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父亲模式:西周家庭管理制度初探_国语·周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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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6)04-0060-12

       旧史以《周礼》为据,认为西周时已经存在成熟的户政制度①,这种认识后来被写入政书中,作为古代中国户政制度的渊源②。近代以来,随着《周礼》年代学与古代制度史研究的深入,《周礼》更多地被学者们认为是战国时代的作品③,其中所载制度因史料时代性、自身陈述矛盾等因素,被认为是一种空想或人为设计,而不再是西周制度的实录④。之后,学者们在重构西周制度时,多不再将《周礼》作为主要史料,而把视野投向甲骨文、金文及《尚书》《诗经》《左传》《国语》等早期文献上⑤。在重构先秦户政制度时,《国语》中所载的西周晚期周宣王料民事件被认为是先秦户政制度史上的重要事件,被学者屡次提及,多位学者对该事的内容及意义进行了阐述⑥。综观学者们对西周户政制度的研究,呈现出零星、破碎的特征,尚缺乏对西周户政制度的整体、系统认识。究其原因,固然是由西周史料的严重缺乏所致,但对传统文献疏证的迷信,缺乏对传统史料的科学分析,对社会学、人类学等理论认识的局限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学者揭示与阐发传世文献中可能隐含的早期户政制度造成了障碍。本文在对《国语·周语上》“仲山父谏料民”章重新训释的基础上,结合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对西周户政制度做出尝试性重构。浅微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 《国语》“仲山父谏料民”章疏证

       西周晚期,周宣王在太原料民,仲山父劝谏宣王“民不可料”,并对原因做了详细说明,这段谏辞载于《国语·周语上》,其文曰:

       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烝,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⑦?

       此即“仲山父谏料民”章,注疏家已对文字做了释解,其中以韦昭、董增龄、徐元诰等人的贡献最为突出。但注疏家由于受儒学经义的限制,迷信《周礼》,在训解本章内容时,往往以《周礼》为本,使原本就章义不明的仲山父谏辞矛盾迭出,真义难寻。重新训释此章是重构西周户政制度的基础,故笔者不惮烦冗,疏证如下。

       仲山父,《诗·大雅·烝民》作“仲山甫”,“父”“甫”本可通用。《国语·周语》“宣王立戏”篇作“樊仲山父”,“穆仲论鲁侯孝”篇作“穆仲”,韦昭注:“仲山父,王卿士,食采于樊。”《国语·晋语》称“樊仲”,韦昭注:“樊仲,宣王臣仲山甫,食采于樊。”⑧《后汉书》樊宏本传:“其先周仲山甫,封于樊,因而氏焉。”⑨马瑞辰整理历代旧注,认为:“樊,其邑也,穆其谥也,仲山甫其字也,穆仲、樊仲皆省称。”《左传》封卫之“殷民七族”有“樊氏”,马瑞辰认为即樊氏一族所出⑩。上海博物馆藏有春秋重器樊季氏鼎(《集成》2624(11)),有铭二十一字,郭若愚先生以为物主当为“仲山甫之后也”(12)。以上所说大致无误,可见樊氏一族自商至春秋以下,源远流长,为西周一代世家大族无疑。仲山父其人,除了谏宣王料民事外,《国语·周语》中还记载了他劝谏宣王立鲁武公少子戏为鲁国太子之事(13)。从《国语·周语》《诗·大雅·烝民》等篇章来看,仲山父的个人修养、政治能力也受到当世的夸赞,《烝民》借尹吉甫之口,说:“仲山甫之德,柔嘉维则。令仪令色,小心翼翼。古训是式,威仪是力。”“维仲山甫,柔则不茹,刚亦不吐,不侮矜寡,不畏强御”。仲山父优秀的政治素养让他得到周宣王的重用,宣王令他“式是百辟,缵戎祖考”“赋政于外”,获得了“出纳王命”的职权,被时人称为“王之喉舌”。他在政坛上“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夙夜匪解,以事一人”(14),得到了宣王的信任,成为宣王时期少有的几个显贵大臣之一,故而能够对宣王的政治作为进行劝谏。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仲山父在政治上始终持一种保守主义立场,行事上采取了相对务实的态度。《诗·大雅·烝民》说仲山父“古训是式”,郑玄《笺》曰:“古训,先王之遗典也。”“式,法也。”(15)这可以被认为是对仲山父政治保守主义立场最精炼的概括。而仲山父的“古训是式”正是通过他在劝谏宣王时强调“古者”先王之制表现出来的。

       料,本义为以斗量米,后引申为凡计数皆可曰料,韦昭注:“数也。”(16)

       司民协孤终。司民,韦昭注曰:“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17)《周礼·秋官》“司民”条,其职能为:“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18)比较二者,可知韦昭注袭自《周礼·秋官·司民》,徐元诰《国语集解》注“司民”曰“犹近世户口登记”(19),孙诒让《周礼正义》也认为《周礼》司民所掌即《国语》司民“协孤终”之事(20)。笔者认为,韦昭、孙诒让的说法有误。仲山父明言西周时期是“不料民”的,“司民协孤终”正是“不料民”的证明。韦昭、孙诒让等人以《周礼》司民“登万民之数”、书户口于书版等“料民”的材料来训释《国语》所载“不料民”,不合理之处显见。仲山父所说“司民”定与《周礼》“司民”非同一职官。《国语·周语》司民职掌若何,还要从“协孤终”的训释来看。孤终,韦昭注:“无父曰孤,终,死也。合其名籍,以登于王也。”将“终”释为“死”,并以为“合其名籍,以登于王”,其明显本于《周礼》,是司民“岁登下其死生”的再现。上文已证《国语》《周礼》司民不同,故“孤终”当不能依据《周礼》来解释。“孤”释为“无父”,“终”释为“死”固然不错,但考虑语境,笔者认为将“孤”解为“弱小”,“终”解为“终老”更为合适,古文献中也有例可循,如《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云:“虽欲为孤豚。”司马贞《索隐》:“孤者,小也。”(21)《周礼·天官·疾医》云:“死终则各书其所以。”郑玄注:“老者曰终。”(22)据笔者新解,“司民协孤终”可理解为司民官负责幼弱、老耄之人。

