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经济生活中的特权和稳定器_市场经济论文

补贴:经济生活中的特权和稳定器_市场经济论文

补贴:经济生活中的特权与稳定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权论文,稳定论文,生活中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产品或要素价格市场化进程中,通过取消补贴来恢复价格与价值的内在联系,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作法,这有助于理顺价格关系和价格功能作用的发挥。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和企业经营制度、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的局限性,这种盲目取消补贴和无视补贴杠杆独特功能的作法,致使许多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供求、价格波动进一步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从理论上重新认识补贴制度的一般属性、产生原因和功能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充分发挥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补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一部分经济活动者因为收益状况恶化,而非主观原因所致时给予的一种收益补助,是政府财政向微观经济主体无偿转移收入的经济范畴。它是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财政体制或价格体制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向受补者提供的减税,退税,贴息,特价商品供应,生活困难补助,失业救济金等多种形式。在理论上,补贴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①根据补贴制度中受补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补贴和企业补贴两大类。②根据补贴所实现的政策目标不同,补贴还可以分为价格补贴,亏损企业补贴,税收补贴和房租水电等公用事业补贴四类。③根据补贴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作用的环节不同,补贴又可以被分为对生产者的补贴,对经营者的补贴和对消费者的补贴三大类。④根据补贴在财政支出中的表现形式不同,补贴又被分为无偿付给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实物补贴,购买补贴,税收支出,财政贴息和规章制度补贴六种。⑤根据补贴对受补者利益影响的不同,各种补贴又分为“明补”和“暗补”两大类。“明补”的受补者和受益者身份统一,受补者的利益直接表现为增加,而“暗补”的受补者与受益者身份处于分离状态,受补者在市场交易中会以某种方式(如价格购销倒挂)将这一部分利益转移或让渡给受益者。

一、我国补贴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简要回顾

我国补贴制度实践始于1953年,至今经历了四个阶段:

1、1953—1978年,补贴制度的建立时期。这一时期的补贴项目不多,仅粮棉油等11个品种,补贴金额也不多,从最初的5000万元到1978年的93亿多元,始终控制在财政收入的10%以内。补贴产生的经济效果较好,这一时期补贴运用的许多成功经验,使许多人至今还赞不绝口。

2、1979—1984年,补贴制度急剧膨胀时期。这一时期的补贴品种上升到40种,补贴规模出现失控,财政补贴占财政收入比重多数年份在30%以上,少数年份超过了40%。同时,补贴方式不合理,补贴标准不准确也是补贴制度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农副产品的补贴占价格补贴总额的比重,每年都在40%以上,但国家经营单位掌握的农副产品数量不多,市场供应仍很紧张,粮油商品仍实行限量凭证供应。补贴这一经济杠杆的负调节作用开始显露出来。

3、1985—1992年,随着工资、价格、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与配套进行,我国补贴制度也进入了改革和整顿时期。补贴项目稳中有降,补贴规模相对稳定,占财政收入比重的30%左右。但补贴构成中,企业亏损补贴开始超过价格补贴。补贴秩序开始出现混乱,除全国性补贴项目外,一些地方随意扩大补贴范围,甚至发展到对卫生纸,烟筒等商品也实施了补贴。各种补贴和工资性支出形成的“吃饭钱”已占到财政总支出比重的80%,财政基本上变成了“补贴财政”和“吃饭财政”。

4、1993年以来,随着粮油价格改革和新税制的实施,补贴制度开始出现了崩溃之势。从贵州省看,1989年的补贴金额为6亿元,1994年的补贴仅1.6亿元。1995年1至8年,贵州省仅存肉类、蔬菜、农资和粮食四种价格补贴,补贴金额共计1908万元,其中1360万元仍未能兑现。总之,这一时期的补贴在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应急性的宏观调控手段,财力较强的地区仍在运用财政补贴,而财力吃紧的地区则出现了盲目取消补贴之势,加剧了市场秩序和形势的混乱。

