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及其学术指导作用_中央研究院论文

中央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及其学术指导作用_中央研究院论文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及其学术指导功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央研究院论文,评议会论文,学术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5-0067-10

1928年正式创建的国立中央研究院,不仅是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担负着与全国其他学术机构合作研究之使命,而且被赋予促进、指导、协调全国学术研究活动之重大职责。为承担此项职责,中央研究院与国内许多学术研究机关进行了海洋学、气象学、生物学、地质学等方面的合作。但真正将中央研究院“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者,当为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制度之建立。本文通过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建立过程及其两届年会之考察,分析该评议会联络与指导全国学术之功能,以深化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指导、联络全国学术研究之认识。

一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创建

国立中央研究院之性质,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为“全国最高科学研究机关”,后来公布的《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正式表述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将“科学”改为“学术”,虽仅一词之改,却表明中央研究院研究范围之扩大: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研究,而且包括社会人文科学之研究;不仅仅是狭义之“科学”,更非仅仅为“自然科学”,而是指包括“科学”在内宽泛之“学术”。这样的学术定位,不仅使中央研究院成为中国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研究之最高研究机构,而且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最高研究机构,进而成为中国学术之最高研究机关。这样的学术定位,为中央研究院推进中国学术体制化及建制化,整合全国学术资源,发挥其指导、联络全国学术界之功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亦奠定了必要之组织基础。《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规定国立中央研究院之任务为:“一、实行科学研究,二、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1](p1342)这条规定,不仅赋予中央研究院作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之任务,而且赋予其肩负促进、指导、协调全国学术研究之重大职责。对此,蔡元培对中央研究院之性质及功能作了深刻阐述:“本院直隶国民政府,就名义言,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就职责言,实兼学术之研究、发表、奖励诸务,综合先进国之中央研究院、国家学会及全国研究会议各种意义而成。”[2](p404)为使中央研究院“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中央研究院建院之初便酝酿建立评议会制度。

1928年11月公布的《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本院“应设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以院长聘任之国内专门学者30人组成之。院长为评议会议长,本院直辖之学术研究机关主任为当然评议员。评议会条例另定之。”可见,评议会之主要职责在集中国内专门学术人才,联络国内外学术研究机关,谋国内外研究事业之合作与进步。故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实乃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其性质与欧美各国之全国研究会议(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相仿。1928年6月30日,中央研究院第二次院务会议决定采用“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作为“评议会”之英文名称,其意即在强调其职责在集中国内人才、联络各学术研究机关、以谋国内外研究事业之合作。[3](p167)中央研究院创办伊始,因关系复杂,牵涉甚多,并没有拟定评议会条例,更没有建立正式组织。后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成立,与总干事丁文江的不懈努力密切相关。

1934年5月,丁文江接任中央研究院总干事后,认为设立评议会之事不可再缓,乃积极着手筹备。在他看来,此时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工作,多与院外学界隔绝,必须力求与全国各大学及研究机构建立联系并密切合作,否则,《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赋予之“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的职责将成为空洞之条文,不能发生效力:“如欲使空洞条文发生效力,即需要制定并实行具体之方案;而制定并实行具体之方案,自需一足以代表全国学术界之评议会主持与提倡。同时,并认为只有设立评议会,方可使本院稳定,如院长继任人选,由评议会推举,即可保持学术研究相当之独立性,遂毅然发动设立评议会。”[3](p167~168)故丁氏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推动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认为中央研究院作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应尽量与各大学及研究机构合作,否则,组织法上赋予的“指导联络奖励学术研究”便成为一句空话;二是中央研究研院只有设立评议会,才能使院长选举、评议员产生等重大事务制度化,以保证学术独立之实现。

