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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范畴。在每个社会经济形态中,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方面的经济关系体系。贯穿在生产关系诸方面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通过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不是孤立存在于生产关系之外,而是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方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马克思曾有一段名言:“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因此,人们通常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称作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经济学界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曾围绕如何理解生产关系的内涵问题进行过学术讨论。这是由已故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同志提出来的。他把恩格斯对生产关系所下的定义同斯大林对生产关系所下的定义加以比较,发现斯大林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当作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单独列出来,这是恩格斯定义所没有的,而恩格斯定义中的“交换”在斯大林定义中又没有了。孙冶方认为斯大林定义比起恩格斯的定义来是一种后退。他说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经济内容。所以,他坚决反对把所有制当作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独立出来,认为这样做必然导致离开生产关系整体,即离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去孤立地研究所有制问题,从而陷入马克思所说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孙冶方还进一步指出,斯大林的定义已经给社会主义实践带来了消极后果(参见《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续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78页,下文所引孙冶方的论点均见此书)。当时也有一些经济学者不赞成孙冶方的上述观点,主要是认为斯大林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独立出来未必是错误,马克思自己就曾在许多著作中从所有制本身的独立内容来概括它的性质和特征。经过十几年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今天回过头来看,对这场争论应该如何评价呢?我认为,孙冶方对斯大林的批评有正确的地方也有不正确的地方。他说斯大林不应该把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单独列出来,我看就未必正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普遍关注产权问题。怎样认识产权,说法很多。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来看,产权是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权、所有权都是所有制的法律用语。所以,产权应包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之中。实践也证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民成为国有财产的所有者,这一经济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实际意义。我们都知道,近年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人说每天流失一个亿,有的报刊公布,近七年国有资产已流失了两千亿,而化公为私的非法手段竟有十几种之多。这件事已引起全国人民的严重关注,国家正在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由此可见,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由谁受益的问题作为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一个方面单独列出来加以考察,不能说不对。
但是,孙冶方早在1979年就发现理论界已经存在着把所有制孤立起来进行研究,从而把所有制简单化为财产归属问题的错误倾向,这是很有见地的。
他举例说,无论历史和当代,世界上都有各种各样的假社会主义。从所有制形式上看,它们实行的也是公有制。但是,如果从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真假社会主义的区别就会一清二楚。所以,只有当公有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总和的时候,它才是真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谁要是离开了生产关系,孤立地从所有制形式上看问题,那末他就会把封建主义的或资产阶级的国有制当作社会主义来推崇。孙冶方还举了“四人帮”的例子。在“四人帮”控制的地区、部门和经济单位里,从形式上看,“公有制”并没有改变,相反,他们还在叫嚷“穷过渡”,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等等。如果把所有制孤立起来看,似乎他们搞的这一套比谁都更加“社会主义”。其实,我们从各个方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四人帮”搞的是假社会主义。此外,他还举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离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整体,单纯追求公有化程度不断升级而带来的损失。他总结说,建国二十多年来,生产发展缓慢,并且曾两度遭到很大破坏,还发生了阶级斗争扩大化,这同把所有制从整个生产关系中孤立出来,不能说是没有关系的。
孙冶方的上述见解至今仍有现实意义。近几年在改革进程中,理论界出现了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离开生产关系整体孤立地讲所有制,进而把所有制关系简单化为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有些论者公然提出改革国有企业不应该也不必要考虑生产关系;有些论者认为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标志,资本主义也有国有经济,英国工党执政期间国有经济的比重还相当高;有些论者主张国民经济民营化,等等。我觉得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中,如前所述,要重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步,把主要着眼点仅仅投射在财产关系上。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不仅仅是一种财产关系。只有通过改革来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发挥出社会主义企业特有的优势,才能增强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达到搞好国有企业的目的。无论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还是进行股份制改造,都不能忘记这个基本点。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在经营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有某些相近之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做法。但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不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根本性质也不同。这本来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恩格斯早已讲得清清楚楚。为什么有些经济学者会产生模糊认识呢?从理论根源上说,很可能就是孙冶方批评的,离开了生产关系整体,孤立地从财产归属上看问题。
