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流动与行业收入决定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论文,职业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尤其是垄断性行业所具有的过高收入作为劳动力市场上不公平的一种表征,已备受政府决策部门和学者们的关注。国内学者在研究行业间收入决定差异相关问题时,形成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制垄断”程度决定行业工资水平的高低,并且该种形式的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金玉国,2000、2001、2005);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行业垄断是行业间收入差距持续存在并不断扩大的直接原因(罗楚亮、李实,2007;金玉国、崔友平,2008;岳希明、李实等,2010;王忠、李彩燕,2011);叶林祥、李实在总结前两种观点的基础上使用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企业数据对企业工资收入差距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行业垄断和所有制性质都是影响企业工资差异的重要因素,并且所有制的影响大于行业垄断的影响,行业垄断与国有企业结合才会导致日益扩大的企业工资差距(叶林祥、李实,2011)。以上研究让我们对行业收入差距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但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假定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之间不存在职业流动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处于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个体收入差异构成因素,分析行业间的收入回报差距,得出相应结论。实际上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所有制结构的大幅调整、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确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得不同部门、不同行业间的职业流动(有些是政策的结果,有些则是劳动力自选择的结果)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普遍现象。上世纪90年代之后伴随整个转型过程发生的大量的“下海潮”、“下岗、再就业”及“跳槽”等职业流动事实,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在此背景下有少数学者基于职业流动角度对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市场部门)间的不同收入决定进行了相关分析,认为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也是导致转型时期不同部门收入分布不同的重要原因(邢春冰,2007)。在改革的不同阶段,经济政策和劳动力自选择的不同作用导致职业流动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体现出“下海”和“下岗”两种类型。有学者据此对城市自愿与非自愿就业流动与收入不平等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论证,认为就业者从国有部门进入到市场部门由两种不同的机制所驱动,即:自愿进入和下岗被动推入,通常观察到的市场部门从业人员收入较高这一现象,仅局限于后期自愿进入者这一社会群体(吴晓刚,2008)。但总体来说从职业流动视角研究收入决定的文献很少见,现存的文献基本也是围绕不同所有制间的流动展开,对职业流动类型和职业流动在不同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差异缺乏系统研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表明所有制性质不同引致的收入差距与行业垄断导致的收入差距二者是相互渗透,而非互不相关的。不同行业间和不同所有制部门间一样并不是完全分割,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职业流动。但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文献从职业流动角度研究不同行业的收入决定差异,因此对于各行业职业流动模式及职业流动引致的劳动力市场结果无从知晓。那么,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业间的职业流动具有怎样的特征?不同类型的职业流动对不同行业的收入决定有着怎样的影响?所有制因素在其中又具有怎样的作用?本文的目的在于从不同类型的职业流动出发,考虑垄断和所有制因素,对行业间的收入决定差异问题进行不同视角的分析。
