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创业的十大误区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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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设立公司的十个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区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国内的新热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15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2万户,创历史新高。仅2015年12月,新设立公司就达到51.2万户,按一个月22.5个工作日计算,每天登记企业高达2.28万户。在规模如此庞大的创业大潮下,关于如何注册、设立公司,不少创业者,甚至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均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

      《公司法》(2015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对绝大部分行业放宽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可由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且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企业的资本金由实收制改为注册制(也称认缴制),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等大致匹配。

      注册资本过大,不利于企业引进新的股东,且股权转让的税负较高。此外,减资程序也较为繁琐。不仅如此,企业注册资本过大很容易出现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注册资本金过大且未到位,是股东对创立公司未尽到出资义务,对其他出资已到位股东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2.未出资到位可能影响股利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3.未到位出资系破产公司需取回的资产。债务人对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缴纳所认缴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并非只能以货币作为唯一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货币和非货币作为出资方式,包括实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还可以债转股、已设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置换)。

      不能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物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二十七条)

      除货币资金外,不同的出资人(个人、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投资环节可能会存在纳税义务。以实物出资后,相关资产折旧、摊销等,可合理减少所设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

      并非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出资

      投资设立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目的不同,筹划、选择不同的主体作为出资人,使投资者未来的税负较低、回报更高。一般可参考如下思路。

      如果是把公司当猪养、短期持有为目的,宜以自然人名义直接出资。因股权转让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个人所得税法》)

      如果是把公司当儿子养,则宜以法人名义直接出资、法人的自然人股东间接投资。长期持有的目的是为了持续获取股息、红利。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使投资失败,股权转让损失还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

      另外,如果自然人股东数量较多,还可以考虑先设立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名义出资,这样既有利于公司稳定,减少直接股东数量,也可以降低未来股权转让环节的税负。

      经营场所并非都要求是实际、唯一的商业权证地址

      设立公司需要有住所,一般要求一址一照。但为了鼓励投资,不少地区对电子商务类企业住所要求等适当放开、降低创业门槛。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及《杭州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创业人员公司注册成本因此得以降低,不再需要支付较高的租赁费。

      董事、经理并非不能由同一个自然人兼任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十三条)

      并非所有业务均要符合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时,不少投资人在经营范围上纠结。其实经营范围只是包括了公司的日常业务,只要公司没有从事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业务,一般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合法性、对外签署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公司对外开具发票和依法缴税。另外,只要经营需要,企业在经营存续期内也可以对经营范围随时申请变更登记。

      这样做的相关依据有如下几项。第一,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不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受到任何处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公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一人有限公司并非都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一个法人可以无限制设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表面上看,一人有限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较个体工商户更优,但承担有限责任是有前置要求的,有以下两个额外要求必须能做到。

      一是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二是年报需审计,这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成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所以创业者要谨慎选择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制后股东出资并非可以随意抽走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抽逃注册资本罪”不再适用于认缴制的公司,但并非到位后的出资可以随意抽逃。除《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外,还存在如下涉税等法律风险。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企业为个人投资者或家庭成员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即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新设公司没有经营并非不需要编制报表和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申报并非都要求按月办理

      不需要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税种有以下几项。

      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纳税申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从2016年4月1日起可执行如下规定。

      第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第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第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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