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工持股制度

论职工持股制度

阿永玺[1]2001年在《论职工持股会的信托法律性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研究目的: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已在欧洲、美洲、日本、甚至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得以迅猛发展。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一开始具有自发性,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得以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国内外有关职工持股实践表明:职工持股制度在鼓励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是其将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自己企业的主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因此,努力发展职工持股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而如何发展这一制度,尤其是如何发挥这一制度的核心:职工持股会的作用,是普遍引起关心与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已有的规定对职工持股会的定性方面是错误的,对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制度、权利、义务等的错误规定,最终将不利于职工持股制度优势的发挥。故笔者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作用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职工持股会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信托下的受托人,其作用在于维护信托人——职工的利益,即职工股权,使持股职工既不失去股东地位,又能超越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所有人在行使表决权或其他股东权益时遇到的法律障碍,并依据信托协议,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监督,而职工持股会,基于信托义务,又将认真行使其权利,从而能充分发挥职工持股制度的作用。<WP=4>作者并基于这一认识,对职工持股会的章程、组织结构、与公司其他组织结构的关系也提出了一些与现行规定不同的看法,以供有关人士参考,并希望通过他们使错误的认识得以纠正,使新的法律得以颁行,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二、研究范围及方法:由于职工持股会组织形式存在于不同类型的股份制公司中,其发展各异,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为了抓住主干,并能充分说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避免巨细靡遗的大范围讨论,笔者选择了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研究对象,并且仅就职工持股会的历史发展、性质、权利、义务、作用、与公司其他组织的关系等主要体现社会性规范的部分进行研究,而对如何认定职工的股份、筹集资金、分红等较多体现技术性规范的内容不予涉及。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较多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因为职工持股制度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新制度,故,广泛收集资料并对之予以研究,重建较为完整的结构,以求超越现有研究积累,就成为作者的必然选择。另外,由于本文主要以信托法律来研究职工持股制度,我国至今尚无信托法,故在研究中亦使用了比较法学的方法,参酌外国有关信托法理,以便籍此澄清对职工持股制度的错误认识。再者,由于职工持股制度的根本创新之处在于对产权的重新认识,因此,不可避免地,本文也涉及到部分经济分析的方法。三、研究结果:本文对职工持股会本身的研究结果与目前通行的认识不相同,而笔者并不认为这是刻意标新立异的结果,而是基于对职工持股会的认真研究而得,相信会开拓读者较新的视野或思路,从而为此问题研究作一铺垫。

孙健[2]2012年在《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在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也一直伴随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职工持股的渠道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然而,从《职工持股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实现其目的。因此有必要从《职工持股意见》本身进行反思,并以其为中心,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若干现实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首先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职工持股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下文进一步论述作了铺垫;接着分别从《职工持股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障碍及其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方面分析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若干现实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几点设想建议。总的来说,解决职工持股与国有资产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推进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发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因素之一,相关学者也应当给与必要的关注。只有如此,才能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职工持股对促进国企改制发展的积极作用。

杨学波[3]2003年在《论职工持股信托》文中提出"企业员工持股信托,乃同一企业内之员工为长期取得、管理自己所服务公司之股票,而通过信托方式,每月固定自其薪资所得中提拨一笔小额资金交付予受托人,受托人将同一企业内委托人所交纳之信托资金以集合运用与分别管理方式,并采‘滚人平均成本法’(即定期定额)投资于委托人所服务公司之股票,再依分别管理方式分别计算每一个受托(兼受益人)之信托财产权益,待委托人退休或离职时,始结算返还信托财产。"由此可见,职工持信托是以职工为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委托

