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具体规定的建议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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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法具体条款修改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师法论文,条款论文,会计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

注册会计师是依照本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人员。

(三)第四条修改为: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照本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本法授权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职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四)第五条修改为: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制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监督的规章制度。

(五)第六条修改为: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则。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

下列审计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经济司法鉴定等业务。

(八)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利能力。

(九)在第四章中最前部分增加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形式。

(十)在第四章中增加条款明确四种不同形式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本提案略)。

(十一)在第四章中明确规定:

事务所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注册会计师协会重新审查。

(十二)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承办审计业务,自出具审计业务报告之日起五年内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十四)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惩戒制度,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十五)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十六)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单独增加《涉外管理》一章。

(十七)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八)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条:

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九)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条:

成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构,负责对注册会计师执业中是否存在过错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是否虚假或者是否符合准则要求做出专业鉴定。

司法机构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应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此文为以赵咏秋代表为主要提案人的30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议案,并被列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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