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形式与现代化的成败——历史上几个前现代化国家的经验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成败论文,形式论文,政治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传统的经济理论,只要存在完全的竞争和充分的市场,交易者就能实现最有利的交易结果,资源就能被有效地配置,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就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据此可以说,制度和法律是外在的,或者说是保护充分竞争的工具。这样,市场的运转被假定为完全无摩擦的过程,而且人们为达成交易而寻求信息的费用也不存在了。但是,撇开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就难以理解交易过程本身。因为任何一项交易的达成,都需要了解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合约谈判,对合约执行予以监督,等等。这些费用不仅存在,而且有时高得使合约难以达成。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一些用于降低这些交易费用的不同的制度安排。进一步追问,是谁在从事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是交易双方,也可能是第三者。但是,无论是交易双方还是第三者,都可能因为监督的成本太高而无法达成有效的制度安排。这样,最为权威的制度安排只能来自国家,国家是交易规则的最终制定者。
但是,国家也不是绝对的中立者,统治国家的是人或者集团,因此统治者的第一个目的是实现自己租金的最大化;同时,与其他组织比较,国家的中立性又多一些,因此国家或统治者的第二个目的是实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这是一种悖论:统治者私利的最大化无疑会降低社会产出;社会产出的最大化最终会有利于统治者,但是却可能妨碍统治者看得见的利益,因此统治者有时会采取不利于社会产出最大化的政策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利益冲突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历史上国家的兴和衰。[1] (P24-25)
沿着诺思提供的制度变迁理论和有关历史线索,结合新近对诺思已经研究过的国家的最新研究成果,我们相信,经济绩效取决于产权组织是否有效,而产权的背后是国家和政治制度。简单地说,政治的形式之于国家的兴衰至关重要。(注:有关制度范式理论,参见杨光斌:《制度范式:一种研究中国政治发展的途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3);《以制度为中心的历史发展观:现代化研究的新视野》,载《大国》(季刊),2004(2)。)中国和西方几个前现代化国家的历史验证了这一命题。
一、为什么资本主义在明清失败?
在明代的中后期,中国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按照一般的社会进化理论,这种新的经济因素会逐渐成长壮大,最终形成一个以资本主义经济为基础的强大的资产阶级,并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从而将中国推至资本主义社会。但是,历史并没有沿着这样的路线走下去,明末清初的资本主义萌芽最终的命运是胎死腹中。这就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历史,并重新审视认识历史的传统理论。
什么是资本主义?把雇佣劳动视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观点。雇佣劳动自古即有,但是只有雇佣劳动者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比如10个人以上,才称得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据此判断,在明代中后期,在江南和东南沿海地区的不少生产部门,都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其中丝织业、矿冶业、棉布袜制造业、榨油业等最为明显。有意思的是,正是在这些经济最发达的行业和地区,却爆发了多次的民变。我们将会看到,资本主义萌芽地区的民变经典地反映了专制制度下的政治与市场的关系。
