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券市场论文,政府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的企业债券融资始于1984年,它的出现最初完全是企业的一种自发筹资行为。1987年3月27日,《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建立。自那时起,我国企业债券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其发展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期间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复杂过程,有过上世纪90年代初的辉煌,也出现了1994年、1995年的低潮。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人们对企业债券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其发行方式、利率设置等方面也正在向市场化方向迈进,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进一步提高,市场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一直不是很理想。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不能跟上形势的需要,相对于国债、金融债、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跛腿”和“短板”。2005年是近年来企业债券发行量最高的年份,也不过654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仅有3%左右,也就是说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所占比重高达97%,与股票发行额相比,企业债券也存在日益被边缘化的危险。从融资结构来看,截至2005年末,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券的余额分别为22603亿元,11650亿元和1692亿元,企业债券在债券总额中的比重不到5%,可见在债券市场中国债和金融债占绝对主导,见表1。
另外,我国企业债券还存在品种少,尤其是衍生品种稀缺,期限结构欠丰富,利息支付方式不灵活,市场流动性不够,换手率过低等问题。
二、政府行为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约
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政府的各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步伐缓慢。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债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在政策上偏向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发展,在制度上对企业债券实行了严格的管制。正是由于我国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实行严格而低效的管理体制,严重影响到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主要表现在:
1.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采用额度审批制。首先是对发行主体的限制。与银行贷款相比,中国政府对发债主体的资格审查控制更严、门槛更高,甚至有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方方面面的限制或歧视。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条件都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实际已发行的债券主体来看,基本上都是中央企业和具有市政背景的企业,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是在传统国有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成的,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在股利分配上有很多的随意性,与债券融资到期还本付息的硬约束相比,股权融资是软约束,成本低,发债的积极性相较之下并不急迫,且基本上集中在交通运输、水电能源、电信等基础行业。这样,那些其他企业即使信用再好、资产质量再优良、发展再有前景都不能发行企业债券。这样,最需要发债的企业拿不到发债指标,可以发债的企业发债意愿又不是十分强烈。从而大大影响了有实力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积极性,企业债券市场规模难有很大突破。其次是对发行债券额度限制。政府每年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做出总量安排和结构控制。根据每年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发展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等需要制定当年企业债券总体发行额度,并具体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以及各行业。在发行额度之外,即使企业有债券融资要求,也无法利用这种融资工具。政府还对各项债券发行规模的结构进行控制,每类债券层层细分,甚至可以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企业,从中可以看出明显而直接的计划控制。这种对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安排和结构控制贯彻了政府的政策意图,这种审批制度的实行确实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债券恶性膨胀,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它已经不适应企业债券市场的内在要求,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并不完全合理。
2.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管制。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但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限制已暴露出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40%的利率上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债券利率的弹性并无法区分不同的企业。不同信用等级的发行人为了吸引投资者都倾向于将利率定于规定的上限,所谓“就高不就低”。这样就使得风险不同的债券利率趋同,结果投资者无法根据企业债券利率的不同来判断企业质量的好坏。第二,企业债券利率管制使其与流通市场收益率水平偏差较大,现实中常出现利率倒挂。而且利率限制主要是针对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而设定的,因而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三,由于利率管制既不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发行人的信用水平,也未与国债利率形成基准的依存关系,因此每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就可能使企业债券的发行陷入停顿。总之,在严格的利率管制下,企业债券市场缺乏活力和空间。
3.审批机构多、环节多、手续繁杂、耗时长。我国目前发行企业债券仍然实行审批制,审批制使公司能否发债主要不取决于其资产质量、业务状况、发展前景和各家公司之间的融资竞争,而大多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倾向、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非经济因素。在实施审批的过程中存在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相关法律不能得到落实等问题。从表面上看,企业债券在发行前将受到“严格”把关,事实上这些“把关”很难做到对发债企业进行真正的把关。由于审批环节多,审批的部门多(政府多个部门会签),从发债立项到正式发行开始,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半,有的甚至在两年以上。这种过长的审批时间在客观上给债券发行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它不仅影响发行人的筹资计划,甚至还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错过市场机遇等)。多头管理的格局导致企业发债过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发债效率低下,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展进程和融资者的积极性。
4.对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限制。1993年实施的《条例》中规定“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公司法》第164条也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条例》第16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这虽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目前我国企业自有净资产总量一般较小,该规定给企业的债券融资带来了困难。因为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一样都具有规模经济的属性,从某种角度上讲,制约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债券筹集资金的积极性。
三、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
1.转变政府观念,摆正企业债券市场的地位。我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适当的政府行为对债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作用是巨大的。如果政府能够转变观念,摆正企业债券市场的地位,走出重视股票、国债,轻企业债券的认识误区,把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上议事日程,予以充分的重视,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逐步减少行政束缚。这样必将极大的释放被长期压抑的企业债券供求能量,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壮大将指日可待。
2.减少行政干预,变“政府管制型”为“市场取向型”。首先,放宽对发债主体及发债条件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在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控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应改变市场准入“一刀切”的做法,逐步放宽对发债主体的限制,降低企业的发债门槛,特别是要给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松绑,支持一些有信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发债融资。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加深,应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解决它们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放宽发行条件的限制,原则上允许只要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并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企业就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因此,建议政府取消企业债券发行人所有制类型的限制,让各类企业平等、公平地竞争债券市场资金,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其次,取消发行规模的额度限制,改审批制为核准制。随着市场化思路的实施,应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监管机构转变监管理念,只对企业合规性进行审核,只要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均应准许发行人的申请。不介入具体事务,不再做硬性规模约束和具体项目的把关,把企业能否发行、发行多少企业债券的决定权交给市场,至于债券能否顺利发行,则完全取决于投资者的判断及其投资选择。这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企业提高其经营水平的积极性,也可以使其成为真正的债务承担者,而且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债规模,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债券的市化。第三,取消利率上限限制,实现发行利率市场化。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市场性较强的金融商品,其利率应该由市场机制确定的定价方式来确定,即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及企业自身资信条件、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以及市场情况,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定适当的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报企业债券主管部门核准,而不能由行政计划来决定。因此,应首先逐步放松和取消对利率上限水平的限制,使债券的利率变动逐渐趋同于市场利率的变动;同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债券利率作相应的调整,把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同风险挂钩,以便使各发行主体的信用差别得到显示,提高企业债券应有的供给弹性和价格需求弹性,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约束机制。
3.放宽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限制。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面临着全面升级,很多企业面临着大规模技术改造;另外,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有大量的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行为,而并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是一重要渠道。所以,从市场化发展方向来看,应当逐步放宽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时,应允许其用于技术改造、调整债务结构、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公司并购或资产重组等其他用途。一句话,企业发行债券所募资金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用途,这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