避免。按江泽民同志阐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我们要鼓励民营企业家将合法经营的劳动所得和工作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回报社会。
分析国民收入的实物构成,很有必要区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因为企业所得对应生产资料,决定资本形成规模;个人所得对应消费资料,决定居民消费水平。要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协调,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时,不但要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大小,还要调节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分配比例。这就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时必须贯彻的社会公平原则。
如何理解“社会公平”原则
我们先讨论个人所得的社会公平问题。社会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个人禀赋和财产有差异,对收入进行分配不可能、也不应该搞平均主义。公平是相对的,政府的责任是控制分配不公平程度,将收入分配格局调节到既能形成激励机制,又能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范围内。在社会主义社会,政府运用各种政策工具调节收入分配时应当考虑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小、社会福利过高,会影响激励机制的形成;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保障程度过低,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政府需要在激励与和谐之间确定一个“度”。这个“度”是包含社会激励和社会和谐的最优解。为了求得这个最优解,测度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便成了各国政治家、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准确测度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十分困难。在实证研究中有许多种方法可以用来分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但是,如何精确比较个人收入水平和保持多大收入差距才算公平,很难取得共识。比较认可、也比较通用的方法是依据描述收入分配的洛伦茨曲线计算基尼系数和对五等级(将家庭收入水平由低向高排列,共分5组,每组20%)收入份额大小进行比较,其中最低收入等级份额和最高收入等级份额的比较尤为重要。但是,等级份额大小的合理性判断尚无定量标准。一般认为,最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比较少,中等收入者比例大,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基尼系数以0.4为警界线,当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基尼系数大于0.4时,便认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出现了社会不公平。
与收入分配公平程度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防止贫困”的标准。关于贫困的理论认为,在经过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至少能维持其最低生活标准③。但是,评估最低生活标准又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比较说得通的标准是“贫困线被定义为中等净等价收入的50%”。通常将这一贫困定义称之为V·富克斯定义④。V·富克斯理论之所以说得通,是因为它将不同国度、不同地区的贫困标准定义在相对水平上。既考虑了收入的相对水平,又考虑了支出的相对水平。所谓“净等价收入”是依据居民户规模调整了的可支配收入。调整的理论认为,居民户的消费是可以共享的,例如看电视,一个人和两个人或多个人都可以用一台电视机,两个人或多个人的家庭比一个人的家庭要省钱,居民户消费可以实现规模经济。由此可见,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平均收入水平进行比较并不合理,应当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在研究中,假设家庭的第一个成年人的权数为1,第二个成年人的权数为0.7,非成年人的权数为0.5。于是,当三口之家的可支配收入为3000元时,若不考虑家庭规模经济假设,按简单算术平均法,则平均可支配收入为1000元;若考虑家庭规模经济假设,按加权平均法,则平均净等价收入为3000元÷2.2=1364元。
再考虑贫困程度问题,依据上面计算的平均净等价收入1364元,按照V·富克斯贫困线计算方法,其贫困标准为682元,也就是说,只要平均净等价收入低于682元的家庭就是贫困家庭。
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歧
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否可以作为收入分配原则,存在严重分歧。大体有四派观点。第一派认为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收入分配原则。这一观点以周为民同志为代表。周教授说:“如果要反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必须提出三个证明:第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改;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要改;第三,收入分配制度不应该首先起激励作用”⑤。第二派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提法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段时期,不适用于整个时期,这一观点以刘国光先生为代表⑥。第三派认为,初次分配侧重效率,再分配侧重公平。这一派观点以厉以宁、王伟光同志为代表⑦。第四派即本文的观点。我们认为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收入分配原则,混淆了生产者行为和政府行为。效率和公平分别是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的原则,不存在谁优先和兼顾谁的逻辑关系。
