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伦理学视阈下基因编辑技术的挑战与应对
盛苏敏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63)
摘要: 基因编辑技术作为现代生物医药的最新研究成果之一,在给人类诸多不治之症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伦理观和法律观产生重大冲击。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可以从法伦理的视角出发,深入分析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难题和法律困境,如科技风险对于法伦理学基本原则:良知原则、人权原则、公平原则带来的挑战,并有针对性地给出法伦理学的应对建议,以期在技术发展与伦理法律传统之间保持动态均衡,实现人类社会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 法伦理学;基因编辑技术;技术风险;法律应对
2018年11月26日,国内各大媒体爆出一则震惊世界的新闻:来自南方科技大学的贺建奎教授宣布,名为露露和娜娜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诞生。这对双胞胎的父亲呈HIV抗体阳性,母亲为HIV抗体阴性,经过此对夫妇的同意,为防止其后代遗传其父亲的艾滋病阳性基因,因此将其基因序列进行了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1]。但是,此举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基因编辑这种新兴的生物医学技术冲击了传统的人类对于基因的认识,同时也对现有法律制度和伦理制度造成巨大挑战;第二,此种基因编辑技术正如转基因食品一样,其安全性始终存在巨大的争议,可能会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对婴儿未来的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引发一系列争论。英国弗朗西斯·克里克研究所的科学家罗宾·洛弗尔-巴奇认为此次事件不是科学史上的突破而是倒退[1]。
法律对于此次争议应该保持怎样的态度?法律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和兼具伦理价值取向的道德法则①,如何在基因编辑技术这一新生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做到强有力地化解和平息现有争议,科学地规范并指引其前进的方向,是具有理论和现实双重意义的价值命题。
干式变压器接近负荷中心,往往被装设到户内。变压器正常运行时,特别是长时间或过负荷工作后,由于自身壳体密封较好或工作环境温度较高,变压器产生的大量热量无法迅速散出,使变压器温度急剧升高,加速绝缘老化甚至可能使变压器受到损坏,严重时导致上级供电系统全停。为了保证变压器在运行时绕组及铁芯温度保持正常,温升在合理范围,需要对某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变压器进行冷却系统改造,保证变压器的工作温度在其工作范围内。本文介绍了变压器的冷却系统现状及其温度高的原因,并对变压器冷却系统方式做了进一步探讨,阐述我厂在干式变压器冷却方式改造中的成功案例及效果。
一、基因编辑技术多元原则的冲突
基因编辑技术是指对特定基因进行有目的删除、替换、插入等操作,通过改变遗传基因序列而消除某些致病基因或者赋予基因新的功能和表征,未来甚至可能通过改变基因创造新的物种[2]。具体而言,人类的DNA是一个长长的双螺旋链条,基因便是链条的组成部分。这些基因通过不同的排列组合,形成不同的基因表型。这些表型和片段决定了我们身体类型,并通过诸如毛发颜色、肤色等性状表现出来。假设某些基因的排列顺序发生错误,人类就会患上某种不可治愈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国的科学家们都致力于缺陷基因修复的研究。研究者通过蛋白质或者RNA锁定目标基因组,瞄准问题或者致病基因,然后敲除它们[3]。目前,基因编辑技术主要分为三大技术手段。分别为ZFN、TALEN和CRISPR/Cas9②。简单的组成成分和设计上的简单使得CRISPR/Cas技术一经发现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重视。目前已经在多种动物身体上成功实现靶向基因修饰,其中包括猪、猴子等大动物[4]。此次贺建奎教授所进行的基因编辑婴儿试验就是使用的Cas9技术。其 “魔力”很大层面来自于其在疾病治疗领域体现出的无限潜力,包括构建衰老模型、编辑艾滋病病毒、剪切乙型肝炎病毒等,尤其是成功编辑T细胞,这为治愈自身免疫疾病、艾滋病、乙型肝炎等多发性疾病或者遗传性缺陷提供了新的治疗途径。在 “第一杀手”癌症的研究领域中,Cas技术更是大放异彩。研究人员已成功利用Cas技术鉴别和筛选癌症相关基因,精准控制基因表达,构建癌症模型…… [5]。
