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要: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素,也是法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体现。但基于新闻本身的特性又对司法独立构成天然侵犯。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新闻媒体在充分行使新闻自由时所带来的监督效应只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外部条件,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的内因还得依靠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依靠法律权威与尊严的维护。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新闻自由的内涵及作用
新闻自由的概念现在虽无明确定义,但在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即:采访自由、传播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自由伴随着义务而产生,现代新闻自由是社会责任论下的自由,单方面的控制话语权,使得新闻界内外逐步提出了新闻媒介的道德和责任问题。新闻媒体作为一种重要传播渠道,积极地发挥着信息传播、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 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部分,它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统一性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统一:保障人权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司法作为公民的最后一道救济手段,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利,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是通过新闻报道和等方式来表达民众心声,抑制不法行为的实施,使公民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追求的是道德上的公正。
(二)新闻宣传并监督司法活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司法作为一项公权力,只有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司法腐败。“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一种能被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传媒通过对司法过程及判决结果的报道,将司法活动和法官的行为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有利于保证司法活动依法有序的推进,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
(三)司法公正保护新闻自由
司法公正有利于保护新闻自由。由于传媒的“非正式化”的特征,其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出现了“控负”,新闻工作者、记者的表达自由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也无法实现。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司法承担着审查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从根本说是和谐一致的。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二者冲突的表现
1.新闻过度自由侵犯司法独立。“媒体审判”取代媒体监督,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进行定性,实际上是新闻机关严重越位的现象。媒体不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先入为主地妄下结论或进行“道德审判”,从而“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
2.司法独立的天然封闭性排斥媒体对审判活动的过分报道。稍有法治观念的人都清楚,公正的司法要求相对封闭的环境,需要与社会公意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消除社会公众情绪对法官的侵犯,使法官能够真正凭借自身的良知与经验,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定性,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样虽有利于司法的独立,但无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却给了媒体更大的想象空间,增加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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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者冲突的原因
1.两者自身性质与运作方式不同。对于法院而言,严谨、严肃、保守是其一贯的传统,公平正义是其不变的理念。而新闻传媒具有典型性、及时性等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公众的心理出发,把案件新闻仅仅作为媒体市场行为的“卖点”,容易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和舆论压力,可能干扰到司法公正。
2.法理方面的原因:法律保护的基本利益的冲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享有审判权。新闻自由是公意表达的机关法人,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则是国家审判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代表法治;当二者冲突时,同样是代表社会利益的两种价值是难以取舍的。
3.二者评价的标准不同:道德与法律的分歧。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大都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分歧。新闻以道德为基准,追求的是自身或受众观点上的道德正义;而司法机关以法律为标准,追求法律公正。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层次不同。具体到案件的裁决上,由于道德与法律价值内容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判决结果上的不同,传媒与司法机关的矛盾自然产生。
四、构建动态平衡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
(一)从新闻报道角度考虑
1.完善新闻立法,加强新闻行业自律。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时,应贯彻以下原则:第一,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第二,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要坚持适度的原则。新闻媒体要遵从法庭的纪律,以不干扰司法审判为前提。第三,避免舆论审判和擅自定罪。对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不能发表有任何倾向性和强烈感情色彩的言论,避免给审判带来不必要的干扰等。
2.建立新闻媒体责任追究制。英国颁布的《蔑视法庭法》针对新闻记者设立了“藐视法庭罪”。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当媒体的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的言论影响公正裁决时,可以追究那些严重危及司法独立的新闻记者与报刊的责任。
(二)从司法机关角度考虑
1.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就必须严格遵守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在审判公开的情况下,法官面临着新闻媒体和参与人员的监督,会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2.法官要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培养公正裁判的素质。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实施者,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裁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够正确的认识案件,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除此之外,要想实现独立审判,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司法道德素质和职业修养,能够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抵住外来的压力。
(三)从社会角度考虑
1.调整社会现状,加强普法活动。在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加强普法教育,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对一个案件的审判能够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去对待,正确行驶新闻监督权,这样才能够使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二者达到平衡,共同促进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建设。
2.培养全社会对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正确心态。新闻自由包括传导受欢迎的信息的自由,也包括传导不受欢迎的信息的自由。公正审判并不意味着法院作出不利于某人或某个利益集团的裁判,就是司法不公;支持了某人或某种利益,就是公正。在法治社会应当树立一种信念:当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相冲突时,新闻自由必须为司法公正让路,因为法律权威和尊严是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黄旦著:《新闻传播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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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司法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1.
论文作者:马悦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3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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