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纵向关联市场与战略性环境政策——环境税对发展绿色贸易的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论文,贸易论文,战略性论文,纵向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适用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政府很难使用直接的出口补贴来使得本国企业在国际上获得竞争优势。但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的贸易和环境研究,让我们看到了另一个潜在的补贴——环境补贴。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类似,Barrett等人提出了战略性环境政策,他们提出的问题是,政府是否有动机通过降低环境标准给予出口企业补贴?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如环境保护主义者声称的,贸易自由化将导致贸易各国在环境保护水平上“向底线赛跑”(Bagwell & Staiger,2001)。然而,贸易自由化是WTO各成员国逐步减少贸易限制的一种动态过程,在给定自由贸易的背景下所得到的贸易动机导致环境政策趋于放松的研究结论,并不能完全支持贸易自由化会导致环境保护水平下降的观点。①
Tanguay(2001)在不完全竞争的两国双边贸易模型中,比较了政府同时使用进口关税和环境税与只采用环境税两种情况下的均衡结果,发现贸易自由化降低了环境税,并且恶化了社会福利。Burguet & Sempere(2003)同样在双边贸易模型下,分析了贸易自由化过程如何影响一国的环境政策及社会福利。与Tanguay(2001)仅仅比较两个离散状态下的社会福利不同,他们考察的是连续型贸易自由化过程的影响。Burguet & Sempere(2003)分析发现,双边关税壁垒的下降,一方面导致了进口带来的关税收入边际减少,使得政府有降低环境保护水平的动机;另一方面则扩大了本国的产出,加大了本国的环境损害,使得政府有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动机。因此,双边关税下降对均衡环境政策的扭曲程度取决于这两种相反效应的共同作用。他们的研究还发现,如果政府环境政策采取的是环境税,双边关税下降总可提高各国的社会福利。沿着Burguet & Sempere(2003)的思路,Fujiwara(2010)引入跨界污染,发现若跨界污染系数为零,则双边关税下降对社会福利影响与Burguet & Sempere(2003)所得结论相同;若跨界污染系数大于零,则双边关税下降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不确定。这些研究有助于理解贸易自由化对环境及社会福利的影响。与其他战略性环境政策文献相同的是,他们的模型仅仅将研究视角限定于最终产品市场。然而,大部分的最终产品在卖到消费者手中之前,需经过中间产品的加工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纵向关联市场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中(Spencer & Jones,1991,1992;Ishikawa & Spencer,1999),但由战略性贸易政策“变异”而来的战略性环境政策讨论,却较少考虑市场的纵向关联性。Mccorriston & Sheldon(2005)在一个纵向关联市场的连续双寡模型中,考察了对污染性中间产品征收环境税情形下,政府调整边界税对本国出口商进行补贴的有效性。他们的研究将环境税作为外生变量,没有分析环境税的内生决定机制。Hamilton & Requate(2004)在一个纵向关联市场框架中,研究最终产品出口厂商可与污染性中间产品厂商签订纵向合同条件下的战略环境政策,发现无论厂商之间如何进行数量或价格竞争,政府的最优政策都是征收庇古税。
本文试图在一个存在纵向关联市场的垂直贸易体系中,研究贸易自由化(双边关税壁垒下降)对均衡环境税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模型中,假定一个两国出口至第三国的连续双寡模型,两出口国存在两家具有纵向市场关联的厂商,其中上、下游厂商分别生产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两出口国之间存在中间产品贸易,最终产品则出口至第三国,政府对生产排污的中间品征收环境税。就最终产品竞争而言,本文的模型与Barrett(1994)的模型相类似,不同的是,本文考虑了中间产品市场,于是政府制定最优战略性环境政策不仅需要考虑最终产品厂商之间的策略性竞争,还需要关注上游厂商的决策变动对下游厂商相对竞争地位(相对生产成本变动)的影响。因此,本文的讨论可以使战略性环境政策的研究更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在模型设定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本文考察的是对生产排污的中间产品征收环境税,正如Poterba & Rotemberg(1995)发现的,环境税大多是针对中间产品征收的,而非针对最终产品。②其次,与Hamilton & Requate(2004)将中间污染品市场视为完全竞争市场,且中间品在两国间不可贸易的假定不同,本文考虑的中间品市场为寡占市场,且出口国之间存在相互的中间产品贸易,这与现实中存在大量中间品贸易的事实相符合,例如钢铁、化工等产品的贸易。③最后,按照Burguet & Sempere(2003)建议的,本文放松了生产成本对称性假定,考虑了两出口国下游厂商之间生产成本的非对称性。④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在纵向关联市场框架下,第一,战略性环境政策是否仍旧适用于提高厂商的国际竞争力?第二,贸易自由化如何影响一国的环境政策?第三,考虑环境损害情况下,贸易自由化如何影响社会福利?