       司商协民姓。司商,韦昭注:“掌赐族受姓之官也。商,金声清。谓人始生,吹律合之,定其姓也。”(23)古人有“吹律定姓”之说,如《白虎通·姓名》:“圣人吹律定姓以纪其族。”陈立《疏证》引马骕《绎史》曰:“圣人兴起,不知其姓,当吹律定声以别其姓。”(24)诸说皆后起,是否真如所说,上古的确以律定姓,已邈远无所稽考。但当时必有掌姓氏之官,《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郑国贵族公孙挥职掌为“辨于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贵贱、能否”(25),司商之官与公孙挥所掌大致不差。民姓,由司商注疏可知,即民之姓。“姓”,学者训释颇多争议。近代以来随着人类学理论的传入,姓氏学成为专门的学问。为避免理论争议引起的训解矛盾,此处我们采取泛化的方式来处理。笔者认为,“民姓”即民之族,文献多有“姓”“族”通有的现象,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曰“若在异国,必姜姓也”(26);《昭公三年》曰“姜族弱矣,而妫将始兴”(27),此“姜姓”即“姜族”。从公孙挥辨别大夫“族姓”来看,此处“民姓”当指大小规模不等的族团,可称之为家族或宗族。从西周历史实际出发,“民姓”当为一个个的父系家族(28),用民族学的专门术语来说,就是一个个父系扩展性家庭(extended family)(29)。

       司徒协旅。韦昭注曰:“掌合师旅之众也。”(30)司徒,文献常见,不仅王室有司徒,各诸侯国也设司徒官,且有大小司徒、专事司徒之分。如鲁、宋的大司徒,鲁、楚、郑、陈的司徒,齐国的“锐司徒”“壁司徒”等。金文与文献所见大致相同,王室有“冢司徒”“司徒”,沫、庲、晋、鲁、散等诸侯国邦、卿大夫之家也有司徒(31)。司徒的设置可能相当早,古史传说商契为尧司徒(32),西周晚期郑桓公为周幽王司徒(33),春秋时季孙氏世为鲁国司徒(34)。金文中也不乏有司徒姓名者,如司徒虎(《集成》143)、司徒南宫(《集成》181)、司徒毛叔(《集成》2821)、司徒邑人赴(《集成》2832)等等。旅,从旗从二人,象旗下有众,《说文》曰:“旅,军之五百人为旅。”《说文》晚起,释“旅”为“军”没有问题,但一旅是否五百人就很值得怀疑了。《论语·先进》“师旅”并称,《盐铁论》“军旅”连语,可见“旅”与“师”“军”“众”是通用的。司徒“掌合师旅之众”可得到文献印证,如金文《舀壶》铭“作冢司徒于成周八师”(《集成》9728);皻司徒斧铭“皻司徒北征蒿庐”(《集成》11785)。《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东周王室司徒有“禁掠”贼人事(35);《昭公二十二年》又有“司徒丑以王师败绩于前城”(36)等等,齐国又有“锐司徒”“壁司徒”(37),皆与军事有关。以上所举可证司徒确有掌管军事的职权,但仍需说明的是,司徒职掌文献、金文所见不一,内容甚为庞杂。如《国语·周语》:“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司空除坛于籍,命农大夫咸戒农用。”(38)《

簋》铭:“王曰:

,命汝作司土,官司籍田。”(《集成》4255)此司土即司徒,可掌管籍田;《免簠》铭:“令免作司土,司奠(郑)还廪、眔吴(虞)、眔牧。”(《集成》4626)司徒掌管廪、虞、牧等事。检视文献,司徒还有“赋封田”“省民”“立室家”、作傧右、作“农父”等职事,内容繁多。司徒所掌,最核心的内容当为“司徒具徒”“司徒致民”“听役于司徒”等,“具徒”“致民”即召集、组织“徒”“民”来为统治者提供劳役。

       司寇协奸。韦昭注:“司寇,刑官,掌合奸民,以知死刑之数也。”(39)司寇,习见于古文献及金文中,如周公命苏忿生为司寇,卫康叔为周王室司寇,臧武仲为鲁司寇,孔子也曾为鲁司寇,华御事、公子朝为宋司寇,向为人为宋大司寇,庆佐为齐司寇,等等;金文中,南季“用左右俗父司寇”、周王命扬“作司空,官司量田佃、眔司位、眔司刍、眔司寇、眔司工司事”(40)。司寇职掌为“刑官”,《尚书·康诰》周公告诫卫康叔“敬明乃罚”(41);《立政》周公训诫司寇苏忿生“敬尔由狱”“勿误于庶狱”(42);季孙氏谓司寇臧武仲要“将盗是务去”(43);子产令郑司寇“出新客”(44);郑厉公明言“司寇行戮”,虢文公云:“辟在司寇。”单襄公云:“司寇诘奸。”(45)可见司寇所掌与“罚”“狱”“去盗”“除奸”“行戮”有关。奸,奸诈邪恶之人也,如《尚书·舜典》“寇贼奸宄”并称(46)。韦昭注云:司寇“掌合奸民”,当有所依据,但言“以知死刑之数”又与仲山父“不料民”相矛盾,可知《国语·周语》“司寇协奸”当不是“知死刑之数”而另有内涵。《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富辰曰:“即聋从昧,与顽用嚚,奸之大者也。”其后解释“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47)。《国语》胥臣曰:“蘧蒢不可使俯,戚施不可使仰,僬侥不可使举,侏儒不可使援,蒙瞍不可使视,嚚瘖不可使言,聋聩不可使听,童昏不可使谋。”韦昭注云“蘧蒢”为有“疾”之人;“戚施”为“瘁者”,《尔雅》曰“瘁,病也”;“僬侥”,“长三尺,不能举动”;“侏儒”,“短者,不能抗援”;“蒙瞍”,“无见”或“不能见”;“嚚”,“口不道忠信之言”,“瘖”为“不能言”之人;“聋聩”,“不能别五声”;“童昏”,“无智”“暗乱”,当即弱智或患有精神病之人(48)。参照胥辰与富辰所言,“奸”主要包含了疾患、残障和道德败坏者三种人,文献称为“官师之所不材”(49)。