1935年春,蔡元培、丁文江将《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五条加以修改。其重要修改之点有四:(一)评议会以国民政府聘任之专门学者30人、中央研究院院长及其直辖之研究所所长组成。其修改理由为:评议会为最高之学术评议机关,责任重大。评议员之人选,一方面应力从严格,一方面应力求普遍。据本院原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当然评议员既为本院固有之职员,而聘任评议员又尽由院长聘任,不免有以院长一人取舍左右评议会全体之嫌疑;且国内专门学者散处各地,亦非院长个人耳目所能遍及,若照原组织法办理,恐不免有顾此失彼之弊,故原组织法之聘任评议员,拟改由政府聘请,不独以显其地位之隆重,亦所以求其分子之精湛。[4](p23~24)(二)第一届聘任评议员由国立研究院长及国立大学校长组织委员投票推举30人,呈请国民政府聘任之。其修改理由为:本院为国立最高学术研究机关,评议会又为最高学术评议机关,其首届评议员之人选,自应先由全国各地最高国立学术机关推举,然后呈请政府聘任为妥善,如是则政府得收集思广益之效,而无穷亲遴选之烦;现有国立研究院,除本院外尚有北平研究院,国立大学分布各省区者共有十二校之多,以十四国立最高学术机关开会推举评议员30人,当不致有滥竽偏袒之弊。(三)聘任评议员应照中央研究院直辖各研究所之科目分配之,每科最多不得过3人,但一科无相当人选时得暂从缺。其修改理由为:本院已有物理、化学、工程、地质、天文、气象、历史、语言、心理、社会科学、动植物等研究所,其中动植物研究所分动物、植物二组,历史语言研究所分历史、语言、人类、考古四组,合计可分为14科目;聘任评议员30人,平均每一科目应有二人至三人,但各研究科目不能永久不变,而目前国内各科目人才又未必与其科目之重要相称,故仅定每科之最多人数,不复详为分配,庶于合理支配之中,含有适合现在国情之意;而一科无相当人选时,得暂时从缺,亦可免滥竽充数之弊。[4](p24~25)(四)评议会之职权为:决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学术之方针;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出缺时,推举院长候补人,呈请国民政府遴选特任之;选举中央研究院之名誉会员;接受政府委托之事项。此项修改理由为:评议会之职权,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仅有选举中央研究院名誉会员之规定。该会既设立于中央研究院,当然应有决定该院研究方针之权,同时该会又为最高学术评议机关,故应为全国学术研究合作互助之枢纽,庶可统筹远大,免除重复,增加效能;又科学研究往往赖国际之合作,近年来各国国际科学协会日渐增加,吾国亦应有正式机关担任接洽,以评议会主持,似较适当;至于中央研究院院长,照院组织法第三条原为特任,惟本院为最高学术研究机关,院长又兼任评议会议长,候补人选先由代表全国之学术机关推荐,然后呈请国民政府遴选特任,尤足以昭公允而服人心。[4](p25~26)

蔡元培、丁文江之修改意见得到了充分尊重,并在随后草拟的《国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中得到集中体现。1935年5月27日,国民政府发布第427号训令,正式公布了《国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原则》。该条例明确规定,中央研究院依《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设立评议会;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第一届评议员,由中央研究院院长及国立大学校长组织选举会,投票选举30人,呈请国民政府聘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评议员之被选人:对于所专习之学术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对于所专习之学术机关领导或主持在5年以上、成绩卓著者。聘任评议员应依中央研究院所研究之科目分配,每科目不得逾3人,但某科目无相当人选时得暂缺。其职权有五:决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学术之方针;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中央研究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推举院长候补人3人呈请国民政府选任;选举中央研究院之名誉会员;受国民政府委托之学术研究事项。聘任评议员任期5年,但得连任。聘任评议员任期终了前三个月,应由评议会选举下届评议员,选举规程由评议会确定。聘任评议员在任期内辞职或出缺时,应由评议会补选,呈请国民政府聘任。在评议会选举评议员前,应由国立大学及独立学院各院系之教授,就相关科目及有第三条之资格者,加倍选举候选人,候选人不以国立大学及独立学院各院系之教授为限,选举程序由评议会制定。聘任评议员为名誉职,但开会时得酌给旅费。评议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由议长召集。遇有必要或经评议员二分之一以上之请求,议长得召集临时会。评议会置秘书一人,由全体评议员互推之。[4](p10~11)

在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五项职责中,关于前四项是比较明确的,而第五项则较为笼统,故该条例特对“受政府委托之事项”作了具体解释:“该会又为最高学术评议机关,故应为全国学术研究合作互助之枢纽,庶可统筹远大,免除重复,增加效能。又科学研究往往赖国际之合作,近年来各种国际科学协会日渐增加,吾国亦应有正式机关担任接洽,以评议会主持似较适当。”[5]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评议员由两部分专家构成:一是聘任评议员,由30位全国各学科知名学者组成,由中央研究院院长及各国立大学校长共同选出,然后由国民政府正式任命;二是当然评议员,由中央研究院院长及其所属研究所所长15人组成。