“社会公平”是任何政府都应该坚持的收入分配原则,不但在再分配时要坚持,在初次分配时也要坚持。初次分配是对市场收入的分配,分配的结果在宏观层面形成投资率和消费率,在微观层面形成来自财产的个人市场收入和来自劳动的个人市场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社会公平原则要求投资率保持合理,要求来自劳动的个人市场收入逐渐扩大。政府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主要通过教育和培训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机会,来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通过征收遗产税调节社会公平程度。随着政府对市场的不断改进,投资与消费比例的合理性和个人市场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在逐步提高。许多国家的数据表明,平均收入中来自劳动收入部分在缓慢增长,来自财产收入或资本收入部分在缓慢下降。以美国为例,1900—1909年,国民收入中平均有30.6%来自资本。经过逐步调节,近几十年已缩减到了20%以下⑧。2002年美国的投资率为18.05%,消费率为86.04%。在再分配过程中为了坚持社会公平原则,政府着重考虑的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和减少贫困,本文已经作过深入讨论。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政府在再分配过程中通过税收工具、财政转移收支和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以实现减少贫困和增加收入分配公平度。税收工具与财政转移支付相比较,多数国家更重视转移支付方法。转移支付是因社会义务发生的支付,包括救济、抚恤、捐款、社会馈赠等。在一些国家的转移支付几乎从摇篮到坟墓都包了下来。转移支付用于低收入阶层的比例相当大,有研究结论说:“转移支付对收入分配作用较之税收对收入分配作用大得多。对所有家庭来说,在减少不平等方面,转移支付要占3/4,而税收只占整个变化的1/4。”⑨ 依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要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如何认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因为我国收入分配中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并非是要改变市场化的发展方向,甚至也不存在要“先富”向“共富”转换。重要的是规范收入分配方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处在转型时期,收入分配理论和收入分配方式都比较混乱。初次分配不规范,再分配也不规范。生产者行为与政府行为相混淆,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使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出现了失衡情况。
首先,从初次分配情况分析,我国投资率和消费率已严重失衡。以2000年为例,世界平均投资率和平均消费率分别为22.9%、75.3%,我国同期分别为36.8%、61%。与世界平均水平比较,投资率高13.5个百分点,消费率低14.2个百分点。若从长期趋势分析,差别还要更大。近些年,我国投资率不断趋高,消费率不断趋低。至2004年,投资率已高达44.16%,消费率已降至52.98%。由于投资率过高,引导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建材行业畸形发展,导致煤、电、油、运全面紧张。整个国民经济几乎到了不可持续发展的边缘。
其次,从再分配情况分析,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4年,世界银行公布的我国基尼系数为0.46,大大超过了警戒线。2000年,收入分配按五等级分,我国最高收入等级份额高达50.24%,最低收入等级份额只占4.72%。而在1973年,美国最高收入等级份额为41.1%,最低收入等级份额为5.5%,其收入分配差距明显比我国小。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1.6元)是农民人均纯收入(2963.4元)的3.2倍,若考虑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因素,有人估计城乡收入差距相差10倍以上。如果不考虑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的口径差别,按城乡人口加权平均,2004年我国人均收入为5645.2元,依照V·富克斯贫困线定义,我国2004年的贫困标准为人均年收入2822.6元。尽管这一定义及其计算都很粗略,但足以说明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贫困人数过多这个基本事实。
根据收入分配格局失衡这一基本事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调节收入分配格局,促进“五个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是非常及时、完全正确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决定要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努力调整投资与消费比例关系;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等。所有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将社会公平原则贯彻始终,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将实现社会公平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立起来。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不矛盾。
简短结论
收入分配问题既是经济学家长期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政治家长期关注的重大课题。本文有以下主要结论:
1.讨论收入分配问题应当区分生产环节和分配环节。不能将生产者行为和政府行为混为一谈。效率和公平分别适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环节和分配环节,收入分配是分配环节的政府行为,而不是生产环节的生产者行为。政府调节初次分配和调节再分配都应当坚持社会公平原则。效率和公平不存在谁优先和兼顾谁的逻辑关系。
2.社会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社会主义社会的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格局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形成社会激励机制和构建和谐社会中找到一个最优解,合理把握收入分配差距范围,尽可能减少贫困人口。
3.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失衡情况,政府应当同时加大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调节力度。要着力改善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努力扩大居民消费比例,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4.要改革财政和税收体制,充分运用财政和税收工具调节收入分配格局。要高度重视财政转移收支对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将“三农”问题解决好。
注释:
①引自[德]K·F齐默尔曼《经济学前沿问题》,2004年,中国发展出版社,第289页。
②参见《经济学前沿问题》第289—290页。
③参见《经济学前沿问题》第323页。
④参见《经济学前沿问题》第305页和[美]劳埃德·雷济兹《微观经济学》,1989年,商务印书馆,第432页。
⑤参见《21世纪经济导报》周为民同志发言,亦可参见《特供信息》2005.41(总626)。
⑥刘国光同志在2005年10月1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200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秋季座谈会”上的发言,见《特供信息》2005.40(总625)。
⑦见《特供信息》2005.44(总629)。
⑧参见《微观经济学》第412—413页。
⑨参见《微观经济学》第4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