正如其他先进科学技术一样,基因编辑技术也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关于基因编辑技术是否可以应用于人类的利弊分析,主要有两个主要观点:第一是主张全面自由地进行基因编辑的 “自由主义优生学”,自由主义优生学不同于纳粹时期的种族灭绝和屠杀,此种自由主义优生学是不限制孩子自主性的基因增强 [6]。以约翰.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根据罗尔斯 《正义论》中所论述的:一个人拥有更大的自然天赋,是他追求完美人生的关键所在。因此将基因编辑技术运用到遗传缺陷的治疗上,更有利于遗传病携带者生育权的实现,也有利于其后代生命权人格尊严和其他权利的实现;法哲学家范伯格主张:身体健康、身体完整且功能正常,没有肉体的痛苦或缺陷、具有较为正常的智商、具有稳定的情感表达能力等,是人类的最低限度的利益,又称为福利性利益 (minimal but nonultimate goods),假设基础的福利性利益受到损害,不可避免的会影响人生其他价值的实现,比如推动社会进步,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等终极性利益,由此得出对于孩子的缺陷基因进行编辑是有利于利益实现的,此外,健康的后代有效节约了公共医疗资源,社会保障资源,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有利于促进人类的共同利益,根据拉兹的权利正当性理论,对于缺陷基因的编辑修补,是正当而应予以保障的权利。第二种是以欧盟主要国家为代表的绝对禁止观点,欧盟认为,基因工程在人体上的运用违反了科技伦理和对人尊重的基本原则,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人权,认为改变遗传基因的试验是人类在充当上帝的角色,会为制造 “转基因婴儿”打开方便之门。欧盟绝对禁止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基因编辑所可能隐藏的科技风险上。英国社会学家吉斯登认为,尽管发展科技的主要目的是在致力于防范风险,但是其却常常置我们于无法预料的危险之中。
以上两种观点虽然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自由主义优生学只关注基因编辑所可能带来的利益而忽视科技改造人类过程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欧盟为代表的绝对反对观点着重强调科技运用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拒绝科技可能给人类发展带来的任何机遇,也是不可取的。本文综合两种观点,主要从法伦理学出发论述基因编辑技术在利用时可能蕴涵的科技伦理风险,并对如何应对科技风险提出可能的解决措施。
二、挑战:基因编辑技术的法伦理学争议
法伦理学是法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之所以将两学科进行交融,是因为现代社会法治的发展不仅仅是社会规范的简单罗列,更需要兼顾对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与思考。尤其是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更需要加强法制的人性基础、道德价值的研究与建设,要将法伦理学的良知原则、人道原则和公平原则运用到研究中去。在基因编辑技术层面,讨论是否将其应用到人体试验时,将法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作为具体的参照标准具有独特的社会价值,也符合社会的客观需要。
(一)运用良知原则严控技术风险
行业自律 (self-regulation)和监督也是规避政府行政干预行为不错的方式。在一个趋向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如果政治试图对其他领域强加调控,不仅会对行业发展造成激扰,也会起不到预先调控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即使政府宏观调控和干预成功解决了既有问题,他也会因突然介入而改变行业自身内部运作过程,很有可能导致新的更加严重的问题。相反,进行自我规制的决策是被规制的群体自主做出的,从行业内部进行调控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保障规制的可靠性和行业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可以有效调动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行业内部自我规制,相比政府调控更具有准确性和独立性,也更符合事物本质,不仅节约了国家监管成本,而且能达到较好的规制效果 [9]。
本文以肇庆广宁地区的实际配电网情况出发所建立的暂态录波式配电线路监测系统预期建设成果包括四个部分。其一为实现对10kV配电线路实时状态信息的及时监控;其二为实现对故障位置的快速定位,实现快速恢复供电;其三为实现对配电线路设备的监控,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其四为实现对线路负荷、设备在线率等实时监控。
