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及与历次人口普查项目的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抽样调查论文,历次论文,人口普查论文,人口论文,项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1995年全国1 %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今年要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是继1990 年全国人口普查之后的又一次大规模国情国力的调查,它标志着我国周期性的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制度已完全进入了正规化。
(一)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简介
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规模大,涉及面广,而且操作过程亦比较复杂,现择要简介如下:
1.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将进一步查清我国人口总量、地区分布、基本结构和居往环境等变化情况,为制定长期人口控制目标及相应措施提供依据,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科学决策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
2.调查的标准时间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0时。
3.调查登记的对象
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对象, 是常住在被抽中地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本次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家庭户: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在一个住宅单元中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包括该家庭的保姆、雇佣、寄居者等),调查登记时均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中的人口,以及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居住的人口,调查登记时均作为集体户进行登记。
本次调查采取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
应在本户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在本乡、镇、 街道等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2)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登记在外乡、 镇、街道的人;
(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 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调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 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或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5)原住本乡、镇、街道,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调查、汇总,汇总结果于1995年12月1日以前报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联席会议,与全国数据一并公布。
4.调查项目
这次1%人口抽样调查共有两张调查表,一张是《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表》,另一张是《死亡人口调查表》。
《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表》共设项目36项。其中, 按户填写的项目为十四项:1.户编号;2.户类型;3.本户人数;4.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的人数;5.本户1994年10月1日以来的出生人数;6.本户1994年10月1日以来的死亡人数;7.住房面积;8.住房间数;9.厨房;10.厕所;11.炊事燃料;12.饮用水;13.住房类型;14.住房建成时间。按人填写的项目为二十二项:1.姓名;2.与户主的关系;3.性别;4.出生年月;5.民族;6.调查对象状况;7.户口登记地;8.何时来本县、市、区居住;9.从何地来本县、市、区居住;10.1990年10月1日常住地;11.是否识字;12.受教育程度;13.学业完成情况;14.工作时间;15.行业;16.职业;17.不在业状况;18.婚姻状况;19.初婚年月;20.生育子女数;21.存活子女数;22.1994年10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
按人填写的项目以年龄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至第十项是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第十一至第十三项是六岁及六岁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第十四至第十九项是十五岁及十五岁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第二十和第二十一项是十五岁至六十四岁的已婚妇女填报的项目;第二十二项是十五岁至五十岁已婚填报的项目。
《死亡人口调查表》共有七项:1.户编号;2.姓名;3.性别;4.民族;5.出生时间;6.死亡时间;7.主要职业。凡在1994 年10 月1 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死亡的人口, 都应被登记在《死亡人口调查表》上。
5.抽样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抽样方案》由全国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全国的样本规模为1200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样本规模按总人口的开方比例进行分配,对人口规模较大的省和人口规模较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保证代表性的前提下作必要的调整。
本次调查的最终样本单位为调查小区。
6.调查小区的划分
本次调查以被抽中的居民小组、村民小组所辖地域作为调查小区。
各阶段抽样在编制抽样框时要对抽样单位的边界进行整顿,界线不清的要根据地域的原则重新划分,重新划分的边界只供调查使用,不影响现行行政管理范围的界线划分。抽中单位建制、边界有变化的,要根据新的建制、边界对第四次人口普查和1993年年报的总人口数据进行调整,以便准确计算抽样比和推算总体。各级抽样调查办公室都应将下属被抽中单位在地图上标明,并报上级抽样调查办公室备案。调查以前,乡、镇、街道人口抽样调查小组负责对被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勘查,绘制调查地图,标明边界、道路、建筑等,一式两份,一份交调查员登记时使用,一份上报县、市抽样调查办公室备案。
(二)本次调查与历次人口普查项目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先后于1953年、1964年、1982年和1990举行过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1953年的人口普查,主要是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的人口数字而进行的。因此,这次普查的项目设置较少,共调查了“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以及“本户住址”六项。
1964年的人口普查,是为编制国民经济建设的第三个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而进行的。在1953年人口普查项目的基础上,增设了“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和“职业”三个项目(本人成份和职业两项,只作登记,不作统计)。
1982年的人口普查,是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制定人口政策和规划提供人口资料而进行的。因此,1982年人口普查的项目增加到19项,增加的项目有“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在业人口的行业”、“职业和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以及“生育子女数、存活子女数”和“生育胎次”等。
1990年的人口普查,是为了准确地查清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地区分布、结构和素质方面的变化,为国家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检查人口政策的执行情况,提供可靠的资料而进行的。在1982 年人口普查所设置项目的基础上, 将调查项目总数扩大到21项,增加了“常住地状况”和“迁移原因”两项。将进行的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是为进一步查清我国人口总量、地区分布、 基本结构和居住环境等变化情况,以及为制定长期人口控制目标及相应措施提供依据;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科学决策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因此,这项调查不仅在项目设置的数量上较历次普查多(共36项,不含死亡人口登记表中的7项), 而且项目的内容方面同历次人口普查相比也有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对象的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有了重大改变
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仍然采用调查常住人口的方法, 但是常住的标准有了重大改变。常住人口的时间标准由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一年修改为半年;常住人口的空间标准由1990年的本县、市、修改为本乡、镇、街道所辖的地理区域。
2.调整了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10月1日0时, 而以往的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其标准时间全部是7月1日0时。
3.增加了调查项目
为了实现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目的, 这次调查的项目与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表的项目有了很大变动,由21项增加到36项。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市镇家庭户中增加了7项住房项目
我国实现经济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是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人口住房条件的改善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这次调查的住房项目包括住房面积、间数,可反映人均居住水平;还包括厨房、厕所、饮用水、炊事燃料等设施;调查住房的类型和建成时间。在人口调查中结合进行住房调查是联合国建议的内容,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资料十分宝贵,是实现人口普查指标体系与国际接轨的一次尝试。
2)增加了迁移的项目
这次调查不但保留了1990年普查的五年前居住地,而且调查五年内最近一次迁移的情况和人户分离人口的户口登记地。为研究人口迁移的流量和流向、完善人口迁移政策以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
3)改进了人口受教育的项目
这次调查为了与国际上惯用的调查方法相一致,将文化程度改为受教育程度。考虑到我国各种成人教育发展很快,对高中、大专以上的人增加了是否成为学历教育的问题。提高全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质,在本世纪末基本上扫除青壮年文盲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这次调查,对不识字(目前达不到扫盲标准)的人还要调查是否上过学或参加过扫盲班,为国家制订扫盲计划和巩固扫盲的成果,为实施希望工程提供依据。
4)增加了有关失业人口的项目
这次调查将原来的城镇待业改为反映失业人口的项目,并分为从未工作、正在寻找工作和失去工作正在寻找工作。失业的人包括已在劳动部门登记待业的人,也包括未在劳动部门登记待业,而实际没有工作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另外,对从业人员还增加了半年内是否从事过其他有收入的劳动,以便更好地了解人口产业结构的变化等问题。
5)增加了初婚年月项目
这次调查在“婚姻状况”一项中,将初婚有配偶和再婚有配偶加以区别,同时增加了“初婚年月”的项目。
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项目设置同以前历次人口普查相比,有较大的变化。调查项目的设置是在少而精的原则下,力争全面反映人口基本特征,扩大信息量,增设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密切相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