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社会论文,伦理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的性质是什么?旧式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以“党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整合中国社会为现代社会,近年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中国社会是否仍是伦理社会?先提出“中国社会市场化的限度”问题,以“当今世界两大社会力量是市场原则和组织原则”判定,组织原则是市场化的限度所在。借用马克斯·韦伯“理性主义社会”一词,分析理性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性的,而在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性的,可以证明,中国社会不是理性主义社会。在对现代中国社会分析基础上,指出一个事实——现代中国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是党内关系和党群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不能单纯理解为政治关系,应当认识其经济意义,特别要认识其伦理意义。党内关系是现代中国社会主导性的社会纽带。伦理社会是中国社会的性质。
一些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学术角度指出过中国社会的伦理性质。[①a]这些言论对理解旧式中国社会之特性或本质有重要参考价值。可以概括他们学说中有价值的内核为: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
现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两件大事。一是1949年之后中国确立了共产党的领导,党的组织整合了整个中国社会——其一,每一个地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都建立了党委,领导该地区政府,也就是说,每个少数民族地区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整个中国社会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有了“物质上”统一的保证;其二,每个乡村都建立了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央的思想和政令可以通畅地、迅速地传达和贯彻到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中国农村几千年经过历次改朝换代未有根本变化的宗法制被彻底打碎,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组织成集体生产单位。这是中国亘古及今未有过的社会巨变,中国社会的结构与组织方式从根本上变化了。党的领导所标志的不仅仅是中国社会的政治现代化,而且也是中国社会的社会现代化。
第二件大事是1992年开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之前,市场思想已经迅速深入每一个农民的意识深处。中国人民创建了生气勃勃的经济繁荣。被历次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确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金钱关系”转变。不少人离开故土外出找钱,相当数量的农民不再关心他们的祖辈视为命根子的土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变成“袋里有存折心中不慌”——足见农民,至少东部地区的部分农民的本质正在发生变化。
中国社会曾被理解为政治社会,现在正被一些人理解为商业社会,在发生了上述两件大事之后,“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还能成立吗?
我们认为,中国社会仍然是伦理社会。当然,这是就“伦理社会”一词的本质意义说。[①b]
一、中国社会“市场化”之限度
首先要提出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市场化”有无限度?
不少人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扩大理解为“市场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贯彻市场经济原则。按这样的理解,1.“市场化”在经济领域是无限度的;2.“市场化”在一切领域也都是无限度的。然而,在中国社会,“市场化”事实上是有限度的。我们首先要回答的是:这个限度在哪里?
在西方社会,决定谁当董事长的社会力量是资本或曰所谓“市场原则”;而在中国社会,决定谁当董事长的主导性社会力量却是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或曰“组织原则”。在此还不涉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市场充其量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而且这作用不是无限的,组织原则保留适当时候出面干预的权力。这就是“市场化”的限度,或确切地说,“市场化”之限度是组织原则容许的程度。组织原则才真正是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力量。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概念的一个主要含义。“彻底市场化”的要求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意义。