在基因编辑领域中,即便CRISPR/Cas9技术能修复某些具有缺陷的基因,但却可能使某些正常基因功能失活或错位,从而导致其他基因突变,产生新的遗传缺陷,这就是科学家所担心的脱靶效应。在现阶段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基因编辑尽管是针对一个或几个基因片段进行改造,但任何脱靶都不可能只局限于被编辑的特定基因而是很有可能会对整个人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在此案例中,尽管贺建奎教授团队承诺将对 “露露”和 “娜娜”进行十八年的跟踪监测,但是这远远是不够的,假设基因编辑对人体生殖系统有损伤,那么脱靶效应将会在20~30年才会显现。
作为当然监护人的父母,是否可以替代未来的孩子作出这一重大决定,在法伦理学上争议点在于孩子对于是否进行基因编辑是否具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在现有的法律和伦理的制度框架下,父母对于孩子的权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在人身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管理教育的权利和法定代理权; (2)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未成年子女和未出生胎儿的财产份额的管理权。但是法律并未授予父母给未出生的孩子选择基因的权利。因此,基于个人对身体权和自治权尊重原则,即使是父母也应当尊重将要出生胎儿的知情同意权③,此种知情同意应当是完全同意的,而不是在胁迫或者不当影响之下做出的。随后,此种绝对的人体自治权被伦理学界和法学界予以认可,被认为是生命伦理学四大原则之一自主性原则的具体体现,美国1973年颁布的 《病人权利法案》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胎儿作为未来独立的权利主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父母只有权对胎儿的纯获益权利进行处分,例如对继承遗产的保管权等,对于按照父母意愿进行基因编辑尽管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是人权主义立法精神,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基因编辑实验,父母显然不具有处分权,尽管一般而言父母总是基于子女的利益而做出决定。但对未来主体人格尊严和权利的承认、尊重和保护具有社会利益。在中国对于基因伦理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的前提下,应当借鉴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对于人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当科学试验和研究与具体的人权相冲突时,对人权的保护应当是第一位的。
事实上,我们对人体基因结构和功能等方面的认识仍然有限。在人体基因治疗方面,基因编辑技术本质上是一种 “对症下药”式的精准医疗技术。对缺陷基因的定位筛选是这项技术应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人体基因复杂多样,具有基因性多态性个性化等特征。也就是说尽管人类99%的基因构成一致,但仍有1%的个体差异。如果致病基因存在个体差异,且差异被忽略的话,那么对某一特定的基因位点进行剪贴和粘连,很可能会导致正常基因失活,而真正的致病基因未得到编辑,即造成非目标的切割效应。这将降低其精准治疗的总体效率,并造成额外的损害,这是基因编辑疗法的下游效应之一。科技伦理的原则之一就是:如果对技术的利用可能会给环境或者人类的健康安全带来某种严重的或不可逆的伤害,那么,科技工作者们要充分发挥善意原则,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尊重他人权利,禁止利用学科壁垒滥用权力,私自进行基因编辑实验。若面对难以控制的风险,对人体实施基因编辑技术无疑是对于人类生命权和健康权极大的损害。
(二)基因编辑对人权原则的挑战
人权原则的体现之一就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都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以自己的方式展示生命,表达自我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其尊严所在。在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的具体场景中,孩子还未出生即被查出具有某种基因缺陷引起的病症为典型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借助于基因编辑技术,对有缺陷的基因进行编辑修复调整,但是此技术还存在较高的脱靶率,脱靶之后的基因会走向何处,是否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现有的科学技术是无法预测和防范的,因此对于未出生的孩子来说是一场生死考验。
1.2 实验主要试剂与试验方法 主要试剂:兔抗人EGR-1多克隆抗体和兔抗人HER-2多克隆抗体购自美国ABclonal公司进口,浓缩DAB试剂盒购自北京中杉金桥生物公司。
针对InSAR干涉图局部噪声斑块情况,对噪声集中的区域先进行掩膜滤波处理,最大程度保留噪声集中区域的真实相位,然后利用多次迭代的解缠算法对掩膜滤波区域进行填充,保证较大噪声处的误差在解缠时不被传递,保持与原相位拟合.