在较早时候,有文献指出我国劳动力市场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特征:处于同一阶层的单位之间,流动概率较大;不同阶层的单位之间,流动较少,尤其是自下而上的流动更为困难(Wang,1999)。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在不同单位间进行自由流动(严善平,2007)。我们也发现劳动者并不是被随机分配到不同行业和部门的:在改革的过程中,垄断行业、国有部门向竞争行业和非国有部门释放了部门冗员,而竞争行业和非国有部门中的个体因为垄断行业和国有部门的进入门槛,绝大多数只能在竞争行业和非国有部门内部流动。显然职业流动既受到市场竞争力量的驱使,也一直备受体制性因素的约束。为了更好地认识行业间的结构性特征,本文依托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区分同行业职业流动和跨行业职业流动,并依据流动的背后原因,进一步分析自愿流动和被动流动在不同行业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尝试对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的收入决定差异问题进行与前人不同角度的分析,以突破惯用的研究模式。研究结果表明,不区分流动类型的单纯职业流动变量无法甄别该变量对两个行业不同的收入影响效应。当区分同行业职业流动和跨行业职业流动后发现职业流动表现出行业分割和所有制分割的特征,且在国有垄断行业最为显著;竞争行业中所有制因素对收入决定仍有影响,但市场化的倾向已较明显。将职业流动区分为自愿流动和被动流动的实证分析进一步验证了上述结论:那些从未离开过国有垄断行业的劳动者获得了较高的收入溢价;但行业属性对于非国有垄断行业的影响比较有限;竞争行业中则只有被动进行职业流动的劳动者受到了显著的收入损失。结果表明,市场竞争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行业的影响不同,经济体制改革并未改变体制性因素对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决定的关键性作用。
二、数据、方法介绍及统计描述
1.数据说明。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进行的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调查专项数据。该调查抽取了上海、沈阳、武汉、西安和福州五大城市的3500个家庭户及家庭中16岁以上且不在学的人口共计8109个样本,数据中提供了受访者自1996年1月至2001年的个体特征、工作特征及工作经历等方面的丰富信息。数据属于回溯性质,但根据受访者回忆,对每次职业流动的行业去向、单位所有制变换、职业流动的原因及相应的收入情况都提供了非常详细的记录,因此非常适合研究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不同类型的职业流动及相应的行业收入决定问题。根据需要本文提取了16—60岁处于就业状态并具有城市户口的样本,删除教育、收入、行业、单位所有制性质等信息缺失的样本以及自我雇佣和不属于垄断行业及竞争行业的样本,并对收入极端值进行删除后,最后可用样本为1969个,其中垄断行业490个,竞争行业1479个。按所有制划分国有部门样本量为1535,非国有部门样本量为434。
在划分行业归属时,为了避免依据收入高低为判断标准来划分劳动力市场而落入循环论证的怪圈,我们采用了岳希明、李实(2010)的做法,按照产品市场的特征来划分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对所有制性质的划分,则参照张车伟、薛欣欣(2008)的做法划分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②
2.方法介绍。职业流动会带来劳动者工资收入、所在部门收入分布以及非货币的工资相关特征等方面的变化(Osberg,1986)。这意味着当前的收入至少有一部分是职业流动的回报(惩罚),或者相反,是不流动的惩罚(奖励)(Garcia,2004; Munasinghe,2004)。分析职业流动对不同行业收入影响的基本方程如下:
在(1)式中,代表劳动者个体i在行业j的小时工资收入对数值,j=m,c,分别代表垄断行业、竞争行业。X是决定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系列解释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在职培训、单位所有制性质、城市等变量。v是职业流动虚拟变量,为了深入分析职业流动与行业收入决定的关系,区分三种情形逐步进行回归:第一个模型中将职业流动虚拟变量单纯区分停留者和流动者,对流动者不再进行详细分类;第二个模型中将流动者区分为同行业流动、跨行业流动;在第三个模型中根据流动者进行职业流动的原因进一步将流动者区分为主动流动和被动流动,通过逐层回归更准确地了解职业流动与行业收入决定间的关系机理。为了考察所有制性质对职业流动及行业收入决定的影响作用,在以上回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每个行业区分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再分别进行估计。β、θ为待估参数,ε为随机扰动项。
对于职业流动定义的界定,学者们通常依据自己研究视角和研究目的不同给予不同的界定。比如坎贝尔·R·麦克南将工作变换、职业转变和地区间的劳动力流动都包含在了职业流动的定义中,可以说是广义的职业流动(坎贝尔·R·麦克南等,2006)。狭义的职业流动一般指在不同工作单位之间进行流动的情况(Bartel & Borjas,1981; Gottschalk,2001;李长安,2010;刘世杰,2011)。本文的职业流动也特指狭义的情形,即在行业间或者行业内变换工作的行为,据此本文将样本先区分停留者和流动者,停留者代表着劳动者从得到第一份工作开始到调查结束时都没有变动过工作,流动者则指至少变动过一次工作单位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将流动者按流动前后所在行业的异同区分为同行业职业流动和跨行业职业流动;并根据劳动者进行流动是由于单位停产、破产、被兼并,被单位开除等原因被动离开,还是为了寻找更好的工作而自愿离开,将流动者进一步区分为被动流动和自愿流动两类。因进行第二次及以上职业流动的样本数量非常少,本文主要考察调查期间观察到的第一次职业流动的相关情况,即变换一次工作的情形。
