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为改善投资环境做出了巨大努力_外汇论文

土库曼斯坦为改善投资环境做出了巨大努力_外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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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由于政治和地理的原因,土库曼与外界隔绝,现在土库曼正利用本国的优势加强与外界的联系,这些优势包括:

世界级的天然气、石油、棉花资源;

中亚地区十字路口的关键地位;

经济稳定、无经济犯罪;

强有力的权力执行机构;

积极利用外资。

在对外政策中,政府将该国比作中亚的瑞士,其永久的中立地位已经联合国授权通过。这一地位已得到了回报,并成为选择阿什哈巴德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竞争和平会谈地点的有利因素。

在国内,政府正着手于经济改革,包括分阶段实现货币自由兑换、计划创办资本市场以及实施私有化计划。最近在飞机场、通讯设施和宾馆的投资表明政府在国际贸易团体中提高其国际形象的决心,这些投资也代表了投资于商品和建材的合同商的主要机会。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因为政府已决心修建通往欧洲、印度洋和中国的铁路、公路和输送管线来打破地域隔绝。

土库曼斯坦是前苏联解体后最稳定的国家之一,该国已通过大量的法律来保证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变,虽然这一转变是缓慢的,但损失要比独联体其他国家小得多——稳定的政治环境,没有犯罪的迹象。

最近的经济政策,特别是那些在1995年12月公布的政策,由于其大力控制通货膨胀和自由兑换外汇体制而广泛受欢迎。企业自身的活动范围正在扩大。从1994年9月私有化政策出台后的16个月内,已有1700 家小型企业和9家中型企业实行了私有化,1996年的目标是再私有化800家以上,包括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企业。土库曼政府对那些在自己领域内处于领导地位的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并特别鼓励那些有助于出口天然气和能为石油、天然气、棉花、化工品等深加工的投资。这项政策的核心是建立9 个自由经济区, 并为投资者提供特别的优惠。 在这些地区1996年以160家合资企业为先导,且大范围的进一步投资正在准备中。 该国有一个正在发展中的金融和法律体系以及正在形成的倾向市场。有关进口方面,除小汽车、烟草和酒精饮料等特殊例外,只有极少的商品要上税。消费品可以自由进入土库曼。

1995年底在土库曼有163家合资企业,总资产达6.12亿美元, 用于100%子公司的投资总计达3.18亿美元。 目前最大的投资者是阿根廷的布瑞达斯公司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合资企业,总投资超过3亿美元, 其后依次为土耳其、美国、意大利、俄罗斯、伊朗、印度和保加利亚。

自1992年5月以来,土库曼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 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并规定了投资活动以及对外经济关系的执行,特别是进出口方面。随后的一些法律包括外国人的特许权和自由企业区。在土库曼若将一个企业视为外国资本企业,则外国持股者的投资须占全部资本的至少20%。这些法律保证外国资本企业享有至少与当地企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其10年内不受由于投资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他们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免除进口税等,政府内阁也可能会再给予一些特殊优惠。

土库曼《外国投资法》于1992年5月19日公布实施,1993年10月8日由议会修正。除此之外现有4 部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很重要:《土库曼投资活动法》、《土库曼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特许权法》、《自由企业经济区法》。这些法律均于1993年11月26日在《总统关于保障外国投资和资本的决议》中进行了增补。

《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保障和优惠条件,包括10年内针对法律变化提供的保护和利润转移的保护。税收刺激包括免除关税以及拥有30%以上资本的外国投资者在初始投资资金收回之前,免除红利税和利润税。外国投资者视其工程规模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其特定工程的一揽子特许权。

《投资活动法》包括对当地和外国政府、自然人、法人的投资,授予投资者对其资产和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允许投资者有自主权,禁止不公平竞争,要求投资者遵守反垄断法律。法律保障包括针对新的法规可能造成私有化政策的倒退,在10年内对此加以保护,以及禁止国有化和非补偿性征收。

《外国经济活动法》包括“以建立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为目的的土库曼合法实体和自然人的全部行为”。这一法律与从事对外贸易包括易货贸易的公司密切相关,它允许土库曼所有的个人、公司、独立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但如果未履行出口指令或提供错误的信息或文件,这一权利可被终止。