万历皇帝明神宗贪得无厌,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他往全国各地派出大量的宦官作为他的矿监和税使,将开矿或抽税的所得据为己有。仅用三年的时间,派出了几乎遍布全国的矿监税使,可见明神宗是怎样迫不及待地搜刮钱财。矿监税使往往狐假虎威,恣意妄为,任何敢有异议者都以刑事问罪,因此,矿监税使事实上可以无法无天、作威作福。不仅如此,矿监税使所委任的随员多为“奸民”、“亡命贱流”,即流氓无产者、“罪谴官吏”,他们乘机大肆中饱私囊。这样,矿监税使派出以后,很快便形成了对全国各地的一场“群虎百出,逢人咆哮,寸寸张罗,层层设阱”式的大肆掠夺。[2] 这种掠夺事实上是最高统治者依仗其政治权力而对民众的直接抢夺。
因矿监税使的掠夺而对手工业带来最严重破坏的是在苏州地区,税使在苏州的掠夺直接导致了苏州织工的民变。除苏州的民变以外,还有临清反对太监马堂的民变、湖广反对太监陈奉的民变、江西反对太监潘相的民变、辽东反对太监高淮的民变和兵变、云南反对太监杨荣的民变和兵变、福建反对太监的兵变。参加民变和兵变的人员,包括城镇中的工商业者、手工工人、小商贩,由诸生、举人、乡官组成的乡绅,及其他城市居民、士兵和军官。在上述民变中,工商业者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这既表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同时也说明在权力压榨下的新的社会力量是如何的举步维艰并最终铤而走险。
这种现象与其他国家的资本主义革命相吻合,英国、法国和墨西哥的资本主义革命,都是爆发在资本主义经济快速成长的时期,是因为旧的政治制度约束和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新生的资产阶级力量揭竿而起,建立起保护自己产权的政治制度。但是,在权力主宰一切的社会里,国家力量是如此强大,新兴的资本主义力量是如此弱小,根本无法与既定的强大的国家权力相抗衡。资本主义力量的脆弱性以及由此而来的软弱性,在以后的几百年里依然如此。
在清初,资本主义萌芽最明显的领域是商办矿业。乾隆时期,由于全面解除矿禁,且实行“招商承办”的矿务政策,采矿业发展迅速。韦庆远教授指出,从商办矿业的遍及全国及其巨大的规模,从业人员的集中和众多,雇佣关系的普遍;从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大影响及这些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从商办矿业对封建自然经济所曾起过的强大分解作用等方面看来,清代前期商办矿业中资本主义萌芽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3] (P229)从17世纪80年代到18世纪70年代,以铜矿为主干的各式矿种的生产,都以10倍、20倍的速度在增加,近百年的增长率超过了此前的2000年。但是,这样的发展势头并未能保持下去,形势突变,到乾隆四十年(1775年)左右,即明显地暴露出后劲不足,并急遽地走向衰败、萎缩。同时,对使用铜的要求更为迫切,乾隆和嘉庆都为此屡颁谕旨,要求尽速扭转局面,全面筹划,但终无成效。铜产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产量还连年下降,已经成为缠绕在从皇帝到部院大臣、有关省份督抚头上的噩梦。[3] (P149)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这种衰败的局面正是他们自己一手炮制出来的。韦庆远教授精辟地分析了清代政治对于新兴的资本主义性质企业的压榨而导致该类企业的萎缩。
因为矿业生产有利可图,清政府开始以加强管理为名,与民争利。第一个措施是限价收购和实行专卖政策。具体的做法是,由官府给办矿的“厂民”发放一定的“工本”,等冶炼成铜以后,将总产量的20%作为课铜,其余的80%一律按“官价”收购,每百斤铜给价4两~6两,以此作为偿还“工本”之用。即使厂民不领工本,也要照样征收课铜和限价收购。这样,官府利用权力轻易地攫取了矿商的绝大部分利益,商人只能保留极小的利益,甚至完全无利可图。在盛产铜的云南省,官府对铜实行专卖,以每百斤不超过六两的官价收购,却以九两二钱的高价出售,转手就赚取暴利。皇帝对此很有兴趣,还建议云南总督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很快便将这些从铜矿生产中得来的收入转为正式的财政项目,称之为“余息”,“余息”收入直线上升。
