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电器回收再生利用产业链中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废旧论文,机制论文,电器论文,产业论文,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在中国家庭的更新换代速度逐步加快,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了。我国目前仍没有建立完善的废旧电器回收体系,在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中也未制定相关的法规和回收标准。因此,建立适合我国的废旧电器回收机制,制定回收过程中各环节的费用,成为目前我国废旧电器处理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废旧电器回收处理的现状
回收废旧电器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欧洲各国对电器收集商及回收处理商都有严格的要求,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才可能通过认证进行注册。目前,很多国家依然依赖于手工拆解,由熟悉产品的企业负责各自废旧电器的拆解。欧盟于2002年制定了相关废旧电器(WEEE)回收处理的指令①,各国也据此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法律,建立了废旧电器回收体系。由于各国本身的回收机制已经较为完善,因此多数国家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法规[1-4]②。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制造商责任制”,规定由制造商负责回收废旧电器,然后将其交付于成熟的回收体系,并支付一定的回收费用③,如德国、奥地利、丹麦、芬兰等国家。而在法国和荷兰,制造商则将处理和回收费用部分转嫁于消费者[5]。
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回收任务,强制企业负责回收的法规的制定也在论证之中。罗宇等人认为应当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6],制定一系列法令确保WEEE得以回收再利用。同时,他们还对回收付费机制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征收费用。王浩东等则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制在我国并不适用”的观点,并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废旧电器回收体系[7],即消费者——废物收集商——废物分拣商——废物回收商的物流模型。他们认为我国很大一部分废旧电器并没有直接进入回收体系,而是进入二手电器市场流向农村等地,因此,为生产者的回收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受传统回收模式影响,我国的回收体系中环节较多,基层收废品者多是个人流动小贩,废旧的家电往往流通至私营废品收购站,这些手工作坊的技术条件却达不到要求,往往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三、废旧电器回收再生体系产业链模型
(一)废旧电器回收体系分析
一件电器从生产到报废回收的整个流通过程可以归纳为: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流动收废品小贩—回收站。其中经销商和流动小贩为物流环节,他们主要负责将产品从制造商那里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和从消费者手中回收至回收站。因此,为了简化系统,本文忽略经销商以及流动收废品小贩两个环节。从一件电器的全生命周期来看,参与方主要包括了产品的制造商、产品的消费者和废旧电器的回收商。
我国的生产制造集中化程度并不高,存在着众多的中小企业,其回收技术和回收能力均受到制约,同时,我国幅员辽阔,有些企业的产品可能遍布各个省市,建立回收网点的成本十分巨大。因此,强制企业回收其产品很可能会挫伤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与国际化竞争。由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专门负责废旧电器回收,由其建立回收网络,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本文认为将法制强制手段变换为经济诱导手段更适合社会的和谐发展。由此提出了废旧电器回收再生体系产业链模型,该模型将废旧电器回收的部分责任交至政府机构,由政府制定企业特许经营,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实现对废旧电器回收的调控,同时辅以必要的法律措施,保证产业链的正常运转。
(二)模型描述
本文提出的废旧电器回收体系模型包括了三个方面:制造商、消费市场、回收商,如图1所示。
图1:废旧电器回收体系模型
其中制造商方面由m家制造相同产品的厂商构成,消费市场方面则由消费者构成,消费者的群体行为符合一定的规律,回收商方面则由n家废旧电器回收企业构成。
为了简化所研究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假设:1)制造商生产同一种电子产品,并且彼此存在着竞争关系,不允许发生价格同盟等合谋现象;2)回收商由政府指定或招标产生,他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关系,且同时受政府的监管与约束,即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平竞争;3)回收商索取的再生资源价格低于原材料市场的原生资源的价格;4)消费者为理性的,它的需求受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同时如果回收商提供的废旧电器回购价合理,消费者将会把淘汰的电器卖给回收商。
为了模型被方便地描述,本文定义以下的变量:
(a) i=1,2,...m代表制造商的数量; j=1,2,...n代表回收商的数量;
;
(d)θ代表产品的可再生比例;β为生产单位产品所需要消耗的资源;
(e)ρ代表填埋处理每单位废物的成本:
(三)运行机制
废旧电器回收循环产业链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有三个环节:
(1)制造商
制造商在废旧电器回收利用的循环产业链中处于源头地位,其最终目的为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从原材料市场和回收商采购生产原料,自行设计生产产品,并制定产品价格,将其销售给消费者。
(2)消费市场
消费者则从消费市场中购买产品。经过一段使用期后,这些电子产品将可能进入二手交易市场、废旧电器再生利用产业链或直接进入垃圾填埋场地。然而,进入二手市场的电器最终也将面临着淘汰与报废,其面临的选择也只有回收或者填埋。在消费市场环节,用户对一个产品的需求是符合价格——需求曲线的,即价格越高需求越低。同时,在电子产品的生命周期之末,他们还将决定如何处理这些废旧电器。
(3)回收商
回收商在此系统中主要起调节作用,其目的为在最大程度的回收废旧电器的同时为自己带来收益。回收商需要支付一定的回购价,即从用户手中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废旧电器。同时,为了增加回收率,回收商应当建立便捷的回收机制,例如上门运送、指定地点报废等手段,以便于用户方便地将废旧电器返还至再生循环产业链中。废旧电器回收后,回收商还需要将其拆解,回收其可再利用部件,处理不可再生部件。最后,将回收的再生资源销售给各家生产商。
