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通往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路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度创新及成本—收益分析

寻找通往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路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度创新及成本—收益分析

任丽梅[1]2003年在《寻找通往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路径》文中研究说明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世界各国正在不断探讨各种环境政策和措施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手段的应用就在环境保护中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其中的税收、罚款已成为各国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仅仅把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退化当作是一种特殊的福利经济问题,责令生产者偿付损害环境的费用,或者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使消费者在交换中付出代价,实际上都没有真正抓住人类活动带来环境问题的本质。 在作者看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真正关键是:要在掌握环境变化过程中,维护环境的生产能力、恢复能力和补偿能力,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转变环境的生产与消费范式,变无偿使用或消费环境为有偿使用或消费,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环境成本“均摊”的制度机制与社会体系。因此,从这种角度来讲,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际上是一个区域性制度创新的过程。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在环境问题全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践中的制度变量和制度创新问题。本文指出,唯有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制度导向,建立合理配置和持续利用环境资源的制度机制,才能约束社会经济运行中破坏环境的生产与消费行为,遏止不可持续之源;与此同时,制度创新的具体政策也是与绿色技术创新的水平相一致的,绿色技术创新不仅是在新的既定的制度框架下产生的行为,同时它也是制度创新的支撑。 由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度创新是一项需要成本付出的制度投资,而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能否达到平衡,是决定其可行性与操作深度的关键因素。因此,论文在描述该制度创新的基本内涵、类型、功能、一般过程与实质的基础上,又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其动力因素做出了分析。 论文最后总结选择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度路径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说明制度创新是实现有关环境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效应的根本途径。

