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狭义与广义特征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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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3969/j.issn.1008-7389.2015.01.002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389(2015)01-0005-04

       近年来,在历经四届的“高等音乐艺术院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学术研讨会”上,来自不同高校的学者对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性质与意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相关思考和建议如下:

       一、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狭义性和广义性特征

       1.狭义性和广义性区分的事实存在

       以往对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可有两种代表性说法:

       一种认为这主要是指一种寄居于某种原生性族群文化环境及日常生活状态中的自我传承方式。另一种则认为在今天前者正遭受到现代经济文化和旅游业侵袭的情况下,我们大家——全社会都有责任来传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

       这里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传统文化的传承其实在规模范围上有大有小,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若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整体层面上来看待当代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应该兼含狭义性和广义性两种传承方式,二者既互相包容,又彼此呈叠立状态。而音乐艺术院校所担负的传承责任,应该是以广义性为主,狭义性为辅。广义性传承又分政治、社会体制和文化体制等方面,音乐艺术院校的广义性传承隶属后者。

       2.狭义性和广义性传承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狭义性传承:在封闭性时空环境中,传统音乐文化传承通常为纵向的内部传承,其传承的路径、走向和表现方式是单一的、纵向的,传承观念和文化立场是主位的、局内的。

       广义性传承:在开放性时空环境中,在狭义性传承基础上拓展、延伸的音乐文化传承活动通常为外部传承,其路径、走向和表现方式改为多向性和纵横交错的,其中兼含纵向传承、横向传播和普及、典藏、研究等不同功能层面。且注重兼纳主位和客位、局内和局外的不同传承观念和文化立场。

       由此看,广义性传承(传播)活动具有多层性和系统化特点,即围绕和针对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狭义性传承展开的,集表演、创作、理论、学术史、非遗保护工作等活动内容为一体,兼演员、创作者、研究者为一身的次生性传承、传播活动。

      

       图1 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关系图表

       由于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拥有不同的“族群—地域—文化”属性,并且与不同宗教或文化信仰层面有着密切的联系,致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内部传承(即狭义性传承)通常带有本土文化“小传统”的性质以及强调“族群—地域”范围内文化认同的意义;其外部传承(即广义性传承)活动则通常与国家、(中华)民族及主流文化等政治文化的“大传统”相联系,更具有国家政治、精神文化和国民教育素质的提升等层面的特殊意义。

       3.狭义性和广义性传承的存在状况及相互关系

       从狭义性传承角度看,在原生文化环境中,每一个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个案以个体、零散、孤立的面目呈现,不同的个案互不相属,传承人和承传者均不同程度具有主体、自在的地位和主位文化意识。

       从广义性传承角度看,一方面,通过中央和地方音乐艺术院校、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开展的各种收集、整理、研究和学术评价(估)活动,积累了大量来自原生文化层面的传承个案及音乐文化信息,它们都作为次生性的文化符号,被置入一个具整体性、一统性、集群性的符号网络系统——“中华民族多元分层音乐文化格局”之内。其中,不同传承个案被赋予了相互联系、主次相间的系统化状态。在这些研究个体对象之间,也开始出现了唱(奏)得“好听不好听”、歌(乐)手“优秀不优秀”、歌(乐)种“重要不重要”的“被比较”。另一方面,以地方音乐院校为主的音乐舞蹈表演队伍,则凭借自己的地缘、人缘优势,以那些在民间散佚、濒于消亡或高度艺术化、表演化官方的民间音乐乐种为传承对象,也部分地担负起了纵向传承本土少数民族音乐的责任。

       二、几点讨论、看法和建议

       1.作为学者和政府部门官员,应该在广义性传承中持有并采取“双视角”学术立场

       在广义性传承领域,上述从狭义性传承到广义性传承的形成过程及其系统特征以学术理论和书面文本的方式得以呈现,从而显示出某种元理论层次特点,而采用口头自然传承方式的原生音乐文化传承个案则居于被研究、被审视的对象层次。此外,再经过上述系列性的广义性传承活动(包括各级“非遗”保护项目),而将对象化了的原生音乐文化传承个案置入了“被选择”、“被淘汰”和最终“被规范、被整合”的境地。

       因此,我们今天面对的“主位”——原生音乐文化传承体系,乃是一座广袤无比、浩如烟海的原生文化宝库;而我们自己拥有的客位——次生音乐文化传承体系,实为一个经过了重重选择、淘汰、精练,并且被剥离出原生文化语境的“精品”博物馆、典藏库。主导这个选择、淘汰、精炼和剥离过程的,则是一群主要受到西方音乐文化训练,携带着较多“他者—客位—局外”文化思维和学术立场的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

       再回到一开始的话题,广义性传承肩负着传承、传播、普及、典藏等不同的功能,其中,传承部分可视为一种对狭义性传承的延续;而传播、普及和典藏等,一方面其受惠对象直指身处“局外”的普罗大众,另一方面其中也包含了对狭义性传承活动“反哺”的作用。尤其对于后一方面功能作用来说,我们的学术立场出现了任何偏颇,都将直接影响到那些“反哺”对象(原生音乐文化传承个案)的“被规范、被整合”的过程和结局。

