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夫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纪念乌兰夫诞辰10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乌兰论文,诞辰论文,民族团结论文,周年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乌兰夫是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党和国家优秀的领导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乌兰夫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的内容和实践十分丰富,在开展民族地区革命斗争,开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恢复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方面,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是构成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工作与民族政策的重要方面。本文就乌兰夫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谈一些粗浅的学习体会,纪念乌兰夫诞辰100周年。
一、确立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1947年初,当中共中央决定在内蒙古成立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民族民主政府的时候,各种政治组织和党派纷纷出现,内蒙古地区的政治斗争极其尖锐。有人以内蒙古特殊为理由,要求恢复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取代中国共产党对内蒙古革命的领导地位。也有人提出,“内蒙古社会、经济落后,没有发展共产党的基础,最多只能有个别党员”。还有人提出,“中共不适合内蒙”,“中共是汉人的党”,“不要中共领导,内蒙古革命也能胜利”等等。更有个别人甚至纠集反动势力,准备在中共内蒙古工委宣布成立时,发动叛乱,进行夺权。形势严峻已经威胁到蒙古族内部、蒙古族和汉族以及其他民族的团结,威胁到了内蒙古解放区的稳定和发展。面对这种局势,乌兰夫十分清醒地意识到,民族团结进步能否巩固的关键,在于以什么为核心的问题,在于领导权掌握在什么人手中的问题。乌兰夫尖锐地指出:“共产党是与蒙古族人民血肉相连的,是为人民所信任的,内蒙古也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获得彻底解放。”(乌兰夫:1948年7月30日《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的总结报告提纲》)。“团结要有个核心,那就是共产党。”(乌兰夫:《乌兰夫纪念文集》第二辑第334页)。从而有力地回击了对共产党的各种攻击。由于有一些错误观点首先出自革命队伍内部甚至部分共产党员干部中间,因此更具消极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乌兰夫尖锐地指出,“如果没有党内各民族干部党员的团结,就不可能搞好本民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夺取革命胜利就会成为空谈。而搞好党内各民族干部党员的团结,关键是要树立起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思想”。在乌兰夫的主持下,党内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严肃批评了那些错误的观点。乌兰夫指出:“他们虽然是共产党员,但无产阶级的立场和思想还没有很好地确立起来”,“如果不在共产党领导下觉悟与转变过来,最后是要走上反党道路的。虽然个别同志是因为思想幼稚,但也是很危险。”(乌兰夫:1947年7月30日《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的总结报告提纲》)。对于组建其他什么政党的问题,乌兰夫也严肃地指出:“共产党是不需要通过别的党去领导革命,这样做就是分裂无产阶级的领导,就是从降低党的领导达到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其结果是把党的领导权篡夺了。”(乌兰夫:1947年7月30日《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的总结报告提纲》)。乌兰夫还对以民族为由分裂无产阶级队伍的言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乌兰夫指出:“他们总是把蒙古族劳动人民和中国劳动人民分开来,总是把内蒙古区域内的蒙汉劳动人民按民族分开来,把内蒙古民族孤立起来。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乃是代表中国各民族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把中国无产阶级按民族分割开,是危险的,十分错误的。”(乌兰夫:1947年7月30日《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的总结报告提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弄清了思想,统一了认识,并且还粉碎了个别人的叛乱阴谋,使蒙古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在以共产党为核心的基础上,重新得到了加强和巩固,使内蒙古的团结进步和解放事业又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本国的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没有规定统一的模式。在列宁的指导下,苏联采取了联邦制;在苏共的策动下,蒙古则采取了分离制。而中国采取哪种形式,却经历了艰难的摸索与选择。在这一过程中,乌兰夫最突出的贡献就在于,坚决维护民族团结进步,坚决维护祖国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的统一,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了以联邦制的方式来推动各民族的解放运动。这一主张在各民族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各民族的解放运动又掀起了新的高潮。但是,由于1927年国民党蒋介石背叛了革命和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给我国各民族的解放运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威胁,成为各民族的共同敌人。此时,没有深入的团结和广泛的联合,是难以打败敌人取得最后胜利的。在这种情况下,走联邦制的道路显然行不通了,因为这既不符合中国历史的国情,又不符合现实形势的发展。所以,中国共产党放弃了联邦制的主张,确定了建立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决策。但是,如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解放运动中一个特殊的领域和崭新的课题。乌兰夫成功地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摸索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不能是危害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自治,必须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进行。