二、中国社会不是理性主义社会
其次,我们要对上述现象提出理论上的解释,即说明,为什么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归根到底由组织原则起决定性的作用。
为此,本文借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一个术语“理性主义(另译“合理主义”),取其“目标上合乎理性”、“价值上合乎理性”二重意义之后者,加以修改、充实、讨论我们的问题。
人们在谈论一个社会时,通常不考虑该社会是否理性主义社会,也就是说,人们通常并不认为一个社会是或不是理性主义社会有重要意义,似乎一个社会可以很容易地从不是理性主义的社会转变为理性主义社会。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人们在谈到中国社会时,常常会不假思索地引用仅仅适合于理性主义社会的西方理论。西方社会是所谓理性主义社会,关于这一点,马克斯·韦伯有明确说法。韦氏还说到理性的社会主义。[①c]依韦氏学说,中国社会不是理性主义社会。这一点极要紧:如果这一论断成立,西方学术中的大量现成结论就不能直接照搬用于中国社会。
韦氏认为,在西方社会以外,没有理性主义的资产阶级,同样也没有理性主义的无产阶级。换言之,非西方社会中,无论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不是理性主义的。这是相当精彩的言论。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的理性主义劳动制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经验证明,在现代中国社会中,企业制度要淡化领导与工人关系中的理性主义因素,突出其人伦因素(或曰伦理因素)。[②c]再以“赚钱”目的为判据。“资本主义精神”之要义是以赚钱为“神的召唤”,一是以积聚资本为目的,或曰,以资本本身为目的;二是“赚钱”的道德性质或曰神圣性质。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神圣”一词的语义——其本质是精神的而不是出于对某种物质力量的畏惧。正因为如此,赚钱才能成为“至善”,而中国人赚钱的“目的”是“过好日子”,钱本身不是目的。所以在中国人这里钱也就不成其为永恒地增殖着的资本。严格地说,对中国人而言,钱只是手段而不成其为目的。
理性主义劳动制度的具体特征之一是科层制,即在这种制度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确定的规章规定,人们之间的工作交往不需要也不会有多少感情投入。这种特征可以称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遍化”了。在这个制度中,A与B打交道时,A不是与B这个具体的人交往,而是向B所代表的职务交往,或曰,与B在这个制度中的角色交往。这就是说,A与B的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A这个人,B这个人,二者之间的职务关系或在制度中的角色关系。角色关系实则是A与B之间的社会关系,它具有普遍性的形式或形态,即它已经被“抽象”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存在,并凌驾于任何个人之上。我们可以称这种情况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普遍性的中介实现。简单地说,在理性主义制度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或“有中介的”)。
在中国社会中,社会组织的一般形态都是科层制,但不难证明,其实际运行并不合乎标准科层制的要求。同级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合作态度”相当重要,也就是说,同事之间必须有许多面对面的交往,以及大量的感情投入。职务规定的行为一般都须通过良好的感情关系才能执行。这就是说,中国的社会组织中,“本来”应该是中介(其实这里“本来”一词之含义是“在西方社会的社会组织中”),角色关系必须在消解这中介的过程中实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直接的,间接性(中介)反而成为社会组织运作的障碍。或许有人说,西方社会的社会组织中也有“不合作态度”。我们并不否认这样的情况存在。不过,这里讲的是本质、法则。经常有人批评“权大于法”,其实人们在自己的日常行为中一般都是“情大于法(规章制度)”。这些社会现象都说明在中国“普遍物”(法律也好,日常生活的规范也好,日常工作的规章制度也好)并不成其为至高无上的神圣的法则。抽象的普遍物并不凌驾于个人之上,反而常常成为人们手中的工具,因而也就不成其为“普遍物”——实际上,在中国社会中法律之类从来未曾发展到独立存在的“普遍物”的程度。因而从来未有过“法律高于一切”的情况,因此也就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情况说明,中国社会从来没有过法治精神,而没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实行法治。不过中国社会可能实行法制——在中国社会中能够实行人治的法制,不能实行法治的法制。这里要特别说明,人治不等于个人独断专行、任意妄为;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定”也属于人治。人治与法治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直接性是主导性的,后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间接性是主导性的。