       牧协职。韦昭注:“牧人掌牧牺牲,合其物色之数也。”(50)其说本于《周礼》。《说文》:“牧,养牛人也。”《左传·昭公七年》云:“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杜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51)甲骨文“牧”,可从牛,也可从羊,可见牧不仅仅为牧牛人那么单一。金文中也多见“牧牛”“牧马”者(52),可见凡豢养牲畜皆可谓之牧。金文中,“牧”多与“场”“廪”“虞”并见(53),《周礼》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周礼·地官·闾师》云:“任牧,以畜事贡鸟兽。”(54)可见“牧”是在山林、野中为统治者牧牛放马、豢养牲畜,以“具”“尔牲”。《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为有仍牧正”(55),少康寄居有仍氏,负责有仍氏牛、羊等牺牲的职事。“职”,文献里又称为“职官”“职事”“职业”“官职”“职贡”等等,《广雅》:“职,事也。”《孟子·公孙丑上》“能者在职”(56)即从此义。从语境分析,“牧协职”并非专指“牧人”所掌,当泛指“牧”负责的一切相关职事。

       工协革。韦昭注:“工,百工之官。革,更也,更制度者合其数。”(57)“百工”之“百”言其多也,卜辞作“多工”,与百工同义。卜辞中另有“工”“我工”,陈梦家以为是“官名”,或“宗庙之工”“作器的百工”,或“乐工”(58)。工,本义为作工,由此引申出诸多义项,如作工之人称“工”,如“百工”;又从“作工”引出管理百工的职官也叫作“工”,如“臣工”表百官;又引申出善于做某事曰“工”,段玉裁曰:“凡善其事曰工。”(59)在古文献中,工代表“人”有二语义,一为等级较高的臣工,如《尚书·酒诰》:“越献臣百宗工。”(60)一为地位较低的直接作工人员,如《师

簋》铭中的“司我西扁东扁仆驭百工、牧、臣妾”(《集成》4311),《伊簋》铭的“官司康宫王臣妾、百工”(《集成》4287)。这里“工”与“臣妾”相提并论,地位当不高。韦昭解“革”为“更也,更制度者合其数”,不恰当。比照前文,“协”后之字都当名词解,指所掌具体事务。“革”,《说文》说:“兽皮治去其毛。”考金文字形,当是。故《禹贡》“齿革羽毛”并称(61),《易》有“黄牛之革”之语(62),可见“革”为兽皮之泛称,因皮革可做衣服、盾牌、盔甲等,又有“兵革”“革甲”“革车”连用的现象。文献所见除“工协革”外,《国语》还有“工人展车”的记述(63),革可指代“革车”。综合以上意见,“工协革”可能是“工”负责生产兵革类物品,但笔者更倾向于此处泛指“百工”所掌的一切职事。

       场协入。韦昭注:“场人掌场圃,委积珍物,敛而藏之也。”(64)当是。《诗·豳风·七月》曰:“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65)《国语·周语》云:“野有庾积,场工未毕。”单襄公引《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又云:“其时儆曰:‘收而场功,待而畚梮,营室之中,土功其始,火之初见,期于司里。’”(66)从以上分析可知,“场”负责“敛藏”“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等“庾积”,通常在除道、成梁、场圃筑造等土功完成后的十月间进行,因此当单襄公看到陈国“野有庾积,场工未毕”时才会批评他们“功成而不收,民罢于逸乐”。

       廪协出。韦昭注:“廪人掌九谷出用之数。”(67)当是。《国语》记载籍田礼时说:“廪于籍东南,钟而藏之。”韦昭注:“廪,御廪也,一名神仓。钟,聚也。谓为廪以藏王所籍田,以奉粢盛也。”(68)单襄公引周制曰:“廪人献饩。”韦昭注:“生曰饩,禾米也。”(69)廪,即仓廪,故《诗》曰“高廪”(70),《公羊传》曰:“御廪者,粢盛委之所藏也。”(71)可相互参照。综合考虑,廪即藏禾米、粢盛的仓库,用于“献饩”、祭祀等。

       审之以事。事,韦昭注:“谓因籍田与搜狩以简知其数也。”(72)从后文可知,所审之事主要为农事与戎事,韦昭以“籍田”“搜狩”概括言之,无大误。然从语境分析,“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烝,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者也”所言籍田、搜狩,不过举例,并非事之全貌,“事”之内容当更为广泛。《国语·周语中》单襄公追述周之《秩官》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涂,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百官以物至,宾入如归。”(73)《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子产追忆晋文公迎宾之事曰:“司空以时平易道路,圬人以时塓馆宫室,诸侯宾至,甸设庭燎,仆人巡宫,车马有所,宾从有代,巾车脂辖,隶人牧圉。”(74)二者因同论诸侯迎宾,内容大致相当。其中所涉塓馆宫室、告至、逆宾、导代宾从、郊劳、除门、执祀、授馆、具徒、视涂、诘奸、入材、积薪、庭燎、监燎、监濯、致饔、献饩、陈刍、展车、巾车脂辖、巡宫、牧圉等等,皆属“事”之范畴,子产总结说:有司“各瞻其事,百官之属,各展其物”(75)。赵世超先生曾指出,“事的内容”广泛、琐细而具体(76),因“事”务众多,统称“百事”,如《左传·昭公七年》“以待百事”,《昭公十三年》“百事不终,所以倾覆也”(77),《国语》记载范文子言古之王者“考百事于朝”,晋悼公“定百事、立百官”(78),皆为显例。对文献所见之“事”综合分析,无外乎两端,一为具体的“事”,需要“调集人力前来才能完成”,如仲山父所言的农事、戎事以及前文单襄公、子产所言的迎宾诸事;另一种为“贡”,这是“事”的转化形态,因某些事“可令人分头从事”,“向贵族献纳制成品”即可。因此,所谓的“事”事实上包括了事与贡两个部分(79)。故仲山父所言“审之以事”,实际上是对“百事”之审,而非仅仅审其所言的农事与戎事。