对铜的垄断经营和限价收购,充分暴露了国家的租金最大化目的。为了防止矿山少报产量和漏税,清政府派“厂员”常驻各厂实行“监采”。这套监管系统建制齐全,有头目、武装、办公财会以至杂差人员;所管之事,包括稽查生产、课税、治安以至管束矿丁匠人等。这实际上是国家机器在矿区的延伸。因为代表国家,“厂员”仰仗国家权力,欺压“厂民”,迫害“矿丁”,坐贪矿利,成为阻碍生产发展的矿山蛀虫。这套多出来的监管系统不仅形成了额外的交易成本,还阻隔了“厂民”与市场的联系,因此根本性地遏止了矿业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生长。
统治者历来不是单单一个皇帝,还有大大小小的官吏和皇亲国戚。在皇帝为自己的租金最大化而实行垄断时,各级统治者也利用国家权力讹诈掠夺商办矿业。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仗权势,或夺取富矿,或“搭伙入股”,坐享渔利。上到省、道、府、县、提、镇各官,各种勋贵,下到小小典吏,都有权讹诈“厂民”,而且往往都能如愿以偿地得到股份和红利。第二种情况,依仗官府的审核批准权和其他监管权力,层层设卡,贪污纳贿,讹诈钱财,上下分肥。乾隆时期,多有此类大案发生。[3] (P149-261)
总之,不论是国家所设定的限价收购政策,还是官僚体系的监管以及以其他形式对矿商的盘剥,事实上都是专制权力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野蛮干预和阻挠。从兴到衰的矿业生产,说明这样一个道理:在专制权力宰制一切的社会里,依靠生产力的自然发展,很难形成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并进而演进为新的社会形态。在明清专制主义政治中,期望靠资本主义的生产力自然地冲破原有的政治社会系统而形成所谓新的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形式,无异于缘木求鱼。明清之际权力对商业的掠夺以及由此引发的民变,经典地解释了资本主义经济“萌而不发”的过程。
在权力主宰社会和经济的制度中,不可能存在有效产权。从形式上看,各地具有资本主义初级形态的生产单位的所有权是经营者自己的,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产权。同时,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方式也是市场化的。但是,根据制度范式理论,形式上的有效产权和有效率的交易方式,为什么最终是低效率的并走向破产呢?关键在于政治制度。较系统地从制度角度观察问题的马克思说:“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4]
正是由于政治权力的主宰,明清之际的资本主义经济才不可能发展起来。专制君主不但不保护有效的财产权,而且还会为了自己的最大化利益而摧残有效产权。多项研究已经证明,产权是否有效,是一个国家兴衰的关键性因素。明清的衰落证明了这一基本假设,并为这一理论提供了基本的历史经验。
二、西方世界兴起中的失败国家
西方世界的经验同样证明了政治制度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财产权的样式与一国兴衰的关系。这就是明清之际的法国和西班牙的经验,以及英国和荷兰完全不同的历史经验。
法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统一或民族国家的形成是一个国家强大的前提条件。但是,高卢人一直处于集权与分权悖论之中: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必然产生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但是中央集权所面对的是有深厚地方自治传统的政治;为了国家的强大而削弱地方自治权力,又导致一个庞大的国家官僚机器的出现;为了维护这架庞大的机器,急功近利的国家往往会侵害有效的产权,从而降低了国家的竞争力。