“人治”是中国社会的“特征”。这一特征很容易用实证方法证明。一,凭观察即可确定,即使要求别人施行法治的人士,在自己处理问题时也依“人治”准则行事。二,问所有的中国人,夜间穿马路遇红灯而路上无车行驶时,是等绿灯还是直接过马路?回答多半甚或全部是——谁那么傻?当然过!规则并不具有神圣性。人治与法治在精神上的区别是:法治精神以规范为至高无上,无论时间、地点、条件怎样,均须恪守,乃是绝对奉行。其代表性言论是德国哲学家康德说的,道德法则是“无上命令”。人治精神把规范看作须由人来掌握,规范并不至高无上,须由人根据时间、地点、条件实施,才能得到最佳运用——请注意:是人用规范,不是规范用人。依照法治精神,规范是主体——规范使唤人;而依照人治精神,人是主体——人运用规范。不错,在任何地方规范都要通过人的实施才能生效。但依照法治精神,人的作用是执行规范;而依照人治精神,人的作用是掌握规范。在相对地位上二者显然不同。当然,这里讲的人不是任何一个人,应当是“大人”,至少是“君子”,总而言之是“有道之士”。依照实际情况运用规范是为了合乎“道”。但即使是“小民”,基本态度也是一样的。交通规则之“道”有两个要点:一为交通顺畅,二为行人安全。夜间马路上无车,虽有红灯,穿过马路既不会妨碍交通,又不会伤害行人,为什么不可以?!法治精神把规范看作无条件的命令,人治精神把规范看作有条件的命令。提出“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提错了,应当提“法大还是人大”。在中国社会,人比法大(再说一遍,这里的“人”常常不指个人,而可以是集体,甚至一个组织完善的、相当大的群体)。理性主义社会之所以是理性主义的,就在法比人大——“法”(采用更准确的说法,应是规范)本身是抽象成的普遍物、“异化”物。在理性主义社会中,“法”异化出来的同时,“人”也异化着——人被看作彼此等同的、无区别的、“原子”式的“人格”,从而才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主义、个体本位、独立人格等说法反映这样的社会存在。个人虽然是一个个别的人格,然而由于被看作(即在观念上设定为)与其他任何一个人格完全等同,从而具有普遍性——个人也是“普遍物”。在中国社会,像西方社会走过的“把社会存在抽象化为普遍物”的道路,或简称为“异化”道路,并没有形成。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出了法家学派,而且其学说在历代统治阶层中影响极大。然而中国社会的“法”并没有成为“抽象的普遍物”。中国社会在历史上有发达的法制,而这法制属于“人治”,是典型的“人治的法制”。中国社会的个人也不是彼此完全等同的原子式的“人格”。中国社会至今是个等级社会。“处长”本是某些社会组织中的一个职位,其角色意义仅在该社会组织中有效,离开该组织到社会上是无意义的。然而今日中国“处长”的社会意义是“处级干部”,在全社会有效。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若干职位“相当于”处级干部,也是在全社会有效。因此这是一个社会等级。但这不是阶级,如果我们把阶级定义为依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划分的话。这也不是政治等级,如果我们把政治等级定义为依享有政治特权情况划分的话(例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不被逮捕、不受审判的政治特权)。这是伦理等级,享有一定的伦理权利,诸如生活待遇(住房、医疗、交通等方面的等级)、了解情况的范围(即所谓“政治待遇”——允许听什么文件传达、参加什么级别的会议等等,这些“政治待遇”实质上是伦理待遇,因为享有这些权利的人员与其他不享有这些权利的人员或享有更多权利的人员在政治上都同样可靠,区别仅在“级别”不同,而“级别”不是政治的,乃是伦理的)、受到社会尊敬的程度等。
中国人对规范采取的态度不是理性主义的。这种态度在古代就得到“圣贤”们的肯定。儒家权威们强调,要“有经有权”。“经”是常规,所谓“常规”意思就是规范在通常情况下有效。“权”指权变,意思是要注意根据不同的情况变通。惟有注重变通,制定规范所包含的意图才会实现,这叫做恪守“大道”。孟子的一句话相当有代表性,他说,“子莫执(杨、墨之间的)中,执中为近之(接近于“大道”)。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或曰,即使德国人也懂得灵活变通。答曰,然而在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中,权变列入最基本的指导思想中,与西方传统全然不同。
再说一遍,中国社会不是理性主义社会的第一判据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性的或非间接性的、无中介的。关于这一点,笔者在论证中国历史上没有Feudal system(通常译作“封建制度”,这里用英文书写,意在与西周封建制区别)社会阶段时,已经指出,“古代中国社会中,诸侯先与人结成关系,再与土地发生关系;西欧封建制却是与土地的关系先于与农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中国未曾有过西欧的封建制。”[①c]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商品有二重性,一为自然存在,一为社会存在;商品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存在,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马克思的这一学说可以引申出,商品价值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的中介——商品交换这种社会关系的中介。商品价值发展出货币。货币是普遍物——马克思称之为“一般等价物”(一般即普遍)。