抗日战争结束后,内蒙古地区部分进步青年、知识分子、王公上层和原伪政府官员等,先后搞起了“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和“呼伦贝尔自治省”等民族自治政权,并提出了或联合共产党、或联合国民党、或内外蒙合并、或独立自治等不同主张。是分裂还是统一,是独立还是自治,在蒙古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造成了严重的分歧。在民族命运面临重大抉择的紧要关头,乌兰夫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同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各种主张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他指出:“内蒙古不仅在区域上是中国领土不可分裂的一部分,内蒙古革命运动也是中国革命的一部分。没有全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没有内蒙古人民革命的胜利。”(乌兰夫:《在庆祝“五一”劳动节暨内蒙古人民政府成立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见1952年5月1日《内蒙古日报》)。乌兰夫认为,“中国各民族如果各行其是,互不相顾,就会被帝国主义国家瓜分乃至吞灭。”(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见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合则存,分则亡,二者必居其一。为了救亡图存,为了各民族的繁荣昌盛,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各民族人民都是坚持统一而反对分裂的。”(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见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在党的民族政策感召下,经过乌兰夫艰苦卓绝的工作,各种势力终于放弃了独立和分裂的主张,一同组建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使自治运动走上了健康的道路。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双重结合,不能是纯民族的单一孤立的自治,在自治的民族区域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1947年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有些人产生了错误的理解,有人认为自治以后,汉族就可以离开了,“内蒙古自己的事情自己来干”;也有汉族同志认为,既然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我们干几年就可以了。对这两种错误的认识,乌兰夫敏锐地指出,前一种是“他们不了解蒙古民族的解放与发展,必须有先进民族援助的真理,而抱残守缺地把本民族禁闭在狭隘范围内和安置在孤立的地位上。这些不了解汉族是中国最大最先进的民族,在中国革命运动和国家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与民族自治区的建设和发展,必须有汉族的帮助才能胜利。”(乌兰夫:《在庆祝“五一”劳动节暨内蒙古人民政府成立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见1952年5月1日《内蒙古日报》)。“在自治区民族组成问题中”,可以“包括大部分的汉族居民,这样既有利于民族团结,又有利于自治区的建设。”(乌兰夫:《关于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见1952年8月13日《人民日报》)。后一种是“做客思想”,“汉族干部首先是共产党员,要去边疆民族地区工作,帮助那里的少数民族翻身,使他们发展起来。”(乌兰夫:1951年11月《绥远省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提纲》)。要把少数民族的发展和繁荣,看作是自己的事情,全心全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
在乌兰夫的领导和努力下,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蒙古地区成功实践,为全国解放后在各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以经济建设为重点,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乌兰夫始终把握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经济建设的发展,作为少数民族繁荣发展的基础,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并妥善处理和解决了经济发展与民族矛盾的关系,使经济建设与民族团结进步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第一,正确解决了土地关系中的民族矛盾。在内蒙古地区,农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土地关系比较复杂,在1947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土地关系中的民族矛盾仍然十分紧张。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历史上清朝政府和民国反动军阀实行蒙民土地放垦、军垦和武装屯垦造成的。特别是1930年前后,掠夺蒙古族牧场土地,达到了疯狂的地步。无数蒙古族牧民被赶出草原牧场,流离失所。这些极端的作法,激起蒙古族牧民强烈的反抗,著名的嘎达梅林暴动就是其中一例。在这一过程中,一大批军阀、官僚以及部分蒙古族王公贵族,摇身一变成为大地主,他们转手又将土地租给广大的汉族贫苦农民。与此同时,许多破产的蒙古族牧民也被迫接受土地变成了农民。但由于生产方式的改变,多数蒙古族牧民根本不懂农业生产技术,迫不得已,只得将部分土地出租给汉族地商或农民耕种,收取较少的地租,亦称作“蒙租”。这样就产生出一批汉族的“二地主”和“地商”。他们将租来的土地又再次转租给汉族农民,从中盘剥盈利,导致了蒙汉劳动人民之间的剥削和矛盾。因此,在内蒙古地区的土地问题上,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着民族区域自治以后的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