不仅在基因治疗方面,在某些基因编辑技术的正面利用方面,例如基因增强,也涉嫌侵犯了子女的选择权和自由权[7]。此种选择是基于父母以其现有的对人生的价值和意义的理解为未来的孩子做出了选择。这种选择不仅是自私而独断的,而且没有体现出对独立自由个体的平等尊重。人区别于动物的最大不同在于人具有自我意识,表现为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是有身份和尊严的,是可以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而是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支配。只有基于人们自己的选择而自由行动时,其行动才具有了原创性的价值。
2.1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各指标的基本信息贵州大学2017年男女生体质健康测试各指标的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见表3,其中总分=BMI指数得分*0.15+肺活量得分*0.15+50m跑得分*0.2+800m/1000m得分*0.2+立定跳远得分*0.1+坐位体前屈*0.1+一分钟仰卧起坐/引体向上得分*0.1。
2.发挥行业自律的监督作用。现代社会已形成为政治、科技、经济、法律等完整成体系化的子系统,各个系统之间存在其他行业难以渗透的行业壁垒,在运作上十分封闭而在认知上又相对开放,为使各个子系统之间健康发展,满足其监督和规制的行业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基因编辑监管乱象对社会公平的挑战
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并在现实中进行了多方面的适用,一项科学如果发展到具有实用性的层面,就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规范,正如德国法律哲学家考夫曼 (Arthur Kaufmann)所认为的:科学回答的是,什么是能够做的,而伦理学与法学要回答的是,什么是可以做的。在自由主义优生学代表人物德沃金看来,一个人的生命潜力应当被最大程度地实现,因此政府应当让人们自己做出决定,自由地进行基因编辑,改造 “不完美”的基因,以确定他们自己生活的成功范围。按照德沃金的思路,自由主义优生学实际是把基因控制的权力由国家转移到公民自身,并合理化为一种权利,此种不加限制的自由思想,会对人类总体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社会中在财富和权力占据优势地位的人会更易得到基因改良,普通大众没有机会享受这些技术,势必导致社会利益的不公平分配。
情况 6.1 若f3(v)=0,此时最坏的情况是v点关联8个6-面,v的邻点全部为3-点且这些3-点均关联着一个三角形。由R1,R2.1,R3.1或R3.2或R3.4得
为一项革命性的生物技术——基因编辑技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国家层面的伦理标准和规范出台,与该技术相关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与此同时,国内各大生物实验室基因编辑项目研究正在不断展开,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那么很难保证该技术不被滥用。
科技进步使人的控制、利用自然物的能力明显增强,显示并提高了人的主体性以及人的尊严和价值,也使得人们因此有了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蜂拥而至,迅速充盈并冲击着人们的大脑,使人们良莠难辨。价值取向也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呈现越来越多元化的趋势,以致影响人们的道德选择与判断,甚至削弱人们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国家层面和科研机关应当尽早明确哪些研究应该得到支持,那些应该严守底线严格禁止,有力地规避伦理风险和社会争议。
三、应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法伦理学回应
(一)基本姿态——严格限制的基础上谨慎发展
每一个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都是以一种或几种理论作为论证基础,对于基因编辑技术的法伦理学回应亦是如此。功利主义是一种诞生于19世纪并被广泛接受的一种哲学理论,广泛地影响了法律制度和伦理制度的构建。功利主义由著名法哲学家边沁提出,他认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一种原理: “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任何一项行动不仅是指私人的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所实施的每项措施。”简而言之,如果一项行为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那么就是正义和值得提倡的。基因编辑技术由于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和技术未来发展走向的原因,对具体存在何种风险并不确定,对于是否利大于弊也并不确定。
