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保险制度论文,特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能就业的状况。主要包括新进入劳动年龄的劳动者不能就业和在职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两种状况。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用于保证失业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基本物质生活而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不仅存在大量的显性失业人员,而且由于传统体制特定的就业与保障方式所决定,在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还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隐性失业问题。据劳动部、人事部测算,我国城镇隐性失业率不小于20%。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部分隐性失业人员逐步显性化。此外,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企业间的破产兼并也会产生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从宏观角度考虑,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力资源配置无疑要全面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劳动力资源极为丰富但整个经济发展水平尚不高的国家,失业问题将长期存在。
面对目前较为突出并且在未来会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在努力发展经济、全面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如何对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就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社会热点问题。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已日渐显露其不足
1986年7月, 国务院正式公布并实施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待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办法作了规定,限定了实施保险的对象和待遇标准,享受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中由于非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机会的人员,而对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职工却未能兼顾。实践证明,这一在改革中诞生的待业保险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它也日益显露出其不足。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施范围较窄。这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格局,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第二,保障水平低、承受能力弱。保险的待遇应能保障被保险人享受到基本生活水平,而现在发放的失业救济金根本不能达到这一目的。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单一,基金承受能力太弱。
第三,相应的配套政策不健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缺乏强制性,制约了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第四,失业保险工作缺乏立法,增加了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随意性,一些地方任意挪用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认真贯彻好《失业保险条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针对《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存在的一些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措施,并在全国各省区广泛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于1999年1 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以前规定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条例》规定,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这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前提。
(2)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失业保险基金人不敷出时,为保证失业保险金正常支出,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3)失业保险基金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可以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按照《条例》规定,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一些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相应保险待遇。
(5)必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止挤占、挪用和贪污、浪费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发生,《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趋于合理。
对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探讨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尽管《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过去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并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但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比较仍然具有一定差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近期内特别是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的改革。具体内容应包括:
(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制度。 对于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除了保证其安全与完整以外,还必须考虑到市场利率及物价指数的变化。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制度,一是使失业保险基金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而同步增长,不降低其实际价值;二是要寻求一个稳妥的投资方式,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同期社会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要做到这一点,还有赖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优先购买回报率比较稳定的国家债券、优先配售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减免失业保险基金投资所得税等等。
(2)逐步调整现行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 对失业保险费的发放确定一个最低限额,其水平略高于各地民政部门规定的一般社会救济标准,具体发放标准可根据职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失业前工作年限越长,其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也越长,每月领取的保险费也越多。但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规定一个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最长期限(一般为两年)。超过最长期限的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改为由民政部门发放社会救济金。
(3)搞好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 切实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失业保险范围的扩大,失业人员将会大量增加,因此,必须把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