本文其余内容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模型的基本假设;第三部分是模型的均衡求解;第四部分分析贸易自由化对均衡结果的影响;第五部分是对模型的扩展,分析我国环境政策调整的必要性;最后是全文的结论。
二、模型
考虑一个两国出口至第三国市场的连续寡占模型。假定存在两个出口国,H国与F国,两国国内均存在一个垄断的上游产业厂商和一个垄断的下游产业厂商。两出口国的上游厂商专业化生产同质的中间产品,两国下游厂商则通过购买上游的中间产品作为投入品,以专业化生产同质的下游最终产品。假设两国中间产品市场相互分割,上游厂商将两国下游厂商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中间产品买方。两出口国的下游厂商将生产的最终产品出口至第三国,两国消费者不消费最终产品。⑤最后,中间产品的生产存在污染的排放,损害当地的环境,政府对中间产品的排污征收环境税,以最大化本国社会福利。
由于两出口国的下游厂商均将最终产品出口至第三国并进行产量竞争,两下游厂商各自的最优产量受到其竞争对手生产成本的影响。下游厂商的总成本不仅包括下游阶段的生产成本,还包括了购买中间产品的价格,因而中间产品的价格会影响到最终产品产量决策。注意模型假设一单位中间产品经过生产加工可生产出一单位最终产品,将该关系代入式(3)、(4)中,可以得到各国中间产品的引致性逆需求函数分别为:
也就是,提高环境税同时增加了两国的下游产业生产成本,减少了两国最终产品产量。再将式(16)、(17)给出的两国下游产品产量代入式(5)、(6)中,可得两国的中间产品需求:
与H国的相应表达式对称,F国的社会福利函数也可分解为如下三项:
引理1:给定双边关税壁垒程度(也即贸易自由化程度),征收环境税给H国社会福利带来的上、下游利润攫取效应均为负,污染转移效应为正;征收环境税给F国带来的上游利润攫取效应为负,污染转移效应为正,但下游利润攫取效应的符号不确定。
式(28)、(34)表明,下调环境税直接降低了国内上游厂商的生产成本,提升了出口的竞争优势,从而通过上游中间产品出口获得更多的利润。
式(35)的分析与式(29)类似,但其符号不确定。F国环境税的下降,降低了中间产品的价格,两国的下游企业会更多地使用F国的中间产品,从而减少各国下游厂商的成本。但是,在下游生产成本非对称的条件下,H国生产成本较高,F国上游产品价格的下降,会导致H国下游厂商的成本下降幅度大于F国,这就相对提高了H国最终产品的竞争优势。(11)
式(30)、(36)表明,提高环境税将国内的中间产品生产活动部分地转移到国外,国内环境损失下降。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1:在纵向关联市场,中间产品生产排污的情况下,战略性环境政策的利润攫取效应总可通过中间产品出口实现,但不一定可通过最终产品的出口实现;最终产品出口的利润攫取效应与最终产品生产成本的相对大小有关,生产成本相对较大(技术落后)则可产生显著利润攫取作用,生产成本相对较小(技术先进)则作用不确定。
该结论表明,在纵向关联市场中,针对生产排污中间产品实施战略性环境政策总可实现中间产品出口的利润攫取效应,该效应类似于Barrett,Ulph等提出的战略性环境政策的作用。而针对生产排污中间产品征收环境税产生的最终产品利润攫取效应,其作用则不确定,因为环境税的下降通过降低外国中间产品的市场价格,降低了外国下游厂商的生产成本,该影响部分抵消了本国下游厂商由更低的国内环境税所获得的竞争优势。
将两国社会福利函数对环境税取二阶导数:
在此条件下,式(38)、(39)给出了均衡解。
四、贸易自由化对均衡环境税及社会福利的影响
(一)贸易自由化对均衡环境税的影响
本文主要目的是研究贸易自由化对各国战略性环境政策的影响。与Burguet & Sempere(2003)的做法相同,本文使用双边关税壁垒t的下降来衡量贸易自由化过程。下面将式(38)、(39)得到的均衡环境税对贸易壁垒t求导,得到:
也就是,H国通过降低环境税扩大最终产品出口攫取更大利润的动机增强。
通过比较式(40)与式(41)可知,贸易自由化对上游利润攫取效应和下游利润攫取效应的影响方向相反,将两式相加可得:
一般认为(Barrett,1994),对贸易干预的限制会引致更低的环境税。而此处的结论表明,当环境损害系数超过一定水平时,贸易自由化对上、下游利润攫取效应的总体增加幅度,小于贸易自由化对污染转移效应的降低幅度,贸易自由化的结果会提高均衡环境税水平。
