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德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其经验教训_市场经济论文

东德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其经验教训_市场经济论文

德国东部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经验教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经验教训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东西德经济联盟的基础,早在1990年10月3 日德国实现统一前,已在东西德同年5月18日签署的《货币、 经济和社会联盟国家条约》中加以确定:“在有社会平等和社会保障以及对环境负责的情况下,也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东西德两国共同的经济制度,社会市场经济概念中的市场经济内核“是由私有制、自由竞争、自由定价以及劳力、资本、货物和服务行业原则上完全流动这一特点所决定的”。与此有关的经济基本权,如合同缔结自由、行商自由、开业自由和就业选择自由等,成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以此为总则的这一国家条约便成为东德经济体制转轨、建立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依据。按此条约,东西德于1990年7月1日实现了以西马克为主的货币联盟和经济联盟。随着货币的统一,东德国有经济面临转轨的挑战。三个月后,德国的统一使这种经济体制转轨全面展开,在不到四年内便完成了原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使一个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在德国新联邦州大体形成,德国东部经济体制转制也由此结束。联邦德国在这方面所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已引起世界上经济改革国家的关注。[1] 如为转让私有化专利(Transfer des Privatisieru-ngs Knowhow)和支持中东欧经济改革, 成立了私有化专利出让机构“东欧托管咨询公司”,该公司已同东欧16国建立了业务联系。

本文就货币联盟、东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进程、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及东部经济体制转轨的经验和教训这三个方面作一论述,并从中探讨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一、东部地区社会市场经济建立的第一步——货币联盟

按1990年5月18日东西德政府签署的关于《货币、 经济和社会国家条约》,西德和东德两国于1990年7月1日实现了以西马克为主的货币统一,完成了载入史册的货币联盟。

随着货币联盟的建立,西马克便成为货币联盟地区的支付形式、结算单位和保值方式。作为这一货币发行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职责范围随之扩大到整个货币区。在实现货币联盟过程中,引起争议的问题便是东西德马克比例,是采用2∶1还是1∶1。负责货币政策的德意志联邦银行主张2∶1的更换比例,即2个东德马克兑换1个西德马克,以此想缓解东德企业在国家银行的债务,消减东德公民的储蓄存款,控制货币联盟实现后德国东部工资的最初水准,避免不利于东德企业市场竞争的高工薪制,控制货币联盟所需西马克的投入量。最后东西德政府达成了以下妥协的货币兑换比例方案,“工资、薪水、奖学金、养老金、房租和租凭金以及其它循环支付项目以1∶1进行兑换”,“其它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马克(东马克)的款项和债务以2∶1同西马克进行兑换”并根据不同年龄调节兑换率,如对东德公民所持的存款,则按年龄档次以1∶1比例兑换相应限额西德马克:14岁以下者为2000马克,15岁到59岁者为4000马克,60岁以上者为6000马克,其余部分则以2∶1比例兑换。从这一天起,原东德境内的商品价格一样受到市场调节。这一货币联盟导致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原东德经济体制向以市场为主的经济体制转换。

二、东部地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社会市场经济企业制度的形成

如果说货币统一为东部地区社会市场经济建立了货币机制,那么,由托管局所进行的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则是为达到经济体制接轨,实现以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

国有企业私有化是托管局的中心任务,它对所托的原东德国有企业(126家国家所属联合企业,95 家地方所属联合企业和由此涉及的8000家公司和40000家工厂)进行体制转换和私有化改造, 实现托管局“将过去40年在联邦德国形成的社会市场经济移植到新联邦州”的目的。[2]为此托管局制定了“迅速私有化、 坚决整治和慎重关闭”的工作总方针。[3]为顺利进行国有企业私有化,托管局首先以马克为核算单位, 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对原国有企业进行以下分类:第一类是有市场竞争力和有人愿意购买的企业和企业的一部分,这一类可以出让形式实现私有化;第二类是须经整治可赢得买主并实现私有化的企业;第三类是无市场生存能力、无整治能力和不能私有化的企业。对这三大类国有企业,托管局分别采取直接、重新私有化、先整治后私有化和关闭等措施,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在这些措施中,托管局主张尽可能直接出让国有企业,将企业整治交给新企业主进行。“私有化是最佳整治”[4]和“通过私有化进行整治”[5]是托管局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的出发点。

