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市场运行主体的发育和规范性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行为论文,主体论文,市场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在论述信息市场主体的本质特征与信息市场运行的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探讨了国有信息机构如何成为信息市场主体以及信息市场主体的规范性行为。
[关键词]信息市场 信息市场主体 规范性行为
信息市场不仅要求有信息商品、信息服务等客体要素,还要求有活跃于其中的信息市场主体。但是,由于我国信息市场正处在发育的初级阶段,信息市场客体结构不完善,信息市场主体还没有发育成熟和规范性的运行,信息市场的运行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在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运行客体结构的同时,发育和构造信息市场运行主体,形成统一的信息市场运行调节机能及其功能,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1 信息市场主体的本质特征与信息市场运行的内在联系
所谓信息市场主体,是指以参与信息市场活动来谋求经济效益的当事者。在现实市场活动中,由于信息产品的生产活动决定着信息产品的消费活动,因此,信息机构在信息市场主体结构中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构成因素。本文就从这一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因素出发,探讨信息市场主体的发育和规范性行为。
只有具备信息市场运行主体本质特征的信息机构才能称之为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市场主体的特征是:
1.1 资格上的合法性 即信息市场主体必须是由国家认可、 依法登记注册的信息产品生产和经营机构。
1.2 职能上的纯正性
即信息市场主体的唯一职能是从事信息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具有任何超经济的力量。
1.3 经营上的独立性 即信息市场主体必须是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依附于任何行政部门,或不受行政部门的直接干预。
1.4 地位上的平等性 即信息市场主体无论在性质、规模、 生产经营能力上有何差异,在参与信息市场活动中都一律平等,无任何特权。
信息市场主体的这些本质特征与信息市场运行具有内在的联系:在信息市场运行的过程中以及在价值规律、市场竞争等经济规律的共同作用下,不断改变和重新构成新的利益格局,从而形成各种信息市场利益的磁力场。这不仅会吸引信息市场主体投身于信息市场之中,从事信息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来分享信息市场利益,而且一些非信息市场主体身份的组织和个人也会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参与信息市场活动牟取市场利益。若允许非信息市场主体身份的组织和个人进入信息市场,它们必然凭借其具有的超经济力量,获取非经济因素的市场经济利益,并损害没有这种超经济力量的信息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这样,信息市场运行中的一系列内在调节规律的作用就会受到遏制和扭曲,就会对信息市场运行秩序产生强烈的破坏性干扰,阻滞信息市场的顺畅运行。因此,为了维护信息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必须由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信息市场主体,使符合信息市场主体资格的信息商品生产经营机构进入信息市场,从事纯粹的交易活动。同时,把非经济组织和个人排斥在信息市场活动之外,从而避免这些组织和个人扰乱信息市场运行。
在信息市场的运行中,信息市场主体机遇与风险并存。如果信息市场主体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进行各种信息活动,就难以把握信息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机遇和避开信息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风险。只有让信息市场主体具有经营决策上的独立自主权,它们才能根据信息市场的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方向,调整信息产品结构,为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也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
在信息市场运行中,价值规律始终起着支配作用,而价值规律对信息市场运行的调节作用,只有在信息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必须消除信息市场主体之间的等级差别和特权歧视,使它们在平等地位上进行公平竞争,经受优胜劣汰的选择。如果任一些非经济屏障排斥公平竞争,就难以形成统一的信息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甚至出现“优败劣胜”的倒置现象,信息市场运行的动力源就会减弱。
所以,从信息市场运行的角度看,信息市场主体的四个本质特征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信息机构是否具有上述的四个本质特征,是衡量其是否成为信息市场运行主体的基本标志。
2 国有信息机构如何成为信息市场主体
个体、私营、三资信息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信息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自然可以成为信息市场主体。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信息机构也可以成为信息市场活动主体。但是,国有信息机构在传统经济体制下附属于政府各部门,不能自主经营,也不存在自负盈亏,不作根本性改革是不能成为信息市场主体的。那么,通过哪些改革才能使国有信息机构真正成为信息市场运行主体呢?