1935年6月19日,中央研究院在南京举行首届聘任评议员选举会之预备会。出席者有中央研究院院长蔡元培、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北平大学校长徐诵明、北平师范大学校长李蒸、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山东大学校长赵畸、中央大学校长罗家伦(陈剑修代)、武汉大学校长王星拱(周鲠生代)、四川大学校长王兆荣(陈大齐代)、同济大学校长翁之龙、浙江大学校长郭任远、中山大学校长邹鲁(居励今代),列席者有该院总干事丁文江,共13人。当日议决:(一)各科目聘任评议员人数之分配。据前述评议会条例第四条:“聘任评议员应依中央研究院所研究之科目分配,每科目不得逾3人,但某科目无相当人选时得暂缺”之规定。又据前述中央研究院科目详情,聘任评议员30人分配名额为:物理学3人,化学3人,工程学3人,动物学3人,植物学3人,地质学3人,天文学1人,气象学1人,心理学1人,社会科学3人,历史学3人,语言学1人,考古学1人,人类学1人。(二)选举聘任评议员之标准。据如前所述《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第三条规定:聘任评议员资格限于:对于所专习之学术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对于所专习之学术机关领导或主持在五年以上成绩卓著者。这样的资格标准本甚明显,但为增加评议员之效能起见,复采取下列原则:如甲乙两人学资相等,而甲为中央研究院研究员,乙则非是,应选举乙;如甲乙两人学资相等而甲为研究机关之首领,乙则非是,应选举甲;如甲乙两人学资相等,而甲目前继续担任研究工作,乙已改行,应选举甲;如甲乙两人学资相等,而甲在本国,乙在外国,应选举甲。(三)评议员候选人之推举。为选举便利起见,指定蒋梦麟、梅贻琦、周鲠生三人推举评议员候选人,其人数照法定人数30人加倍,共60人,但选举时可在60名候选人外另行推举。[4](p27~28)次日继续开会,除出席预备会者外,交通大学校长黎照寰、暨南大学校长沈鹏飞亦联袂莅临。会议议题为由中央研究院院长和各国立大学校长选举聘任评议员,共选出首届评议会评议员李书华、姜立夫、叶企孙、侯德榜、吴宪、赵承嘏、凌鸿勋、李协、唐炳源、秉志、林可胜、胡经甫、谢家声、胡先骕、陈焕镛、丁文江、翁文灏、朱家骅、张云、张其昀、郭任远、王世杰、何廉、周鲠生、胡适、陈垣、陈寅恪、赵元任、李济、吴定良共30人,提请国民政府正式聘任。

1935年9月7日,中央研究院首届评议会第一次年会在南京北极阁历史语言研究所举行,除当选的聘任评议员出席会议外,亦有作为当然评议员之中央研究院总干事及各研究所所长,丁文江被推举为评议会秘书。9月8日,首届评议会第一次年会通过的《国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选举规程》,对评议员选举事宜作了详细规定:(一)第一届聘任评议员之任期,自1935年7月3日算起,每届评议会评议员各科目之人数,由上届评议会依据《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第四条决定。(二)国立大学及独立学院各院系教授选举评议员候选人时,以教授为单位,各就其相关科目分别选举倍数候选人,每一教授不得投一科目以上之票。(三)评议会应于本届评议员任满六个月之前,调查国立各大学及独立学院各院系相关科目之教授,制定评议员候选人之选举人名单;并决定选举候选人日期及地点,通知各选举人。(四)选举候选人时,评议会应委托专员在各投票地点举行投票;并将票箱封固携京,俟各处票箱到齐后同时开拆,按照规定之各科目及其人数分别计算,以各科目得票数至少占该科目投票人数四分之一,而票数最多者为当选候选人。[4](p16~17)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将全国各学科之顶尖学者聚集在一起,汇集了全国一流学术人才,使中央研究院真正具有了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构之学术权威。首届评议会评议员皆为国内各学科成就突出之学者,其学科范围包括了中央研究院所研究之所有科目;全国几乎所有重要的学术研究机构、大学及与学术相关的部委都有学者入选。这样的特点,无疑使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具有学术上的权威性、学科上的全面性和代表上的广泛性。对此,蔡元培阐述云:“这三十位评议员,代表中央研究院十四种的研究科目,即物理、化学、工程、地质、天文、气象、历史、语言、人类、考古、心理、社会科学、动物、植物。凡国内重要研究机关,如国立北平研究院、北平地质调查所、中央农业实验所,全国经济委员会、中国科学社、静生生物调查所、黄海化学工业研究社,设有研究所的著名大学如北京、清华、协和、燕京、中央、中山、浙江、南开、武汉大学等,以及于科学研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教育部、交通部,无不网罗在内,本院和各研究机关因之而得到更进一步的联络,这是本院历史中可以‘特笔大书’的一件事,兄弟敢说评议会运用得好,他们就找到了中国学术合作的枢纽。”[6](p174)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将全国优秀学者与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结合在一起,能够有效地发挥对全国学术研究进行指导、联络、奖励之功能。

二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学术指导功能

在评议会成立之前,中央研究院主要管理机构是每月召开一次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总干事及各处所首长参加的院务会议,负责制定审议全院经费预算决算、各项章程、工作计划等重大事务。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成立后,逐渐取代了院务会议职能并有所强化。它不仅决策中央研究院之重大事务,而且负责统筹和决定全国学术界的问题。评议会通过召开年会,提出及审议重要议案,以及推进议案实施等方式,对全国学术界重大事宜进行指导,并发挥其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之联络职能。