法兰西民族形成于与英国的百年战争之中,因战争而形成的政治形态是君主专制。在百年战争时期,为军费和财政问题而不得不召开三级会议,但是当国家统一以后,也意味着君主路易十一的权力的巩固。他建立了一支由贵族指挥的正规军,为维持这支军队而建立了固定的人头税,他还可以不受三级会议的约束而直接征税。
但是,百年战争以后由路易十一开创的“新君主政体”并非一个中央集权化的国家,国家的官僚机器的规模依然很小,法兰西王国的经济还不是一种国家经济,而是由许多地区性和封闭的行业垄断所构成的分割的地区性经济。法国被分成12个郡,其行政权均掌握在王亲和贵族手中,直到16世纪,他们仍然各自为政,并且自己享有免税权,地区性的高等法院在本地区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在法国,由于各地的差异,迫使君主政体不得不接受政治上的分权,同样也使得三级会议不可能成为常设的全国性机构。由于贵族拥有免税权,他们不会为召开三级会议而呼吁。结果,由于法国历代君主不可能从全国性的三级会议中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财政来源,就干脆逐渐停止召集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停止召开三级会议并不说明君主权力的绝对化,而是因为君主权力的有限性。皇室不得不分门别类地对每个地区征税,并为此不得不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但是,皇室的财政来源仍然有限。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17世纪初。
在1614年10月召开的三级会议上,一位被后人称为“法国历史上最伟大、最具谋略、也最无情的政治家”黎塞留出场了。法国的中央集权制因黎塞留而强化。在黎塞留成为首相以后,在中央设立各部大臣,直接在首相的领导下决断日常事务,从而使贵族权力机构“国务会议”形同虚设。在对待地方政权上,虽然没有废除长期为地方贵族所把持的省长,但他把16世纪以来向地方派遣的临时性钦差大臣变为定制,称为总督。总督由国王任免,其官职不得买卖、转让或世袭。各省的司法、行政和财政大权均在总督的控制下,而他又完全听命于中央。这样,中央大大地约束了地方的自治传统。
黎塞留所建立的中央集权制,有利于迅速地增加中央的财政,有利于国家的对外征战和争霸。在30年战争中,为摧毁西班牙的优势,实际统治者黎塞留利用强化了的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税赋。在黎塞留登台前后,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办法之一是卖官鬻爵。1620—1624年间,各种徭役占王室岁入的38%左右。此外,征税权已经定期地拍卖给大金融家,其中他们截留了大约2/3的国家岁入。在30年战争期间,王室不得不经常向其包税公司发放强制性高利率贷款。而这种包税人本身又是在国家机构内的金融部门买得官职的官员。这种在金融上只顾眼前利益的恶性循环无疑极大地助长了混乱和腐败。在17世纪上半叶,欧洲最大规模的贿赂交易与官僚机构、司法机构同步发展起来。
为增加王室收入的卖官鬻爵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将新兴的资产阶级纳入了封建国家的轨道。由于卖官鬻爵是如此有利可图,资本终于源源不断地从制造业或商业中分流出来,与绝对主义国家合谋进行高利盘剥。闲职与酬金、包税与贷款、荣衔与股票都能将资产阶级的财富从生产流域吸引出来。取得贵族封号和财税豁免权已经成为食利者普遍追求的目标,其结果便是创造一个通过官职取得豁免权和其他特权的、自愿与贵族阶级同化的资产阶级,导致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化进程被延缓了150年。[5]
如此多的新兴的资产阶级通过卖官鬻爵而获利并获得豁免权,负担都压在穷人身上。1610年,仅人头税一项,国家的收入是1700万锂;到1644年,此项收入增加至4400万锂。而在17世纪30年代的十年里,税收总额增加了40倍。在黎塞留去世的1642年,国税竟已预征3年。对此,黎塞留振振有辞地说:“如果人民太舒适了,就不可能安分守本……应该把他们当作骡子,加以重负,安逸会把他们惯坏。”[6] 黎塞留的思想和中国古代的“抑商”思想如出一辙。他的横征暴敛导致民众一次又一次揭竿而起,其中规模最大的是1639年在诺曼底爆发的“赤脚汉”起义。黎塞留的中央集权和财税上的横征暴敛保证了法国在30年战争中的最后胜利,但是,从根本上说,他所实行的一系列政策和明神宗的盐监税使政策一样,是杀鸡取卵的做法,既不能保护使社会收益最大化的有效产权,又直接摧残着社会生产。