2.1
实行国有信息机构与政府部门分离除少数主要为宏观决策服务和为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非营利性、基础性、公益性机构外,大多数国有信息机构应逐步与政府部门分离。而要实现这种分离,必须深化改革,使政府部门作为国有信息机构的所有者代表的权能同作为政权力量行使的社会管理职能分开。在实现了这种分离后,政府部门不再对国有信息机构进行直接干预,这样既淡化了国有信息机构的行政化色彩,又减弱了其对政府行政主体的依附性,从而把国有信息机构全面推向信息市场。国有信息机构转向市场,通过市场来确定生产经营方向,使其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同信息市场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真正成为信息市场主体。
2.2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国有信息机构与行政部门分开,使国有信息机构内在地依赖于信息市场,这是国有信息机构成为信息市场主体的最基本前提。而国有信息机构要想真正成为信息市场主体,还必须改变运行机制,即从政府手中得到根据自身利益而在信息市场活动中进行自主选择的各种经营权,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信息商品生产经营者。赋予国有信息机构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投资决策、留用资金支配、人事管理、工资和奖金分配、内部机构设置等经营权力,恰恰是信息市场主体特征的本质要求。所以,国有信息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直接规定着信息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即国有信息机构作为信息市场主体发育的成熟程度。
2.3 实行股份制经营 实行股份制, 能使国有信息机构摆脱各种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干预,从而彻底成为信息市场主体,也使信息机构所有权多元化,而国家不再是信息机构唯一的资产所有者和支配者。因此国家只能对信息机构的财产负有限责任,或进行股份范围内的干预和约束。确立与保持信息商品生产经营者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正是国有信息机构走向信息市场,朝着信息市场主体发育的关键。
实行股份制,能明确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有利于真正实现国有信息机构与行政部门分开和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强化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的职能,给国有信息机构的财产关系、组织制度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带来深层次变革,使其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完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信息市场主体。
3 信息市场主体的规范性行为
信息市场能否有序运行,信息市场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不但取决于信息市场主体的发育状况,而且取决于信息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性状况。那么,信息机构作为信息市场主体,怎样才能具有规范性的行为呢?
3.1 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信息机构在信息市场中不仅是经济活动主体,也是经济利益主体,因为信息市场机制的动力机能主要来自于信息机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信息机构内在地依赖于信息市场,信息机构的行为目标仍有各种方案可供选择,而利润最大化则应是信息机构作为信息市场主体规范性运行的首选目标。利润是信息机构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信息机构自我生存、发展的力量源泉,因而也是信息机构经营的直接目的和动机。信息市场的运行过程,实质上就是经济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信息机构作为信息市场的运行主体,其参与信息市场运行过程,就是要以尽量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输入,为信息市场输出大量的信息产品、信息服务而达到盈利的目的。换句话说,信息市场决定着信息机构利润的增减。信息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就必然要主动依赖信息市场,信息机构的行为方式是根据信息市场的变动来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方向,确定合理的生产规模以及注重先进信息技术的利用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通过降低信息商品生产成本和生产那些使用价值大、效用高、收效快的信息商品来增加盈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既是具有迅速的信息市场信号感应能力的一般前提,也是信息市场机制顺畅运行和在微观方面实现信息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前提。
3.2 灵敏地接受信息市场机制的信号
信息机构成为信息市场主体,其行为必须依赖和受制于信息市场机制。信息市场机制是信息市场的信号灯,因此,信息机构参与信息市场活动,必须能灵活地对信息市场机制变化的信号做出各种决策或对策的反应。如果信息机构对信息市场机制的信号反应不灵敏,即使其主体动机良好,其行为效益也必然不佳。随时根据信息市场信号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行为,这是信息市场主体的内在本质决定的外在表现的规范性行为。这样的规范行为才能使信息机构真正依赖信息市场,抓住市场机遇,获取市场的最大利润。
3.3 遵守信息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
信息市场运行本身要求参与信息市场运行的主体行为有一定的规则,即一定的行为规范。这种规则或规范就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按照信息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以法律、法规、契约等形式规定下来的信息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准则。信息市场运行是由千千万万个信息市场主体参与活动,当信息市场主体的行为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信息市场主体的行为涉及经济问题时,它必须承担经济责任;当信息市场主体的行为涉及社会问题时,它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没有一定的准则来规范信息市场主体的各种责任行为,信息市场的有序运行是不可想象的。信息市场运行规则的核心内容是: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价格直接影响到信息市场主体的利益,制约着信息市场主体的行为。信息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愿的、平等的信息商品交易活动,反对和禁止各种非规范的交易行为,如从自我利益出发任意制定信息商品价格、垄断性价格以及不等价交换的交易行为等。竞争是信息市场主体有生命力的标志,信息市场主体的竞争主要是比技术,比管理,比质量,比效益,也就是说是信息技术的竞争,管理的竞争,质量的竞争,人才的竞争,服务的竞争等。信息市场主体必须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竞争择优,把自己的行为约束在各种法律规范内,同时,也要把各种竞争行为约束在行政条规和社会道德的范围内,这样就能制止信息市场主体的各种不规范竞争行为。如果异常的竞争行为存在和到处泛滥,那么信息市场运行过程必然会紊乱。可见,信息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化是信息市场有序运行过程的内在要求。那些旨在规范信息市场主体行为的信息市场规则正是信息市场运行过程有序化内在要求的法制化和外在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市场主体行为与外部环境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信息市场主体行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也依托于完善的市场体系、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宽松的买方市场格局。我们应当抓住机遇,使这些环境进一步优化,促进信息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性地运行。
收稿日期:1994—07—14
Comment on the Growth and Canonical Behavior of the Main Body of Information Market
Luo Man
(The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Centre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bstract] Discusse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essential features of the main body of information marketand the movement of information market, studies how stateinformation organizations become the main body of informationmarket and the canonical behavior of the
main
body ofinformation market and body ofinformation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