由于贸易自由化对F国的影响分析同理,且所得结果与H国相同,因此不再多作讨论。
Burguet & Sempere(2003)讨论最终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我们讨论的是中间产品的贸易自由化,但命题2的结论与Burguet & Sempere(2003)得到的结论类似,他们认为贸易自由化对环境规制的影响与环境损害函数的凸性(环境损害系数大小)相关。进一步地,本文发现贸易自由化对环境政策的影响相同,且该结论不会因两国成本的非对称性假设而改变。
此外,在环境损害系数不大条件下得到贸易自由化降低环境税的结论与Copeland(1990)的类似,他发现关税壁垒的下降会引致其他替代性的保护措施(此处为环境补贴);而环境损害系数过大将使得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污染效应超过利润攫取效应,促使环境政策工具执行减污职能,而非利润攫取职能,该情况与Copeland & Taylor(2004)认为的环境损害增加会带来更大的环境压力,从而迫使政府使用比较严格的环境政策观点一致。
(二)贸易自由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为了探讨贸易自由化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根据包络定理,可得一阶导数:
命题3:在纵向关联市场,中间产品产生污染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水平是双边关税壁垒的凹函数,贸易自由化(双边关税壁垒下降)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不确定。
当初始贸易壁垒充分大时,社会产出过低,此时无论贸易自由化引致的次优环境税趋向增加或者减少,双边关税的边际降低均能增加社会福利,该结果恰恰也反映了Copeland(1990)的观点。Copeland(1990)认为,贸易协商(双边关税下降)引致的更为无效的替代性政策工具(此处为环境税),反而会导致协商国的社会福利增加。当初始贸易壁垒较小时,战略性环境政策已经发挥了较强的出口补贴作用,此时进一步降低双边关税只能使得替代性环境政策的负面污染效应相对占优,贸易自由化的结果将使得出口国福利下降。这与Tanguay(2001)发现,贸易自由化带来过度的产出与环境污染,进而降低一国社会福利水平的结果吻合。
该命题也可与Fujiwara(2010)的结果进行比较。Fujiwara(2010)分别讨论了双边关税下降与贸易运输成本下降两种情况下,贸易自由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Fujiwara(2010)发现:若将贸易自由化视作运输成本的下降,则社会福利水平是贸易运输成本的凸函数(呈“U”型);若将贸易自由化视作双边关税的下降,则社会福利水平是双边关税壁垒的凹函数(呈倒“U”型)。显然,命题3所得结论与Fujiwara(2010)只探讨双边关税下降情况所得结果类似。
五、征收环境税的意义
以上分析是基于两出口国均对生产排污征收环境税的假设而做出的,但在现实中,发展中国家很少或征收很低的环境税。我国对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政策主要经历了从忽视环境成本、鼓励出口到限制出口以保护环境两个阶段。那么,我国为什么要转而采取出口限制政策?在什么条件下,我国采取出口限制政策能带来本国社会福利的增加?遵守WTO规则,是否一定导致我国社会福利下降?本节内容将以中欧焦炭贸易争端为例,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借用上文理论框架,将我国视为H国,发达国家视为F国,假定我国政府在博弈第一阶段的环境政策为外生给定,进而考察我国从环境倾销到限制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政策转变对贸易和环境的影响。(14)在结合现实的基础上,对基本模型追加如下两个技术性假定:
那么,我国近年来为何要放弃对高污染行业的出口鼓励政策,转而采取出口配额政策呢?因为在不考虑环境污染损害的社会福利函数中,根据引理1,将环境税压制越低可使我国上游与下游厂商的利润攫取越高,我国社会福利水平将会上升。但是,如果把环境利益纳入社会福利函数后,污染品产量过多会带来过大的环境破坏成本,导致社会福利水平过低。必要的出口限制政策能够降低过多的污染品产量,减轻严重的环境损害,从而带来社会福利水平的增加。因此,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成本的逐渐重视,出口限制政策可提高社会福利。
这就提出了十分有趣的问题:在考虑到生产排污带来环境损害的情况下,政府采取出口限制措施而非合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来保护生态环境,是否是因为这种做法能给我国带来更多的社会福利呢?为了考察在什么条件下,我国有激励坚持目前的出口限制政策,本文在下图1中进行了数值模拟,其中,Wh、Wf分别表示我国出口配额调整下H、F两国的社会福利大小,Wh(*)表示我国取消出口配额而改为合理征收环境税的本国社会福利大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无法得到显示解,本文进行了数值模拟,尽管具体赋值不同会对具体的数值条件有影响,但这不会改变本文的基本判断。(17)如图所示,随着我国出口配额的增加,我国社会福利水平会上升,这是由排污产品减产带来的环境利益增加水平超过了由此带来的企业利润下降水平造成的。但是,由图1我们也发现:只要我国出口配额水平不能够下降至足够低水平,则Wh(*)代表的福利水平仍然大于Wh;只有出口配额降至足够低时,Wh代表的社会福利水平才会大于Wh(*),此时,我国政府坚持该出口限制政策才会比较有利。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我国能自由调整出口配额数量,目前采取的出口限制政策就会对我国有利。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出口配额政策的实施会因损害外国的社会福利水平,而遭到外国政府的阻止。由图1容易发现,随着出口配额增加,外国下游厂商的生产所需中间投入品得不到保障,尽管国外的上游生产规模会相应扩大,但环境压力也相应增加,环境保护力度会随之提高,进而导致外国下游厂商由于缺乏中间投入品而损失利润。只有在我国出口配额减少至很低水平时,外国社会总福利才会稍微增加,但那是以严重破坏外国国内环境为代价的,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常常会因政治压力而难以被容忍。因而,实际情况常常是,我国出口配额水平不能自由降至足够低的水平,即Wh(*)代表的福利水平仍然大于Wh,出口限制政策并非上策。
图1 我国出口配额对两国社会福利的影响
近几年在我国与欧盟之间展开的颇富戏剧性的“焦炭大战”,正是上述政策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焦炭是钢铁生产的中间投入品,同时炼焦生产过程会给当地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18)在长期“奖出限入”的政策影响下,我国的焦炭出口以量取胜,过低的环境成本带来的出口优势却侵害了外国焦炭行业的利益。(19)在这种背景下,欧盟焦炭生产企业于1999年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诉讼,欧盟决定于2000年12月开始对我国的焦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近年来,迫于国内环境压力,我国取消了焦炭出口退税,并于2004年实施了焦炭出口许可证制度,将焦炭出口配额从1200万吨降至900万吨。由以上分析易知,这显然会损害外国的社会福利。欧盟指责我国这一举措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不但中止了对我国焦炭原有的反倾销措施,更声称拟向WTO提出申诉。(20)迫于压力,我国最终与欧盟达成妥协协议上调了出口配额,出口配额政策难以达到预期政策目标。
