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法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修改,是从1993年开始的。经过长期调研、各方协调、常委会审议、多次讨论与座谈,有些问题取得了共识,有些问题虽然看法还不尽一致,但各方面的观点、理由更加清楚了。现在我想从刑诉法的修改原则方面谈几点看法。
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首先要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关于刑事诉讼的任务,刑诉法是从两方面讲的,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在“文化大革命”前就开始起草了,那时的草案,对刑诉法任务的规定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罪犯。对不对呢?不能说不对,因为刑诉法就是从程序方面来保障刑法的落实。经过“文化大革命”,总结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1979年制定刑诉法时,增加了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内容。同时,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罪犯”准确地写成“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是查明,而且要“准确”、“及时”,首先是“准确”,将“准确”放在前面;事实是根据,同时还要正确应用法律,核心是一个“准”字。
大家认为,1979年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要从两方面考虑,既要惩罚犯罪,又不冤枉好人,只讲一面是不行的。这是一条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一切规定,都要从为实现这个任务来考虑,制定时是这样,修改时也要这样。
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的任务,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主要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个原则,刑诉法规定了,1982年又写入了新宪法。有几层意思,一是,侦查、检察和审判权由公、检、法依法行使, 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彭真同志1979年在说明中专门讲了这个问题,他说,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那样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的现象重演”。二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分工。在封建社会,行政、审判是合一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司法和行政分开,后来又把审检分开。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是进步的,符合法制原则。我们采取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制度,进一步把侦查与起诉也分开了。三是,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是为了明确职责,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条,是规范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的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对他们的诉讼权利要予以保障,特别是,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这个原则,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诉讼权利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有:侦查阶段告知被控什么罪,有权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等为辩护人进行辩护;申请回避;在法庭上,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物证,申请新证人,调取新物证,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在法庭调查后,进行陈述和辩护,参加辩论,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法院不得因上诉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等等。
为什么要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为被告处于被控的地位,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可以更好地查明事实,正确执行法律,防止错案。在“文革”中, 林彪、 “四人帮”不允许申辩, 出了许多错案。 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充分总结了“文革”的教训,在法中做出规定,以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事情。所以,这是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正确惩罚犯罪、防止错案、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原则。是否犯罪,罪重罪轻,要以事实为根据。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刑诉法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原草案写的是“搜集”,彭真同志亲自将“搜集”改为“收集”。为什么,“文革”中往往先定框框,再去主观地搜集证据,“收集”是讲客观的,不是去制造,而是将客观事实“收集”起来。并且,不是只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不仅收集证明犯罪情节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犯罪情节轻的证据。同时还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凿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等等。这一切都是反对有罪推定的,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查清事实后,是否判刑,如何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的原则 具体讲,一是,公、检、法在进行侦查、检察、审判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二是,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也要坚持这条原则。不管什么人,犯了罪,都要依法判处。三是,对案件的审理,要以法律为准绳。
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 公开审判是针对封建专制的秘密审判提出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实行这个原则,一是要把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样对保障公正审判有重要意义;二是当事人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有利于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准确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三是可以起到教育作用,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根据这个原则,就应当加强和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
刑事诉讼的这些基本原则,大家认为,经过司法实践证明也是正确的。为什么要讲这些?因为这涉及到我们如何修改、根据什么原则进行修改的大问题。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那么,第一,对刑诉法的修改,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1979年刑诉法的基础上,予以补充完善;第二,修改时,要根据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来进行,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发展,经验的积累,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在修改过程中,大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和方案,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修改是很有好处的。但是,有不同的意见怎么解决,如何统一认识,要根据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来考虑。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也就是我们修改刑诉法的原则。
(本文系顾昂然同志1月15日在刑诉法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