费友海[2]2009年在《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制度变迁和制度演化一直是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演化经济学开创了一种新的研究经济发展的方法和范式,提供了一个解释经济增长源泉的动态制度演化框架和技术变迁范式。制度构成了演化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创新、新奇、学习、选择、变异构成了演化经济学的制度演化框架的基础,而耗散结构理论(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的产生及其发展夯实了演化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借助这些分析工具,演化经济学对制度动态演化、技术与制度的协同演化、制度与环境之间的关联性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了更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阐释。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农业保险既具备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具备系统自组织演化的基本特征。长期以来,关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动力、路径及其机理,却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系统的研究,运用演化理论系统研究农业保险制度,至今还仍然是空白。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要么仍然遵循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范式,要么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于交易成本的比较静态分析范式。关于农业保险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关于法律制度、监管制度等单项制度安排的分析和机制构建分析,却忽略了对农业保险制度系统以及制度系统与制度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系统研究。由于缺乏一个动态演化的理论框架,现有的农业保险理论还难以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提供更为系统、深入和全面的分析和阐释,现有理论体系的缺陷和研究方法论的滞后致使其难以为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和中国传统农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厚实的理论支撑。现有的经济学理论体系虽然已经比较成熟,人们已经熟悉和习惯运用经济学的传统分析工具、分析范式来研究农业保险,但这种熟知、认知惯性却局限了人们的视野,无法跳出现有理论体系的窠臼,以获得对农业保险新的认识。因此,跳出现有分析范式的局限和限制,从一个新的视角,或许能获得对农业保险及其制度全新的认识。因此,本文从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制度演化切入,将制度演化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运用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等演化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和分析工具,探究和分析中国农业保险演化的轨迹、动力机制、路径和趋势,阐释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机理,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开拓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和发展,为农业保险试点和未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发挥理论前瞻性的导向作用和建设作用。本文立足于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二元社会经济背景,以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制度为分析单位,以制度演化为研究切入点,综合演化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保险学等学科理论,基于跨学科的分析视野,从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行为决策层面,探究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演化的过程、本质和机理,以获得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演化的系统、全面的认知和理解。本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这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和价值,农业保险制度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框架结构,论文的创新、研究难点和不足之处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相关理论。本部分对本研究所涉及到的相关理论,如制度演化理论、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农业保险理论等,进行了介绍和评述,从而为后续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中外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轨迹。本部分从历史的视角,梳理了中外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发展的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轨迹。运用变迁的关键节点、演化的分叉点,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历程划分几个前后递进、相互关联的历史阶段,探讨不同历史阶段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方式的差异,以及制度分叉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非平衡的、曲折的演化轨迹的影响。并对中外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轨迹进行比较,探析农业保险演化轨迹形成的影响因素。第四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均衡、非均衡及其演化。本部分运用制度均衡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从制度供给一需求的角度,对农业保险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深入探析了供求互动下的制度均衡到非均衡的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机理;阐析了农业保险制度与制度环境的互动关系以及农业保险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互动是如何影响农业保险制度演化、变迁的,并探讨了农业保险制度路径依赖的产生原因和形成机理。第五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自组织过程。本部分运用演化经济学重要分析工具——自组织理论,从系统自组织视角,研究了农业保险制度系统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和自组织演化本质,对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阶段、自组织性、演化机制、动力和过程等做了详尽的分析。第六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博弈分析。本部分运用演化博弈论分析了主体间重复博弈过程,深入研究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微观行为机制,探析了具有学习能力和适应性特征的制度主体的认知、行为决策和战略的不断调整和改变是如何影响动态重复博弈的均衡结果——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即主体间的重复博弈是如何影响农业保险制度动态演化的轨迹、路径的。第七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实践:以沪、苏、湘、川四省市的试点为例。本部分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上海、江苏、湖南、四川四省(市)农业保险制度试点实践为例,管中窥豹,通过对四省市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演化的实践的分析来透视和把握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全貌。第八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路径。本部分分析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路径和演化规律,探讨了制度环境、制度创新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路径中的作用。探析了创新一扩散机制作用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过程和演化路径的形成。第九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及其演化趋势。本部分在前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保障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沿着高绩效轨道演化的创新机制、创新路径进行了探析,并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未来的演化趋势和发展走向进行初步分析、预测和展望。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制度演化的视角,基于跨学科的融会贯通与综合分析,尝试性地初步构建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理论体系;从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主体决策层面,运用自组织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前沿分析工具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过程及其本质进行了分析,将历史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从一个整体的、相互联系的、辨证及历史发展的视角研究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机理;在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轨迹、动力、过程、路径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大胆预测了其未来的演化趋势与发展走向。第二,本文首次从农户、保险公司、政府叁者的风险认知、行为选择、政策导向入手,分析了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等制度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风险认知、行为选择、政策安排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关系,即从内因——制度主体和外因——政策导向、制度环境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动力、路径和机理,深入地探析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微观行为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把握了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内因—外因”双因素论,深化了对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过程及其机理的认识,为后面的政策分析和制度建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叁,在对农户的认知特征和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后,笔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农户的行为特征不是完全理性,也不是有限理性,而是制度理性。农民行为是嵌入到制度环境中的,制度在不断地型塑着农民的心理、认知和行为,农民的行为也在不断创造和改变着制度,形成了人与制度相互影响、相互适应、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农户的风险认知、投保行为、风险决策都是基于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理性决策,即农民的行为与制度是相适应的,农民具有制度理性,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农民决策都是理性的,导致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的制度环境。本文通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是一个自组织过程;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内部、制度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制度环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彼此之间的相互复杂关系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呈现出自组织演化的不可预测性、稳态性与偶然性、渐进性与突变性、均衡性与非均衡性、线性性与非线性性等特征;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是多维空间上展开的复杂性活动,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方向、路径是多样的、不确定的,农业保险可能会沿着高效路径发展,即制度进化,也可能锁定于低效甚至无效的路径上,即制度锁定、制度退化;农业保险制度的内因——制度主体,即政府、农民、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行为互动是决定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过程的动力,而农业保险制度的外因——制度环境通过对农业保险制度主体的作用、影响,而构成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重要外部约束,制度主体以及制度主体与制度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影响着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轨迹、路径和方向。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整体制度安排、制度环境都在发生剧烈的变化,制度环境的变化,制度主体权力结构、目标函数、偏好特征及其博弈地位的变化,创新周期的波动,对未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趋势和发展走向产生更复杂、更深远的影响。