为了保证30年战争的最后胜利,黎塞留的继承人马扎然虽然知道民间已经怨声载道,但依然横征暴敛,导致了几乎动摇君主专制政体的政治危机——“福德隆运动”。这表明地方政权实在难以继续容忍中央政府的重税政策。马扎然之后的“太阳王”路易十四期间,虽然有财政大臣柯尔伯的财政改革,推行重商主义而使法国的经济再度繁荣,但是好战的“太阳王”在其亲政的54年间,竟有31年让法国处于战争状态,最后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中败于由神圣罗马帝国、西班牙、荷兰、瑞典和英国结成的奥格斯堡联盟。一方面,因为逃避战争而从法国逃出来的大批既有技术、又有资金的信仰新教的工商业者逃到法国的交战国,从而使对手大受其益,削弱了法国的力量。[7] 另一方面,善于理财的柯尔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保证王室的收入,强化了各行会的地区性垄断权以换取行会的缴费。
这样,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地方权力的削弱,皇室增加了直接向臣民强征收入的能力,并以出让产权的方式将新兴的资产阶级纳入封建国家的轨道,保护了地区性的行会垄断的经济布局。为了强征收入和保证以产权换取收入的运行,必须建立一套空前强大的官僚机器实行监控。“由此而产生的官僚机构不仅会吸走一部分由此而来的收入,而且也成为法国政治机构中的一种顽强势力。尽管皇室和官僚机构的收入增加了,但对生产率的影响却是抑制了经济增长。法国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地区经济,因此牺牲了扩大市场的收益。由于存在许多地区性垄断从而失去了竞争的益处,地区性垄断不仅使他们利用自己的合法地位,而且抑制了创新。在法国,由于财政的需要而牺牲了改善市场效率的好处,结果,法国并未能摆脱17世纪的马尔萨斯危机。”[1] (P169~170)
简单地说,是因为专制政治而不能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虽然无效产权下的中央政府能够利用强权而敛钱并加强国家的实力,但是没有有效产权基础的国家最终会以落伍或失败而告终。
西班牙和法国有着类似的经历。在整个16世纪,西班牙一直是欧洲的第一大国。自1500年以来,大西洋贸易对西欧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过,同样进行大西洋贸易,工业革命却只发生在英国与荷兰,却没有在西班牙与葡萄牙发生。这又是什么道理?
最近,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约翰逊( Simon Johnson) 、阿西墨格鲁( Daron Acemoglu) 以及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罗宾森( James Robinson) 等人,在《欧洲的兴起:大西洋贸易、制度转变与经济增长》一文中对上述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并提供了大量经验证据。[8] 他们认为,16世纪至19世纪西欧的经济增长,虽然只是长期经济增长理论的一个片段现象,但如能研究16世纪至19世纪大西洋贸易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并由此窥见经济增长理论的样态,或许能让人们进一步理解完整经济发展理论所应具备的原则。
约翰逊等人比较了英国与西班牙在大西洋贸易上具备的条件。他们发现,与英国相比,西班牙在大西洋贸易上不但比英国起步早,而且许多条件优于英国。也就是说,从客观条件看,如果工业革命能发生在英国,工业革命也应该能在西班牙发生。他们发现,西班牙大致在以下三个方面优于英国:
第一,西班牙、葡萄牙早于英国从事大西洋长距离航海探险,较早掌握并拥有相对优良的航海技术和经验。可以说,这两个国家是整个大西洋贸易的先行者,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主导甚至垄断了整个大西洋贸易。第二,由于西、葡早于英国从事航海贸易,他们率先占领了自然条件优于北美的南美洲,所以西、葡比英国有更好的自然资源进行国际贸易。第三,约翰逊等人引用新马克思主义的边缘理论,认为帝国主义的发达应以剥削(殖民地)为手段,对殖民地剥削越多的国家,该帝国的国力应该越强。不过,英国与西班牙对待殖民地的方式有显著的不同。英国对各殖民地的治理以自治为主。基本上,英国让各殖民地成立议会自治,各殖民地拥有各自的宪法并有自主的税收权利。只有当英国本身遭遇战事,英国才会通过各殖民地均有代表的英国国会,以决议的方式要求各殖民地缴纳特别税捐来支应战费。而西班牙的殖民地均无议会,西班牙在各殖民地拥有税收权,各殖民地所收缴的税收大部分被送回宗主国。也就是说,相对于西班牙、葡萄牙,英国对各殖民地的治理并非以剥削殖民地而以满足宗主国为目的。但西班牙、葡萄牙的确对殖民地进行剥削。所以,依照中心—边缘理论的说法,西班牙与葡萄牙的帝国主义发展,应该使工业革命发生在西、葡两国。
但历史却让工业革命在英国发生而不在西班牙发生。至今,原来分别为英国与西班牙殖民地的北美与南美,北美的美国甚至已成为世界的超级强权国家,而南美洲绝大多数国家仍为发展中国家,政局不定,经济动荡。面对这种历史矛盾,约翰逊等人提出了一套大西洋贸易影响制度转变,制度转变再与长期经济发展交互影响的良性循环理论,并以这个理论说明工业革命为何会发生在英国而不是在西班牙。
约翰逊等人对上述的发展提出三个重要的假说:第一,大西洋贸易对欧洲的经济发展有关键的影响。第二,大西洋贸易的利益能催化制度转变。第三,制度转变的前提条件与国王和皇室专制权力的强弱有关。约翰逊等人根据以上三个假说所建立的完整论述如下:大西洋的贸易机会,若能与各国国内内在的制度转变发生良性循环,则从大西洋的贸易得到的好处会引发经济成长与工业革命。而各国在大西洋贸易发展初期所拥有的政治制度,与各国在大西洋贸易后所进行的制度转变有密切的关系。
那么,在大西洋贸易中拥有优势的西班牙国内政治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在查理五世的征战下,在欧洲,尼德兰和意大利都并入了西班牙的势力范围,法国被赶出亚平宁半岛,教皇国受到威胁,土耳其人的入侵也被挡住了,就连美洲的墨西哥、秘鲁也臣服了。但是,西班牙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在查理五世的统治下,哈布斯堡王朝军队的规模和军费飞速上涨。在1529年以前,西班牙在意大利的驻军不超过3万人;在1536—1537年间,组织了6万士兵参加对法作战;到1552年,欧洲处于查理五世麾下的士兵达到15万人。为养活这支军队和承担战争费用,财政贷款和金融压力也空前增加:到查理五世1556年退位时,他的财政收入已经增加了3倍,而王室债务又如此浩大,以至于一年以后他的继承人只好宣布国家财政破产。国家财政破产导致银行接连倒闭。为了战争而大举借债,而不能还债便过度发行货币,结果导致银行在1576年、1596年、1607年、1627年、1647年和1653年频频破产。国王对商人和银行家的掠夺程度甚至超出他所规定的1/5的税收。[9] 一个掠夺本国商业的政府怎么能保证本国经济的增长?
征战所导致的失败只是结果,问题是查理五世为什么能够肆意地举债而对外征战?查理五世的行为与法国“太阳王”如出一辙,说到底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而同一时期的英国王室对于举债这样的行动便不如西班牙国王这么自由。西班牙是13世纪欧洲最先形成等级会议制度的中世纪王国之一。到15世纪,贵族对于君主的实际优势一度极其广泛。但是,贵族通过议会而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制度化。与国王喜欢迁徙的习惯有关,议会只是偶尔召开地位不明的集会,会期断断续续,从中未能产生出正规的体制。一方面,议会没有法律创制权;另一方面,贵族和教士却享有财政豁免权。不仅如此,占人口2%~3%的贵族控制了97%的土地,而且其中一半属于几家显贵。因为羊毛贸易的收益更明显,在这些土地上,谷物生产正逐步让位于牧羊业,羊毛业主同业公会被国王授予广泛的特权,他们的羊群可以不受约束地任意放牧,结果谷物生产一落千丈。由于贵族享有这样的特权,对于是否召开等级会议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三级会议便成了软弱和孤立的机构。到1480年后,国王干脆剥夺了贵族和教士出席议会的权力。由于召集议会的主要目的是为军事冒险行动,而他们又属于免税等级,因此他们也并不反对这样的禁令。由于等级会议的软弱,国王肆意征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令人瞠目:从1474年的90万里亚尔提高到1504年的2600万里亚尔。[5] (P59)30年间增长了30倍!和法国一样,如此迅猛的增长主要来自国家转让垄断权的收入,比如对于市镇中新生的城市工业施以限制性的行会制度,即由从国王那里购买到垄断权的行会对新兴的工业实施进入的限制;再加上羊毛业主的特权并不能保护土地制度的有效产权,这样就产生了类似的、更具破坏性的后果。