准确地说,货币才是商品交换这种社会关系的(普遍性的)中介。至此为止,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还是一样的。这就是说,在中国社会中也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间接性的社会关系。问题在于,这种中介性是否成为该社会的主导性法则。西方社会,按马克思的分析,是商品社会,即上述中介性已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性法则。然而对中国社会而言,货币这种从古以来就存在着的中介物虽很有用(俗语曰,有钱能使鬼推磨,足见其力量之大),其中介性却始终未成为社会的主导性的结构要素。换句话说,中国社会始终未成为商品社会。在中国社会中,主导性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至今仍是直接性的。[①d]
三、现代中国社会初步分析
古代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现在我们要论证的是,现代中国社会也是伦理社会。在上文中我们从“中国社会不是理性主义社会”论断中引出该命题成立之内涵是,中国社会中主导性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直接性的。
通常的社会发展理论主张产业性质决定社会的类型。按这种学说,当一个社会从以农业为主进展到以工业为主,这个社会就会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例如,会从伦理社会转变为商品社会。眼下流行的各种“市场化”理论大都建基于这一学说之上。按马克斯·韦伯的理论,西方社会之所以能建立理性的资本主义,乃在于西方社会本来就以理性主义为其传统。韦氏的学说颇受“唯心主义”之讥。关于文化精神与社会存在之关系,笔者已有讨论,在此不作繁复的哲学论证。[①e]在此只说一点:“唯心主义”的责难不成立。中国社会从农业社会进展为工业社会,可以仍然是伦理社会。经济繁荣不必然带来社会性质变化。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必然带来社会性质转变。国内外学术界已有伦理经济之说,对本文的论点有支持之效。而论证了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则中国的市场经济必定是伦理的市场经济不证自明。伦理经济之说是描述性的。本文要做的有两件事:一是确认现代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可以说这主要是描述性的工作;二是论证中国社会只会是伦理社会,不可能不是伦理社会。
1.现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社会关系
首先分析现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社会关系。古代中国社会有“五常”或曰“五伦”,即五种主要伦理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师生、朋友。[②e]这五种伦理关系是基本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或从属于、或派生于这些社会关系,并依伦理原则处理。现代中国社会的社会关系中,上述五种伦理关系除君臣关系外还都存在,只是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发生了变化。现代中国社会中,上下级关系与同事关系有了新的意义。社会成员所在“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单位”是现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社会单元——如果说西方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那么中国社会就是由“单位”构成的。社会单元指的就是这种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这种情况我们过去表述为,西方社会是个体本位的,中国社会是群体本位的。旧中国的社会单元以家族为群体,新中国的社会单元以单位为群体。“单位”成为中国社会的社会单元,上下级关系与同事关系作为伦理关系就增加了重要性。相应地,父子关系、夫妇关系的伦理地位降低了。
现代中国社会的“单位”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主要意义是伦理关系。这一点对中国人而言是无须证明的事,每个人只要体会一下自己与所在单位的种种关系,都会立即理解在单位中生活的伦理意义。人们常常说到现在的单位是“小社会”。说时一般带有不满情绪。其实,单位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伦理实体。个人在社会上遇到事情,不论自己还是别人都要“找单位”或“找单位领导”——“单位领导”一般称为“当家人”,已有“家长”意义。任谁也不能说单位领导与自己的关系是政治关系,更不能说成是雇佣式的经济关系——单位领导是雇主而自己是雇工。然而单位内部的关系也有经济关系之含义,尽管不是主导性的。归根到底,单位内部的主导性关系说成伦理关系最为恰当。
“单位”与其上级领导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性质——属于伦理关系吗?我们的回答是,这关系同样属于伦理关系。不过,这个问题要在更为广阔的背景里讨论。我们先要问,①现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是什么关系?②这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伦理关系?