3.统计描述。(1)不同行业劳动者特征和工作特征的统计描述。从表1的统计描述结果可知,在工资性收入方面,垄断行业明显高于竞争行业,国有部门又优于非国有部门。但国有垄断行业和非国有竞争行业间的小时平均工资差距最为突出,前者是后者的1.46倍。如果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福利等非货币性的福利待遇,二者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则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在非工资性收入方面,不同行业的国有部门间水平相当,并均显著好于非国有部门,体现出明显的所有制差异特征。值得注意的是,非国有垄断行业的平均小时工资水平虽然高于竞争行业水平,但非工资性待遇只相当于非国有竞争行业水平,在职培训学习机会甚至低于非国有竞争行业,且工作时间在所有部门中是最长的。表明国有垄断行业和非国有垄断行业的工资决定机制存在差异,行业垄断对非国有垄断部门的影响非常有限。
(2)行业间职业流动特征。表2、表3分别展示了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和区分所有制性质时两个行业不同类型的职业流动情况。从统计描述中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两个行业间并不完全分割,而是存在受抑制的职业流动。第二,职业流动体现出明显的行业流动障碍和所有制流动障碍的特征。在调查期间的初次职业流动中,竞争行业流动者中只有8.39%进入到垄断行业,91.61%在竞争行业内部流动;非国有竞争行业的流动者中74.70%在非国有部门内部流动,只有4.82%和7.23%分别进入到国有垄断行业和非国有垄断行业。但垄断行业和国有部门向竞争行业、尤其是向非国有竞争行业释放了相当比例的劳动力,垄断行业的流动者中有45.65%进入了竞争行业;具体看,国有垄断行业的流动者有32.32%进入到非国有竞争行业;国有竞争行业的流动者有45.55%进入到非国有部门。非国有垄断行业的流动者中也有33.33%的劳动力流向了非国有竞争行业,职业流动表现出从垄断行业到竞争行业、国有部门到非国有部门几乎单向的流动特征。这也验证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确具有结构性特征:处于同一阶层的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可能性较大,不同阶层之间,流动则少得多,尤其是自竞争行业到垄断行业、自非国有部门向国有部门的流动更为困难。第三,总体上说垄断行业的劳动者比竞争行业的劳动者更倾向于留在原单位,在流动者中,垄断行业中自愿流动和被动流动的情形相差不多,而竞争行业中被动流动情形显著多于自愿流动情形,结合改革背景,说明经济体制改革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大。
综上分析,我们判断国有垄断行业能获得较大的收入溢价可能和以上描述的职业流动模式有一定关系,也就是说职业流动也是造成行业间收入决定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下面根据上文的计量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严格的实证分析。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1.不同类型的职业流动与不同行业收入决定分析。对不同行业工资方程的回归结果如表4、表5、表6所示。总体来看,女性的工资水平显著低于男性工资水平,垄断行业的教育回报率低于竞争行业的相应水平,其中国有垄断行业的教育回报率最低。③在职培训学习只在竞争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收入效应,在垄断行业中并不显著。不管在哪个行业,国有部门的收入水平均显著高于非国有部门,说明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筛选器”的作用;体制性因素始终是影响垄断行业高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模型一的结果来看,无论是垄断行业还是竞争行业,流动者的收入水平都显著低于停留者的收入水平,从这一结果得出的简单结论是职业流动显著降低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并且职业流动对收入决定的影响作用不存在行业差异。但当我们区分劳动者流动的行业去向后,如模型二的回归结果所示,在控制了教育、年龄等变量后,最初在垄断行业后来跨行业流动到竞争行业的劳动者的小时平均工资水平比一直留在垄断行业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低36.24%(=0.3624),并在1%显著水平上显著,说明流动到竞争行业使劳动者遭受到了严重的收入损失,而一直留在垄断行业则使劳动者获得了较高的工资收入溢价。但在垄断行业内部进行同行业流动对劳动者的收入影响不大。对竞争行业来说,跨行业流动到垄断行业的劳动者的小时平均工资水平比停留者高22.38%(-1=0.2238),并在10%显著水平上显著。而同行业流动则使劳动者工资水平比停留者低10.95%(=0.1095),并在1%显著水平上显著。从模型二的结果可知,区分了职业流动类型后,发现职业流动对不同行业收入决定的影响作用存在显著差异。意味着不区分职业流动类型,得出有关职业流动与行业收入决定的关系可能是模糊而有误的,尤其对于竞争行业来说,偏误更大,并且无法甄别职业流动对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不同的影响效应。