召开年会通过重要议案,乃为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发挥其学术指导功能之主要途径。1935年召开的首届评议会第一次年会上,共提出了七项议案:《促进学术之研究与互助案》(丁文江提);《提议呈请政府指拨专款设立国家科学研究补助金案》(胡先骕提);《请利用天津中国第一水工试验所以作水利之研究案》(李协提);《为联络国内有工程材料试验设备之各学术团体机关谋合作互助拟由本院集中统筹交付工程研究所办理以策事功案》(凌鸿勋提);《请在西安设立一等测候所案》(李协提);《由中央研究院咨请交通部减轻我国各研究机关寄往国内外博物学物品寄费案》(胡先骕提);《提倡昆虫学研究草案》(胡经甫提)。从提案内容与涉及范围看,它们并不局限于中央研究院本身的学术研究,而是放眼全国,提出了关乎全国学术事业发展之重大问题,非常自觉地担当指导与联络全国学术界之重大职责。对此,不妨对该年会各项重要议案略作分析,以窥见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学术指导功能。

丁文江指出:国内之科学研究机关设立日多,为增加工作效能计,自应有相当之联络,以期免除无意识之重复,取得有计划之合作。他根据评议会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职责,提出了《促进学术之研究与互助案》,建议评议会决定下列基本原则:凡有常规的任务,如气象观测,地磁地质测量等,绝对不应重复;凡研究我国原料物产以发展实业之工作,应互相联络,在可能范围之内免除重复;凡纯粹科学,不妨重复。以上原则应由各分组委员会先调查各研究机关工作之现状,设法接洽,以期实行。[4](p101)这项提案对增加全国各研究机构效能、避免学术资源浪费,以及促进全国学术机关间之分工合作,均有裨益,故获得会议讨论通过。

胡先骕认为,近年国内科学研究机关渐多从事科学研究,而卓有成绩之青年学者亦众,但此类学者除在各大学及各研究机关服务外,多限于经济因素而不能从事于科学研究。为了鼓励及资助青年学者进行科学研究,他提出《提议呈请政府指拨专款设立国家科学研究补助金案》:请中央研究院呈请国民政府每年拨款10万元,设立国家科学研究补助金,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主持,聘请国内专家承担审核之责;凡成绩优异之大学毕业生,在各研究机关从事研究2年以上成绩卓越者,由主管机关或各大学研究院介绍陈请研究补助金从事研究;此项研究补助金名额暂定100名,自然科学、应用科学、社会科学各居三分之一;补助金分甲乙丙三等:甲等每年1500元,乙等1000元,丙等500元,甲乙丙三等各居名额三分之一;研究机关及研究题目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指定,“如此则从事科学研究者可多得经济上之援助,有裨于吾国科学研究者必非浅鲜矣。”[4](p102)该案涉及建立国家学术奖励制度问题,要旨在于落实中央研究院“奖励学术研究”之重大职能,故获得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原则通过。

此外,评议会还对其余五项提案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相关决议:第三案交本院工程研究所核办;第四案先由本院工程研究所就近邀请在沪办有材料试验之学术机关讨论关于试验材料之分工合作初步计划,再通函国内各处之类似机关进行调查,并征询其合作意见,拟具切实办法施行;第五案由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与全国经济委员会水利处合作,在陕西西安及湖北汉口成立头等测候所,搜集黄河、长江流域之雨量报告,并于大汛期内每日预告沿河沿江之水位;第六案原则通过并由中央研究院与交通部接洽办理;第七案由评议会动物组植物组联合审查。[4](p34)

值得说明的是,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不仅通过了上述各项重要议案,而且重视这些决议案之实施。该次年会通过的《促进学术之研究与互助案》之执行情况为:1935年10月9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分别函请各分组委员会先行调查各组相关各研究机关工作之现状,设法接洽以期实行,并将接洽结果提交下届大会;《呈请政府指拨专款设立国家科学研究补助金案》通过后,评议会复拟定设立国家科学研究补助金六项原则,于1935年10月8日函请教育部提交行政院会议,将该项补助金列入下年度预算以期实现;《请利用天津水工试验所案》交中央研究院工程研究所核办,于1935年10月9日以中央研究院名义复水工试验所查照;《联络有工程材料试验设备之各机关案》经议决交付中央研究院工程研究所办理。[4](p36)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所通过的议案,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并认真地实施。