现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无疑是党内关系和党群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存在及其领导地位是现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事实,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结构要素。这一事实有目共睹无须论证。需要做的是理解这一事实的社会学意义。我们的判断是:党内关系和党群关系是伦理关系。
党的存在及其活动通常被认为是政治事实。这当然不错,然而这样说是否完全说出了其主要意义?正因为“党”被看作政治性的,通常在理论上把党归为“上层建筑”。然而党的一项职能是掌管和决定生产资料的调配、使用与处置,决定董事长甚至总经理的人选,难道党不也是“经济基础”吗?一个事物既是上层建筑、又是经济基础,这是矛盾,在理论上是个悖论。然而这是生活中的实际情况。错只能是理论错,事实总不会错。看来需要有新的理论来说明我们面对的全新的事实。由上所述可见,党不仅仅是政治性的,也是经济性的。然而,“党有经济性”之意义还不够清晰,还须进一步阐明。上文已经提到,单位领导与单位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判定“经济”特别现代经济中有多少雇佣关系成分本身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课题。尽管如此,从现代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出发还是可以作出一些不难以实证方法证明的基本判断。第一个基本判断就是,从“党有经济性”决不能推出“党群关系是雇佣关系”。换句话说,党群关系决不是雇佣关系。生活实际每天都在证明着这一点。这里再给出一个理论上的证明。先要说明何谓公有制。私有制之本质是个人所有权,而公有制之本质是无个人所有权或非个人所有权。经济总要由人运行:生产资料要有人掌管,产业要有人组织,经营活动要有人操作。某个企业的经济主体可以是中央级,也可以是省级或某个地方级,还可以是承包该企业的集体甚至某个小组或某个个人,然而只要经济归根到底由党的整个组织系统运行,而党的经济活动以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操作,整个国民经济就在实施无个人所有权,也即实施公有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中,生产资料不是资本,换句话说,资本概念是毫无意义的。当然,其中也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提出“党概念不纯是政治概念,也是经济概念”命题,虽然在解释现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上深入了一步,却同时引出新的困难,即由于引入“经济”含义容易产生误解。显然,还要再深入一步。
2.生产关系决定其他社会关系?
既是经济关系,又不是雇佣关系,如果单纯着眼于经济,称之为伦理经济也无妨。但是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是现代中国社会的本质,涉及怎样看待党,“伦理经济”概念显然不足以说明问题。要再深入一步,须提出“党概念是伦理概念”命题,揭示党的伦理性。只要认识到党内关系和党群关系是伦理关系,一系列解释不清楚或解释起来有诸多困难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1949年解放以前,党群关系不是伦理关系,1949年解放后到农业、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党群关系也还不是伦理关系,而主要是政治关系。当农业、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整个国民经济归拢到中国共产党的完全领导之下,并完成了整合过程之后,党群关系的“性质”(应该说是“本质”)变了——有了经济关系之意义,同时也有了伦理关系之意义。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也“变了”——从过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般意义上的“政党”,变成了既是政治领导,也是经济领导,更是伦理领导的核心力量。“核心”一词的主要意思是伦理的。
在中国出现了一个新型的社会。