       “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烝,狩于毕时”所涉五事,分为两类:一为农事,包括“治农于籍”与“耨获亦于籍”;一为戎事,包括“蒐于农隙”“狝于既烝”与“狩于毕时”。其中,农事部分主要涉及籍田。籍田本为农事劳役的一种,在春播秋收时最为重要。《国语》“宣王不籍千亩”章,虢文公曾对籍田内容、意义作过详细说明,今人也多有研究,其中尤以杨宽先生《“籍礼”新探》一文最为详尽。文中对籍田礼的过程及性质都有论及,此不赘述(80)。戎事部分,所谓“蒐于农隙”,是在仲春既耕之后,作物开始生长的农闲时节举行大蒐礼,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为“春蒐”;“狝于既烝”则是在秋收举行“尝新”的“烝”礼后,举行狝礼;“狩于毕时”则是说在农事“毕”后举行大狩礼,故曰“冬狩”。此类军事演习性质的大蒐礼在西周春秋时代相当流行,故《左传·隐公五年》记载臧僖伯曰:“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81)管仲对桓公曰:“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82)今人李亚农、杨宽先生对大蒐礼也都有专论,罗列史料详尽,分析也相当高明,可参考之(83)。

       二 仲山父模式:“仲山父谏料民”章反映的户政制度

       基于前节新疏,我们大致可以构建出仲山父所言“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的制度框架,为行文简略,笔者称这一制度为仲山父模式。

       仲山父模式包含三个部分:(1)以司商、司徒、司民、司寇“四司”构成的“人控制系统”;(2)以牧、工、场、廪“四官”构成的“物控制系统”;(3)“审之以事”系统。分述如下。

       1.人控制系统

       仲山父谏辞中,“四司”官以“司民”“司商”“司徒”“司寇”为次第,足可令处于同一历史语境中的周宣王准确理解他的真实意思,但对于数千年之后的今人来说,却平添了不少理解上的难度。笔者以为,“四司”官当以“司商”“司徒”“司民”“司寇”为次,这样更符合逻辑。

       首先,司商所掌民姓是“人控制系统”的基础。前文提及,《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郑国贵族公孙挥“辨于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贵贱、能否”,其与司商职掌大致相同。“大夫之族姓”“民姓”类的家族、族团组织乃是统治者安排事、贡的基本对象,这在文献中多有体现。《左传·定公四年》追述周初分封,封鲁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封卫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晋以“怀姓九宗”(84),这里的“族”“氏”“宗”与“民姓”同义,即一个个家族族群。这种情况至西周末年未变,《左传·襄公十年》伯舆属大夫瑕禽追忆“平王东迁”,言及“七姓从王”,这里的“七姓”即七族,主要职责是为王提供“牲用”(85)。金文类似材料更多,名称不一,如“姓”“伯”“人”等,《宜侯夨簋》铭记载“赐在宜王人十又七姓;赐郑七伯,民百又五十夫,赐宜庶人六百又□十六夫”(《集成》4320),陈梦家先生认为这里的“姓”即“殷民七族”“殷民六族”之“族”(86),而“郑七伯”倾向于理解为是带领民夫、庶人的家族长;《大盂鼎》铭“赐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赐□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集成》2837),其中“邦司四伯”“王臣十又三伯”体例与《宜侯夨簋》铭“郑四伯”用例相同,大约就是邦司的四个家族与王臣的十三个家族。《邢侯簋》铭“匄邢侯服,赐臣三品:州人、重人、庸人”(《集成》4241),郭沫若先生认为“州人、重人、庸人”“殆渭水沿岸之部落民族”(87),其以族释“人”,当是;同例还有《大克鼎》铭“赐汝井、微、

人”(《集成》2836),其中“井、微、

”郭沫若先生以为皆“国族名”(88);或者径以某服称之,如《士山盘》铭“王呼作册尹册命山曰:于入□侯,遂征鄀、荆、方服,眔大虘服、履服、六孳服”(《新收》155),其中的鄀、荆、方是部族名(89);金文中所言“司某夷”之“夷”也当是一个个的族群,如《询簋》铭“今余命汝啻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夷、秦夷、京夷、

夷”(《集成》4321),这里的诸夷当是非华夏而臣服于周王室的族群。而这些称姓、氏、宗、族、伯、人、夷的族群能够被赐分封,或成为官司的对象,或被指派职事,正是因为有“司商协民姓”的存在,各个家族被有效地控制,才成为统治者支配的对象。

       其次,“司徒协旅”是目的。尽管持融合国家论的理论家认为国家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调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秩序与维护公众的利益,但冲突国家论者则更强调国家在维护统治者利益方面的功能(90)。这让国家成为统治者剥削、奴役被统治者的工具,而剥削与奴役在西周时期主要体现为“事”与“贡”。赵世超先生认为这种“事”与“贡”的性质属于指定服役(91)。据卢中阳的总结,指定服役制度具有整体性、固定性、强制性与多样、复杂性等特征(92),其中整体性与固定性主要是针对指定服役制度由族群整体执役、世袭性的特征总结出来的。“司徒协旅”的本质特征在于司徒组织民众来为统治者服侍,而具体的执役都是通过一个个家族整体来完成的,如《左传·定公四年》所提及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其中索氏为绳索工;长勺氏、尾勺氏为酒器工;陶氏为陶工;施氏为旌旗工;繁氏为马缨工;锜氏为锉刀工或釜工;樊氏为篱笆工;终葵氏为锥工(93)。赵世超先生认为这些族群的名称即因为他们在“制造某种产品方面较有传统”,被长期指定“担负他们最擅长的劳作”,久而久之,因固定的担任所擅长的劳役,竟被人们以此作为族名称呼他们了(94)。以族执役,在金文中也有大量的例证,如《明公簋》铭“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集成》4209)、《班簋》铭“遣令曰:以乃族从服征”(《集成》4341)、《毛公鼎》铭“以乃族干吾王身”(《集成》2841)等等,其中所见的“三族”“乃族”从军、伐国、捍卫王身都是以族服具体役事的明证。民姓构成了服役的劳动力基础,而“司徒协旅”正反映了组织各个家族服役的内容,它是户政制度的核心目的所在。