乌兰夫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在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农民的积极性又与土地的所有制密切相关。如何正确处理好土地所有制中的民族关系,是解决调动各族农民积极性的重要前提。为此,乌兰夫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解放区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其中在承认蒙古民族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一切地主、王公对农民的债务,取消蒙租,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汉族农民和蒙古族一样享有平等的负担和义务。同时,乌兰夫还大力提倡“蒙汉互助,发展生产”,让农业牧业相互补充,相互支援。并强调指出:“汉族农民移入开荒耕种”,“是发展了内蒙古地区的农业经济”,也是生产力的一部分。(乌兰夫:《乌兰夫论牧区工作》第4页)。经过乌兰夫组织领导的土地改革,内蒙古理顺了土地所有制中的民族关系,农村的生产力也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仅1948年,内蒙古农业总收获量就超过1947年的30%还多。经济发展了,民族团结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使内蒙古作为大解放区,直接为解放东北、华北做出了重大贡献。直到全国解放乌兰夫离开内蒙古时,内蒙古地区一直都是全国的余粮户。内蒙古农业经济之所以取得这样巨大的成就,正是与蒙汉及各民族之间团结、进步与和谐分不开的。
第二,确立了畜牧经济以发展牲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促进了蒙古族人民的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在如何对待畜牧业的问题上,乌兰夫认为,必须把发展畜牧业提高到关系边疆少数民族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并要求各级干部务必充分重视。
畜牧业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依赖天然牧草驯化饲养牲畜而形成的经济产业。在这个产业中,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具有生产和消费的两重性,因而就导致了这个产业具有相当大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人类历史表明,有史以来的无数次天灾人祸,都给从事这项生产的牧业民族带来过多次的毁灭和灾难。所以,无论是社会变革,还是经济或政治性的调整,对待这一产业及其生产者,都应慎之又慎,一旦失误,将很难弥补。如旧社会给蒙古族造成的毁灭性灾难,除了天灾,主要就是统治阶级的“人祸”,使蒙古族不仅人口剧减,畜牧业生产逐年衰退,而且社会经济的正常结构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这一形势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的广大牧区和草原,依然是十分严峻的。乌兰夫根据牧区的实际和草原畜牧业的特点,在牧区开展民主改革时,就采取了以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为主的战略,并对每一个环节都十分慎重。例如对牧主经济,乌兰夫认为,它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经济,能否正确对待牧主经济,是直接影响牧区畜牧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牧主经济可以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在畜牧业还很落后的情况下,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不是有害而是有利的。因而采取了对牧主实行赎买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主牧工两利的政策。这项措施的出台,既保证了牧区所有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也促进了畜牧业经济的稳步发展,受到了蒙古族各阶层的普遍欢迎,同时也促进了蒙古族内部最广泛的团结。
乌兰夫认为,“在牧区,千条万条,发展牲畜是第一条”,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坚持下来。由于乌兰夫坚持把畜牧经济作为促进游牧民族发展繁荣、团结进步的基础,因此在发展畜牧经济的过程中,一次又一次地排除了“以农挤牧、以农代牧”的错误作法,制定出“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等重要政策,还进一步采取加强畜牧业科技改造,提高牧民自留畜比重,建立草原商贸机制等措施,使草原畜牧经济得到了有效的恢复和稳步的发展。乌兰夫之所以要坚持这一条,正如他在《高速度发展畜牧业》一文中指出的:“畜牧业不但是蒙古族和其他几个少数民族所擅长的生产,而且是相当数量的人民群众的主要生产。发展畜牧业不但可以繁荣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经济,而且可以增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有利于逐步消除少数民族人民在经济、文化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逐步把少数民族提高到先进民族的行列。”(乌兰夫:《乌兰夫论牧区工作》第 174页)。实践的发展也说明了这个情况。
四、建立新型民族关系,提出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
乌兰夫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坚持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第一次提出了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
1946年,乌兰夫针对内蒙古解放区内的蒙汉民族关系问题指出:“蒙汉人民之间的矛盾是长期的民族压迫的产物”,“要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蒙汉两个民族之间的矛盾是国民党反动派与日本帝国主义造成的,蒙汉劳动人民都是被他们欺侮和压迫的,今天应当自觉地团结起来,共同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及日本帝国主义。”(乌兰夫:《关于蒙地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946年7月)。乌兰夫把解决蒙汉民族矛盾的根源,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一项根本措施,把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和建立新型民族关系,同反对共同的敌人以及面临的共同任务紧密联系起来,使民族团结进步有了一个坚实的政治基础。因此,建立新型的民族关系,就成为各民族人民在社会发展中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乌兰夫又对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各种资产阶级民族思想,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来指导和发展新型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在解放区内,各民族虽然都获得了政治平等,成为解放区的主人,但民族之间的纠纷却依然存在,如果处理不好,会直接威胁到解放区的存亡。