好战的查理五世继承的就是这样一个不能保护有效产权的专制政体。为了战争的需要,必然是重赋、垄断和没收,结果是贸易和商业的衰落。“不受皇室影响的仅有领域是教会、政府部门和贵族。一种广为流行的看法认为下级贵族厌恶经商而喜欢在教会、军队和政府谋职,这种看法表明下级贵族是理性人。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相适应的产权结构简直就是抑制个人从事多种生产性活动,反而鼓励社会从事可以免向国家承担义务的非生产性活动。”[1] (P171-172)西班牙和法国一样,“对越来越大的财政收入的需求使得这两个国家基本上都用产权来换取收入。被转让的产权并没有提高效率,而是相反。在17世纪,西班牙比法国更深受这种后果的危害”[1] (P172)。
无效产权固然是这两个国家发展缓慢或衰落的直接原因,但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无效产权呢?前面的分析已经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是由政治制度直接左右的。同样,英国有效的产权也恰恰源自政治制度。
三、西方世界兴起中成功的英国
在百年战争的大部分进程中,英国的优势并非来自海上霸主地位,因为在这场旷日持久的陆战中,占支配地位的本来应该是法国。英国的优势来自其政治上的整合能力和英国国王动员其贵族的行政能力。而这些,又来自“王在法下”和“无代表权不纳税”的政治传统。伊丽莎白女王统治的45年(1558—1603年)虽然强化了王权,但是也不得不为筹措战争经费而召集13次议会会议。议会对政府的政策表现出桀骜不驯的批评态度。在此期间,下院的规模极大地扩展了,议员人数从300人增加到460人,其中乡绅比例稳步增加,享有特权的自治城市的席位则为大地主或其保护人所占有。[5] (P127)由于议会在财政问题上设置重重障碍,迫使伊丽莎白女王宁可出售王室地产来降低议会的压力。其实,亨利八世(1509—1547年)就这么做过。1543年,在与神圣罗马帝国结盟进攻法国的战争中,战争经费大大超出想像,为此,国家不仅依靠强制性贷款和货币贬值,还向市场出售刚从修道院没收来的地产,数额占王室土地的1/4。[5] (P124)这样,王室事实上因此而丧失了建立一个独立于议会征税制度之外的经济基础,而财产的转移又空前地加强了乡绅阶级的力量。这种财产力量对比的变化,恰恰是来自议会的财政同意权。议会中的大多数辉格党人都认为,如果他们提供给王室足够的经费,王室就会招募一支国家军队去强制征收更高的税收和发动更频繁的战争。由于当时没有一套有效的办法确保王室能以他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花钱,议会总是让王室缺少收入。国王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土地以支付战争经费。在“王在法下”的体制下,王室行为的任意性一直是有限度的。
议会对王室行为的限制使英国赢得了百年战争,而“光荣革命”则最终奠定了英国的霸权地位。“光荣革命”使王权受到有力的限制,具体的制度变迁包括:王室对司法权的控制被废除,创制了“司法独立”;议会获得了相当大的权力和权利,诸如掌握它本身的选举、作为惟一代理人控制税收的权利、至少每3年进行议会选举和限制议会会期的权利、在政府决策和拨款方面的新职能等;通过《兵变法》,军队由议会控制;没有议会的同意,《婚姻法》的实施和集资募捐都是非法的;《容忍法》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宗教信仰自由;而《王位继承法》排除了天主教徒成为国王的可能。
总之,“光荣革命”宣告这样一个时代的到来:对本国产权、经济活动、信仰自由以及个人自由提供更多的政治保护。“这些新的安排产生了一个强国,它足以在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上以有效的方式获取资源,并且促进了英格兰在国际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一个世界性大帝国的产生以及最终形成无人匹敌的格局。”[10] 为什么呢?