“政治”、“政党”等词沿用了下来,然而其意义变了。“政治”一词从纯粹的、只包含政治(即没有丝毫经济、伦理)的意义,转变为包含原来意义上的政治、经济、伦理三种意义。“政党”原来归于上层建筑,因为政党不是生产关系的组成要素。在旧式社会中,可以有“党产”(政党自办的企业),拥有“党产”的政党仍属“上层建筑”,因为不会由于某个政党办了一个、两个企业而使政党成为生产关系的结构要素。而在新型的社会之中,政党成了生产关系的结构要素。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政党——它还是“经党”。“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词是马克思用来描述旧式社会的,面对这个新型的社会,这些术语已不恰当。现在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上的困难是,我们还没有新的理论以及新的术语来描述新的社会,而只能沿用旧理论和旧的理论术语描述这个新型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产生的错误倾向就是把新事物理解为某种旧事物,把世界历史上至今还未有过的新型社会理解为一种存在过的旧式社会。严格地说,“生产关系”一词的内涵也变了。过去生产关系的第一要义是生产资料归谁占有。这个“谁”字是单数或复数,却不能是“全体”。现在在公有制下,生产资料不归任何个人或团体占有,“生产关系”一词若继续使用,其内涵就必须改变——至少去除关于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一条。否则,由党支配生产资料这一现象会误解为“党占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资料误解为“党产”。实际上,对现代中国社会的经济生活过程作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党代表人民掌管和运作生产资料;党的活动之所以可以认定为“代表人民”,由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确定——因为通过民主集中制,党的活动体现着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这样的通过民主集中制实现的关系,由于其目的不是政治的而是经济的,因而已经不是过去意义上的政治关系。其目的虽然是经济的,但①其实现方式却又不是过去意义上的经济的,例如决定对部分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由某部划归某省,不是通过经济途径,而是通过党的决议;②其本质也不是过去意义上的经济的,即其中没有所有权转移,或更确切地说,所有权概念已经消解。需要找出一个新的术语表述用“政治的”、“经济的”两个词无法表达完全的意义。我们找到一个意义最贴近的词,“伦理的”。这也是个旧词,其内涵也有变化——过去主要表述“血缘的”意义,现在则主要表述“党缘的”意义。“党内关系”是现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纽带。
之所以不把党内关系归结为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而看作有第三层意义——伦理关系,主要有两条理由。一是用“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无法准确而完备地描述现代中国社会的党内关系。二是“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不能描述的那层意义,恐怕比“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更重要。
过去我们都说“生产关系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当然包括决定伦理关系。在现代中国社会却是党内关系决定生产关系。请注意,这里所说“决定”不是从推动力而言,例如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从有利于生产发展转变为不利于生产发展,这种情况被认识到了,而后产生党的决议——我们称之为“由经济原因推动”而不是“由经济原因决定”;而是从其性质或确切地说“本质”而言,因为假如出现了其他推动力,例如爆发了世界大战,党会为坚持基本路线从实际出发对经济体制作出另外的决议。在这里民主集中制同样有着重要意义。一切决议首先须有全党认同,再须有全民认同。如此,该决议可看作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假设在战时推行计划经济体制,那么由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的转变过程从作出决定到实际操作,都不是通过“经济规律”实现,而是通过伦理关系实现。民主集中制成了现代中国处理伦理关系的准则。
3.现代中国社会的性质
准确地说,问题应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本质是否仍是伦理社会。上面的讨论已经可以大致确定,现代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我们在这篇短论文中的论法是:先指出现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党内关系与党群关系,再论证这两种关系的主要的社会意义是伦理关系。当然,论定现代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还须对诸多社会现象作详细的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这篇短论文只能做到大致确定上述论题能成立。