       最后,“司民协孤终”“司寇协奸”是补充机制。司商对各个家族、族群的有效掌握,为“司徒协旅”提供了执役的人员来源。在具体事役分配下去的时候,各个家族、族群的成员在家族族长或首领的带领下进行服役。但并不是所有的家族成员都能成为具体的执役者,特别是对于农事、戎事这样具有高度劳动强度,对身体素质、年龄及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事类来说,更加需要强壮的青壮年来保证事役完成的质量和数量。文献将这些符合要求的人员称之为“壮之良”者(95)。因此,在保证了事役的人员来源和组织方式之后,就需要一个补充机制来对具体执役的人员质量进行评价,将不合要求的人员除外,而“司民协孤终”“司寇协奸”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上文笔者将“孤终”释为少弱、老耄之人即缘于此。只有将族众中的幼小与老弱的成员除去,才能相对保证具体服役的人员是“壮之良”,故孔子在追述“周公之籍”的时候才说:“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96)孔子口中的“老幼”正是司民所协之“孤终”。即便除去了“老幼”,剩下的族群成员也还不是最终的执役人员,还有一类人也是要除外的,那就是“奸”。按照上文笔者对“奸”的解释,“奸”指称的是“官师之所不材”,主要包含疾患、残障和道德败坏者三种人。尽管对个别的残障、疾患人员安排了特别的事役,以尽量使用人力,如“戚施直镈,蘧篨蒙璆,侏儒扶卢,蒙瞍修声,聋聩司火”等,但其他如“童昏、嚚瘖、僬侥”却始终是要除去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具体执役人员的质量。

       综上,四司所掌,其核心在于控制具体执役人员的来源、组织和质量,以确保“百事”能够有效地完成,这是仲山父模式“人控制系统”的基本内容。

       2.物控制系统

       西周的剥削奴役形式主要是通过“事”和“贡”来实现的。通过人控制系统,仲山父模式保证了“事”能够有效地完成,但“贡”的实现则主要是通过物控制系统来完成的。仲山父谏料民章中牧、工、场、廪“四官”所掌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贡物的生产、仓储与出纳链条。

       牧、工之生产。从上节疏证的内容来看,笔者倾向于牧、工都是泛称,指代牧、工所掌的一切职事。指定服役制度中,“事”具有具体性、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因此,牧、工所掌就泛指“百物”之生产。

       而场、廪所掌,前节疏证已经说得相当清楚,即负责仓储与出纳,是“出入、往来皆可知也”的基础。

       这里仍要说明的是,尽管四官所掌属于“物控制系统”,但“人控制系统”仍是其运作的基础。以牧、工为例:“牧”,据裘锡圭先生考证,甲骨卜辞里所见的牧“是商王派驻在商都以外某地从事畜牧的职官”,同时也“是率领着族人以及其他从属于他的人为商王服役的”(97),这个解释既照顾到“牧”的具体职事,也照顾到“牧”是以家族属徒为基础的历史事实,可见“牧”的具体执行也是以家族、族群为单位的。“工”与牧的情况大致相同,《左传·桓公二年》提到“庶人工商,皆有分亲”(98),比照前后文,“分亲”与诸侯之“家”、卿之“侧室”、大夫之“贰宗”、士之“隶子弟”并列而言,而“家”“侧室”“贰宗”“隶子弟”为不同层次规模的家族成员的名称,由此类推,“工”之“分亲”就是“工”族之族众。《逸周书·程典解》云:“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按照古文文法,此处为双重否定,实际上说明的是“工”是“族居”“以给官”的,而“族”又与“乡”是一体的(99),这种现象可以通过考古学家的发现来证明。周原齐家村同时发现了作坊遗址与墓葬,墓葬中出土了作坊生产的石玦、制石工具及原材料,而这些遗物不见于周原遗址的其他墓葬中,考古学者推断齐家村墓葬与作坊属于同一族群;在庄李发现了铸铜作坊和墓葬,墓葬中随葬有陶管,而其用途是铸铜的工具,而陶管又不见于同时的其他墓葬,考古学家推定庄李的铸铜作坊与墓葬也同属一个族群;而从对墓葬人骨的鉴定来看,不同性别和年龄层的人同时共存,考古学家推断这些人同属一个家族,这就有力地支持了文献中工人族居的记载(100)。因此,笔者认为,四官负责的“物控制系统”不过是“人控制系统”的补充机制,是由服侍的类别、多样性引起的限制而造成的,是“贡”的表现形式,其实质仍是通过对“族”的控制以实现奴役与剥削。

       3.“审之以事”系统

       统治者需要的劳役与贡纳,通过仲山父模式的“人”“物”二系统就能够有效地实现,但统治者仍旧不放心。在一些具体事类的执役中,君主和高级贵族会亲临现场,例如仲山父所举的籍田礼与大蒐礼。在这种场合,周王会亲自莅临参与祖先、神灵的祭典,而同时各家族长率领执役的族众也都会到场。通过对具体“事”的审查,王室贵族就能够对执役的人员情况有大致的了解,这就是“审之以事”系统。它构成了仲山父模式“人”“物”控制系统之外的补充,成为“习民数”的重要运作机制。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仲山父模式反映了一个完整的西周时期的人员控制系统。它以家族、族群为社会控制单元,以“事”与“贡”的奴役剥削为目的,通过四司、四官系统完成了对“人”与“物”的有效管控,从而实现了统治者对力役劳动力与所需物品的需求。更通过“事”以审之,掌握了具体服役的人口数量,从而实现了仲山父所谓的“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的目的。这也就能理解古者先王为何可以“不料民而知其少多”了。

       三 仲山父模式的特征

       仲山父模式是西周时期的户政制度,具有强烈的早期国家的时代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集团性。英国著名的古代法史家亨利·梅因爵士曾经指出,在人类“社会的幼年时代”,“人们不是被视作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作为社会的单位的,不是个人,而是由真实的或拟制的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许多人的集团”(101);马克思也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102)英国社会学家甄克思在《政治史》(A History of Politics,严复将其译作《社会通诠》)中将人类历史分为蛮夷社会、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三个阶段,他指出宗法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103)。尽管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对社会早期共同体的形式演进序列还有争议,但他们都共同承认这一时期是以团体为本位的。团体为本位的社会,导致了社会统治方式也必然具有集团性的特征,这在大量的历史记载、民族学材料中都能得到体现。鄂伦春人在向清政府上缴贡纳时,是以“乌力楞”为单位的,它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乌力楞”是鄂伦春语,意思是“子孙们”,其成员是一个父系亲族集团的子孙,通常由几十个“斜仁柱”(鄂伦春人的原始居室)构成(104)。四川凉山彝族利利土司统治下,是以“家支”为劳役承担单位的,而“家支”是指出自同一男性祖先,具有同一名称,以血缘关系纽带而结合形成的亲族集团(105)。西周户政制度下,司商所协“民姓”——不同规模的家族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这种家族组织或被称之为“氏族”“宗族”,但都是一个个的共同体组织,是统治者征发劳役、收取贡纳的基本社会单位,具有团体性的特征。