1936年4月16日,首届评议会第二次年会在南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举行。该届评议会之提案共计13件:(一)《中国科学研究应对于国家及社会实际急需之间题特为注重案》(翁文灏提,丁燮林、陶孟和副署);(二)《请由中央研究院与国内各研究机关商洽积极从事于国防及生产有关之科学研究案》(胡先骕提,秉志、张其昀、谢家声、王家辑副署);(三)《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对于国内外科学工作之合作应更为努力促进案》(翁文灏提,丁燮林、陶孟和副署);(四)《请与各研究机关商洽量为公开各研究室及图书室及奖励科学研究案》(胡先骕提,秉志、张其昀、谢家声、王家辑副署);(五)《请中央研究院物理化学工程各研究所与政府或大商号联合组织科学仪器制造所案》(胡先骕提,秉志、张其昀、谢家声、王家辑副署);(六)《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对于国人科学研究成绩特著者应酌为表扬案》(翁文灏提,丁燮林、陶孟和副署);(七)《拟请评议会加入国际科学研究会议案》(余青松提,丁燮林、竺可桢副署);(八)《发刊英文研究论文目录附加撮要以广宣传案》(丁燮林提,陶孟和、汪敬熙副署);(九)《规定观测民国三十年日全食经费案》(余青松提,丁燮林、竺可桢副署);(十)《请本会筹划我国加入国际天文学会会费来源案》(余青松提,丁燮林、竺可桢副署);(十一)《拟组织化学研究论著索引编纂委员会案》(庄长恭、赵承嘏提,汪敬熙副署)(十二)《国立中央研究院杨铨丁文江奖金章程草案》(陶孟和、李四光提,胡适、丁燮林副署);(十三)(临时提案)《拟编纂各组专门著作目录办法案》(胡适提,李济、傅斯年、汪敬熙、赵元任、陶孟和副署)。[4](p41~42)各项提案经分组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大会讨论,或议决通过,或原则通过并略作修改。蔡元培临时动议《国立中央研究院工作方针大纲案》获得通过,第一、第二两案合并审查讨论,并议决:研究工作中对于国家及社会急需之问题(各类科学皆包括在内)应特别注意;由中央研究院通告所属各研究所及国内其他重要学术团体,对于经费之分配酌采此意;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就各科范围内,对于现时国家及社会所需解决之问题具体说明,列表送院,再由院分交有关学术团体分别工作;政府各机关如有何种需要研究之问题可与中央研究院商酌进行方法;各学术机关对于上项问题、研究方法及其所得结果,随时报告中央研究院评议会。

首届评议会第二次年会通过的决议案执行情况为:(一)《我国科学研究应特别注重于国家及社会实际急需问题案》(原第一案、第二案)通过后,1936年5月18日,评议会致函国内各研究机关及各著名大学,请对该会议决之五项原则分别查照办理。实业部地质调查所、中国科学社及清华大学等学术研究机关,对于其所进行之科学研究情况皆有扼要答复;国立编译馆、中央博物馆筹备处、湖南地质调查所、山西省立理化试验所等研究机关,以及国立暨南、浙江、东北等大学亦先后函复赞同。[4](p46~47)(二)《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对于国内外科学工作之合作应更为努力促进案》(原第三案),大会议决初步办法四项,其执行之经过为:第一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分函外交、教育两部请转饬驻外各使署及留日学生监督处,凡留学驻在国毕业之本国学生履历、学历及论文题目,每年应填表汇送查考该会;准外交部将留学英、美、意、波兰等国毕业生之姓名、科目及论文题目等转送到会。第二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分函外交、教育两部,凡有国际会议关系学术研究者,皆应通知该会,由该会将中国应否参加这些会议的意见提供政府参考。第三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分函国内重要学术机关及团体,凡有参加国际学术工作者,将所有经过情形函报该会;该会除接洽各处复函照办外,相继接到中国地理学会参加第十四届国际地理会议报告及北平图书馆与国际学术界合作之经过报告。第四项,关于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之调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分函中央研究院各所及天文地质等14门专家,将其相关学科之国际会议之组织历史、过去会议概况、参加代表姓名、论文题目、所出刊物等告知该会。[4](p87~88)

1937年5月3日,在南京召开首届评议会第三次年会上,同样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议案。翁文灏提出了《请由中央研究院提议全国学术研究机关于相当时间内制定三年工作计划由院汇集酌量通告案》,其办法有五:(一)由中央研究院通函各学术研究机关开列最近三年之工作计划,内须列载担任人姓名、研究办法及预期所得结果。(二)以上计划应于三月内开送。(三)中央研究院收到此项计划后应指定人员略加整理,分类刊印成册,分送相当各机关查考。(四)各机关接到上述刊本后,提出如何改良促进之方法建议,函请中央研究院查核,由院指定专家汇集整理发表。(五)以上批评及整理,宜注意提倡辅导精神,避免妨碍他人工作,所有结论皆作为参考资料,并不强使其他机关必须照办,意在借发表计划得到公论上之影响,而不因此引起权限之变更。评议会对该案“原则通过”并作了某些修改:(一)由本院通函各学术机关,征求最近三年内之工作计划,开列所研究之问题、担任之人姓名、研究之途径及预期所得之结果。(二)本院收到此项工作计划后,可制定人员略加整理,编制,分类刊印成册,以供国内有关之公私各机关参考。[7]