从“面上”说如此,从“深度”上说或从理论分析上还须进一步讨论。诘难者可以提出,本文至此所述只是描述了现状;然而现状是可能改变的,而如果现状确实可以改变,那就不能说这种现状表现着现代中国社会的性质,更不能说成是现代中国社会的本质。所以我们必须做进一步的工作,论证中国社会只会是伦理社会,不可能不是伦理社会,从而现代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就不言而喻了。我们的论法是:①确证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直接性的;②估测在未来的几个世纪中不会转变成间接性的;③把“不可能”的意义从逻辑的转换成可测量的。
关于第一点,上文已经作了分析。在此要再次强调,现代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与古代中国社会根本不同;然而在一点上是相同的,那就是,二者都是伦理社会,其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是直接性的。关于旧式的中国社会,有“五缘社会”之说,“亲缘”是古代中国社会的最主要的社会纽带。现代中国社会主导性的社会纽带是党内关系,或可称之为“党缘”。这些都是可以用实证方法研究、证明的。
关于第二点,从方法论角度看,只能是估测而不能是证明。可以用实证方法证明的是:①现在的中国人对普遍物的态度;②现有的态度很难或几乎不会改变为间接性的。而后估测,在未来几个世纪中也不会改变为间接性的。我们可以调查人们对最常见的普遍物法律和人格的态度。例如最常见的法律(在此取其广义),交通规则。交通规则是一个普遍物,其实质是行人与车辆之间的中介——行人过马路是否被车辆撞,本是行人与车辆之间的直接性的关系,行人与车辆驾驶员注意交通情况即可。在这样的直接性的关系情况下,行人由于判断失误或一时兴起可以突然冲上马路,使驾驶员措手不及撞伤行人。交通规则如果被确认为绝对的,即不论时间、地点、条件都是完全严格按照规则执行,只要信号系统给出“可以通行”的指令,驾驶员就可以放心行驶,而不必担心,即不必考虑路上会突然跑出一个行人。同样,行人也在严格执行规则的条件下得到安全保障。这就是间接性的关系——无论车辆还是行人都与交通规则打交道,有交通规则这个中介,才有行人与车辆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设计如下的实验:建立一个实验组,再设一个对比组;实验组办三个月的学习班,学习内容包括规范神圣、夜间过马路即使路上无车也须等绿灯;对比组不学习。学习结束后立即安排两个班的成员在夜间过马路观察反应;过三个月再次夜间过马路、观察反应;再过三个月再重复……实验将证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组的差距日益缩小。结论是,中国人可以学会规范,并灵活运用,但不会改变对待事物的态度,即不会把交通规则看作间接性的。
对未来几个世纪的估测是难的,我们只能从两点出发推测。一是过去几千年都没有能改变中国人对普遍物的态度,人与人之间的间接性的社会关系无法普遍化,那就不能指望今天的我们有可能在几个世纪中做到前人几千年做不到的事。二是从以往半个世纪变化甚微的事实,推出未来几个世纪不会突然变得迅速演进。相信大家会同意我们的估测方法。
关于第三点,从事实逻辑角度看,世间很少会有“不可能”的事。谁能排除一万年之后的中国社会成为理性主义社会之可能性?然而不用说一万年太久,即使是“两百年”对今天的我们而言恐怕都嫌太长。比如在中国社会推行私有化的主张。笔者早就指出,私有制的前提是人的社会存在抽象化为普遍性的“人格”,而这在中国是“不可能的”;中国社会自古及今发展不起私有制归根到底由于中国人排斥抽象化;鸦片战争以来约一个半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的强大影响也没有促进中国人抽象化的进程。或有诘难者曰:为何不可以试一试?或许半个世纪之后能行得通?难道应当要求全体中国人民为几个理论家认定的“今后有可能实现”的目标而“改造”自己、进行“抽象化”实验?何况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多世纪的历史经验。看来应当确定判据,把过长时间(例如两个世纪)不能实现的事物看作不可能实现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不可能不是伦理社会、因为我们看不到中国社会理性主义化的丝毫可能性。
本文第二节讲到“市场原则”和“组织原则”——这是当今世界的两种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原则”的说法容易引起误解,似乎这仅仅是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并非社会的“客观规律”。行文至此,很容易论证“组织原则”有其客观依据。组织原则是“人治”的原则——同样民主集中制也是“人治”的原则。既然中国社会的本质是伦理社会,主导性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直接性的,这就意谓着“法”不会抽象化(或曰“异化”)为普遍物,成为凌驾於“人”之上、在交往时位于“人”与“人”之间的“中介物”。也就是说,组织原则作为“人治”的原则,是不得不做的选择,依据于“必然”的“客观规律”。凡称为“客观规律”的,我们都称之为“法则”。西方社会的“市场原则”依据资本法则,中国社会的“组织原则”依据伦理法则。伦理法则是中国社会必然的客观规律。