《外国特许权法》包括“国家按照协议授予外国合法实体或自然人使用土地、自然资源、其他资产和经营企业的权利”。它对于建立合资企业的外国公司或投资于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外商十分重要。通过竞争外商可获得特许权,国家有权分享由特许权带来的利润、购买特许权产品、控制特许权协议的履行。特许权的优惠时间最短5年、最长40年。 这项法律还规定经双方协商或按照法律裁决,特许权协议的条款可以修改或取消。自由企业经济区法有如下要点:

1.针对国有化提供的保障只能根据法庭命令补偿性收回,并按最初投资的货币币种进行赔偿。

2.不歧视外国投资者。

3.简化海关手续、免征进出口税。

4.前3年免征利润税,第二个3年拥有30%以上外国股份的企业利润税减免50%,随后的10年该税减免30%。

5.以下情况可免予征税:所得利润再投资或投资于研究、开发、培训、环保以及国家基本建设。

6.征收10%的个人利息、版权、出版和运费税。

7.土地免费使用3年,以后租金减收。

8.独立核算产品价格。

总统的决议指出外国投资受国家保护,保证外国投资者可拥有外汇和兑换外汇的权利,保护投资者的资产不被扣留以及为投资者保守机密。

由于这项立法刚刚出台,外国投资者仍然认为需要经法庭具体的审判来验证。投资者称注册程序相对而言比较快捷,在20—30天内可以完成。投资者须在外经部、投资者所在地的市政当局和警察局登记。这一领域富有经验的律师相当少,最好的方式是直接雇佣与投资者合作的国家机构的公务员。如果需经科学院、对外经济联络部和警察局都全部同意的话,注册可能要相对费时。

现在土库曼有单一的马纳特兑换汇率,1995年底官方和商业汇率并轨。依照总统宏观经济改革计划,土库曼成立了国家外汇委员会,并由总统管理。该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控制所有的货币流通。另外将成立新的交易所负责货币的拍卖,该交易所将接收企业和其他组织收入的外汇,并代表他们出售给银行。当地居民和非当地居民(经批准)可以购买外汇,并且在不出示海关声明的情况下,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汇的进口须在入关处申报,在指定银行购买的资金和外汇或在入关申报的外汇均可自由出口。商业银行对于无形收益的支付没有限制。

土库曼的税收体制主要沿袭了前苏联的做法,附加税则在独立后才采用。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在赚得利润的头3年不征收利润税; 在下一个3年对外国股份超过30%的企业减征50%的利润税; 随后的10年减征30%;开业后的前5年利润税减50%; 利润用于再投资或投资于研究、开发、培训、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免征利润税;对于至少70%的产品出口,且利润再投资于出口生产的企业免于征税;合资企业的外方将利润调回本国可免于征税等。对于中间人、交易所、经纪人的基本税率涨至45%,允许的减扣包括:重新装配、扩大规模等的费用;健康和环境的费用;生产和销售的正常成本;工资费用。但对每一个雇员来说,最高工资只许为最低工资的4倍。另外,个人工资和奖金超过2万马纳特或约为10美元的企业,须支付特别工资税。自1995年7月1日起,个人收入若超过最低工资的100%以上,应交纳8%的个人所得税。对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现有资产(不包括货币资产)、未完工的建筑工程、运输工具等以分期偿还的形式征收1%的财产税。除海关收取0.3%的手续费外,进口一般不征税。利用土库曼的自然资源也须纳税。除增值税外,按其价值征收的税率为:天然气22%,石油和矿产品加工10%,近海石油、天然气、气态硫酸盐40%,化工品、碘、膨润土5%。

土库曼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尼亚佐夫总统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于1992年9月颁布的法律包括财产所有权、专利、商标、 版权和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法特别对科学数据、研究和发现作了规定。虽然这项法律的实施尚未经法庭验证,但它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外国投资法》在第25条指出对小说、科学著作、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专利、工业样品、技术决窍、商业机密和服务性商标实行保护,使投资者免于参与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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