世界上的事物大多具有两面性,在面对基因编辑技术时,应当认真评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益处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此外也应严格评估基因编辑技术存在的现实风险,2017年,美国科学院发布的 《人类基因编辑:科学、伦理以及监管》关于基因编辑技术试验的规定是:开展基因编辑试验必须有令人信服的治疗目的或者预防重疾或者重残的目标,在特殊规范的架构内并辅之严密的监管体系,才有被允许开展临床试验的机会;成熟稳定的技术是临床医疗的基本前提。不成熟的技术则无法满足临床试验的要求。因此,对于 “何时可以开展临床试验”这一关键节点问题,技术水平成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反观中国出现的基因编辑双胞胎试验,在目前对基因编辑技术所可能发生的后果难以预测的情形下贸然开展试验,伦理申请也是十分草率,甚至有报道称在伦理申请批准以前试验就已经开始很久了。目前基因编辑技术的人胚胎基因编辑仅处于基础研究阶段,相应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还远未解决,此时考虑临床应用的问题更为时过早。但存在风险并不意味着绝对伤害,各个国家应该在飞速发展的基因科技与保证试验的安全性之间找到理想的平衡点。既不能盲目地排斥科技的运用,又要避免科技发展的风险给人类带来的潜在危害性。因此,从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世界主要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基因科技发展标准,做到伦理原则共享,继而谨慎开展具体风险的评估。
(二)具体路径:构建四位一体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说话间,徐艺放缓车速,从街边往旁边一拐,慢慢地停在了胜利大厦在建工程楼下的围墙边。徐艺先下车拎了背包,张仲平也下了车,两个人顺着围墙找到了一个门洞,进入施工工地。
1.引入公共商讨决策机制。公共商讨 (public consultation)是一种温和基础的决策机制,即是指相关利益主体与科技人员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委员会,对专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提交讨论并作出决策的过程。公共商讨已经在多个领域被证明为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在基因编辑领域,不确定性的广泛存在使得科技风险预防愈发困难,因而在制定决策机制时应当保证各方利益相关主体围绕不确定的问题进行有效商谈,发挥公众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成相关研究的开展,使科技发展风险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水平。
在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政府对于一些诸如基因编辑等前沿科技知识的掌握处于劣势,追求竞争的社会主体手中掌握了大部分科技发展所需要的关键信息,国家和政府所掌握的专业信息和对科技专业问题的处理应对能力就显得相对滞后,并且由于政府更多从政治思维出发追求政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不会也没有能力从科学技术的专业角度出发判断科技运用所隐含的技术和伦理风险[8]。但是仅仅由专业人士对相关科技问题进行商讨也有一定弊端,原因在于专家可能会为了促进科技的发展而不惜代价,所以在组成委员会时应由科技专家和普通公众按照1∶1的比例遴选组成,避免任何一方因势力过大而在决策中占据优势地位,具体实施时,专家应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公众委员也应从有意愿的公民中随机选择,并设置相关的回避机制。
2017年,在北京“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向世界宣布:于2018年在上海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未来5年,中国商品进口规模预计达8万亿美元。
所谓良知原则,具体内在表现为与生俱来的恻隐之心和仁爱之心,外在表现就是明是非、懂善恶,不趋利,在基因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学科壁垒的存在,相关学者和专家几乎垄断了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因此,在国家监管出现空白或者漏洞时,要求相关科学家和学者应当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善意运用科技。
3.政府指导应对科技风险。与上述两个措施不同,政府指导是具有权威性和公利性的监督防范措施,也是对上述两个措施的补充。由于科技发展展示出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科技后果带有不确定性的特征,担负有防控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政府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科技风险的发生,政府的优势在于可以调动社会的有利资源快速找到后果不可预测性是如何产生和避免的准则,继而给释放出超强大力量的 “无人掌舵”的科技装上刹车和方向盘 [8]。否则科技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引发不可控制的连锁反应,给社会、经济和政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行业系统内部的自律监管以灵活微妙的特征成为人类基因编辑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总之,在现代社会,知识的专业性和行业壁垒的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显然不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政府自己就能承担的,它需要社会各方面对公共事务承担责任[10]。
在明确了基本的应对姿态后,我们应当脱离宏大的理论假设,回归到具体的制度建构中。法伦理学要求具体的制度构建不仅符合国家制定法的要求,更要符合人类共同的伦理要求。在目前的视野下,构建公共商讨、行业自律、政府指导和法律规制四位一体的决策和监督机制较为适宜。