托管局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有三大措施:

(1)直接和重新私有化

直接和重新私有化指对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第一类国有企业进行直接出让和退还原企业主所采用的措施,尤其是1991年3月15 日联邦议会上通过的《排除企业私有化障碍和促进投资法》[6] 更加速了托管局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进程。此法澄清了阻碍私有化进程的国有企业原企业主的问题。按此法律,愿意购买托管局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若承诺投资和保留创造就业岗位,并能提出比原企业主更合理的企业整治方案,可优先得此企业。

在国有企业直接私有化方面托管局没有将寻找买主限于境内,而是也面向境外,并力争在世界范围内为东部企业改造开发私有化市场,加快此地区国有企业私有化国际化进程。为此,托管局建立了国际业务联络网,在海外设立办事处(如在纽约和东京等市),并在法国、意大利、英国和奥地利设有代理。托管局的投资服务中心和招标中心又为托管局同境外投资联络提供了方便,而投资商又通过报价和投资意向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托管局国有企业私有化国际招标活动。在这方面,境外投资商主要来自欧盟国家,如法国、英国、荷兰等国,美国和加拿大对新联邦州也有直接投资方式。

(2)先整治后私有化

先整治后私有化是指对不能直接私有化、但有整治能力的第二类东部国有企业,托管局采取的改造措施。当然,这一措施只适用于由专家根据企业所提出的整治方案,确认有整治能力的企业。托管局对这些整治企业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资助:接管原企业的债务,提高企业自有资本,提供企业整治补贴,以提高整治企业在市场的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之达到私有化的程度。对托管局来说,有限额的企业整治是这类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改造手段,随后实现私有化才是整治的目的,企业整治旨在为企业私有化创造必要条件。对于消耗大、效益低、污染重、长期依靠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联合企业,托管局依据企业肢解法,对之进行拆散、肢解和分离,使一部分有市场生存能力的联合企业部分得到私有化,以此使大型联合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纳入了托管局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的行列。

(3)停业清理、理顺企业机制

停业清理、理顺企业机制是对无市场生存能力,不能整治和严重亏损的第三类东部国有企业,托管局采取的“停业清理”的企业关闭方式,对企业中有竞争能力的部分进行分离,使之私有化,以此也确保了一部分就业岗位。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结果:在不到四年内时间内,托管局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已基本完成:截止1994年5月31日,通过肢解、 拆散和分离整治措施托管局所托管企业达到12335家,其中, 全部私有化企业有6089家,占托管企业的49.4%,直接转让境外投资商的有844家, 重新私有化的企业有1581家,占托管企业的13 %, 停业清理的企业有3399家,占托管企业的27.6%。除此之外,有近7300家企业部分实现私有化,未完成私有化的企业有649家,占托管企业的5.3%。经过多种形式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原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程度达95%。[7] 由此,托管局也基本完成了对东德经济体制转轨的这一历史使命。随着一个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在新联邦州的形成,统一后的德国也实现了以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一体化。为之联邦政府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最初人们估计原东德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造会创造出巨额收入,但托管局却留下了数千亿马克的“债山”。“托管局为剔除托管企业债务、为托管企业发展、排除投资障碍所付费用共达3440亿马克,其中支付托管企业贷款利息达1050亿马克,…为整治企业污染所花费用达440亿马克。另外,用于托管企业投资补贴、 提高企业自有资本和社会保障项目等新资本注入达1540亿马克,扣除高达740 亿马克的私有化出让收入,托管局为企业私有化和企业整治所欠债务共2700亿马克。”[8]根据1994年7月通过的《托管局机构法》托管局的工作于1994年12月31日结束,它未完成的私有化改造和私有化合同管理等事务由其后续机构“联邦统一特别事务局”接管。[9]