       第二,具体性。从前文所见,在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事”“贡”的摊派中,不同家族所承担的“事”是不同的。从单襄公所追述的“周之秩官”、子产所记晋文公迎宾以及牧、工、场、廪、农事、戎事等的例证中,我们可以看到,西周统治者对家族的控制是以具体的“事”为中心来完成的。这是由早期国家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统治者所需的一切无不直接依赖劳役与贡纳而决定的。不同的家族执役以事上、纳贡以服上,故《逸周书·职方解》云:“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106)并且由于这种劳役、贡纳的摊派具有固定性和世袭性,从而让每个家族都带上了“世职”“世官”的特征。商周金文有大量的族徽铭文,有学者指出,其中的一些族徽符号可以反映出家族的职事,如“册”为世袭作册的家族、“宁”为以储藏为世职的家族、“犬”为以狩猎为职事的家族等(107)。而正是因为这些家族固定、世袭担任某种职事,久之就以其为家族的标志了。《左传·隐公八年》传曰:“官有世功,则有官族。”(108)金文中这样的材料更多,诸如“更乃祖考司……”“嗣乃祖考侯于……”“更厥祖考”“嗣乃祖啻官……”之类的铭文常见,而所司之职却又非常具体,这正说明了早期以具体的事为中心,实现对家族控制的特征。

       第三,间接性。家族是西周社会的基本单位,西周的户政制度还不能够对每一个具体的人身实行直接支配,下层民众对国家的隶属是通过其所在的家族间接实现的。在家族内部,家族长各“亲其亲”,家族成员各“长其长”,构成了一个个内部自治的社会组织。国家只能通过家族长才能实现对其族众的奴役与剥削,故《尚书·梓材》说,当时的社会统治是“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厥臣达王,惟邦君”(109)。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说,对家族内部的“庶民”(家族成员)、“臣”(奴隶)的支配是要通过“大家”(家族长)才能达成的,故顾炎武追忆三代旧制说:“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110),可以作为最好的注脚;第二层意思是说,以臣的身份直接为王担负职事的只有邦君,而“邦君”正是“大家”一类的人物(111)。西周户政制度正是基于“率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这样的层级控制体系(112),以间接的方式实现了国家对民众的人身支配。西周晚期,宣王料民,其本质在于越过家族长从而实现对家族内部成员的直接控制,这必然会损害家族长的利益,削弱家族长的权力,从而遭到守旧贵族的反对。《诗经》中“人有民人,汝复夺之”的诗句(113),大概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守旧贵族对王室表达的不满与抗议。

       第四,伦理性。对于族众来说,家族长是带有血缘关系的尊长,他负有“庇族”的义务和责任。但更为重要的是,族众服从家族长,“有事弟子服其劳”是基本原则。家族长支配族众是基于血缘家族内部的亲情伦理来实现的,“父父子子”成为构建等级关系的主要观念与现实来源。故《易·序卦》云:“有父子,然后有君臣。”(114)孔子也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15)。父系家族内部的父子代际、兄弟长幼关系成为上下尊卑关系的天然基础,族内非血缘性的奴隶或养子虽然与族内成员在身份上具有一定的差别,但也以“假子”的身份成为血缘家族的一分子。《诗·载芟》中的“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就反映了西周时期一个从事农业的家族的内部结构。其中“主”“伯”是家族长一类的人物,“亚”“旅”是一般的族众。对于“强”“以”,毛《传》曰:“强,强力也,以,用也。”郑《笺》云:“强,有余力者。以,谓闲民,今时傭赁也。《春秋》之义,能东西之曰以。”(116)西周时期个人皆隶属于家族之内,佣赁经济还未发生,郑玄以东汉时情状训解西周,不当。从“能东西之”推测,“强”与“以”可能就是西周时期的家内奴隶,他们在《诗经》中已经与家族长、一般族众相提并论了,可见关系亲密。家族内部支配的血缘伦理性,也同时表现在族间支配上。《尚书·吕刑》曰:“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117)《诗·大雅·皇矣》曰:“克明克类,克君克长。”(118)《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曰:“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屏藩周。”(119)《昭公二十八年》曰:“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十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120)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内部存在着一种以血缘家族伦理构建族间关系的形式。正如赵世超先生所言,“古人不会预作政治设计,只能利用因系自然生成而最易得到普遍认可的族对臣服者进行编联”,即便无直接血缘关系的臣服族群,也使用“仿族”组织的形式将其纳入到血缘亲属的关系之中而加以控制(121)。除了利用亲族关系,姻亲关系也被加以利用。“同姓不婚”是周礼的基本原则,《国语·周语》富辰曰:“夫婚姻,福祸之阶也。”列举周人历代先王与异姓通婚的事例,指出婚姻“皆能内利亲亲者也”(122),故有学者指出,同姓不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政治同盟(123)。此说甚是。“重之以婚姻”(124)成为“亲亲”之外最重要的组织原则,国家内部的各个家族单元都成了“王之支子、母弟、甥舅”(125)。亲属关系不仅反映的是族与族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近,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着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服”成了血缘亲属的伦理要求,或者说只有服从才是符合当时伦理要求的。人类学家认为,早期人类社会主要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标准来组织社会群体的(126);早期国家论者也认为,血缘亲属纽带在早期国家中具有重要作用(127)。西周时期的血缘亲属关系在统治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正反映了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对于初民社会、早期国家认识的一般理论。

