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取向论文,结构优化论文,财政论文,农村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作为财政部门,需要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这两个基本目标,兼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效益目标、生态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总的分配格局中,确保支农资金总量持续稳定增长
这是新形势下强化财政支农职能和发挥财政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作用的一个根本前提。当前的问题在于,近年来整个国家财政的支农状况并不理想,虽然财政支农支出保持了一定的增长幅度,但仍低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仍在下降。为了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当然,在新的发展时期,财政本身面临着许多困难,国民经济各方面发展都需要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因此要求大幅度提高财政支农支出比重的主张在客观上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是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稳定增长,而且要略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需要指出的是,能否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稳定增长的关键在于地方。在整个财政支农支出中,地方占大头,约为80%左右;但财政支农工作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也出在地方,特别是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支农支出表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为什么分税制以后会出现上述情况?这里有一些客观因素,如一些地方收入趋缓,此外,还存在一些增支的因素(特别是工资改革对增支的压力),但最基本的原因在于地方的农业投入尚缺乏一种约束机制,难以确保支农投入稳定增长。针对现存问题,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规范和引导地方财政的支农行为特别是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投入行为。
(二)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结构中,进一步强化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投入力度
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资金来源中,财政投入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主要侧重于支持建设一些重要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支持粮棉油、肉蛋奶菜的生产加工,支持建立专业性批发市场,支持农业科技攻关和科技推广,这些对于推进农村产业的有序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国家财政支农工作和财政支农政策必须进行战略性的调整,把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作为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财政对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投入力度。一是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基础上,地方财政也要强化投入。一方面对于中央扶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另一方面地方也要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和优势的项目给予扶持。二是严把项目论证关,严格项目选择标准。这主要是考虑支持的项目要有好的国内、国外市场需求,有本地优势的自然资源,能够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系列化生产经营,能带动和扶持一些农户,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三是正确处理农村产业结构优化与其他财政支农工作的关系。如果把改革农业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与支持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结合起来,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结合起来,把支持乡镇企业与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结合起来,这对于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三)灵活运用财政资金,更好地发挥资金的导向功能
强化国家财政对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投入,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为农民和农村集体扩大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国家财政资金投入本身是有限的,但它是一种“引子钱”,对于吸引社会各个方面的投资具有重要的导向功能和作用。这就需要改变过去形成的单一的财政拨款形式,灵活运用近年来财政支农工作实践中业已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各种方式。(1)把一部分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财政投资改为基金的形式, 保证财政支持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同时国家资金投入同农民的劳动和资金投入或其他资金来源相结合,创造出新的积累,有利于提高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总体投入水平。(2)实行资金匹配的办法, 使国家(中央、地方)、集体、农民多层次共同向农村产业结构优化投资,即以国家财政资金为引导,按一定比例由集体和农民匹配投入,形成国家和社会各方对特定项目投资的整体。(3)实行财政贴息的办法。 银行贷款是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来源,实行财政贴息有利于减轻农民的利息支出,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润率,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于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积极性。
(四)突出财政的支持重点,明确支持方向,优化投入结构