刘琦[3]2017年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法律的制定应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部条件。立法后评估是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而环境保护的时代命题迫使法学研究应对环境立法有所贡献,但是学界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切入,将法学理论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这一具体领域之中,论证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原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体部分共包括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立法后评估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上位概念,构成本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在总结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界定为“立法实施一定阶段后,为检验立法的效果和质量并予以完善,由特定主体组织开展,有立法者、执法者和和利益相关者普遍参与其中,并按照特定程序规范实施的评估活动”。虽然立法后评估在人性基础、哲学基础和技术基础方面有其科学性,但在文化背景、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等方面却存在着固有的限度,这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中可以予以验证。基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独特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特殊性体现在:评估视角上的内外结合,评估内容中将环境基线作为重要坐标,评估指标设置的综合性与互联性。为了准确地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还应将之与容易混淆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资源价值评估和西方的规制环境影响评估进行区别。第二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国外的环境法评估制度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构成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中所秉持的生态互联的价值理念和所运用的资源价值评估方法,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重要的经验基础。由于环保理念成为社会共识基础,美国、欧盟国家的环境法评估已经融入规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的制度体系之中,形成了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法律、政策和项目都需进行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相比而言,以环境法律、政策文本为中心维度的日本环境法评估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更容易借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在理念上经历了经济与环保的反复博弈,模式上主要是公众参与基础上的自评估,程序上融合了立法前评估与后评估。但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评估缺乏独立和长效的机制,由此导致评估的专门化程度不高、第叁方评估的发展滞后和评估所需的数据不全面等问题。第叁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本章主要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叁个要素入手回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立法后评估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采用由制定环境法的人大或政府机关决策和指导,由上述机关内部机构或者独立第叁方机构负责实施,并有局部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中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主体模式。作为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后评估对象,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要接受可行性标准的筛选,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和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调整内容和评估需要的不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可以分为形式体系、内容体系和类别体系叁种不同的结构,在类别体系的划分中,具体包括整体性环境立法、单文本环境立法和个别环境制度。“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就属于整体性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类别。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具有目的定位上的独特性、整体上的可数量化和更适于成本效益分析等特征。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价值评估、文本质量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叁个方面,分别对应了价值、制度和事实叁个分析维度。第四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是指在法律规范的背景之下,对诸多立法文件进行对比、核准和评价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法、准则和尺度。评估标准的设置受制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而评估方法的选择又取决于法律世界观的定位,但是传统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应对新形势下立法后评估活动时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所以立法评估标准的设置需要综合应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论。与一般的立法后评估相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遵循一般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同时兼采政策分析、价值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将定性分析融入定量分析之中。在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上,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有正义的伦理基础,也符合正义的评价标准。在构建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时应遵循叁个原则:统一环境基线、化约环境效益和整合评估方法,基于此,本文立足立法目的定位、立法文本质量和立法实际效果叁个维度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含11个一级指标),并分别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叁个单行法律文本作为对象,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体指标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其中就设置了12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并对每个二级指标的涵义进行了解释。第五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立法后评估是由一系列环节、步骤所组成的行为系统,其中程序的规范与否关系到立法后评估的客观与公正。通过对我国七部有关立法后评估的法律文本的分析,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要素概括为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过程的控制和评估结论的回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期规划,实现对上升型、影响型、意见型、年限型四类评估对象的制度化安排。在评估主体方面,采取分小组评估的模式,即根据指标属性的分类和评估主体的社会分工,将评估主体划分为立法和执法主体组(权力组)、环境法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专家组)和第叁方评估团队组(技术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过程控制包括形式上的期限控制和内容上的指标控制,期限控制要求评估程序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以确保评估任务工作量的完成,而指标控制要求评估程序的开展能达到评估目的的要求。在程序结束阶段,评估主体形成对环境立法的总体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该评估结论的回应要求环境立法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估结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作出决定并给出相应的论证。第六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本章主要选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立法叁个层面的研究样本,对前述相关理论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由于理论和实践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实践本身是行为与选择的综合体,而理论通过为实践者提供反思来施展影响力,囿于研究能力和资源的不足,本章实证部分的内容只应用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理论中的局部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反映出第叁方评估主体的优势和在评估标准上的建设,但由于缺乏独立专门化评估机制导致了评估内容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评估方法上侧重定性分析等问题。湖泊保护立法的后评估是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理论的应用,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样本,通过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和数量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出评估结论,基本能够验证标准的科学性。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后评估是以立法文本为视角对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类规章进行整体性的评估,评估过程和结论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问题和对策为中心。

