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皮罗心理人类学社会控制观述评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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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尔福德、E、斯皮罗是美国加里福利亚大学人类学教授,美国当代著名人类学家,在心理人类学的领域里独有建树。他对社会控制问题从心理人类的观点出发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社会控制”,正如这个词语字面上的意义,一般被理解为“社会所进行的控制”。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社会与个体,前者被认为是主动的,而后者是被动的,两者是根本对立的。如果社会控制仅仅是个体受到强制的过程,一切就变得十分简单了,有效的社会控制也就容易实现了。从历史的事实看,社会控制的实际效果与社会所施加的控制并不是成正比的。在一定时期,就会施加最严厉控制的时候,都可能是社会控制彻底失效的时候。

社会控制的实现,表现为人们的行为与社会所要求的规范保持一致。斯皮罗的研究正是从这里开始的:人为什么会采取与社会规范一致的行为?

一、人类规范行为产生的原因

人类为什么会采取与社会规范一致的行为?以往的回答是社会约束的观点。依据这一观点,社会成员对社会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是因为社会积极的或消极的约束一奖励和惩罚。斯皮罗指出,尽管社会约束是普遍采用的手段,但是以为规范性行为主要通过此种手段获得的观点,都是建立在两种错误假定基础上的。一是卢梭主义者的观点,认为文化必然是一种对个人的约束。另一种观点是文化超机体论,认为规范仅存在于文化遗产中,而非内化于社会成员之中。这显然是文化决定论的观点;人是文化的产物,人之所以遵从某种规范,仅仅因为他是该文化的一个成员。因此,规范行为是社会制度决定的,与人格因素无关。也就是说,人格是受社会制度影响的,而它对社会制度却不能发生影响。斯皮罗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社会制度与人格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等的,也就是说是交互影响的。诚然,人格受到社会制度的影响,但是反过来制度也受到人格的影响。尽管必须承认社会约束对规范性行为有重要作用,但人之所以愿意与社会要求保持一致,也是因为社会的某种方式满足了个体的需要。这样一种社会与个体相互作用的观点,是一种功能主义观点:一方面社会制度发挥着满足个体需要的功能;另一方面个体在满足自己需要的活动中也发挥着维护社会制度的功能。这是一种双向反馈的关系:社会通过人们对社会规范的遵从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人们从遵从社会规范的过程中也获得自身的满足。所以,人们服从社会规范,并不仅仅是社会强制性的力量,而且是因为人格的因素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明确地讲,就是个体的需要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社会正是借助于个体对自身的目的追求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规范性行为是社会要求与个体需要之间达成的默契。

如此,则社会的控制因素不是直接地控制人的行为,它必须以人格因素为中介,间接地达到控制的目的。因此,外部的社会控制因素仅仅是一种动因。斯皮罗认为,社会控制以人格因素为中介达到控制的目的是通过三种途径实现的。这三种途径即三种社会控制方式:①外部文化动因的,或外部控制;②内在文化动因的,或内部控制;③内化文化动因的,或内化控制。

二、外部文化动因的控制

所有的社会都有一定的规范,都用一定的手段(奖与罚)来维持这些规范。尽管,具体的奖罚手段因社会不同而有差异。社会约束的确是一种很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是社会约束实现控制的目的,是强制性措施本身的作用吗?不是。舆论的压力和法律的制裁会使一个小偷放弃偷窃的行为,但这里有一个条件,这就是让小偷感到这一否定性的社会约束措施让他感到痛苦。如果这些措施不使他感到痛苦,那么社会约束措施本身是不能使他放弃偷窃行为的。这就是说,社会约束并不能直接地规定人的行为,它仅仅是一种动因。这一动因完全来自于外部,斯皮罗就称为外部文化动因。

行为主义者认为“驱力”是人的行为的根本动力,即人的行为的发生是为了降低驱力(如饥饿等所产生的紧张与不适)。人的行为方式的建立就是一种“尝试一错误”的过程。当个体在驱力的推动下努力寻求一种满足的目标,在反复尝试之后,找到一种成功的方式。当一种客观事物能够降低个体的冲动,满足要求,在多次反复之后就会成为行为的目标,从而一种行为模式建立起来。

斯皮罗指出,这种心理模型的解释并不完全适用于人的规范性行为。因为规范性行为不是通过个体“尝试一错误”而获得的。任何一个时代的规范都是从文化遗产中获得的,是从前一代人那里继承下来的。社会制度是一个规范体系。社会规范是强制性的。正是规范行为的这一特征使得许多社会学理论家认为,规范性行为是社会文化决定的,与个体因素无关。