资源在系统内形成“制造商——消费市场——回收商——制造商”的循环产业链条,其特点为可再生资源在循环产业链中循环再生、重复利用,然而,由于产品不是完全可再生,而且部分产品有流出循环产业链的可能,比如:消费者选择将其填埋而非交于回收商,因此,系统还需要从原材料市场采购一定数量的资源。系统存在着原材料的输入,以及部分废旧电器的流出,因此,此系统为半封闭循环系统。
同时,制造商与回收商可以通过调整各自的决策来影响系统的运行。制造商可以通过调整产品价格来影响消费市场的需求,而进入消费市场的产品数量也会影响到废旧电器的回收数量,间接影响到回收商再生资源的产量,最终影响到自身从回收商采购再生资源的成本。回收商通过调节收购价及再生资源销售价来达到促进废旧电器回收再利用的目的。调高收购价能促使废旧电器流入回收循环体系,增加产品的回收率,对环境保护及资源的重复利用有利。再生资源对制造商的销售价格也将影响到制造商的决策。对制造商而言,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成本将低于直接用原生资源进行生产的成本,制造商将会选择采购尽可能多的再生资源以减小生产成本。再生资源的价格越低则制造商的成本越低,而再生资源的价格由再生资源的回收成本、拆解成本、废物处理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构成,其中拆解成本和废物处理成本与产品的设计相关,产品设计的可回收再生部分比例越大,则拆解成本和废物处理成本越小。因此,制造商选择环保的设计,将最终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
然而,此模型正常运行的前提是再生资源价格低于原生资源价格,如果由于产品的回收成本较大,最终导致回收成本高于原生资源的价格,则回收企业将没有利润,同时,制造商也将不会选择再生资源作为生产原料。此时,只能通过政府的财政补贴或者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商为其产品的回收付费等手段来解决。文章将忽略此种特殊情况,假设产品的回收成本低于原生资源价格。
四、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价格形成
(一)制造商的价格模型及定价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成本包括原生资源的成本、再生资源的成本、其他固定成本,其中固定成本为运输与生产管理等成本。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制造商i必须做出如下的一些决策:
约束(6)反映了不可再生资源的约束,即产品所消耗的不可再生资源量不超过采购的不可再生原生资源量,因为制造商只能从回收商处采购可再生的资源;约束(7)反映了再生资源的约束,生产消耗的可再生资源不超过采购的所有可再生资源,包括回收的可再生资源与采购的可再生原生资源;约束(8)为非负约束。
制造商的产品定价符合完全竞争下的企业价格竞争模型,因此可以基于供给——需求函数进行计算。假定价格与供应量之间的关系P=a-bQ,其中a为常系数,其实际意义为极限价格,b为常系数实际意义为单位供应变化量产生的价格变化,Q为产品供应量。根据郭伏等人的研究,价格最终可由下式求得:
在废旧电器回收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收集成本、拆解成本、填埋处理成本。由于回收商既是企业又是政府代表,因此,其目标具有双重性,即要保证合理的利润率λ(此利润率由政府指定),又要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回收商所需要做出的决策如下:
如果产品θ很低,且回收难度较大时,回收材料的价格将可能超过原生材料的市场价格,此时,制造商将不会考虑采购回收材料,从而使回收循环产业链无法正常运行。
五、经济政策对产业链的影响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规定来达到监管废旧电器回收行业,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目的。根据本文第四部分对回收再利用产业链的深入分析,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对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影响:
(1)回收率r的调整
通过调整回收率r可以促使回收商回收更多的废旧电器,有利于环境保护。理论上来讲,回收率定的越高越好,然而,高回收率则意味着高回收价,继而增加回收商的回收成本。因此,政府必须根据消费者的回收意愿制定合理的回收率。此外,政府也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号召消费者将废旧电器回交至回收商处。
从而,鼓励制造商采取高可回收性的设计。
(3)法律手段
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制造商也应当承担一部分回收费用,因此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指令来影响模型中制造商的行为,使产业链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例如:可以制定法令,要求制造商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充分考虑回收中的拆解难度,提高可再生材料的采用比例,按其市场份额强制采购回收商回收的原材料等。
六、结束语
废旧电器的回收和处理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我国同样也面临着对废旧电器回收和处理的巨大压力。建立可循环再生利用的循环经济是目前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我国高能耗发展所带来的弊端。废旧电器中含有大量的贵重金属,这些物质经回收可带来巨大的效益,然而,丢弃到环境中,则会带来极大的环境危害。本文提出的废旧电器回收体系有效地平衡了回收过程中的付费问题,使回收商在完成回收工作的同时还能保有一定的利润。然而,产业链的平衡条件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对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及产品的可回收较为敏感。因此,研究模型的扩展性以及在复杂竞争条件下的定价策略都成为进一步研究的对象。
注释:
①参看2007年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的“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②参看2005年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sian Green Electronics会议上Christian seeberg braun和Kasper remmen的 Implementing WEEE in Denmark-Has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been the outcome"一文。
③参看David hammond和Patrick beullens的“Closed-loop supply chain network equilibrium under legislation”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