模型三的回归结果表明对于竞争行业来说,只有被动流动会显著降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自愿流动并不会显著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对于垄断行业来说,和停留者相比无论是自愿流动还是被动流动都会使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受损,即一直留在垄断行业的劳动者获得了高收入溢价。这一结果验证了以上的结论:如果不区分职业流动类型,对竞争行业来说回归的结果可能就是不同类型职业流动的不同收入效应相互抵消后的模糊结果,从而抹杀了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的结构性差异。同时从三个模型的回归结果可知,如果行业间的流动是自由充分的,将有助于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四、结论
本文从职业流动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垄断和所有制因素,考察了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的收入决定问题。研究发现在行业工资方程中加入不区分流动类型的单纯职业流动变量无法甄别职业流动对两个行业不同的收入影响效应。当区分同行业职业流动和跨行业职业流动后发现职业流动具有行业分割和所有制分割的特征,且在国有垄断行业最为显著;在竞争行业中由于竞争力量的增强,使得国有部门并未因向非国有部门释放劳动力而获得可观的收入溢价。区分自愿流动和被动流动的实证分析进一步验证了这一结论:一直留在国有垄断行业的劳动者获得了较高的收入溢价,竞争行业中则只有被动进行职业流动的劳动者受到了显著的收入损失,行业的垄断属性对非国有垄断行业的影响有限。职业流动的收入效应不仅表现出较大的行业差异,而且也具有显著的所有制差异,并且这种体制性的影响在国有垄断行业中表现的最为突出,区分所有制性质的三个模型的回归结果都支持这一结论。
本文的研究表明,职业流动是研究行业收入决定差异时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并且需要区分职业流动的类型和职业流动背后的原因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兼受市场力量和体制性因素影响的职业流动是影响不同行业收入决定机制存在差异的重要因素。因为在中国渐进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垄断因素本身对于行业收入决定的关键性作用离不开所有制因素与经济政策的相互渗透而产生的体制性流动障碍,职业流动在国有垄断行业中表现出的显著的体制性特征验证了这一点。这表明经济体制改革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形成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说,市场竞争对于具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市场渗入对国有垄断行业的影响远远小于其他部门。外在的表现就是虽然职业流动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个常态,但是行业之间体制性的流动障碍却始终存在。从这个角度讲,打破劳动力市场间的职业流动障碍和有效监督国有部门的收入决定机制对于消除行业间收入差距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相较于以往研究行业收入决定问题的文献往往不考虑职业流动因素,并假定行业间是完全封闭的劳动力市场的研究模式,本文的研究弥补了遗漏变量的缺憾,更贴近于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特征,并为学者今后从职业流动角度更深入的研究收入差距问题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当然本文还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数据属于回溯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样本信息的准确性;本人期望今后利用更适宜的数据和方法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拓展。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对于职业流动(job mobility)概念的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学者往往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数据的可得性加以定义和说明,本文除了特别标注外,对职业流动的定义主要指不同单位间的工作转变。
②按照产品市场的特征划分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将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交通运输和仓储业、邮电通信业、金融和保险业归为垄断行业;农林牧渔水利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归为竞争行业。对于所有制性质的划分,根据数据提供的关于单位所有制信息的描述,分为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其中国有部门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国有部门包括集体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③在对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进一步区分所有制性质分析不同职业流动的行业收入效应的回归结果中,所有部门中国有垄断行业的教育回报率最低,但为节省篇幅,结果没有列出,如需要请向作者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