欧盟对我国焦炭贸易的政策反复,固然是出于欧盟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但这其中也存在值得我们反思之处。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声称对“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是遵守了WTO的“环境例外”条款,(21)但由于我国在限制焦炭出口的同时,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同步减少国内的焦炭需求和供应,这就给欧盟乃至其他国家留下了借口。可以预见,只要这种矛盾不解决,中欧之间的贸易争端就可能再次产生,我国利用出口配额政策获取更高社会福利水平的政策目标就无法实现。本文认为,对于(包含焦炭在内的)生产排污带来较严重环境损害且下游产品市场容量大的中间产品而言,(22)用合理征收环境税的办法替代现有的出口配额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手段矫正资源品价格,使其充分反映环境的稀缺性,发展我国的绿色贸易;另一方面,可以使国外在同样进口我国高价资源环境产品的同时,失去起诉我国贸易政策的借口,从而使我国获取相对现有出口配额政策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
六、结论
本文在一个两国出口至第三国的连续双寡模型中,研究贸易自由化对均衡环境政策和社会福利的影响。两出口国国内均存在两家具有纵向市场关联的厂商,其中上、下游厂商分别生产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两国之间存在中间产品贸易,最终产品则出口至第三国,政府对生产排污的中间产品征收环境税。分析发现:战略性环境政策的租金攫取效应总可通过中间产品出口实现,但不一定可通过最终产品出口实现;贸易自由化对战略性环境政策的上下游利润攫取效应的影响方向相反,贸易自由化弱化了上游利润攫取效应,强化了下游利润攫取效应,且下游利润攫取效应的增加程度大于上游利润攫取效应的下降程度,同时,贸易自由化总可增加环境税的污染转移效应;当环境损害系数不大时,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总体利润攫取效应的增幅大于污染转移效应的增幅,均衡环境税下降,而当环境损害系数较大时,污染转移效应的增幅大于总体利润攫取效应的增幅,均衡环境税上升。另外,社会福利函数是双边关税壁垒的凹函数,即两者呈现“倒U型”关系,贸易自由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不确定。
本文还利用基本模型框架,分析了我国从忽视环境成本到以出口限制保护环境的政策转变所带来的影响,认为由于国际贸易争端使得我国很难大幅度地削减国内厂商的出口配额数量,导致我国现阶段对高污染产品出口的限制措施无法实现预期政策目标,而通过对生产排污的中间产品征收环境税,可以消除贸易摩擦和促进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提升我国社会福利水平。
就本文的理论假设而言,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第一,如果假定最终产品而非中间产品存在生产排污,则无论H国还是F国,其对国内最终产品征收环境税带来的上游利润攫取效应均会由上文的负向变为正向,而下游利润攫取效应均会变得不确定。在该情况下,贸易自由化总会导致环境税上升,社会福利函数仍然是双边关税的凹函数。第二,如果假定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都存在生产排污,则H国征收环境税的上游利润攫取效应将变得不确定,F国的上游利润攫取效应则由负向变为正向。在此假定下,贸易自由化总能导致环境税上升;若污染损害系数足够大,则社会福利函数仍然为双边关税的凹函数。第三,如果假定两国中间产品生产成本也存在非对称性,例如假设H国上游生产成本低于F国上游成本,则本文得到的各主要结论不会发生方向性逆转,主要的变化是H国的上游利润攫取动机将变得更强。第四,如果假定两国不仅存在中间产品的产业内贸易,而且还存在最终产品的产业内贸易,而不是假定将最终产品全部出口至第三国,则各国在决定环境税水平时除了需要考虑上、下游利润攫取动机和污染转移动机外,还要考虑消费者剩余的影响,此时,各国降低环境税以扩大最终产品产量的动机增强。