韩冰华[4]2005年在《农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本研究以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研究的着力点,以资源配置的叁大理论为支撑,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系统分析了农地制度对农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构建了农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般分析框架。参照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现有农地制度下我国农地资源的配置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我国农地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归因分析,提出了我国农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原则以及以农地制度的创新和农地配置机制的完善来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研究分为两大部分,由七章构成。 第一部分对本研究的背景及资源配置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阐发,包括第一章到第叁章。 第一章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因素,简要说明了本研究四个研究动因、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可能的创新。重点评述了围绕农地制度变迁与农地资源配置利用问题的国内外研究进展,提出土地问题历来是决定民心向背的关键问题,而农地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又是农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根本性前提。 第二章对经济学的永恒主题——资源配置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发。一是对本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诠释。二是对马克思主义资源配置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叁大资源配置理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与指导意义,评判了各自的理论局限以及有待进一步廓清的问题。 第叁章构建了农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首先,论述了农地的多种特性决定了人类要合理配置利用农地资源。其次,概括了农地资源的多种配置利用方式及配置利用多元化的必然性。再者,提出了农地资源配置的叁大主体概念,并考量了各自配置农地资源的影响因素。最后,以制度经济学为理论依据,构建了农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分析框架。 第二部分为实证研究部分。对中国农地资源配置利用进行了分析研究,包括第四章到第七章。 第四章对我国建国后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及农地资源的配置绩效进行了评判。一是简要分析了农地制度变迁的动因、农地制度变迁的成本、两种主要的农地制度。变迁方式及其特征、农地制度变迁与农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过程。二是对土地

刘新林[5]2016年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近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得较快,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不是十分理想,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不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满足率不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在地区和校际之间不平衡。这些问题都说明,金融机构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惜贷”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高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和违约率,导致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40%。如此多的青年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开展好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发展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1999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一波叁折,经历了探索阶段、展开阶段、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改革阶段、完善阶段六个时期。随着时间的增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越来越丰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日益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采取混合供给方式,即由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而贫困学生的偿债能力很低,不要求贫困学生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政府提供的补助仅限于利率优惠、还款期限优惠、贷款减免优惠,没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为了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障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地开展,从我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开始,就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承担义务。随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越来越多,到现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了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等五项义务。我国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在制度变迁上选择了强行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地安排预期制度。由于制度变迁的方向不太明确,导致制度不断地变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对以往的政策予以调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频繁地发布命令和规章,相互之间难免不和谐,有的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不具有制度的普适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制度实施机制的畅通性、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性,并且效用递减得特别快。无论从动态方面讲,还是从静态方面讲,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都不太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效率。这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提高的作用,甚至还起到了与预期相反的推高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和拖欠率的作用。为了保证所有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有必要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予以检讨,重新设置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重新设置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义务,要起的一种重要作用,就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供给效率。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像我国一样,也承担义务。不过,在这些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与我国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不同,他们承担的是提供就业信息义务、代扣利息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出具证明义务。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只有一种,少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有两种。而且,这些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履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不太难,费用不高,成本较低,负担不太重。国外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高,与这些都息息相关。这些启示我们,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义务,应当尽量少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紧紧挂钩,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是分期定额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的诟病。分期定额还款方式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外部性有效内在化,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无法使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厌恶得到克服,有强烈的变更需求。缓解国家助学贷款价格的上升,需要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管理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制度上的障碍已经扫清;个人所得税征收技术的进步,具备了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条件,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具备可行性。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组织早就已经覆盖了所有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区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税务机关基本上能够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风险,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成本低,税务机关不仅应当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而且应当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的方式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不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只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大大降低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机构的管理成本。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毕业生应当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了保障到国家鼓励的地区和岗位工作的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由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生申请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和出具证明义务,原来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可以废止。