对托管政策的评估:对托管局的工作评估,联邦德国有几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托管局在无历史经验可借鉴的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完成东部地区经济体制转轨,并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建立了一个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这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托管局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方面所积累的正负两方面的经验已引起中欧和东欧改革国家的关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托管局快速地进行私有化改造,使东部经济实体遭受了致命的打击和破坏,造成了大批企业倒闭,其结果是新联邦州失业率急剧上升。第三种观点批评托管局违背了一般市场经济原则,对投资者过分施加影响。在对托管局工作四年的总结时,特别是对托管政策方面的评估,都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之处:[10]

(1)托管任务法律不明

为完成艰难的东部地区私有化改造这个历史使命,应该以更明确的法律形式确定托管局的工作性质,但是《托管法》和《统一条约》都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按《托管法》托管局只对国有企业进行体制转换和进行私有化改造,由此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具体法定条文。另外,对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国有企业整治二者关系上,没有明确规定或限定托管局是私有化机构还是整治机构,至使出现了托管局最初阶段以企业整治为工作中心,后以企业私有化为工作中心的原则变动。

(2)快速私有化方针

为尽快实现东部经济体制转轨,托管局对国有企业改造制定了快速私有化方针,在这种情况下抛售国有企业,实现私有化。由于没有企业出让价格和投资者选择条件以及企业整治等方面的具体法定依据和决策细则,所进行的私有化改造给人一种随心所欲之感。对托管局来说,私有化数量优先于私有化质量。另外,在追求国有企业私有化速度时,过分强调市场经济因素,没有足够地正视由此涉及的工人利益,甚至容忍大批企业倒闭和由此带来的严重失业。托管局采用这种私有化方式遭到了东部地区百姓和新联邦州政府的竭力反对,在外界强大的政治压力下,托管局的实施其私有化方案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工人的命运,以缓和由失业造成的冲突。

(3)忽视企业整治方案

托管局对企业整治采取的方针是“通过私有化进行整治”,即企业整治交给新企业主进行,以便为国家节约巨额开支。对非经整治方可进行私有化的国有企业托管局也给予一定程度的整治,目的是提高投资商对这些企业的购买兴趣。但对确定企业是否有可整治性方面缺乏统一、具体的标准,以致出现盲目的投资,造成巨额损失。

托管局权力过分集中

(4)作为联邦直属公法法人机构, 托管局在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方面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虽然按《统一条约》第25条所规定的那样,联邦财政部长同联邦经济部长和其它主管部门,可对托管局进行专业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实施中,似乎这些机构对托管局的工作没有制约力。即使是具体负责监督托管局的管理委员会也只是托管局所作决定的确认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这种无效监督机制致使托管局权力过分集中,以致在一段时间内托管局成了新联邦州内的“国中之国”,使许多偏激的私有化措施因而也得以实施。

三、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许多德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家都曾希望,随着货币联盟和经济联盟的建立,随着私有化改造的完成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东部地区的形成,德国东部很快会出现“经济奇迹”,但这期望成了失望。东部地区的经济奇迹迟迟未出现这一事实告诉人们,东部经济虽然从形式上已基本转轨,但这新的经济体制要在东部地区开始正常运转,使东部经济得到振兴和发展以至“经济奇迹”的出现,还需要很长时间。“东部建设所需时间是原定时间的二至三倍,至少需要10年至15年。”[11]为促进东部经济发展,联邦德国政府制定了许多促进投资的经济政策。除此之外,在每年向德国东部地区注入高达1300/1400亿马克财政转让额度中,有近500亿马克用于“东部建设”投资。 促进东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东部经济得到恢复,经济增长率已达到8%左右。 虽然德国东部经济正在逐渐恢复,但其速度未达到人们所希望的程度,造成德国东部经济发展迟缓有多种原因,但主要因素有:

(1)适应经济体制转轨是一个困难和持久的过程

东部地区经济体制转轨虽然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已基本完成,但东部地区老百姓对之的适应则需要一个困难和持久的过程,特别是对与社会市场经济有关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基本权的适应,不能象市场企业机制那样一步到位,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和企业机制的正常运行,在实现经济体制转换时人们过多的考虑到市场经济因素,而忽视了人的因素。[12]