我不赞成国民经济民营化这个提法,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所谓“民营”,主张者说法不一,相互矛盾,还不能称作一个科学的概念。例如,对于民营经济,有人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民有民营”,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作、集体、外资等多种成分;一是“国有民营”,即由国家将其资产采用承包、租赁或股份形式交给民间的经营团体或个人经营(参见《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9期第36页)。按照这种说法,民营经济几乎是国民经济的全部。因为“民有民营”已经覆盖了所有非国有经济,而国有经济中除承包、租赁和股份形式外所余无几了。按照这种说法,中国岂不是早就实现了国民经济民营化了吗?同时,他们当中也有人不赞成把“民营经济”说成是一种包括个体、私营、合作、集体、外资等多种成分的经济关系;还有人不赞成“国有民营”包括承包制和租赁制。可见,迄今为止对“民营经济”、“民有民营”、“国有民营”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第二,我认为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来衡量所谓“国民经济民营化”,其必然结果是使绝大部分国有企业改变了性质,从而大大削弱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呢?有人提出,国有民营是指在资产所有权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财税上缴渠道不变的原则下,将国有资产经营权以有偿使用形式交给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团,按照私营企业管理模式经营(参见《私营经济研究》1994年第2期第5页)。也有人主张,国有民营即企业资产国家所有,由自然人或私营企业经营。实行国有民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参见《生产力研究》1995年第1期第53页)。这两种说法大同小异,但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我们不应该把国有企业或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仅仅看作一个财产归国家所有的问题。既然这些论者都说要把国家财产交给私营企业经营,或按照私营管理模式经营,那么从企业生产关系的整体来看,对内对外的经济关系怎么可能是“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呢?随便举一个例子,原来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否对这些企业还有约束作用?这种从生产关系整体来判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承包、租赁等形式。在1986年开始的第一轮承包中,有不少中小型国有企业由于实行个人承包,实际上改变了企业的原有性质。因为这些企业的承包人或他的家族,只知道用拼设备、降质量等害国害民的办法发“承包财”,对内把承包者同工人的关系变成了剥削被剥削的关系。这样的承包企业尽管原有设备还是国家的,承包者也按合同规定上缴一部分剩余产品,但企业的性质同后来按改进了的办法承包,特别是同认真实行全员承包的国有企业相比,显然是有区别的。至于国有经济民营化究竟意味着什么?这需要对它的设计者们的主张作一些具体分析。首先,他们认为应该把“官营”与“民营”分开。“民营”是一个与“官营”相对的概念。“民营”的实质在于“非政府”、“非官方”直接插手的自主经营。其次,他们认为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的实质不仅在于“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而且在于它是一种在企业股份总额中私人股份达到51%以上,国家可以占有一定量股份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所谓国家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一个基本标志是,企业领导干部完全不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任命的。再次,国民经济民营化,并不否定一定范围的“国有官营”或“官办官营”。那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需求弹性较小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生产经营项目。因为能够不计个人损失而甘愿提供“公共产品”供给的,只有“国有官营”。除此之外,他们特别强调,在非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民营”不仅要占居主要地位,而且构成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基础(以上观点见《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第48-55页)。
对于“国民经济民营化”的上述观点,我想提出三点意见来商榷。第一,他们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显然不是指生产关系整体,而仅指财产关系。但即使从财产关系来看,他们又限定对民营经济,国家最多只能参股而不能控股。所以,无论从生产关系看还是从财产关系看,这些民营企业都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第二,不能把他们所主张的“非政府直接插手的自主经营”同我们党正在推行的政企职责分开和加强民主管理混为一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规定,所有者的权利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对于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选择,我赞成企业职工有选举本企业领导人的权利,赞成职工代表大会有罢免不合格的企业领导人的权利。但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并不排斥企业主要领导人还要经过国家任命。从经济关系的本质来分析,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受全体人民的委托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国家对企业的主要领导人的任命,实质上是一种再委托的关系。政企职责分开是为了创造条件使企业负责人更好地完成国家委托给他的任务,而并不是要否定这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国民经济民营化的主张者把国家不能任命企业领导人作为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标志,显然他们所说的自主经营同我们所说的政企职责分开并不是一回事。第三,对无利可图的公益产品,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是由政府经营的。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国民经济民营化把除此以外的经济活动全部归入民营的范围,那么,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总之,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造出多种多样的新形式,新办法;又要把握住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怎样才能做到坚持和完善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三句话本来是我们党在国有企业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十四届四中全会重申这些原则,其意义超出了企业管理的范围。我体会,这三句话中,关键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无论是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明晰产权、股份制改造、加强科学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真正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上下内外的关系才能真正保持国有经济的本色,社会主义企业所特有的优越性才能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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