谢凌峰[6]2005年在《基于可持续发展观的珠江叁角洲港口资源整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港口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港口的发展研究要基于可持续发展观,体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使得港口的发展能够辐射周边经济产业带,从而实现整个社会总体的现代化,同时考虑到人的生存环境的改善,生活质量的提高,本研究正是在港口管理体制变迁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大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建立港口资源整合理论。本文综合应用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系统科学等理论,借鉴了国内外典型地区港口资源整合的实践,对港口资源整合作出经济学理论分析,通过珠江叁角洲港口资源整合管理诊断,设计出港口资源整合的框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保障。 首先,本文对珠江叁角洲港口资源的现状进行分析。在界定珠江叁角洲范围的基础上,描述了其总体状况,对珠江叁角洲主要港口的工程经济条件进行分析。论文对珠江叁角洲的港口布局规划进一步评价,指出了港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本文研究了国内外典型地区港口资源整合的实践,并对借鉴经验作出总结。分析美东和美西地区港口、密西西比河流域港口、鹿特丹港口、新加坡港口、宁波-舟山港口和上海港口对资源整合的成功经验,并结合珠江叁角洲的具体情况,总结了五项借鉴。 第叁,本文在对港口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港口资源整合作出经济学分析。提出港口群系统整体发展的期望目标、港口资源整合的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港口资源整合的思路和模式。然后,分别从港口集群和单个港口的角度分析了港口资源整合的成本与收益。最后,进行港口资源整合的风险分析,并给出规避港口资源整合风险的对策。 第四,本文对珠江叁角洲港口资源整合的进行了管理诊断。首先分析了珠江叁角洲港口资源整合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再利用SWOT原理对珠江叁角洲的港口资源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因素评价矩阵,通过加权计算,定量分析港口资源整合的优劣势和机会与威胁。建议采取增长性战略,实现航道建设重点转移,建设高等级骨干航道网,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优势。 第五,本文对珠江叁角洲港口资源整合进行实证分析。在珠江叁角洲港口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广东沿海港口群的演变与发展,设计