张云指出,中央研究院为领导全国学术研究之最高机关,全国学术专家虽不必尽属中央研究院直接工作者,但宜使其有参与之机会,庶可造成真正能代表国家学术集团之中心;至于研究员本身,更宜有确实之保障,使其志趣坚定,终身不懈,故特提出《网罗全国专材增进学术研究效能案》。其具体办法有五:(一)现在已成立之研究所,只限于学术之一部分,其他各科研究所宜在可能范围内,逐渐使其成立,或依其有共同性之研究所,暂时使其合并,庶不致发育不均。(二)全国学术专家每三年举行登记一次。(三)就全国已登记之学术专家,每三年一次,各所选进候补研究员若干人。(四)国家对于学术研究人员,应在可能范围内予以保障及优遇,裨得专心工作。(五)各所研究人员如有出缺,由候补研究员依次递补之。[8]评议会通过该案并送中央研究院参考实施。

在首届评议会第三次年会上,胡适、傅斯年等人认为,中央研究院评议会职权之一,为“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而该会此项职权之施用于国内者,应以明了现在学术研究进行之情形为前提。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成立以来,在学术目录之编纂、各项研究问题之咨询以及向各机关征询工作进行题目各案等方面,已有相当成绩,但对著作之检讨、问题表之收集等方面,仍然有实际视察之必要。为此,他们联名提出《调查国内学术研究工作之进一步办法案》,制定了调查国内学术研究状况之七项办法:(一)由本会各评议员组成若干区,分别视察国内学术研究事业。(二)应视察者暂以国内卓有成绩之研究机关及各大学已设研究所各部分为限,并可择要先行视察其一部分。(三)视察时应注意下列各事:研究工作之学术的价值,各机关工作范围之分野,各项工作之人才,各项工作与本国此时学术需要及实际需要如何。(四)视察结果应报告于本会,在本会未发表前不得自行发表。(五)视察时,每组主席陈准评议长约请专门学者一至二人参加。(六)由本会秘书及各组主席办理此项事情,并于下届年会前由本会秘书汇合编成总报告书送呈评议长。(七)视察时之费用务求节省。他们指出:“在此项视察完成之后,本会对国内研究事业,当能大体明了,然后制为合作互助之方案,或易为人采用。采用后,或易收美满之效果也。此项方案,亦只供人参酌采用,决无强人以必行之意,故其流弊可免。”评议会对该提案“原则通过”并作了若干修改:(一)由本会评议员分别调查国内学术研究事业,以为制作全国学术上合作互助方案之基础;于必要时,各组主席得陈准议长约请会外专门学者一人至二人参加。(二)此项调查,以国内研究机关及各大学之研究工作部分为限,并可择要先行调查其一部分。(三)调查时应注意调查下列各事:研究工作之学术的价值,各机关工作范围之分野,工作之人才,工作设备,以及普遍性仪器等。(四)调查结果应报告于本会,在本会未发表前调查人未经本会之同意不得自行发表。[7]

从抗战前首届评议会召开的三次年会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实际上承担起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之职责。它所通过的许多重要议案,得到国民政府和各学术机构之赞同,并不同程度地付诸实施,对全国学术事业之发展及学术界之分工与合作起了积极推进作用。

首届评议会第四次年会原定于1938年4月召开,因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及总办事处、评议会秘书处均在疏散迁移,故未能如期举行。1939年3月13日,在昆明举行的中央研究院首届评议会第四次年会作出四项决定:(一)本院应在西南各省广置永久研究机关,以求文化之平均发展,而利内地之开发。(二)本院理化研究所,应与政府及社会之实业机关切实合作,以增加效能。(三)参照上届会议之决议,联络国内各研究机关,厘定战时工作计划,以求于抗战前途有所贡献。(四)由本院发起,并会同教育部、经济部检讨全国研究事项之方针及其分工合作之办法。[3](p169)1940年3月22日,首届评议会第五次年会在重庆举行,因蔡元培于3月5日在香港逝世,故该次年会有两项重要任务:依法选举院长候补人和选举第二届评议员。该次年会除了推举朱家骅为中央研究院代理院长外,还完成了评议会之改选换届工作。该次年会选出第二届评议会评议员30人:物理、数学:姜立夫、吴有训、李书华;化学:侯德榜、曾昭抡、庄长恭;工程:凌鸿勋、茅以升、王宠佑;地质学:翁文灏、朱家骅、谢家荣;天文学:张云;气象学:吕炯;历史学:胡适、陈寅恪、陈垣;语言学:赵元任;考古学:李济;人类学:吴定良;心理学:唐钺;社会科学:王世杰、何廉、周鲠生;动物学:秉志、林可胜、陈桢;植物学:戴芳澜、陈焕镛(后改钱崇澍)、胡先骕。