黄福玲[4]2009年在《职工持股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职工持股会作为职工持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一度成为实施职工持股制度不可或缺的措施,因此,其推行工作作为改革的新鲜事物也曾经大张旗鼓、如火如荼地展开,但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不仅严重制约了其继续发展,还使得其大起大落、命运多舛。随着民政部、证监会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职工持股会似乎已是穷途末路、大势已去。但当实践中我们面对众多的“名存实亡”(被民政部门撤销但未注销)或“名亡实存”(变通后的职工持股)的职工持股会,种种问题还是不可回避地进入我们的视野。在貌似平静的职工持股会外表下面,其实是暗潮涌动。随着各地清理、解散职工持股会动作的开始,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将渐渐浮出水面。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护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无疑会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笔者运用案例分析、文本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并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理论和事实上的支持。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对我国职工持股会历史沿革的检索。对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产生的背景、产生与发展及走向穷途末路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检索,对其“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历史轨迹进行了总结。第二章:“来也规避,去也规避”——对我国职工持股会命运轨迹的检视。我国职工持股会自始至终都是在法律规避状态下产出的“怪胎”。第三章:实践中的运作——对我国职工持股会既有模式的考察及评价。大体来说,实践中投入运作的我国职工持股会的既有模式可以归纳为独立的社团法人模式、由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模式、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模式、依托工会运作的非法人团体模式、代理型非法人团体模式、企业法人模式、信托模式、自由选择模式等八种,但这种种的实践中的运作,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漏洞。第四章:理论上的探索——对现有法律框架下我国职工持股会性质界定的检讨。在理论界,学者们对于职工持股会性质的考证,大多倾向于对职工持股会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种理论上的探索,更象是对职工持股会所做的“理论上的注解”。遵循职工持股会规避法律式的生命轨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最恰当的界定应当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章: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的确认——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职工持股会的完善与改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其他组织”性质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地位对职工持股会进行完善与改造,从而确立职工持股会在信托机制下作为一个特殊民事主体的地位,无疑可以更加顺畅地解决职工持股主体设计的困境。

武玉芳[5]2001年在《论职工持股对职工权益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实行职工持股制度 ,使企业职工拥有企业的部分所有权 ,职工不仅享有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 ,而且也成为有产者 ,成为股东 ,它对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深化国企改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过程中 ,还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完善有关职工持股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范职工股的管理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改变现金支付为主 ,实行有偿购买与无偿配送相结合 ;鼓励长期投资 ,解决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

李芳芳[6]2013年在《公司职工持股法律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职工持股计划是指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工资、奖金)以认购和企业派发等方式让职工持有本公司股票,职工以此从企业的发展中受益的一种利益分享计划。职工持股计划从20世纪初到现在,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职工持股计划从改革开放开始试点以来,通过30年的探索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在同时在我国发展职工持股计划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和上市企业中这些问题更加突显。理论界通过大量的研究和制度实践,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迄今为止仍许多问题悬而未决。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发展职工持股计划的经验,对我国职工持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与总结,为我国发展职工持股计划提供理论的支持,为解决我国职工持股计划制度中面临的问题提供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对公司职工持股制度概念的界定和说明,同时探讨了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作用和意义,这为后面探讨其他问题奠定了理论的基础,同时也说明研究和实践职工持股计划在我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发达国家实施职工持股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国、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四国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发达国家实施职工持股的研究,为我国职工持股的实践提供可参考的依据。发达国家无论从法律制度建设、企业制度安排还是针对职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均能够相互协调,从而达到了本国职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开展的目的,实现了职工、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多方共赢;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了梳理,主要回顾了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职工持股制度萌芽,经历30多年的发展,我国职工持持股计划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实践中也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现存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法律作为依据、对于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股份转让、股份管理等方面都缺少明确的参照,容易滋生贪污腐败行为;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职工持股计划的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主要是通过对职工持股的立法、购买职工股份的资金来源、职工股份的转让限制以及职工股份的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分析,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建议。尤其是针对我国国有企业这一特殊性质企业,提出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需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以及进行持股计划的社会公示的意见,希望能为我国目前尚不完善的职工持股制度带来参考。