杨振强[7]2017年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北部湾经济区位于广西南部,南面北部湾,背靠中国西南、中南,东接珠叁角、西连越南、云南,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自2008年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北部湾经济区抓住难得发展机遇,大力完善基础设施,开展招商引资,培育优势支柱产业,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面貌大为改善。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北部湾经济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也是北部湾经济区新的发展定位和历史使命。整体上来看,北部湾经济区的规模有限,区域竞争力不强,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建设、技术创新等等方面还存在各种不足,离“沿海经济增长新一极”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与国家最新战略的要求不匹配。至今,北部湾经济区仍是中国沿海经济带的发展凹地。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既是广西经济发展需要,也是支撑西南、中南地区发展的需要,更是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需要。因此,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不仅是后发展、欠发达地方区域的跨越发展问题,也是国家层面的区域平衡发展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实现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开展研究,兼顾现实发展和理论创新需要,为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同时也是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后发展、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观点。本文的研究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发展实践展开的。理论方面,第二章分析介绍了经济发展理论、区域发展理论、区域合作理论等,并作了一定引申分析,这是本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实践方面,第叁章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和国内广东、江苏、福建沿海区域开放发展过程,侧重从政府作用、发展策略、政策措施等方面分析,对每一个区域发展经验做出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比总结国内外沿海区域开放发展经验,作为对后发展、欠发达地区的启示。根据经济学理论和沿海区域发展实践,第四章深入分析了北部经济区开放发展现状,指出了发展中存在的产业发展、区域合作、产业布局、内部协作等方面的问题,并分析了制约经济快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然后,基于理论、实践和现状,笔者对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的路经选择、产业发展、合作深化、市场建设开展深入研究。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构成一个开放发展研究的框架体系。一是第五章深入研究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的路经。研究得出开放发展路经是本文核心,既是对北部经济区实际发展道路和策略的研究,也是对后发展地区跨越发展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笔者基于SWOT分析方法和自组织理论分析研究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路经。首先介绍有关的分析理论和方法,然后分析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现状,列举主要的发展优势和劣势、发展机遇和挑战,找出北部湾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最有分别根据SWOT分析、自组织理论和沿海地区发展实践分析北部湾经济区的各项发展因素,找出可行的发展路经,并概况主要的发展措施。笔者认为产业发展、区域合作、市场建设是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开放发展的策略实施的具体支撑。为此,后面深入分析相关问题,力图把研究开展深入。二是第六章深入研究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问题。产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支撑,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滞后突出表现在产业发展的落后。产业规模小、层次低,产业集聚程度低,主导产业有待形成,新兴产业发展滞后,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从产业开放合作方面来说,对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较小,与周边区域的产业分工合作程度不高,特殊的区位优势有待深入挖掘。本分深入分析了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制约和影响因素,利用主导产业评选方法,对现有的主要产业和规划发展的主要产业进行分析,结合比较优势、产业周期理论,对主导产业选择和新兴产业培育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就产业布局给出自己的参考意见。最后,重点分析北部湾经济区区域产业合作问题,基于产业梯度和产业差异原则,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叁是第七章深入研究北部湾经济区区域合作问题。区位优势是北部湾经济最大发展的优势,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实现发展要素资源外部补给,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北部湾周边区域合作和面向东盟合作是对外开放合作的重点内容,近年来已经建立各类合作平台。但总的来说,存在合作范围有限、合作内容有待深入、合作平台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笔者基于区域合作理论,深入分析了北部湾经济区区域开放合作现状和区域合作平台问题,然后根据新时期“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提出深入区域合作、完善区域合作平台的对策和建议,特别是发挥北部湾经济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同时,笔者深入分析了跨境经济区合作区的问题,对中越东兴—芒口、凭祥—同登跨境经济区合作区建设提出了创新性的发展建议,对跨境经济合作的模式和内容做了丰富发展。四是第八章深入研究了北部湾经济区的市场建设问题。市场机制、市场环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经济规模有限,北部湾经济区存在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规模小、市场竞争等机制不充分、政府参与经济建设程度过深等问题。市场发育与经济发展是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环境优惠可以减少企业经营的隐性成本,可以方便经营者组织生产要素,从而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笔者深入研究了北部湾经济区市场体系和市场环境建设问题,基于市场经济和交易费用理论,对市场建设和经济发展关系做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市场体系和优化市场环境的对策和建议。虽然本文针对性研究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问题,但分析研究的大多数内容也是后发展、欠发达地区共性问题,所使用的发展策略和对策措施,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发展对策方面:一是研究提出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的具体路经和建议;二是研究提出北部湾经济区主导产业选取和各市产业布局对策和建议;叁是研究提出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区域合作深化和区域合作平台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四是研究提出北部湾经济区市场体系完善和市场环境优化的对策和建议。这其中包括了研究提出增强北部湾经济区服务国家东盟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能力的对策和建议,研究提出了强化西南、中南等地区联动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发展理论方面:一是基于综合优势竞争理论和自组织理论,研究了后发展、欠发达地区的实施非均衡发展策略问题;二是归纳了国内外典型沿海区域的开放发展经验,并从地方政府角度提出可行的发展策略;叁是对于产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或者相近的区域之间的合作进行了探讨,并区分具体情况分析可行模式;四是分析研究了中越跨越经济区合作区建设中的要素组合问题,对于基于比较优势和合作共赢下的叁方或多方合作具有借鉴意义。