在第五次年会开幕时,教育部部长陈立夫在致词中说:“当此吾国学术正在萌芽之际,私人研究者虽未能尽合科学方法,但此种研究精神,确可予以同情及鼓励,深望贵院遇有此种事项时,能竭诚予以指导。”[8]正是根据此种思路,陈氏向该次年会提出《各大学设置研究所方针及工作联络之方法》,请中央研究院给予教育部所属大学研究所予以学术指导。作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对国立大学之学术研究负有不可推卸的指导、联络职责,故对陈氏之邀请格外重视。1940年4月11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经反复研究商榷后致函教育部,提出了五项指导性意见:(一)某大学在设立其研究所某一部之前,宜先体察其中已有人才,在研究力量上能否胜任;人才既具,再考核其中原有设备是否足为办此一部最小限度之用;若两者皆有着落,然后设立该部。(二)每一部之设置必须有确定之经费。(三)各校之研究所应互相洞悉,彼此之工作可以联络合作,以减糜费且增效能;至于严格之统制,于学术发展上则多流弊。(四)目前应用之要求遍于全国,此固为时代之需要,但基础学科实为应用学科之本,应重视应用科学之时,认识到基础科目为其他科目之本的道理。(五)教育部应当随时考核各大学已设各部研究生之成绩,考核时与其重量,毋宁重质。[8]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建议,既坚持了“学术独立”的立场,对陈立夫在教育界推行之“学术统制”政策给予婉转的批评,亦诚恳地提出了改进大学研究所学术研究之建议,以实际行动发挥其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之功能。

1941年3月,中央研究院第二届评议会在重庆举行第一次年会。为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界之联系与交流,会议决定发行英文院刊《科学记录》及中文院刊《科学汇刊》,并明确规定:《科学汇刊》专载纯粹科学及应用科学方面有创作性之短篇论文,“俾国内科学工作结果,能早期发表,供国内外学术界之参考。”[9]这无疑是促进抗战期间国内外学术交流之重大举措。此次年会还通过了中央研究院与教育部联合发起召开全国学术会议之提案。朱家骅在解释该提案时云:“本院评议会原系评议全国学术之机关,明载院章,评议员又均系中国科学界一时之俊彦,责任重大,为完成其自身之责任,亦有集思广益推进工作之必要,此亦有望于全国学术会议之众志成城也。”[10](p5~6)该议案虽未得到教育部之积极响应,但中央研究院通过发起“全国学术会议”以承担其学术指导及联络职责之动机,则甚为明显。

1944年3月,第二届评议会第二次年会在重庆召开。蒋介石在训词中向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云:“为国家最高学术研究机关,而评议会之任务,除决定该院研究学术之方针外,复有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之规定。然则际此时会,如何潜心壹志,兼程并进,发明创造,以应战时之急需;如何揆度国情,慎密筹拟战后学术文化事业之建设方案,以供政府之采择;如何借助他山,颉颃提携,提高科学水准,以树立我国文化在国际上之荣誉。此次年会当必有切实审详之决定。”[11]该次年会提出了若干向国民政府吁请之重要议案,形成了四项共识,表明中国学术界对科学研究与国家建设、学术独立与国家前途有了深刻体认。其四项共识要旨为:(一)自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内科学研究初有基础,极可宝贵,宜多予培植,使其发扬光大。(二)科学研究乃各项建设之基础,如不重视科学研究而徒重视应用技术,则国家建设将缺乏基础。(三)学术自立关乎国家前途,欲求中国学术独立,不可不努力充实国内各研究机关及大学之设备,以求建立本国科学研究基础。(四)在中国科学研究进行之始,应确定其目的不仅为中国,亦为人类共同之智慧与幸福着想,与世界科学家合作。根据上述四项要旨,第二届评议会向国民政府提出了政府倡助学术之建议。其内容包括:对于各种科学宜以平衡发展相互联系,促其进步;建设学术中心,以培养科学人才;筹备举行全国学术会议;设立国家学术研究基金;维持并鼓励有关高深学术研究之刊物;向友邦派遣学术访问团。[9]这些重要建议,得到国民政府重视并部分付诸实施,对推进全国学术研究发展及国际学术交流意义甚大。第二届评议会任期到1945年7月,但因抗战特殊环境及战后复员等事宜,聘任评议员选举不易,故呈准国民政府同意延长任期3年,到1948年9月首次中央研究院院士会议选举出第三届评议会后,该届评议会之使命宣告结束。

三 简短的结论

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规定,中央研究院的任务有二:一是进行科学研究,二是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这些规定不仅赋予中央研究院作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之任务,而且赋予其促进、指导、协调全国学术研究之重大职责。为了将中央研究院“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蔡元培、丁文江等人提议,创建了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制度。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将全国各学科之顶尖学者聚集在一起,汇集了全国一流学术人才,使中央研究院真正具有了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构之学术权威。首届评议会评议员皆为国内各学科成就突出之学者,其学科范围包括了中央研究院所研究之所有科目;全国几乎所有重要的学术研究机构、大学及与学术相关的部委都有学者入选。这样的特点,无疑使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具有学术上的权威性、学科上的全面性和代表上的广泛性。正因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有这样的学术权威性,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其对全国学术研究进行指导、联络、奖励之功能的实现。