在理论上我国对补贴问题的系统研究是随着80年代的补贴急剧膨胀才开始的。从目前来看,主要的观点和看法有:

1、补贴是根据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补贴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合理的补贴是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必要措施。

2、补贴是对不完善的计划价格体系的补充。只要计划价格和偏低的工资率存在,补贴就不可避免。

3、补贴是国家政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采取的特殊分配形式,它具有符合与背离价值规律的双重属性。只要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国家干预,补贴就不可避免。

4、补贴是在某一确定的经济体制结构下,政府支付给企业和个人的,能够改革既有的产品和要素相对价格从而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无偿支出。从本质上说,补贴是一组特殊的财政支出。

5、针对补贴产生的消极作用,也有的同志认为:补贴是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是经济生活中的肿瘤,必须予以割除或取消。

不难看出,上述各种观点和看法,都是围绕着价格问题或财政问题的需要来思考补贴问题的。其实,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补贴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必须用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它,分析它。

二、补贴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般属性

补贴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特征是:

1、补贴作为国家有效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具有世界普遍性。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补贴作为一种财政政策或价格政策,不仅广泛存在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且也大量地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特性在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出口产品的奖励政策上反映尤为突出。现在,我们似乎可以在人类“永恒”的清单上再加上一项,那就是财政补贴。[①]

2、补贴作为社会中一部分人或利益集团增加收入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许多国家推行的补贴制度都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般特性。另一方面,从各国补贴制度中的具体受益者来看,又呈现出鲜明的阶级性。资本主义国家补贴的受益者主要是垄断资本家或垄断资本家集团,如农场主、出口商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企业。1980年欧洲共同体用于农产品出口的补贴达54.4亿欧洲美元,占价格补贴总额的47%[②]。1978年美国用于农产品补贴的20亿美元,10%的大农场主得到了其中的50%[③]。60—70年代英法等国家对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约占财政支出的50%。在社会主义国家,补贴的受益者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1978—1989年的十多年间,中国价格补贴的40%以上是用于人民生活。

3、补贴作为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利益杠杆,其调节效果还具有“双向性”。即补贴杠杆本身具有正向调节和逆向调节两种习性。现实中,由于某些国家补贴制度比较合理,对经济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支撑着一些行业的稳定发展,理顺了社会中的一些利益关系。而在有一些国家,由于补贴制度在补贴方式,补贴规模,补贴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对经济的调节则表现出某种消极性,扭曲了社会中的利益关系,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表明,补贴制度调节经济的效果与补贴制度的内容及社会经济条件等方面都具有密切的关系,抽象评价补贴制度的是非、好坏是不公正的,而且也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补贴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种特定社会权力的表现形式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公平竞争经济,对各种经济主体来说,只能是一种地位与机会的公平。在实际中,由于各行业、各企业的起点条件、实力和担负的社会责任不同,其竞争的结果往往是不公平的。补贴对一部分情况特殊的企业、组织或居民来说,不仅可以增加它们的收入和实力,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而且还是市场经济对这些特殊条件赋予他们的各种权力的认定。

1、农业、采掘业等基础产业,由于自然条件的作用,使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纯粹的市场竞争无法保证他们象其它产业部门那样实现投入与收益的同步增加。比较而言,这些部门在许多国家都具有技术装备程度较低,资本积累能力较弱,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缓慢等特征,属于弱质产业,政府若不实施必要的补贴保护,任这些行业与其它行业自由竞争,其竞争实力的下降便难以避免,基础产业的地位也会发生动摇,从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可见,国家对农业、采掘业的补贴或价格支持是市场经济对这种自然条件、经济条件所赋予的特殊权力的承认。