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大汉族主义思想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在起作用。尽管乌兰夫“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后,曾经反对了狭隘民族主义和大民族主义,在反对狭隘民族主义的斗争中,又首先反对了民族分裂主义者”(乌兰夫语),但消除这两种思想的影响,却不是短时期内能解决的。针对这两种思想,乌兰夫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倾向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强调民族的特殊情况,看不清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民族的长远利益,看不清民族发展的前途,不愿意接受别的民族有益的经验和帮助”。“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的主要表现是:忽视少数民族的特点,不关心少数民族的利益,忽视少数民族在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看不清少数民族中发展和进步的情况,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搬套汉族地区的工作经验,包办代替”。这两种思想,对于建立新型的民族关系是极其有害的,以此来处理民族纠纷,无疑会激化矛盾,无助于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为此,乌兰夫明确指出:“对于民族纠纷的处理,绝不能以大汉族主义观点或狭隘民族主义的观点来解决处理。应当以蒙汉团结的原则进行调解处理。”(乌兰夫:《关于蒙地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946年7月)。在此以后乌兰夫又多次强调:“只有坚决反对与经常批判狭隘民族主义与大民族主义倾向,以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各族人民,才能使内蒙古人民涌现新的爱国主义高潮,才能巩固和发展平等、友爱、互助、团结的民族关系。”(乌兰夫:《在庆祝“五一”劳动节暨内蒙古人民政府成立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见1952年5月1日《内蒙古日报》)。由于乌兰夫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坚持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消除了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各种干扰,使内蒙古自治区很早就建立起了新型的民族关系,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形势的发展,1952年5月,乌兰夫首先提出了各民族关系中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即“蒙古民族在争取彻底解放的斗争中,在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上,都离不开先进兄弟民族——汉族的帮助。”(乌兰夫:《在庆祝“五一”劳动节暨内蒙古人民政府成立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见1952年5月1日《内蒙古日报》)。而后,又在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上进一步完善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思想。乌兰夫指出:“我们必须向少数民族干部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使他们懂得,占全国人口94%的汉族人民对他们的帮助,是使他们能够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力量。同样的,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离开少数民族的共同努力,也是不行的。因之,我们也必须向汉族干部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使他们懂得,我国领土的60%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那里有极为丰富的物质资源,那里绝大部分地区又是我国的边疆。”(乌兰夫:在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上的发言,见1956年6月22日《人民日报》)。这样,就把汉族和少数民族在中国革命与建设中的关系,明确为相互间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使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完善新型的民族关系,有了更充分的理论依据。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81年7月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新疆工作时指出:“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同年10月,胡耀邦同志在接见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负责人时进一步概括指出:我们中央书记处最近讨论新疆民族问题,有一个观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这个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邓小平同志对此给予很高评价,认为这个观点很正确,很好。党中央又正式将这一思想总结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两个离不开思想。1990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视察新疆时又进一步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将“两个离不开”思想进一步完善发展为“三个离不开”思想。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思想的提出,正是对乌兰夫建国初期这一观点的充分肯定、完善和发展,这也是对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特点的最高总结。它既深刻概括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史,又生动表述了中华各民族休戚相关、生死与共的血肉关系。