但是这样的行政措施存在这样一种危险:由于政府认为任何科技行为都可能存在风险,很多风险都具有潜在的危害后果,因此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有理由受到怀疑和不正当的限制,相比以往针对已经发生的事件和具体的行为人进行规范的传统维护公共安全行政措施,预防科技风险的措施则面向不确定的风险甚至不确定的主体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在此种情形之下政府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会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确的威胁,进而导致行政权力不适当的扩张,对正常的科技研究的开展造成外部限制。正如贝克所说的: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其中包含了一种倾向,一种使预防危险的极权主义合法化的倾向,对现代社会的民主制度产生挑战。既要保证社会民主制度不受侵犯,又要防控科技风险,因此在政府调控方面存在逻辑上相互矛盾的目标,第一是建立健全预防监督机制,防止科技风险的渗透;第二又要防止行政权力的不适当扩张侵蚀科技发展的活力[11]。
4.完善科技立法。法律规制是机制构建中最后一环,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也是有效解决行政规制过程中行政权力不当扩张的有效措施。目前有许多呼吁立法的声音,要求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来规制基因编辑技术为代表新型科技的发展。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基因编辑技术而言,我们应当保持立法的谦益性。法律法规应当是明确的、稳定的和面向未来的④。现有的科学水平并不能认清基因编辑技术的全部,更不能准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谈及对基因编辑内容方面的立法显得过于草率。因此法律不应试图一以贯之地以同一内容调控整个社会,而只能规定在组织和程序上如何运作,通过此种法的设计,促进和整合社会 “受规整的自治”。具体而言,在进行科技立法时,应当效仿德、日国家,立法权并非由国家垄断,而是以多种方式制定法律,鼓励倡导推动相关的科技协会和组织制定内部章程和规范,在国家法的层面上对其效力进行承认和保障。此外,由于将具体立法权下放到行业协会,难免会出现立法水平和规范内容良莠不齐的情况,因此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当具体规定何种级别的组织对于何种具体事项有制定规范的资格,在制定具体规范时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等宏观指导内容。
行业内部自我规范立法是行业自律的规范化,是基于双方的自发自愿制定规则,不仅节约了国家立法成本,也避免了国家立法所带来的法律实施过程中与行业内部系统不兼容而出现的资源浪费,也易实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中,应该根据特定事实关系、对现状的具体掌握情况、对事物发展的目的立法,并应当对立法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评价,立法既不是单纯地反映多数人意志,更不是立法者的恣意决断。
科技发展会 “废除所有的传统和符号,尽管这些传统能够带来稳定和秩序,它也会重新讲述一个关于科技和消费美梦的故事。”[12]基因编辑技术正在逐步从实验室中走向商业化医疗机构,将要从专业期刊上一系列拗口的专有名词变成商家精美画册上诱人的宣传标语。当我们畅想基因编辑技术的美好前景时,更需要关注它对现有伦理和秩序所带来的冲击。 “如果法律故步自封不能与时俱进,只会带来更多的不合理秩序”[13],作为蕴含伦理性因素的法律,面对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公共商讨、行业自律、政府指导和法律规制四位一体的决策和监督机制,需要及时给予回应。
注释:
①关于法律本体究竟是什么的命题,学界主要分为分析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两大流派。本文以自然法学的观点为依据,认为法律中蕴含道德因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②近年来,多种新型高效的DNA靶向内切酶被发现并投入应用,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为锌指核酸酶、类转录激活样效应因子核酸酶、规律成簇间隔短回文重复序列系统。本文将运用这三种DNA靶向内切酶的技术简称为靶向酶的缩写。
不过,学习典型经验,问题还是有一些。有人直言,典型经验看上去很好,但不适合在本地推广——“听说村里每年要给保洁公司交10多万元,我们县里财政吃紧,肯定没有这么大的支持力度。”“我们那儿地处深山,交通不便,垃圾车从城里开进来就得一个多小时。”
③知情同意权具体表现是:必须披露医疗措施的目的、性质、手段、可能具有的风险,副作用以及医疗措施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和生活方式所造成的影响,使患者能够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接受医疗措施和在何种程度上接受的决定,如果患者明确表示反对,无论医生医术多么高超、多么为患者着想,治疗结果对患者多么有利、甚至挽救了患者的生命,医生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④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提出的法治八项原则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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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183(2019)03-0052-06
收稿日期: 2019-02-23
作者简介: 盛苏敏 (1994-),女,山东济宁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
[责任编辑:姜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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