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城市化与工业化正处于飞速发展期。随着现代城市的城市布局和用地性质的不断改变,旧城区的改造与新区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从而造成了城市规划业务的成倍增长,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所采用的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和决策模式难以适应现代城市的高速发展需求,已逐渐面临淘汰。所以,加大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创新,提高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的信息化运用,提高规划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是城市的建设、管理与规划部门今后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对信息运用与城市规划管理创新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信息运用;城市规划管理;创新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城市规划信息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带来了新契机。但是,当前的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活动中尚且存在一系列问题,阻碍了信息管理有效性的提升,不利于规划活动对相关信息利用率的提高。那么,如何有效提高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效果,是管理人员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1信息运用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信息技术推广程度不够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信息手段被广泛的运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发展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与创新已经取得显著成就,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与努力。信息推广程度不够是信息化与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还对城市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推广程度不够长期存在于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工作中,引起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就是在认识方面存在差距。在实际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时还没有完全的实现现代化,报建审批环境依旧采用纸质材料,这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极大的阻碍作用。
1.2数据资源建设与系统平台建设不同步
数据资源建设与系统平台建设不同步是信息化运用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之二。城市规划管理的是以业务应用为主体,以信息化平台作为载体,实现规划管理服务的水平为目标。当前许多地区城市规划基础空间数据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等的建设还较为滞后,存在数据不完整、数据更新较慢等问题,数据资源建设和系统平台建设不同步,使得系统平台的推广应用受阻较大。
1.3信息采集率不高
城市规划业务需要从市政、交通、土地等相关机构与部门中查询与采集数据,而这些数据一般都较为分散,像房管局的产权登记、土地局的归属权等。城市规划机构只有将从其他部门采集到的大量信息整理、归档之后,才能为其他企业与部门的信息查询提供服务。然而,城市中每一个部门采用的数据标准不统一,再加上过于分散的数据接口,还需要通过转换才能达到统一,这就大大提高了规划部门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城市规划机构还没有制定规范的信息查询制度,虽然当前城市规划机构内部人员查阅数据非常便捷,然而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难以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出现了信息采集率不高及信息孤岛等情况。
2信息运用与城市规划管理创新措施
2.1建立信息平台机制
建设城乡规划信息化体系平台首要任务是达成业务协同与资源共享。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今后的发展趋势将是四个过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首先,从系统的个体化向整体化过渡,逐步实现城市各区的工作协同,基本实现前期编制、中期实施和后期监管的整体化,最终达到各单位内部以及单位之间的业务协同;其次,从平面向三维过渡,采用先进的三维仿真技术,使规划管理从独立项目的审批转变为整个城区三维空间形态的统筹规划,提升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与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再次,从内部应用向社会服务过渡,城市规划的各类信息不单单为相关行业提供服务,也得到了其他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规划信息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在不断的探索发展之中;最后,从定性规划向定量规划过渡,充分利用城乡规划信息管理工作所积累的大量的信息资源,建立基于GIS技术的规划支持方法和应用系统,通过分析节约土地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数据,使定型决策、定性规划为主导的城市管理方式逐步得到改进。
2.2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信息化的实现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信息化主要包括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中的应用两个方面。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应服务于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决策和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工作,促进城市化的建设,使得城市的发展更加健康科学。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中的应用主要在城市模型构建、城市规划数据分析和信息资源挖掘等方面,为城市规划管理者提供科学的城市规划方案和城市规划综合布局,以及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方案的比较选择余地等。
2.3健全信息采集与共享制度
要想实现规范而全面地采集信息及信息的高效利用,就需要城市规划相关部门主动健全信息采集与共享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为城市规划信息的合理采集及应用提供依据,才能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进行。当前,大多数城市规划机构在采集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所持有的态度都是消极的、受挫的,这就不利于采集信息工作的高质量开展。而信息采集有关法规制度的制定,就使得信息采取工作的合法性有了法律依据,从而大大降低了采集信息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阻力。大量的研究实践表明,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在法律依据下,他们在工作中的各种疑虑自然消失,相关部门与个人更加支持信息采集人员的日常工作,并且提供的相关数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也更高。但是。在实际的采集信息的过程中,法律上的空白还是存在的,这时信息化规划在立法的发展与完善中需要面对的事情。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重视规划信息化数据的采集工作,并依据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健全的信息采集与共享制度,使得信息采取与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从而使得城市规划信息采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还可让相关部门之间也有了信息采集的统一性标准。如果各个地区的信息采集活动存在冲突的话,就可将法律法规当成解决问题的唯一标准,从而及时而有效地解决冲突问题。明确各自的义务与权利就能明显提高相关部门之间规划信息的共享程度。
2.4搭建面向公众的服务信息平台
信息技术运用与城市规划管理,促进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审批、城市规划基础数据等方面的发展,但是运用信息化实现公示、市民参与程度还较低,因此需要搭建面向公众的服务信息化平台,对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进行了延伸扩展。面向公众的服务信息化平台应以创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通过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规划决策为实现目标的途径,优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社会环境,进而全面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的政务信息公开,做到有公信力的政府应作到的义务和责任。
结束语:
总之,城市规划信息管理,应将健全工作机制当成中做重心,从而构建出信息公开、规划管理、规划设计、社会反馈等一系列动态机制,进而使得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加顺畅,并且有针对性地提高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全面性,以显著提高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度更为广泛,最终使得城市规划信息管理工作在城市建设中发挥更大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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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魏鹏,刘宗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标签:城市规划论文; 信息论文; 数据论文; 城市论文; 信息采集论文; 部门论文; 平台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