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如果这一论点成立,会有一系列推论或相关论点:
中国社会不可能成为理性主义社会。
中国社会是群体本位社会,个体本位是这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中国社会不可能确立私有制,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
中国社会是等级社会,但却是伦理的等级社会,阶级和政治等级是这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根本不同,因为西方社会是理性主义社会,而中国社会不是理性主义社会且不可能成为理性主义社会。
不要以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就是理性主义化。中国社会的理性主义化只是一部分中国人的“中国梦”。男孩长大了是男人,不会长成女人;女孩长大了是女人,不会长成男人。中国现代化了仍是“中国社会(伦理社会)”,不会是“西方社会(理性社会)”。
注释:
①a 黑格尔在所著《历史哲学》中以西方理性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谈论过中国社会的伦理特性,他认为这是中国社会“不成熟”的证据。梁漱溟一直坚持认为中国社会是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他并且付诸实践,在中国农村搞“乡村建设”。马克斯·韦伯关于中国社会的言论也属于同样的观点。
①b 梁漱溟先生是现代中国重要的社会学家,然而他未能认识中国社会已经发生的根本变化,1956年他与毛泽东的冲突很能说明问题——究竟谁能代表农民?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梁漱溟“乡村建设”思想的社会基础永远地消失了,旧式农民也永远地从中国社会消失了,也就是说,已经没有他可以代表的农民了。尽管如此,梁漱溟关于中国社会伦理性质的说法仍然值得重视。
①c 在马克斯·韦伯的著作中常用“理性社会”一词。“不是理性主义社会”或许有人理解为“非理性社会”。我们区别“理性主义的”与“理性的”为两种意义。“不是理性主义”,甚至“非理性主义”,并非没有理性,更不是不讲道理,而是讲另外一类道理,仍然有“理性”。所以我们使用“理性主义社会”一词,不用“理性社会”。
马克思主张,共产主义是对异化的扬弃,即“否定之否定”;而理性主义社会正是社会发展的异化阶段。所以马克思的主张之实质是扬弃理性主义。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资产阶级法权”指的就是理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西方社会进入社会主义之后,在初期阶段不得不沿用资产阶级社会的分配原则,称作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即理性主义原则还有部分的残留。其意思就是日后要扬弃掉。由此可见,按马克思的主张,社会主义不应是理性主义的。马克斯·韦伯认为有所谓理性的社会主义,是未能准确理解马克思。
②c 即使解放前,中国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小业主等雇主也充分考虑与雇员之间的“感情投资”,特别注意同雇员组长以及技术高的雇员搞好关系。
①d 论者或许提出许多反例。我们请读者注意本文中经常使用“主导性”一词。某社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说明该社会中主导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间接性的。在中国人为基本成分的社会中,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不得不寻找一个有武力的社会团体作为自己的后盾——不靠政府(白道)就靠民间团体(黑道)或外国势力。连小摊贩都懂得“保护人”一词的含义。台湾现在实行“民主政治”,似乎主导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间接性的。然而“贿选”的情况,关于选举中约有25%的选票被黑社会控制且趋势是与日俱增的报道,使我们有理由推定,住在台湾的那部分中华民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是直接性的。
①e 谢遐龄:《释“分”》,《复旦学报》,1990年第3期;《中国:现代化呼唤传统文化精神回归》,《复旦学报》,1995年第3期。
②e “五常”一般解说为仁、义、礼、智、信五项德性,有时也解说为这五项德性对应的五种人伦关系。本文取人伦关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