朱余斌[8]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刘洋[9]2014年在《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转轨一直以来是国内外学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前苏东国家的剧变后,这些国家分别走上了不同的市场化转轨道路,由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转轨绩效。对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采取渐进式转轨的国家,因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选择了正确的转轨方式和政策,从而实现了转轨过程中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而受“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的影响,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前苏东地区的转轨国家,则多数采取了“休克疗法”的激进转轨方案,从而造成了这些国家在转轨伊始严重的经济衰退。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转轨的不同初始条件是引致这些国家在未来的转轨过程中具体模式和路径差异的根本原因。然而,由于“激进”或“渐进”的转轨方式所形成的经济绩效差异更直观地被中国遥遥领先的经济增速所表现出来,这使得“转轨方式决定论”的观点一度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进一步地,作为对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总结的“中国模式”也被认为是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经济转轨的最优模式和路径。尽管如此,看似盖棺定论的研究“共识”实则是基于市场化转轨以来不同国家绩效差异的表象而对经济转轨过程的一种经验论认识。它忽略了同样作为一种制度变迁过程的,经济体制转轨的初始条件,从而割裂了转轨国家在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组织与制度的演化过程。随着转轨经济市场化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基于“转轨方式决定论”思维进路的“激进”与“渐进”的两分法已经不足以独立地解释经济转轨问题的全部。而基于“中国模式”的研究视角尽管能够结合中国市场化改革与经济增长的现实场景而对渐进式的转轨过程进行较为直观的解释,但作为经济转轨的特殊性个案,“中国模式”则无法对其它转轨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客观全面的分析框架。本文以转轨经济学为选题语境,综合运用转轨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比较体制研究等相关经济学科的理论研究方法,在对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改革和转轨的历史主义的制度分析基础上,主要就这些国家经济体制转轨的不同模式展开比较研究。为了突破以往类似的许多研究中对相关问题形成的错误的思维定势,本文以时间为主线对不同转轨国家从计划体制的形成到现今在后危机时代的制度改革进行了大跨度的历史回顾。其中包含了对这些国家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差异性所进行的考察;市场化转轨初期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转轨政策的比较;市场化转轨与全球化接轨互动过程中的战略选择和后危机时代持续改革与转型发展的探讨;对转轨国家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的形成与演化的重新认识,并基于长期、动态的视角对转轨绩效进行的客观评判;以及对转轨经济的政府职能转型、腐败治理和政治发展等问题的关注。笔者希望借助对上述问题的分析,通过“转轨——接轨”与“转轨——发展”的双重视角,系统阐释转轨国家在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中转轨模式的差异性及其动态演化过程,进而更全面、清晰地理解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转轨国家在经济改革、转轨与发展中形成的特定模式和路径。笔者坚信,本文的分析将在不断丰富转轨经济问题研究的同时,也对转轨国家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全文一共分为七章,每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是导论部分。首先通过对前苏东国家与中国自转轨以来市场化改革与经济发展的简要回顾来引出本文研究的主题。其次,是对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探讨。最后,就本文的选题语境、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是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部分。由于本文对经济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主要基于一个历史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所以,笔者围绕经济学研究中不同学派和代表性学者对制度问题的分析或制度理论展开概括性地回顾。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有关经济体制转轨研究的主要国内外文献分门别类地进行系统梳理,进而为后文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叁章主要对转轨前的这些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计划体制进行深入研究。笔者围绕对不同计划体制及其改革过程的分析,指出这些国家经济转轨初始条件的差异所在,并以此为研究出发点,进一步挖掘转轨国家从“计划”到“市场”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与转轨路径选择背后深层的制度因素。第四章围绕经济转轨的驱动机制、遗传与选择机制,以及市场化转轨初期不同国家采取的具体转轨方式和政策来综合比较经济体制转轨的不同模式。笔者根据前苏东国家与中国在市场化过程中不同的转轨方案与制度安排,结合当时转轨经济的具体情况,对激进式转轨的“休克疗法”,以及以“双轨制”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与“中国模式”等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认识与思考。第五章以“转轨——接轨”为研究视角,一方面,详细介绍市场化转轨与全球化接轨互动过程中转轨经济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战略选择,并进一步阐释不同的市场化转轨模式对这些国家的全球化发展战略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全球后危机时代的大背景,在具体介绍转轨国家应对和处理全球经济危机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的同时,深入剖析这些国家在市场化改革、经济结构与发展方式上存在的各种问题。第六章以“转轨——发展”为研究视角,基于对转轨国家在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的动态演化分析,以及市场化以来这些国家长期转轨绩效的客观评价,深入探讨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路径对转轨经济长期增长的具体影响。此外,笔者对转轨国家的政府职能转型、腐败治理、市场化与政治发展等议题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进而寻求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与其未来发展和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七章是对本文研究的总结与评述。笔者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上,详细给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基本观点,并对以往研究存在的一些偏见和误解,以及有关转轨经济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共识或一般性的政策建议进行了评述和展望。最后是对本文可能存在的理论创新与不足之处的总结和归纳。