在有一定的财政投入作基础的条件下,根据湖北的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选择支持重点,改进支持方式,不断优化财政支持结构就成为财政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内容。
第一,调整粮食品种结构。从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水平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的角度看,降低农村产业结构中的农业份额,特别是降低粮食生产的过大比重应是最优先考虑的选择。但是问题就在于,产业结构的这种优化方案与宏观及中观经济的整体目标是相冲突的,因为,粮食自我保障的能力是国民经济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湖北省粮食生产及供需状况大致是,粮食播种面积一般在7400万亩,粮食产出水平大致可以达到500亿斤左右。而根据近几年的测算, 湖北省的粮食总需求应在460多亿斤,也就是说,如果按现有单产能力计算, 粮食播种面积大的应稳定在7000万亩即可。因此,从总体上讲,湖北省的粮食供应不存在短缺问题,这为我们进行粮食品种结构调整提供了一个基本前提。
湖北省粮食品种结构优化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提高效益。按照品种、品质、产量、效益相统一,生产、销售、加工、转化相协调的方向,加大粮食结构调整力度。播种面积稳定在7000万亩以上,调减小麦、扩大大麦,调减旱稻、扩大玉米,调减籼稻、扩大粳稻,调减主粮、扩大杂粮,调减口粮、扩大饲料粮。力争一、二级稻占稻谷总量的比例达到40%。全省旱稻面积压缩200 万亩,旱稻生产调整品种结构,实行人畜分粮。口粮部分调减低质稻,发展优质稻;积极推广单产高产、出糙率高、粗蛋白含量高的饲料旱稻。
就财政政策而言,我们认为,在稳定粮食生产、调整粮食品种结构中,财政主要应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1)提高单产。提高单产是湖北省稳定粮食生产、 进而优化整个种植业品种结构和粮食品种结构的重要前提。因为在确保湖北粮食供给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将更多原来种植粮食的耕地转为种植经济作物,而确保粮食供给的前提,正是在现有粮食单产水平的基础上,大力提高粮食作物的单位产出水平。因此,财政对策应紧紧围绕提高单产来展开。根据我省资源条件,财政应在重点建设长江和汉江流域商品粮生产基地方面加强投入力度,努力改造低产田,强化水利设施的建设等。
(2)支持旨在改善品种结构与改良粮食品质的农业科技创新。 具体思路是,压缩难销产品生产规模、扩大畅销产品生产量,在粮食生产中大力发展饲料粮和工业用粮,在稻谷生产方面,适当扩大优质中晚稻、再生稻、糯稻、醒稻,压缩早稻,今后三年,努力使优质粮比重由现在的20%提高到50%以上。为实现这种改善品种结构和改良粮食品质的目标,财政应对相应的农业科技创新和优良种子的引进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培植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农村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某种具有竞争优势的、具有一定规模及规模效益的产业。目前在我国的苏南地区、山东的胶东半岛地区、浙江和广东的沿海地区农村已出现了不同形式的主导产业,为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提供了很好的样板。湖北省各地农村也相继出现了一些规模不等的主导产业。财政在培植主导产业中需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提供资金支持。湖北省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资本短缺现象,资本往往成为各地发展各项产业的重要瓶颈。如随州市安居镇的香茹是十分有名的,但由于资金不足,生产规模难以扩大,现在其生产能力只有9万吨,但市场容量在20万吨以上。 二是通过资金投向的引导,为扩大规模创造条件,提高规模效益。财政培植农村主导产业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发挥资金支持的直接作用,而且通过资金投向的引导,吸引该地区的各种资源向主导产业转移,从而可以扩大主导产业的经营规模和整体产业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第三,支持发展第三产业。财政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资金的供给中对第三产业的各项投资予以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必要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流动资金;二是对于第三产业的经营项目,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税收减免优惠。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免优惠应坚持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的原则,即对于第三产业特别落后的地区,要加大减免的力度,而对已经有相当基础的地区的第三产业可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于具体的第三产业项目,在其启动过程中可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而在其已得到一定的发展之后,可取消这种优惠。
第四,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农村地区具有相对较强实力且能带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龙头企业的发展及其联动效应,有利于提高效益较高的产业在农村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从而直接起到优化农村产业结构的作用;龙头企业能通过其经营和业务与农村地区众多的企业或自然人发生经济交往,而这种经济交往的本身能够大大提高农民和农村居民的组织水平;龙头企业通过其成功的运营,给农村地区的其它企业和农民起到了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意识,激发农村经济的活力;龙头企业的发展还有利增加当地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我们认为,财政在扶持农村地区的龙头企业时,需要注意两个重要的问题:
(1)注意龙头企业的层次性和结构性。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广大农村地区的辐射作用,就必须在选择扶持对象时注意到龙头企业的分布和层次,以及由此而决定的相应的结构特点。要在不同农村地区选择不同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要根据不同龙头企业辐射能力的不同进行力度不同的扶持。总之,龙头企业不能太集中,也不能片面追求企业规模。
(2)注意龙头企业的创利和创税能力。 龙头企业在经过最初的原始积累后,一般会进入到其快速的成长期,这时财政扶持的目的就已基本达到,这时,这种企业就不应再享受财政优惠,而是要通过纳税的方式逐渐偿还其启动过程中的财政资金投入。因此,为使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充分地运用于对其他龙头企业(特别是尚处启动阶段的龙头企业)的扶持,应注重财政资金合理高效使用,讲求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培植财源,发挥龙头企业创税能力,增加财政收入,以增强财政支持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