在该假定条件下,贸易自由化带来环境税下降的可能性增大,但本文得到的主要定性结论仍然不会发生方向性改变。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保证各项变量有意义的前提下,只要污染损害函数的凸性足够大,则本文所提出的合理征收环境税能更有效提升国内社会福利水平的政策建议便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23)我们将会在今后作进一步的拓展研究。
注释:
①Kennedy(1994)在一个两国模型中发现,贸易自由化使得均衡环境税低于有效水平。但其结论是在一个贸易完全自由化的静态模型中得到。
②现有的在纵向关联市场框架下探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研究,多是探讨对最终产品进行补贴或征税,而本文集中于探讨对中间产品进行政策干预。因而,本文也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进行了有益的补充。
③Ishikawa & Spencer(1999)同样考虑了中间产品相互倾销的产业内贸易,但其关注的并非环境问题。
④Burguet & Sempere(2003)指出,加入两国成本非对称性假设是对该文的有益扩展,本文发现在非对称性假设下,下游攫取效应可能会发生方向性改变。此外,De Meza(1986)首先在战略性贸易政策下,考虑在企业成本差异下,不同的国家采取不一样的补贴政策,认为拥有较低成本厂商的国家会采取较高的补贴。
⑤现实中,两出口国可能存在最终产品的相互贸易情况,这就要求加入消费者剩余的影响。直接考虑该情况,会导致在计算上很难处理,作者采取近似的替代假设计算发现,本文主要结论仍然是稳健的。
⑥为了简便,本文抽象掉了企业的减排行为。即使考虑企业的减排活动,也不会改变本文的定性结论。
⑦此处,负的环境税即为对污染排放进行补贴,这在政治上不可行。此外,由下文易知,当环境损害系数很小,即β<5b/4b,第三国市场需求必须在小于一定值时,得到的均衡环境税才不为负。
⑧Kennedy(1994)在一个两国模型中,考察了利润攫取效应、污染转移效应以及跨境外部性效应对各国合作均衡解(Kennedy称之为有效税率)的影响。本文并没有考虑跨界污染,也不考虑出口国之间的合作均衡解,而是研究各效应对非合作均衡解的影响。
⑩随着本国环境税提升,本国中间产品产量下降,而外国中间产品产量上升,即出现污染的转移。
(17)在环境损害系数足够大的前提下,这里的结论是稳健的,因而本部分得到的政策含义对于“两高一资”等高污染行业的中间品贸易便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
(18)炼焦过程中会有大量的粉尘、一氧化碳及有毒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其中含有多种致癌、致人畸形的物质;炼焦所排出的焦油、废水,也含有大量有毒物质,渗入地下后将长期污染地下水。近年来,迫于环保的压力,拥有世界前十大钢厂中4家的欧盟,不得不关闭了部分焦炭生产厂。
(19)这里,也包含有更低的人工成本。如果考虑到我国上游焦炭厂商的生产成本优势,并不影响本文的结论。
(20)由上述分析可知,这显然也触动了欧盟下游钢铁厂商的利益。根据《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6月15日题为《三年的博弈:中欧焦炭之争症结难解》的报道,当我国对焦炭实施出口配额政策后,欧盟的钢铁企业纷纷指责中国限制焦炭出口,导致国际焦炭价格上扬;在钢铁企业的巨大压力下,欧盟继而要求中国放宽焦炭出口限制,中欧焦炭贸易因此摩擦不断。
(21)GATT/WTO环保例外条款是指缔约方或成员方为保护国内环境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而能得到义务豁免的限制性条款。
(23)两位匿名审稿人为本文的理论假设提供了几个扩展方向,并且对本文所得结论的稳健性讨论给出了建设性意见,作者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