尤文静[7]2007年在《论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计划(ESOP)》文中提出职工持股计划是一个在西方发达国家深具社会功能并已取得显著成效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由于该计划表现出积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所以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推广。但作为一项在其他国家运行良好并起到积极作用的计划,在我国却遭遇了法律和实践上的双重障碍,这不得不让我们进一步研究问题出自何处,又该如何解决该问题!本文正是沿着该思路,在研究分析我国职工持股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设计职工持股才能充分发挥职工持股的积极作用,并完成了文章特有的职工持股运作模式的设计。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是职工持股在我国的现状分析。职工持股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曾得到广泛实施,职工持股主体大致可分为职工持股会、工会和个人,但这几种持股主体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矛盾,由其作为持股主体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此外,职工持股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以遵守,所以职工持股在各地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但也带了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引发了腐败现象;形成灰色交易市场并给股市带来冲击,职工激励作用难以发挥。正因为这些法律方面的障碍以及实践中的消极影响,所以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停止了职工股的发行。第二章是职工持股方式的价值评析及实证研究。为了给本文的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内容,该部分介绍了国外两种典型的职工持股理论,即“双因素经济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此外,文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职工持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个人效益进行了分析,从而指出职工持股在我国仍有实施的必要;为了对国外职工持股的实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文章分析了几个典型国家职工持股的现状并总结了它们共同的特点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这些特点包括:由专门的机构对职工持有的股份进行集中管理、职工持股与职工的养老与保险计划相关联、国家在立法上给与优惠以鼓励职工持股计划的推行、严格限制职工持有股份的转让。第三章是职工持股方式的选择及其法律体系架构。该部分是文章的核心所在,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作者首先分析了信托的基本原理及法律特征,从这些特点的分析得出用信托方式设计职工持股的优势,即可以避免职工个人持股所造成的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可以借助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以及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而得出结论:用信托方式设计职工持股是最佳的选择。在此前提下,文章围绕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主要问题(当事人的确定及信托资金的来源)进行论述,并在解决这些主要问题之后设计出了职工持股信托的法律体系架构。第四章是职工持股信托在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有相关的配套规定,职工持股信托的制度设计如果要顺利实施,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完善,其中主要涉及到信托登记、信托税收,该部分主要就是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周超[8]2005年在《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题目为“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围绕职工参与及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论述。职工参与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研究新兴的课题领域之一。但由于它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是一个横跨多种部门法的综合性难题,目前在我国尚无系统的研究成果。作者选择这个题目,致力于深入探讨职工参与及职工参与制度,乃是因为它对于我国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职工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本与利益相关者,其重要性已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重视,与此相应,职工参与和职工参与制度的发展也已形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对于当前我国业已初步确立和正在完善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实施有效的职工参与制度,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确保企业劳动者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于职工参与为良性劳动关系的形成所必需,因此不言而喻,它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切实可行的最佳途径之一。 作者认为,对于职工参与及职工参与制度之法律问题的研究,应该对其形成的历史过程,包括其思想的流脉、理论的依据、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政治背景及其他配套的相关社会制度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同时,还应根据最为基本的社会事实,善于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亦即在具体的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而提出切实符合国情的建设性改进意见。本文有关职工参与之法律问题的探讨,基本上正是按照这一思路展开的。 本文由绪论、六章正文、结语和主要参考文献等部分组成。 在绪论中,作者简要交代了如此选题的缘由,论述了研究本课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对本课题的研究范围与方法论及有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等做了必要的说明。同时,还对与本课题有关的前辈学者们的重要研究成果作了必要的归纳性陈述,以便为本文的讨论与研究提供进一步深入的前提。 第一章“职工参与和职工参与制度概说”,是有关职工参与问题的理论性总论。主要讨论了职工参与的概念,并分析了广义的职工参与和狭义的职工参与;在对职工参与权、职工参与的基本类型及现代企业中职工参与的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予以较为详细解说的基础上,还将本文使用的一些主要关键词作了明确和简要的界定。此外,本章还依次深入研究了职工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企业的关系问题、职工管理参与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问题、职工利益参与的意义和特征问题。其中从职工管理参与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经营权的行使这一角度出发,着重分析和评介了国外有关的争论与学说及其背景,并较为详尽地讨论了企业经营权的依据等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职工参与的依