2、一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各种税负较重,并担负着一些企业“办社会”的特殊职能,特别是在企业严重超员时,也必须分担政府“充分就业”的重任,每年必须吸纳一部分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长期制约着这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极大地影响了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在当前,还阻碍着这些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合理的必要的补贴自然也就是推进这项改革的配套措施。即便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后,政府“充分就业”,“经济稳定增长”等重大经济目标和政策还将主要依靠国有独资公司去实现。要维护全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对这一部分国有企业给予必要的补贴是市场经济对企业重要地位的权力认定,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这并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原则。

3、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具有特殊政治和经济地位的社会成员,也需要通过补贴来保证和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首先,一些政治地位极为特殊的社会成员,如政府离退休要员,由于受到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可能也不允许他们自由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去获取物质利益。否则,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也难以避免。因此,政府对他们在收入、住房、医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他们在过去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所作出的特殊贡献的一种补偿,并不违背社会公正原则,而且也是其它社会成员容易接受和认可的一种补偿方式。其次,一些经济地位极为特殊的社会成员,他们在某一时期可能会因为丧失收入来源而陷入生活困境,如破产企业职工,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等,政府及时对他们予以生活救济,不仅是社会对这种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权力的承认,而且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4、市场经济中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补贴,还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经济中对社会文化特权的一种认可形式。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在市场经济中,即便施行相同的宏观经济政策,这些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也会明显落后于发达地区,若不施行特殊的经济政策,自由竞争势必会引起地区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国家通过给予适当形式和数量的补贴,不仅可以加速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尽快缩小它们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同时,也是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5、补贴还是一些特殊部门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市场经济中,教育、出版、高雅艺术和科学研究等部门和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劳务或精神产品不可能全面商品化,价值规律在这些领域中的作用失灵,而纯粹的民间捐助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家给予必要的补贴,可以保证这些部门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繁荣。

四、补贴: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器”

补贴在经济生活中的“稳定器”功能在任何时候都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某一时期内,补贴的恶性膨胀对社会经济的稳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各种补贴出台的初期仍能反映出政府对“稳定”这一目标的追求。从理论上看,补贴的“稳定器”功能主要体现在:

1、稳定供给。当市场出现供给短缺而价格调节又难以奏效时,政府实施对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补贴,可以调动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市场供给增加或阻止供给的下降,实现供给的基本稳定。比如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农场主给予补贴,基本上避免了农产品供给的不足。在中国,八十年代初,由于对农产品实施奖售和超购加价的补贴制度,也连续几年出现了农产品供给稳定增长的势头。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发放了10亿元贴息贷款,对支持名优产品生产,提高工业企业经营效益,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④]。当然,实践中运用补贴稳定供给的功能也应当有助于均衡价格的形成和实现,否则,它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供给过剩。

2、稳定需求。从增加居民或企业收入的意义上说,补贴在总体上属于增加社会需求的一种手段。当某种产品出现市场需求不足,而生产企业的成本又暂时较高,降价销售刺激需求有困难,政府便可实施相应的补贴来鼓励居民消费,使市场需求适应供给的增长,特别是一些资源充足,市场前景看好的行业或产品,国家补贴是帮助企业迅速开拓市场,支持它们快速成长起来的最有效手段。例如,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十分缓慢,购买力很低,要农民按正常价格购买农机具,势必有困难,为保证农机具和农资一定的需求规模,支持农资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仅1978年至1983年,国家用于这方面的价格补贴就达123亿元,支农效果十分显著[⑤]。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补贴对需求的刺激必须控制在供给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否则,市场供不应求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就会发生。

3、稳定市场秩序。在国家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的各种手段中,行政和法律手段具有“大棒”性质,而补贴则是一种具有“胡萝卜”性质的措施,它在利益导向中可以把受补者或受益者的经营目标和政府的经济目标统一起来,使国家制定的各种市场规则得到较好的贯彻,从而避免市场运行中某些混乱的发生。在我国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新体制某些政策的不完善,以及人们利益动机的强化,难免会出现一些政策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市场秩序出现混乱的现象。这时的补贴措施对稳定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至关重要,比如,在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等)专营政策执行不力,市场出现多头经营,哄抬价格时,政府及时出台对供销社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专项补贴,就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主渠道作用,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稳定。据一些地区的供销社反映,95年由于取消了供销社经营化肥的补贴,供销社亏损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供销社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在淡季从化肥厂家购进足够的化肥,致使农业生产大忙季节化肥断档脱销,个体经营者乘虚而入,破坏化肥专营政策,扰乱化肥市场秩序,化肥价格高出国家限价20%以上。