斯皮罗不认为规范性行为的学习与“尝试一错误”过程是一回事,但是他肯定了驱力的作用。他认为只有当社会约束手段成为个体的目标时,社会约束才能发挥作用。就是说,只有个体把社会约束的手段一奖励与惩罚,作为自己行为目的(获得奖励与避免惩罚)个体才会使自己的行为与社会保持一致。又由于奖励与惩罚是由他人,而不是行为者自己控制的,因此,社会约束作为一种文化动因,称之为外部文化动因,这种类型的社会控制称之为外部社会控制。

斯皮罗所讲的外部社会控制与一般的社会学家的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一般的社会学家看来,外部社会控制是规范行为的直接原因。社会约束是规范行为的充分而必要条件。斯皮罗则认为社会约束仅仅是规范行为的动因,因此它是规范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即,社会约束并不一定导致规范性行为,它只有通过对个体心理和作用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

斯皮罗也不认为外部社会控制是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他认为外部社会控制只有在解决激烈的个人与个人或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冲突时才显得特别重要。

三、内部文化动因的控制

斯皮罗是从两个方向来看内部文化动因的:一是个人动机与显性社会功能,二是个人动机与隐性社会功能。

(一)个人动机与显性社会功能。诚然,社会规范是存在于文化遗产之中代代相传的。从表面上看它似乎不可能直接为个人的需要服务。但是斯皮罗认为,规范行为的社会文化制约性,或先定性,并不意味着规范行为不能满足个体的需要。规范行为并不是对个体需要的否定。它仅仅是限制了人的满足个体需要的方式。事实上,人的本能性的行为是有限的,人的大量的社会性行为都是后天获得的。人的这些社会性的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都是从特定的文化中获得的。这就是儿童教养的功能。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儿童不仅获得了那些社会性的需要,而且掌握了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正是因为人的需要及满足需要的方式大多是后天从一定的文化中获得的,因此,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用“需要”比用驱力更合适,需要满足的模式驱力降低的模式更合适。譬如,人在饥饿感的驱力的推动下,产生了吃的需要,但是降低饥饿的驱力对人来说,则可有不同的方式,不仅有人类已品尝的各种各样的食物,还有不同的就餐方式。当你饥饿时,你可以吃米饭,可以吃面,可以吃猪肉、羊肉等等;你可以用中餐,也可以吃西餐,等等。但是在一些民族中有饮食的禁忌。如印度教徒视牛为神物,因此不食牛肉。这不仅仅是在一种文化中禁止食用它,而且食用牛肉这种意念就会令他们作呕。就人的行为来看,降低驱力的确是人的行为发生的原因,但它并不是人的行为发生的充分的解释。当一种文化所规定的目标成为个体的追求对象时,人的行为就不是驱力的作用下发生的,而是这些文化目的起了动机的作用。当印度教徒把牛当作神物来敬奉时,那么为牛让路甚至可以不惜献出生命,更不要说吃牛肉了。

从社会中人们的角色行为方面来看,人的需要与文化目标的一致性就更为清楚了。譬如,军队的作用在于维护国家的独立与安全,一个军人把军队的这一作用视为自己的人生追求。这时社会的目标也就是他个人的目标。这个人承担军人这一社会角色正是为了达到维护国家独立与安全的目的。角色的社会作用与个人的需要实现了一致。个人的需要与社会的要求实现了一致。从行为者的意图看,他的行动是从社会需要出发的,但是把社会需要当成自己的需要,无意中也等于满足了个人的需要。以图示:

显然,这里角色的社会作用内化为个人的需要,但这并非说人们承担一种社会角色并按角色规范行事都是因为角色的社会作用已内化为个人的需要。即便如此,角色的社会目标仍然可能与个体的需要达成一致。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角色的个人作用与社会作用实际上是一致的。还是以军人队为例。一个战士可能没有把军人的社会作用内化为个人的需要,但是个人与社会共存这样一种休戚与共的关系,仍然会使他发挥一个战士的作用。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必须去维护社会的利益,尽管他是从个人利益的目的出发,但他承担了社会角色,无意中实现了社会的目的。还有一种情况,角色的个人作用与社会作用没有上面那种一致的利益的关系,但是社会给予某种社会角色的报偿会成为个人的需要。在军队中有军阶的升迁和其它荣誉,一个人选择军旅生涯也会出于这一目的。从个人的目的出发而实现了角色有社会作用。这样情况下,角色对于个人的作用,显然也是有意图的,而其社会作用也是在无意中实现的。以图示:

(二)个人动机与隐性社会功能。斯皮罗认为所谓显性功能是指角色的行为的结果能被社会成员意识到。这里应注意“有意”、“无意”与“有意识”、“无意识”是有区别的。前者“意”是指“意图”,即对一目的的追求;后者是指“意识”。所谓隐性功能,是指承担某种角色所实现的实际社会作用一不管是有意发挥的社会功能,还是无意实现的社会功能一未被行为者意识到。斯皮罗认为,隐性社会功能比显性社会功能更重要,它更能说明人格因素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

斯皮罗认为人的行为的动机并不是有意识的,动机也会处在无意识的动机实现的,人的动机之所以会处在无意识之中,而隐性社会功能正是由无意识的动机实现的。人的动机之所以会处在无意识之中,是因为在一定的文化中人的一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一种文化不仅提供了一些满足个体需要的方式,同时也禁止了一些满足需要的方式。因此,人们有些动机没有表现出来,并不是它们消失了,而是他们被禁止了。譬如,亲表兄妹结婚,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是禁止的,但这并不表明人没有这样一种动机。这样的动机被禁止了,但它仍在顽强地寻求表达,它与社会规范抗争。如果抗争的结果是个人的动机胜利了,其结果自然是违反规范的行为。如果规范胜过了动机,动机就被压抑而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意识状态中的动机仍然在寻求表达,它或者表现为变态行为,或者以幻想的形式(白日梦与夜梦),也可通过文化创造的方式(艺术与科学工作等),最重要的是这些无意识中的动机通过社会所认可的角色行为来间接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是斯皮罗所重视的隐性社会功能。

人们承担一定社会角色并按角色规范行事是社会稳定有序的重要条件。但人们承担一种角色并按角色,规范行事并不是因为社会强制性的要求,而是因为角色满足了个人需要。这里个人的需要是指向社会文化所规定的目标的,所以称之为“内在文化动因”,它实现的结果就是“内部社会控制”。

四、内化的文化动因

内在的文化动因是建立在个人需要与社会要求一致的基础上的。然而个人需要并不是总能和社会要求达到一致。社会规范会同人自身的需要形成矛盾,而导致个人需要的挫折。譬如,在一个禁食牛肉的社会里,一个人如果在仅有牛肉可以充饥的情况下,可能宁死而不食。再如,个人的欲望也会与社会角色的要求发生矛盾。如,人人都希望有一个清洁的公共厕所,但很少有人愿意做清洁工。在这个例子里个人的需要似乎不再发生作用,唯一能使人遵从社会要求的办法似乎就是强制。但斯皮罗认为,在内部文化动因的条件下,人的角色行为以人的本能要求与自我的需要为基础的。但是人还有超我的需要,即道德需要。如舍己救人的行为,舍己固然是与人的自然需要相违背的,但是“救人”成为个人的最大需要时,就可以不惜个人的生命。这种内化为个体需要的道德规范,就是“内化的文化动因”。通过这种方式所进行的社会控制是内化的控制。

一个产生了道德需要的人,就会产生违反规范应受惩罚的观念,一旦行为越轨,或是有超轨的念头,就会产生犯罪感,这就是“道德焦虑”。道德焦虑不是天生的而是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人们遵从道德要求,并不是因为强制,而是一个人的道德行为降低了人的道德焦虑。

斯皮罗的社会控制观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心理模式。它的核心思想是尽管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受一定文化制约的,但社会文化的因素并不能直接地发挥作用,它仅仅是规范性行为的“动因”。社会文化的要求只有在成为个体的需要与动机时,才可能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人的心理的社会性,也使得文化的要求可以成为人的心理要求。这就是为什么文化遗产得以继承和社会控制得以实现的原因。

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不能不考虑控制的目的能否与人的需要保持一致。社会控制虽然不否定人的需要,但规定了一定社会中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同一种需要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满足方式,但在一特定的文化中只有若干方式是得到认可的。人们按照这些规定的方式共同生活从而保证了社会秩序。由于满足人的需要方式的多样性,所以文化规定的生活方式有被突破的可能。又由于人的需求的积极作用,人也在努力以自己所向往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改变着规范。人的心理需求既是控制的因素,也是失控的因素。从外部控制方式来看,如果奖励的方式不能真正使行为规范者得到心理的满足,而惩罚又不能使越轨者痛苦,那么控制就会失效。从内部社会控制来看,人的一些动机是受社会制约的,但又不断的与社会规范抗争。如果社会规范被突破后这些动机不再受到禁止,它们就会为社会所接受。如果这是对人的正当要求的认可,这是社会的进步;如果是对不正当要求的放纵,这就是社会“失范”。从内化的控制方法来看,道德规范的内化是与社会的奖励与惩罚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道德的行为受不到谴责和相应的惩罚,而道德行为得不到真正的鼓励,道德规范就不会转化为个体的需要。道德教育就不能达到目的。道德也就失去了它的社会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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