崔松鹤[9]2004年在《职工持股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工持股虽然在我国明清之际即有实践,但改革开放后的职工持股却是西法东渐中制度移植的产物。由于职工持股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人们对于职工持股存在诸多理论上的认识误区,例如对职工持股起源、职工持股的性质与目的、职工持股之资金来源、职工持股之股份流动性、职工持股之股份来源与定价等相关问题上的认识都存在着不同的见解。由于对职工持股在理论上认识的模糊,导致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先天缺陷,各地方立法和部门行政规章对此的规定颇有自相矛盾之处。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在1993年、1998年和2000年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职工持股加以限制,自2000年12月后证监会不再受理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的上市申请,职工持股问题成为有关公司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可以说,职工持股问题已成为目前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难点和焦点,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呼唤着深层次的法学探讨和完善的制度设计。可见,对职工持股进行正本清源,廓清其理论上的认识误区,对职工持股制度于我国之发展殊为必要。本文以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持股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持股的制度设计为研究指向。全文除前言部分与结论部分外,共分三章。第一章研究了与职工持股制度相关的三个基本问题:职工持股的概念与理论渊源、职工持股在国外的实践、职工持股在我国的实践。第一个问题廓清本文核心概念之——职工持股的内涵与外延及其理论渊源,构成了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第二、三个问题的研究是为了对中外职工持股之制度进行比较,厘清其起源上的误认、国外成功的经验与晋商失败的教训及其对我国推行职工持股的有益启示。第二章是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持股的相关问题从经济法学的角度进行再认识。本章研究了职工持股施行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职工持股的性质与目的、职工持股之资金来源、职工持股之股份来源与定价、职工持股之流动性以及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其目的是为加深对职工持股计划的认识,同时对第三章的职工持股制度设计作理论上的准备。第三章对我国公司职工持股之制度设计进行了论述。本章共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的是我国推行职工持股所存在的制度性障碍;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思考。在本章中,笔者试图对我国现存经济法律体系中影响职工持股的制度障碍进行剖析,并在不触动现有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提出克服制度性障碍的方案。同时,对我国在未来的职工持股立法中应采行的立法模式,以及配套法规<WP=5>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指出了股份制将成为我国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之一,而作为现代股份制之有机组成部分的职工持股制度,政策层面上也给予了明确的支持。在此种背景下,加强对职工持股的理论上的探索,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工持股制度,并尽快制订出全国统一的职工持股法规,改变目前的政出多门、地方分别立法的现状,将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李丛辰[10]2012年在《论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形式及其法律地位》文中研究表明职工持股会是职工持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没有统一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至于目前处境十分尴尬。本文从职工持股会产生的背景、设立的原因和必要性、社会现状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认为我国职工持股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持股职工积极性不高、地位不受重视,没有让持股职工感受到所谓的充享有分享劳动剩余价值的激励,职工持股会以共同价值观念为基础的企业文化体现并不深入等方面问题比较严重。另外,由于一些企业在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过程中程序并不严谨,没有合理的规章制度作为约束,导致了职工既可以直接行使股东的职能又是普通的劳动者,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在这个基础上,必然无法化解企业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无法满足职工作为股东的眼前利益的同时又损害了其长远的利益。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做法是相背离的,同时也是极为不科学的。通过对河北部分企业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只有让职工持股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够明确其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让职工持股会能有固定的法律形式,恢复职工持股会的登记资格,并以信托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地位,这样才能发挥职工持股会的真正作用,推动经济发展,为公司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贡献其价值。

参考文献:

[1]. 论职工持股会的信托法律性质[D]. 阿永玺.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2].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D]. 孙健. 苏州大学. 2012

[3]. 论职工持股信托[J]. 杨学波. 研究生法学. 2003

[4]. 职工持股会法律问题研究[D]. 黄福玲. 山东大学. 2009

[5]. 论职工持股对职工权益的影响[J]. 武玉芳.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6]. 公司职工持股法律制度完善[D]. 李芳芳. 甘肃政法学院. 2013

[7]. 论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计划(ESOP)[D]. 尤文静.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周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9]. 职工持股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崔松鹤.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10]. 论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形式及其法律地位[D]. 李丛辰. 北方工业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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