4、稳定价格。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有时会出现一些产品或要素的价格低于价值、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价销售产品动机相应增强的现象,如果这些产品或要素价格上涨,会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危及政府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政府也可以出台某种限价补贴措施,来保障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正常收益,消除他们的涨价愿望,实现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1978年—1987年间,中国财政补贴增长率和物价上涨率之间,除少数年份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⑥]。可以肯定的是,离开八十年代初的巨额农副产品价格补贴,要达到80—84年的低物价水平是极其困难的。据最近的统计资料显示:今年3月份我国零售物价指数较去年12月份回落了4.5个百分点的涨幅,财政补贴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⑦]。从地区上看,那些财力雄厚的地区,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资金充足,补贴越高,价格涨幅回落也就越明显,而西部一些省区,由于财力所限,必要的补贴资金也不能到位兑现,价格涨幅仍然居高不下。

5、稳定社会。当社会中的分配关系扭曲,一些地区,一些居民的收入严重偏低,生活发生困难时,政府出台相应的生活救济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他们对其它利益集团的不满情绪,改善和理顺社会中的分配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基础。近年来,各地政府通过“安居工程”和向特困职工“送温暖工程”的开展,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高通货膨胀条件下保持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作用。

五、合理、适度、灵活和规范化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补贴

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为确保补贴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必须对我国传统的补贴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变革的基本原则是:

1、合理性原则。即受补的对象必须合理。一般地,受补对象应当是担负了某一政府职能或受某一特殊政策影响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在正常条件下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的企业和组织。要防止补贴对象的随意扩大,对那些供求矛盾不突出,行业竞争条件充分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补贴要坚决取消,以维护补贴的声誉和形象。同时,受补对象还应当是那些带动和影响作用明显的行业或组织,使补贴最终表现出较高的社会效益。

2、适度性原则。即补贴的数量和规模必须适度,必须接受以下客观条件的约束:①差价约束。单项产品价格补贴要考虑价格低于价值的程度,经过补贴后的经营者利益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②财政职能约束。全社会补贴规模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一般应控制在财政收入的10%左右,最高也不能突破30%。否则,社会生产和其它方面对财政提出的要求就难以满足,“吃饭”挤“建设”,影响社会必要积累的现象就会发生[⑧]。③分配制度约束。对居民的收入补贴,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原则。

3、灵活性原则。补贴方式、范围、标准和规模必须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灵活确定。补贴方式要强调中央补贴为主,地方政府补贴为补充。补贴范围应当以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原材料为限,并根据社会生产条件、市场形势灵活确定补贴的具体品种,补贴标准和规模,在经济过热时要严格控制,特别是对居民的消费补贴,在经济不景气时,可适当放松补贴的标准与规模,特别是放松对生产者的补贴。

4、规范化原则。即各种补贴的产生与变更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补贴品种的增减,补贴标准及规模的确定和调整要按法律程序进行。特别是各地方政府的补贴要实行上级审批和地区间协调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为尽可能避免补贴对价格功能作用的消极影响,今后保留的补贴也最好采取“明补”的方式。

注释:

①⑥李扬《财政补贴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

②③吴大炘《若干国家农产品购销制度与价格政策》农业出版社

④⑤王亘坚《经济杠杆论》新华出版社

⑦《经济日报》1995年4月

⑧《东西方价格补贴的比较》价格理论与实践1989年10期

《了望》1989年第25—26期

标签:;  ;  ;  ;  ;  ;  ;  ;  

补贴:经济生活中的特权和稳定器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