和其他国家的君主一样,在其权力不受约束时,君主在还贷方面是没有信用的,而对君主赖账的惩罚数额的增加会提升有效信贷量。也就是说,政治制度能影响出借人施加在背信君主身上的惩罚,则君主将不仅更愿意履行贷款协议,而且信贷额度也会上升。这就是君主债务的真实的历史。
在“光荣革命”之前,借给君主的贷款由君主自己处理,即君主在是否坚持借贷条款方面享有单方面的决定权。结果,王室履行债务契约的记录很糟糕,而且他们也因此抑制了借贷的额度。“光荣革命”之后,议会为举债立法,而要改变债务协议的条款,须经议会重新表决。这样,对债务的维持不再由君主单方面决定,而需要议会的合作。
不仅如此,议会还增加了对于君主违约的惩罚:因违反议会法律而废除王位,也直接威胁着君主。因而,国王对贷款协议单方面毁约会受到一个比贷款抵制更严厉的惩罚。根据有关君主债务的经济理论,“光荣革命”后的显著变化是增加了出借人在君主不履约时能够对其施加的惩罚力度,从而大大地改变了君主履行债务协定的激励。
结果是惊人的。在“光荣革命”之前,由于斯图亚特王朝信贷不足,债务很少有超过200万英镑的时候。而在“光荣革命”后的9年里,政府债务剧增到1700万英镑,而此时正逢9年战争(1689—1697年),是政府坚实的财政基础使英国赢得了这场战争。而在“光荣革命”30年以后的1720年,政府债务达到5400万英镑,几乎是该年岁入的9倍。之前发生过西班牙王位继承战(1701—1714年),又是政府的信贷能力使英国赢得这场战争。在18世纪每一场连续性的战争期间,收入、支出和债务都有很大增长。到1790年,在英国与法国为争霸而开战的前夕,英国的债务是2.44亿英镑,相当于该年岁入的15倍。(注:上述有关君主债务的理论和数据,参见温格斯特:《有限政府的政治基础:17-18世纪英格兰的议会和君主债务》,载德勒巴克、奈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前沿》,253~293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第二届皮特政府在下院宣布:这个民族的生机乃至独立建立在国债基础之上。在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看来,英国的财富是一种“人为财富”。[11] (P433)在笔者看来,“人为财富”其实就是“制度财富”。
政府之所以能大举借债,不但是因为政府信誉的提高,还因为民间的富有,否则债从何处来?英国坚实的公共财政是打败当时更为强大的大陆竞争者法国的重要基础。要知道,与英国相比,法国因其幅员辽阔和人口众多而居优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当时法国实实在在的财富即国民生产总值比英国多得多(法国为16000万英镑,英国为6800万英镑)。[11] (P440)但是,法国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却败于英国的“制度财富”。正是这种制度财富所带来的开支的巨大增长能力,才使英国在一系列的战争中脱颖而出,成为难以撼动的霸权国家。
所有这一切,都因为“光荣革命”而产生的主权在议会体制,形成了对本国产权、经济活动、信仰自由以及个人自由的政治保护。这种新的政治安排产生了一个强大的英国。因此,理性的布罗代尔激情地宣布:“让我们再一次赞颂‘人为’。”[11] (P433)
英国其实是步荷兰之后尘。亚当·斯密曾有这样的论断:总体上而言,欧洲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比英国(荷兰本身并没有被排除在外)的法律更有利于工业的发展。也就是说,法律在保护着有效产权。
四、结论
人们习惯于认为技术革新和经济增长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动因,但是忘记了是什么因素在引起技术变化和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并不是自发的,也不是没有代价的。至此,我们可以借用诺思的话来总结横贯中西的比较:在成功的国家里,“所建立的有效产权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把资源投入发明与创新活动之中。在不太成功的国家里,税收的绝对量和取得税收的具体形式刺激个人做相反的事情”[1] (P167)。而比较研究进一步发现的历史逻辑是,上述国家的不同命运表面上看是因为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安排的差异,而产权的背后则是政治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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