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净资产折股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限责任公司论文,净资产论文,股份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包括标准新设、改制新设);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或称企业类型)变更的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业绩可连续计算从而缩短上市周期,实务中被大部分拟上市资源公司所采用。但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最棘手的莫过于净资产折股问题。本文拟就整体变更特征及新经济环境下有关净资产折股财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整体变更的特征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即公司股权结构、人员、资产、业务以及债权债务等方面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仍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仅仅是一个承继的过程,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设立”过程。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组织形式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因此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仍是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3.因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故财务核算上仍沿用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税收清算所载数据和信息均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整体变更不同于整体改制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是在解散原企业的基础上,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原企业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新设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业已经注销,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不是法定的,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
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如上所述虽然变更前后公司组织形式不同,但法人主体未发生变更,因此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发出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
二、整体变更净资产财务处理及相关问题
对于整体变更的财务处理财政部门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实务中有关整体变更的财务处理依据主要有:①《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②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③财政部原有关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指导意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部分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因此实务中一般均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基准日账面净资产调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定的股本总额,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较好地满足了《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注册资本和股本标准要求。但由于整体变更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和法人资格,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现行会计准则的实施,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矛盾。
1.自2005年上市公司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及全流通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部分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解决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大多采取先私募后上市的筹资方式。而创投企业及其他战略投资者为获得公司上市以后带来的超额收益,纷纷以高溢价的比例对一批成长性好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意向的企业进行增资(即私募),使该类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同时战略投资者的增资解决了该类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使该类企业在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形成了较大额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随着上市条件的成熟及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增大,该类有限责任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股本规模会影响将来的每股收益、股票发行价格和所需筹资额,部分公司在整体变更时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情况设置的股本仍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并不采用当前大部分已上市公司在原整体变更的同时以净资产折股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历次增资扩股后,整体变更基准日净资产合计为16000万元,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80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5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股份有限公司股本8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变更登记不涉及注册资本和实收股本的变更,因此不涉及新出资、资产投入行为,它仅涉及一个股份换算行为,即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原出资额在某一基准日换算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涉及净资产折股即新的出资行为则值得探讨。
2.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下滑、产品需求下降,使部分企业出现经营上的暂时困难,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在第四季度出现亏损的情况,例如:宝钢股份(600019)2008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净利润为124.90亿元、2008年度为64.59亿元,即第四季度亏损60.31亿元;济南钢铁(600022)2008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净利润为14.37亿元、2008年度为7.81亿元,即第四季度亏损6.56亿元。如果该类公司以2008年9月30日作为整体变更基准日,按照目前整体变更的方法9月末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均已全部折股,因而导致期末出现未弥补亏损的情况,虽然全年盈利业绩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其他财务指标均符合IPO规定条件,但根据《公司法》有关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该类公司不符合证监会有关IPO规定的条件,从而其IPO申报时间和进程会受到影响。
3.目前申报IPO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其股权结构中自然人股份占一定的比重,原有限责任公司因考虑企业发展和资金需求,将历年滚存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的经营,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体变更净资产折股过程中对留存收益折股部分视同公司利润分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整体变更出台了部分优惠政策,如部分地方政府规定整体变更时对自然人股东所享有留存收益部分在折股时暂缓征收(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发生股权转让时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但若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未扣缴则仍存在出资不实和扣缴税务风险,且留存收益折股后形成的股本溢价无法再用于向股东的分配,故该类公司为解决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不得不在整体变更前进行一次红利分配,从而影响到部分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同时也影响了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进度。
另外,实务中也有部分公司采取在整体变更的同时作股利分配的办法,而该操作方法与《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出入。《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而根据审计准则,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为董事会批准财务报表日。而且,在整体变更的同时对报告期利润进行分配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因为根据该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拟分配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股利或利润的行为,并不会致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形成现时义务,因此虽然发生该事项可导致企业负有支付股利或利润的义务,但支付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尚不存在,因此不应该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
4.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目前整体变更方法该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时纳入折股范围,计入股本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而按会计准则规定,当处置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其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应结转至投资收益,因此可能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该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出现无法恢复的永久性红字,如在整体变更时将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全部折股,则可能出现期末资本公积大额红字而引起的净资产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
5.部分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高危行业企业应按一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的规定,上述高危行业企业按一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即构成企业的净资产);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因此事实上部分企业在进行整体变更时,按上述有关规定净资产中“专项储备”项目不能用于净资产折股。
三、整体变更有关财务处理建议
我们认为,目前问题的焦点是整体变更属于新设还是原有限责任公司同一法人主体的自然延续的变更。从整体变更的程序分析,2006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的规定。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需提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验资报告,而对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决议等没有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从法律特征及工商登记有关事项分析,整体变更因法人主体没有变化,故不应属于新设行为。
目前实务中整体变更将全部净资产折股(即将整体变更基准日留存净资产全部折为股本、资本公积),则此时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归零,而变更前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分布状况绝非如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一规定的用意主要在于防止公司在整体变更时虚增资本,进行折价发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对已符合整体变更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变且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不进行以账面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而以原实收资本作为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验资基础,按约定的股份面值折算为股份,而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净资产审计主要为注册资本到位复核以及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审计。而对于整体变更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需求的,可以在整体变更前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待转增完成办妥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后,再确定整体变更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
上述处理方法具有如下优点:①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仍属同一法人主体,因此净资产折股实质是留存收益转增行为,同属《公司法》规范的范畴,上述处理能较好地满足《公司法》有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②上述处理同时也符合证监会会计部函[2008]50号有关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的规定,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可避免出现资本公积永久性红字和利润超分配现象。③较好地解决了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由于没有现金分配而引起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缴问题,也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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