五、实事求是,首先提出民族地区“慎重缓进”的工作方针,维护和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把实事求是与民族团结进步紧密联系起来,首先提出民族地区“慎重缓进”的工作方针,是乌兰夫对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和实践的又一重大内容。乌兰夫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走出了一条团结各族人民开展革命和建设的正确道路,确保了民族自治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当全国解放的战役还在进行时,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就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了要没收地主土地及其一切财产,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以及平分土地等办法,使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如何搞,大纲并未明确规定。因此,许多民族地区照搬汉族地区的经验,采取“一刀切”的作法,结果使民族地区的生产受到很大破坏,少数民族的畜牧业出现停滞和倒退,牲畜遭到严重损失,群众的生活水平也迅速下降,进而严重地影响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造成了不稳定的政治局面。这一情况与最初革命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根本目的,显然是相背离了。
乌兰夫发现问题后,及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于1948年7月尖锐地指出:在“游牧区提出1948年也要消灭封建的方针是错误的,这助长了下面工作‘左’的倾向,至于有些游牧区实行平分牲畜更不对。除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经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其牲畜财产由政府处理,一般大牧主一律不分不斗。”“半农半牧区没有区别的和农业区实行了完全相同的平分土地办法是错误的”。“如蒙古族农民农业劳动技能比较落后,上升为富农是不易的,不宜斗争。蒙古族由游牧转入农业是被迫的,因为不会种地等原因,出租自己的户口地、生计地、抚养地的小地主,也不宜斗争,至于蒙古族中农为数很少,更应特别注意,绝不许侵犯”。“大中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分给农民,同时必须留给与农民同等的一份”。“每斗必打,杀人过多,这是严重的错误,应永远引以为戒”。有的还“动了城市工商业,但纠正得还快。内蒙古地区的城市是特别宝贵的,破坏城市工商业就是破坏了进步的经济。”(乌兰夫:《乌兰夫论牧区工作》第7、8、9页)。乌兰夫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地制止了各地出现的破坏经济发展、损害民族团结进步的问题。之后,乌兰夫又将牧区民主改革的政策完善为对牧主实行比资本家更宽的赎买政策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等政策,在完成所有制重大改变的同时,既保护了畜牧业经济,又促进了更广泛的民族团结。尽管这些重大措施在当时甚至以后都引起过较大反响,以至在“文革”中批判他这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反党行为。但事实证明,乌兰夫的决策是正确的,不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加强了民族团结,改善了民族关系,同时还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经过党中央进行认真比较后,乌兰夫的这一系列政策又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予以普遍的借鉴和实行,尤其是在和平解放了的西藏,这一政策的实施受到了藏族人民和上层进步人士的普遍欢迎,对维护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国以后,乌兰夫根据不同经济形态的比较,把发展草原畜牧业经济提高到了能否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的高度来加以重视,对那些不顾客观实际,违背牧区现状,破坏生态环境的作法,乌兰夫都一一进行了严肃的批评甚至是坚决的抵制。如1962年,乌兰夫毅然决然地将呼伦贝尔盟开垦后的30万亩沙化耕地予以封闭,其中有些耕地亩产仅有8斤。同时又对几十个农场做了以农转牧、退耕还草的处理。1963年乌兰夫又力排众议,否决了华北局在哲里木盟草原上大面积开荒的计划。乌兰夫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维护了农牧业生产的经济规律、脆弱的草原生态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还维护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实际的党的思想路线。尽管这样,要在内蒙古彻底消除草原人为沙化的恶劣影响,仍然需要各民族人民付出几代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乌兰夫通过大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清楚地认识到,对于情况复杂的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如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经济建设,损害民族关系,甚至还可能引发事端,造成严重后果。尤其是一些不顾客观实际,采取一刀切和急躁、简单化的措施,对于民族团结进步的伤害就会更大。为了防止这类错误的发生,1950年5月,乌兰夫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民族地区“慎重缓进”的工作方针。他指出:“由于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极不平衡,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稳步前进。一切性急的作法,必会犯严重的错误甚至造成严重的损失,这在新解放的地区,尤须特别注意。”(乌兰夫:《关于当前民族工作问题的报告》,1950年4月28日)。经过讨论,民族工作慎重缓进的方针得到了正式批准。过后不久,周恩来总理又将“慎重缓进”修改为“慎重稳进”,并正式用在了自己的讲话当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工作中及时提出了“慎重稳进”的方针,使建国初期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指导思想上就得到了具体的保证,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民族关系的进一步改善,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也使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在实践的发展中又一次得到了丰富和完善,取得了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又一次升华。这一方针的影响和意义,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的事业中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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