宋思曼[10]2013年在《国家中心城市功能理论与重庆构建国家中心城市研究》文中提出国家中心是一个大国范围内能级最高的中心城市,在全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发挥引领、集聚、辐射、控制、影响和带动的作用与功能,在国家战略布局中是区域发展的空间支点,是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重要门户。国家中心城市是基于国情与国家战略中国特色的城市等级规划概念,是对中心城市经典理论和世界城市理论的发展。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的本质是实现其特定的城市的功能。国家中心城市的主导功能体现为“1+3+1”的结构体系:政治功能是关键因素,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是主要内容,枢纽功能是基础。本论文以全球的开放视野,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提炼和总结了五大主导功能的概念内涵、作用原理和发展特征,提出了普遍意义上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实现的路径,初步构建了国家中心城市的功能理论框架。论文围绕“1+3+1”的功能体系建立了评价国家中心城市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有助于国家中心城市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与科学化。重庆是我国内陆地区唯一的直辖市,其地缘特征、特殊市情、规模基础、国家战略的特殊地位和后发型成长优势,都使重庆构建国家中心城市的道路存在与其他沿海地区国家中心城市较大差异性。论文研究并提出,重庆构建国家中心城市要在政治功能上充分发挥政策优势、策划发展重点,在经济功能方面结合传统工业城市和农村区域面积大的特点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叁次产业发展的结构目标和方向,在社会功能方面要重视人口规模集聚与人口结构优化的路径,在文化功能方面重点完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文化及其产业发展规划,在枢纽功能方面突出构建内陆联通世界的交通与信息网络的开放策略。

参考文献:

[1]. 寻找通往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路径[D]. 任丽梅. 中共中央党校. 2003

[2].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D]. 费友海.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3].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D]. 刘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4]. 农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制度经济学分析[D]. 韩冰华. 华中农业大学. 2005

[5]. 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D]. 刘新林. 武汉大学. 2016

[6].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的珠江叁角洲港口资源整合研究[D]. 谢凌峰. 河海大学. 2005

[7].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研究[D]. 杨振强. 中共中央党校. 2017

[8].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9]. 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D]. 刘洋. 吉林大学. 2014

[10]. 国家中心城市功能理论与重庆构建国家中心城市研究[D]. 宋思曼. 重庆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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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通往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路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度创新及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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