       第五,强制性。尽管西周户政制度中,伦理性的血缘亲属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国家作为暴力机器,也同时具有强制性的一面。族内支配带有温情脉脉的面纱,但上下的尊卑关系已经非常严格,一般的家族成员已经与家内奴隶的身份相当。在《左传》《国语》中,妻妾子女称之为“孥”,而家内奴隶则被称之为“奴”,虽然两者还不完全相同,但作为家族长的“隶子弟”“分亲”“亲昵”等,都已经沦落到“半臣”的地位了(128)。如果他们不服从家族长的支配,家族长可任意处置。族间支配也表现出强制性的特征。统治者要求臣服的家族“臣我宗多逊”,如果出现“自不作典”“不用我降尔命”的情况,则要“大罚殛之”(129),而这正是国家权力支配强制性的体现。

       综合以上,西周的户政制度反映了早期国家的核心特征,以团体性的血缘家族为单元,以伦理性的血缘亲属关系为调节,以具体的事为中心,兼具有伦理性温情与国家权力强制的双重特征。它正反映了从前国家社会向成熟国家社会过渡环节的普遍特征。

       四 结 语

       《国语》记载的“仲山父谏料民”章,反映了西周的户政制度,笔者将其称之为仲山父模式。该模式反映出西周户政制度还不存在“料民”,《周礼》中“异其男女,岁登其死生”的现象在西周时期还未出现。仲山父模式主要是通过“人”“物”的控制系统与“审之以事”系统来完成的:人控制系统以家族为户政控制单元,这是国家掌控劳动力的基础;以征召族众为王公贵族执役为内容,这是户口控制的目的。族内成员中的“孤老”“奸”都不是最终执役人员,被排除在外。物控制系统包含牧工生产、场的贮藏、廪的出纳三个环节,构成了贡纳流通的完整链条。物控制系统仍以人控制系统为基础,区别在于前者是提供劳动力,后者是提供劳动产品。“审之以事”系统在于保证人、物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从而实现“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的目的。三个系统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户政制度“不料民而知其少多”的原因。

       仲山父模式的特征在于血缘家族是西周户政制度的基本单元,具有具体性、多样性、复杂性、固定性、世袭性的指定服役制度为其主要剥削方式。在组织原则上,则具有强烈的血缘伦理性特征,但同时由于国家的暴力性质而带有强制性特征。这种双重性恰恰反映了氏族部落社会向成熟国家社会过渡阶段的早期国家社会结构、国家形态的普遍特征。

       注释:

       ①本文所谓户政,是指国家主导的人口控制系统。在中国历史上,由于控制对象规模的不同,“户”可以是宗族、家族、个体家庭甚至是多个家庭组成的共同体(如“百家共籍”)。“户政”之“户”在本文中主要指“家户”,非一般意义上的个体家庭。

       ②杜佑:《通典》卷四《食货四·赋税上》,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72~73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户口考》,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5页。

       ③郭沫若:《周公质疑》,收入氏著:《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49~81页;钱穆:《周官著作时代考》,收入氏著:《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19~493页;杨向奎:《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制作时代》,《山东大学学报》1954年第4期,第1~32页;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0页。以上是《周礼》战国成书说的代表作品,本文今从。另,《周礼》成书时代说法众多,可参见彭林:《〈三礼〉说略》,见《经史说略——十三经说略》,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41页。

       ④潘光旦:《周官中的人口查计制度》,《清华社会科学》第5卷第2期,1949年,参见《潘光旦文集》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2~368页;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总序》,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5页;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9页;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221页。

       ⑤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总序》,第5~9页。

       ⑥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总序》,第5~9页;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第222~224页;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75页;许倬云:《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320页;常金仓:《宣王料民与西周的人口统计》,《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90~93页。

       ⑦(13)(16)(17)韦昭注:《国语·周语上》,世纪出版集团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0~11、12、12页。

       ⑧韦昭注:《国语·周语上》,第12页;《晋语四》,第173页。

       ⑨《后汉书·樊宏阴识列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9页。

       ⑩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97~999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2007年版。本文简称《集成》,下从,不再出注。

       (12)郭若愚:《郭沫若佚文〈樊季氏鼎跋〉小记》,《上海博物馆集刊》第5期,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03页。

       (14)(1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一八《大雅·烝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68~569、568页。

       (1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五《秋官·司民》,第878页。

       (19)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4页。

       (20)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34页。

       (21)《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145页。

       (2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五《天官·疾医》,第668页。

       (23)(30)韦昭注:《国语·周语上》,第12页。

       (24)陈立:《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01~402页。

       (25)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襄公三十一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63页。

       (26)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庄公二十二年》,第180页。

       (27)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昭公三年》,第1230页。

       (28)西周时期父系家族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古史学界的共识。王震中先生在详细罗列了古史学者的著作后,评论道:“夏商周三代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中,‘族氏血缘关系’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族和宗族依旧是政治经济实体,这种以此为中国早期国家形态一重要特征的认识,已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

       (29)对于家庭、家族概念的辨析,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10页。

       (31)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10页。

       (3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三《舜典》,第130页。

       (33)韦昭注:《国语·郑语》,第239页。

       (34)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昭公四年》,第1251页。

       (35)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襄公二十一年》,第973页。

       (36)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昭公二十二年》,第1487页。

       (37)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成公二年》,第643页。

       (38)(39)(50)韦昭注:《国语·周语上》,第8、12、12页。

       (40)《南季鼎》铭(《集成》2781)、《扬簋》铭(《集成》4294),另可参见冯卓慧、胡留元:《西周金文中的司寇及其官司结构》,《考古与文物》1998年第2期,第32~39页。

       (4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一四《康诰》,第203页。

       (4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一七《立政》,第232页。

       (43)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襄公二十一年》,第967页。

       (44)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昭公十八年》,第1431页。

       (45)韦昭注:《国语·周语上》,第8、13页;《周语中》,第31页。

       (4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三《舜典》,第130页。

       (47)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僖公二十四年》,第345页。

       (48)(49)韦昭注:《国语·晋语四》,第179页。

       (51)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昭公七年》,第1287~1288页。

       (52)《

匜》铭(《集成》10285)、《郑牧马受簋盖》铭(《集成》3879)。

       (53)《同簋盖》铭(《集成》4270)、《免盙铭》(《集成》4626)。

       (5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一三《地官·牧人》,第723页;《地官·闾师》,第727页。