因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在创建之初即将主要任务及主要职责确定为“指导”与“联络”全国学术研究机关以推进全国学术发展,而没有强调对全国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及“奖励”的功能,故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成立后的工作重心,就是如何具体完成对全国学术研究进行指导、联络之任务上。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通过召开年会,提出及审议重要议案,以及推进议案实施等方式,对全国学术界重大事宜进行指导,并发挥其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之联络职能。

召开年会通过重要议案,乃为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发挥其学术指导功能之主要途径。从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成立后之历届年会活动可以清楚地看出,作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根据相关规则,提出并通过了许多促进和奖励学术发展之重要议案,有效地发挥着指导、联络全国学术研究之重大职责,对决策中央研究院及国家学术发展之方针、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均起到了重大作用。正因如此,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成立及其活动,对中国现代学术体制之创建及完善意义重大,“它不仅完善了现有的国家体制,成为后来院士会议的前身,而且由此确立了中央研究院在全国学术界的枢纽地位,成为中央研究院职业化进程中的里程碑。”[12]中央研究院通过建立和完善评议会制度,真正实现了《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所赋予中央研究院之“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的使命,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现代学术研究职业化和体制化进程。对于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学术指导功能,蔡元培肯定道:“在表现合作精神方面,我认为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是非常突出的,这不仅因为它自身是本着促进科学研究合作的精神创建的,而且它还负责促进全国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13](p304)

按照《国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规定,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那么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理应对全国学术活动及学术研究成果给予“评议”和“奖励”,承担起对全国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与奖励之职责,理应成为全国最高的学术成果“评审”机关。但实际上,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主要功能并没有放在对全国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与“奖励”上,而是着力于学术指导和联络的功能上。换言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作为“全国最高评议机关”,其主要职能并非对全国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与“奖励”,而是对全国学术活动进行“指导”与“联络”。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成立之主旨,乃为联络与指导全国学术研究。这是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实际上,《国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在确定中央研究院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的同时,并没有特别规定其“评估”与“奖励”全国学术研究成果之任务,更没有突出其“评估”全国学术研究成果的功能,而是特别突出了中央研究院与全国学术界之合作、互助与联络功能。因此,中央研究院评议会虽定性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但赋予的学术职能并非“评估”与“奖励”全国学术研究成果,而是“指导”与“联络”全国学术研究机关以推进全国学术发展的职能。对此,蔡元培对评议会职能之解释颇为准确:“依本院组织法设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其职务在集中国内人才,联络各学术研究机关,谋国内外研究事业之合作。”[14](p205)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尽管名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但其主要任务及主要职能并不在学术“评议”方面,而在“集中国内人才,联络各学术研究机关,谋国内外研究事业之合作”方面。蔡氏复云,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作为协助进行学术研究及与中央研究院工作的一个工具,其任务之一,是保证我国科学界优秀人才之间、中国和外国的主要科学机构之间的充分合作。”[13](p298)故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工作重点,并未放在全国学术研究成果之具体评估活动上,而是集中于对全国学术研究进行指导、联络、奖励之责任上。这与后来教育部设立的学术审议委员会承担的“评审”与“奖励”功能颇有差异。

正因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没有突出对全国学术成果的“评估”及“奖励”职能,故它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承担起对全国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与“奖励”的职责。这或许是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在制度设计上的漏洞。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为随后教育部设置学术审议委员会以承担学术成果“评估”与“奖励”之职责,留下了很大空间。

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正式提出了设立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的任务:“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应即设立,以提高学术标准。”次年7月,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学术审议委员会章程》,成立学术审议委员会,作为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该章程规定该会任务有:审议全国各大学之学术研究事项;建议学术研究之促进与奖励事项;审核各研究院所研究生之学士及硕士学位授予暨博士学位候选人之资格事项;审议专科以上学校之重要改进事项;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格之审查事项;审议留学政策之改进事项;审议国际文化之合作事项;审议教育部部长交议事项。[15](p77)其学术职责集中于“统筹全国各大学之学术研究”上,实际上承担了本该属于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所应该承担的某些“评议”职能。

由此可见,尽管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定性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尽到学术成果“评审”与“奖励”职责,而是承担着“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的使命。或许是为了补救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使中央研究院真正承担起应有的全国最高学术评议及奖励之职责,中央研究院酝酿并创建了院士制度,并于1948年成功地进行了院士选举。中央研究院“院士”称号,是一种终身学术名誉,是对学者学术成就进行总体性的评估,是对学者学术成就之最高奖励。这种学术评估及学术奖励,显然是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学术奖励难以企及的。从这个角度讲,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及随后的院士制度,与其说是一种学术评议制度,毋宁说是一种最高学术奖励制度。

收稿日期 2007-10-20

标签:;  ;  ;  ;  ;  ;  ;  

中央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及其学术指导作用_中央研究院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