       由此可见,对于我们的学界和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来说,有效地区分狭义性和广义性传承的特征,对自己所扮演的“局外人”文化角色及所持有的“客位”学术立场予以清晰定位,并从中融入“主位—客位”“双视角”学术立场,便具有了明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除此而外,如今在学术史和学科学的层面上,我们对于广义性传承的特征、意义及作用的认识和讨论,还较多局限在表演传承方面,而对于其中带有的上述整体性、系统化性质及其带来的正反两方面效应的认识、讨论和反思尚嫌不足,这也是需要进一步予以讨论的一个问题。

       2.应该加强针对广义性表演传承的理论探讨和反思

       都市地区院校与少数民族地方院校各有优势:前者擅长且偏重于广义性的系统传承;后者则具有更多与狭义性表演传承结合的条件。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以往在高等音乐艺术院校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活动中,地方院校发挥自己的种种优势,较偏重于表演传承方面。其中,表演专业被视为主力军,艺术性舞台表演是主要的呈现方式,后者还被赋予了对民间狭义性表演传承活动予以拓展、延伸的学术性意义。

       以往音乐理论界对于少数民族音乐传承的讨论已经有很多,但较主要局限在结合“非遗”保护课题,对于狭义性表演传承进行探讨;而从广义性表演传承角度出发,对于广义、狭义两类传承类型进行“主位—客位”“双视角”换位研究者还甚为少见。所以,我们应该发挥中央及重点院校的优势,加大此方面理论研究的力度。

       就此笔者认为,在主张以音乐艺术院校为主体进行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同时,还应该借助自身的理论学科优势,厘清少数民族音乐自身具有的性质特征及种种外在文化关系。诸如:

       (1)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的内部传承作为某种“原生”文化演生形态与院校传承、舞台传承乃至通过旅游来“传承”和“保护”等“次生”、“再生”文化演生形态之间的关系;

       (2)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的不同特点及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传承与古代及现代的“国家”、“民族”等政治文化概念统摄下的传统礼乐、礼乐重建等活动的关系;

       (3)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传承与广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等文化建构活动的关系,等等。

       3.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一步沟通不同学术层面之间的联系

       近年来在中国民族音乐学界出现了一个良性的学术互动现象。中外都市院校学者率先从理论上阐明和提倡“局内—局外”“主位—客位”“双视角研究”及“双重音乐能力”等民族音乐学理论,国内地方院校则通过大量的艺术实践活动,以印证和重新讨论该类学术理论的有效性,此举继而得到了国内都市院校学者的呼应。

       就此而论,以新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为主的地方音乐院校学者,着重围绕表演专业的传承活动展开的“双重音乐能力”的理论研讨甚有特色。从方法论上看,它主要来源于美国民族音乐学家胡德提出的同名研究范式[1]。胡德提出该说的初衷在于为民族音乐研究者设置“主位—客位”“局内—局外”双视角文化立场,并且选择了一个研究者应该具备“双重音乐表演能力”的话题为讨论的着眼点,因此为我们音乐艺术院校采纳和运用此学术观念来表述和解释其以音乐展演活动为主的广义传承方式带来了可能。

       然而,鉴于音乐院校的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带有不同于狭义性传承的,明确的广义性及“他者化”(或“客位”、“局外”)传承的性质特征。上述中国学者有关“双重音乐能力”的讨论便更多是涉及这类具广义性传承特征的,为舞台化表演及其表演者及编创者所规定和遵循的文化观念和学术立场。从整体上看,它仍然明显区别于狭义性表演传承活动,并且从属于某种从“客位—局外”的视角、对于广义性表演传承同狭义性表演传承之间关系进行讨论的一个更大的学术范围。

       换言之,从具体研究方法层面去提倡培养“双重音乐能力”和从音乐文化观层面提倡“主位—客位”学术立场,其一个共同点在于可以由此平衡、调适研究者及表演者自身所携带的一元文化观和多元文化观因素。不同点则在于:提倡培养“双重音乐能力”,“可以让我们在试图参与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活动时,能够让自己在不受原有教育背景束缚的前提下,学(传承)得对路,不大走样;而提倡“主位—客位”学术立场,则能够让我们清醒地以“客位观—局外人”自我定位,面对带有“主位观—局内人”属性的狭义性音乐传承,而不轻易去犯混淆“主、客”,模糊视角,乃至越俎代庖,指鹿为马的错误。

       笔者认为,在广义传承的层面上,除了重在表演传承活动的“双重音乐能力”的学术讨论之外,我们还应该发挥不同音乐艺术院校民族音乐学理论学科的作用,对于其涉及的诸多更广泛的文化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学术研讨,其中便涉及对包括表演、创作和研究等所有学界人员自身拥有的“客位、局外”文化身份及其学术立场进行反思性审视的内容。

       以往在音乐艺术院校,那些经常参与田野考察及学术研究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对此体会比较深刻,而对于大多数表演、作曲专业(甚至直接参加少数民族音乐表演)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来说,在提倡和进行“院校传承”的同时,也有必要同时借助于身居学校教育阵地的优势,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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