       (55)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哀公元年》,第1707页。

       (56)焦循:《孟子正义》卷七《公孙丑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23页。

       (57)(64)(67)(68)(72)韦昭注:《国语·周语上》,第12、12、12、8、12页。

       (58)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19页。

       (5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01页。

       (60)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一四《酒诰》,第207页。

       (6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六《禹贡》,第148页。

       (6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卷四《遯》,第48页。

       (63)(66)(69)(73)韦昭注:《国语·周语中》,第31~32、31、31、31~32页。

       (6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八《豳风·七月》,第391页。

       (70)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一九《周颂·丰年》,第594页。

       (7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五《桓公十四年》,第2221页。

       (74)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襄公三十一年》,第1156页。

       (75)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襄公三十一年》,第1156页。

       (76)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第5~10页。

       (77)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昭公七年》,第1287页;《昭公十三年》,第1380页。

       (78)韦昭注:《国语·晋语六》,第191页;《晋语七》,第191、201页。

       (79)赵世超:《服与等级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130~136页。

       (80)杨宽:《“籍礼”新探》,收入氏著:《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18~233页。

       (81)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隐公五年》,第30页。

       (82)韦昭注:《国语·齐语》,第105页。

       (83)李亚农:《大蒐解》,《学术月刊》1957年第1期,第42~46页;杨宽:《“大蒐礼”新探》,收入氏著:《古史新探》,第256~279页。

       (84)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定公四年》,第1620页。

       (85)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襄公十年》,第877页。

       (86)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6页。

       (87)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9~40页。

       (88)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第121~122页。郭沫若释“微”为“

”,今从《殷周金文集成》释作“微”。

       (89)朱凤瀚:《士山盘铭文初释》,《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1期,第4~7页;黄赐全:《士山盘铭文别议》,《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第60~65页;陈英杰:《士山盘铭文再考》,《中国历史文物》2004年第6期,第10~17页。

       (90)乔纳森·哈斯著,罗林平、罗海刚、朱乐夫、陈家贞译:《史前国家的演进》,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4页。

       (91)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第5~10页。按,指定服役制度是由徐中舒先生在1955年率先提出的,后经唐嘉弘、赵世超、卢中阳几代学人的努力逐步完善。尽管指定服役制度提出较早,但赵世超先生第一次将“事”纳入到指定服役制度的范围内。可参见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批判胡适井田辨观点和方法的错误》,《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第51~90页;徐中舒:《论西周是封建制社会——兼论殷代社会性质》,《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第55~78页;徐中舒:《巴蜀文化续论》,《四川大学学报》1960年第1期,第75~117页;徐中舒、唐嘉弘:《论殷周的外服制——关于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的问题》,收入唐嘉弘:《先秦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238页;卢中阳:《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花木兰出版社2013年版。

       (92)卢中阳:《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第9~15页。

       (9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36~1538页。

       (94)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第5~10页。

       (95)韦昭注:《国语·周语中》,第37页。

       (96)韦昭注:《国语·鲁语下》,第101页。

       (97)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兼论“侯”、“甸”、“男”、“卫”等几种诸侯的起源》,《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14页。

       (98)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桓公二年》,第74页。

       (99)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二《程典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页。

       (100)种建荣:《周原遗址齐家北墓葬分析》,《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6期,第31~36页;雷兴山:《论周原遗址西周时期手工业者的居与葬:兼谈特殊器物在聚落结构研究中的作用》,《华夏考古》2009年第4期,第95~101页;孙周勇:《西周手工业者“百工”身份的考古学考察:以周原遗址齐家制玦作坊墓葬资料为核心》,《华夏考古》2010年第3期,第118~133页。

       (101)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1页。

       (10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103)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4页。

       (104)《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1,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128页;《鄂伦春族简史》编写组:《鄂伦春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3页。

       (105)《彝族简史》编写组:《彝族简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1页;何耀华:《论凉山彝族的家支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第205~220页。

       (106)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八《职方解》,第994页。

       (107)卢中阳:《商周铜器族徽中所见家族职事研究》,《殷都学刊》2013年第1期,第31~37页。

       (108)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隐公八年》,第47页。

       (10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一四《梓材》,第208页。

       (110)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卷六《爱百姓故刑罚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366页。

       (111)《尚书·梓材》,曾运乾以为原文语倒,当“以大家达厥庶民暨厥臣,以王达厥臣,惟邦君”,见曾运乾:《尚书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

       (112)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定公四年》,第1620页。

       (11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一八《大雅·瞻卬》,第577页。

       (11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卷一九《序卦》,第96页。

       (115)朱熹注:《四书集注·论语集注·颜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11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一九《周颂·载芟》,第601页。

       (117)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一九《吕刑》,第249页。

       (11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一六《大雅·皇矣》,第520页。

       (119)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昭公二十六年》,第1541页。

       (120)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昭公二十八年》,第1566页。

       (121)赵世超:《服与等级制度》,第130~136页。

       (122)韦昭注:《国语·周语中》,第21~22页。

       (123)常金仓:《周人同姓不婚为优生说辨》,《山西师大学报》1996年第4期,第67~70页。

       (124)韦昭注:《国语·鲁语上》,第70页。

       (125)韦昭注:《国语·郑语》,第239页。

       (126)这种说法的支持者很广,从古典人类学、社会学家梅因、摩尔根、恩格斯、甄克思到晚近的墨菲等人都持有这种说法。详细可参考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摩尔根著,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墨菲著,王卓君、吕迺基译:《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0页。

       (127)克列逊、斯卡尔尼克撰,杨玄塞译:《关于早期国家的各种学说和假说》,见安德列耶夫等:《古代世界的城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2~302页。

       (128)见《左传·襄公十一年》“半为臣若子若弟”,传文原意是“半为臣,若子弟”,倒装则是“子弟若半臣”。另有学者认为此处“半”指数量上的一半,但从上下文来看,当指“臣”的程度。

       (12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一六《多士》,第220页;卷一七《多方》,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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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父亲模式:西周家庭管理制度初探_国语·周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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