(2)工资拉平政策

德国统一后,人们没有兼顾东部经济增长条件,就在逐步实现东西德之间工资拉平协议。这种工资的增长速度和方式大大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给东部企业增加了巨额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企业生产的发展。

(3)高税收制度

由于德国的税收过高,以致本国工业资本没有象联邦政府所希望的那样,流入德国东部地区,而是更多地流入低税收国家和地区。为改变这种情况,联邦政府正提出税收改革方案,如降低行商税、公司所得税等。

(4)西德商品倾销东部市场与东部百姓的消费行为

由于西德商品倾销东部市场,原东德企业的产品不得不逐渐被挤出市场,这同东部百姓偏爱西德商品有直接的关系。东部百姓这种消费行为造成东部产品的积压,甚至企业倒闭。

(5)失去东欧市场

1989年,东欧和中欧经互会国家随着国家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原东德同这些国家建立的经济渗透式贸易关系也随之消失,德国东部地区同这些国家的外贸自然急剧下降。

面对德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联邦德国政府和新联邦州政府采取了积极的经济和政治措施。在东部经济体制转换,社会市场经济建立后完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这并没有同社会市场经济相抵触。“作为经济和社会制度,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体系,作为开放型体系。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寻找和尝试新的途径和方式,以便在维护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日益变化的社会、经济和福利目标。”[13]东部经济体制的转轨完善过程,是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寻找和尝试新的途径和方法的过程,也是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过程。

四、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德国东部地区国有企业的转轨,对我国传统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模式的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其一,在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设立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机构的前提下,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即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性经营管理,建立真正的企业制度,使国企能成为法人,独立地经营和发展,并在法律的基础上承担盈亏,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其二,在具体措施上,可吸取托管局对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对第一类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国有企业在组织形式上,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手段,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第二类有整治能力的国有企业,可实行先整治后转轨的措施,提高整治企业在市场的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以保证更多的工作岗位;对第三类无市场生存能力、不能整治和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采用“停业清理”、“兼吞”或“关闭”方式。总之,调整不合理的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方法上采用联合、兼并、租凭、合资、收购、破产等多种手段,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经济适应市场竞争能力这一目的。其三,东部地区经济体制转轨和建立社会市场经济所出现的问题也是值得我国注意的。如:转轨速度过快,造成大批失业;如何处理好企业转轨和企业整顿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监督等问题。

注释:

[1]参见:[德]比尔可德·布劳尔:《托管局—总结与前景》,《政治和时事》杂志1994年第43/44期,第20页。

[2][德]罗兰·克扎达:《联邦德国政治体系中的托管局》, 《政治和时事》杂志1994年43/44期,第31页。

[3]同注[1],第15页。

[4][德]沃尔夫·赛德尔: 《中央集权遗产—托管局机构形成和其对联邦德国宪法制度的影响》,《政治和时事》杂志1994年第43/44期,第3—13页,这里第6页。

[5][德]约尔根·派策尔特:《社会市场经济》, 柏林1994年版第82页。

[6]参见:《关于排除企业私有化障碍和投资促进法》(1991年3月22日生效)

[7]同注[1],第13页23页。

[8]同注[1],第19页。

[9]同注[4]。

[10]同注[1],第28—30页。

[11][德]托马斯·汉克/克劳斯·彼得·施密特:“我也曾报有幻想——就东德经济对约翰内斯·路德维希的采访”《时代周刊》1997年5月2日第19期第20页。

[12]参见:[德]费里特里希·滕布罗克:《供需彼岸的过渡问题》,载:路德维希·艾哈德基金会主编:《由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转换》,斯图加特1992年版。

[13][德]路特维希·艾哈德/米勒—阿尔马尔合著:《社会市场经济(72年)宣言》法兰克福1972年版第16页。

标签:;  ;  ;  ;  ;  ;  ;  ;  ;  

东德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其经验教训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