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公证在公证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论遗嘱公证在公证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论遗嘱公证在公证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张海龙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广东 广州 511400

摘 要: 结合当前的遗嘱继承的概念、使用条件以及实质和形式要件等情况,从自身实践经验角度出发,多方面分析了遗嘱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据此提出了有效的遗嘱公证风险的解决对策,希望对于今后的遗嘱公证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遗嘱公证;司法实践;遗嘱继承;使用条件;公证风险

一、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针对遗嘱继承来说,主要就是根据被继承人在生前自我的真实意愿所确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并实现继承人来继承相应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为了实现遗嘱继承,则应该保证一定的合法性要求,主要说来就是应该从每个方面都能体现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从这个角度来看,不仅能够实现被继承人能够对于自身的财产进行按照自我意愿的自由化分配,还能体现出被继承人进行自我财产的有效合理化处分的过程。结合相应的法律内容,遗嘱继承的法律系效力则是在法定继承之上。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结合《继承法》中第五条的内容来看,相比于遗嘱继承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往往比较高,遗赠抚养协议的前提则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这也就是意味着,只有具备足够的义务来说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各项遗嘱都应该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如果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自然难以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中,对于被继承人遗嘱所制定的继承人来说,则应该具备相应的继承权,这就是说,在进行具体的财产分配实践之前,继承人则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力的情况,这样才能符合上述的遗嘱继承要求,才能进行相关财产的继承[1]

1.划分层次,丰富载体,强化外部项目人员廉洁从业精神。外部项目从业人员远离大本营、组织和亲人,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和挑战。加强外部项目参战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三)遗嘱继承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针对遗嘱继承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继承人应该具有能够自主独立地进行自我意愿的表达以及确立自我遗嘱内容的能力,其应该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在这样的规定下,如果被继承人则是属于无行为能力的范畴,其所确立的遗嘱内容自然也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则应该属于无效遗嘱的情况;二是,在具体的被继承人进行自我遗嘱的确立过程中,能够从各个方面表达其真实意愿,而并非在任何外界影响下的威胁、受迫情况下所订立的情况;或者在有效遗嘱的内容情况下,存在着部分内容的篡改以及伪造等情况,这样自然也意味着相应的篡改部分的无效性;三是,被继承人相应的遗嘱内容中,开展分配的财产处理范畴则应该为其自身的合法私有财产,这部分财产不能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以及他人所有,应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否则则会造成遗嘱无效的情况;四是,针对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进行分析,其所制定的继承人则应该属于有效存在的情况,如果出现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或者死亡等情况,也自然难以实现遗嘱内容,这样在实践中就会存在着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涉及到该继承人的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失效的情况,这样就存在着相应的法定继承的事实。在分析遗嘱继承的实质的基础上,还应该在实践过程中重视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的内容。

1.2.3 PCR扩增。采用10 μL的PCR反应体系:1 μL样品DNA,1 μL 10×buffer,0.6 μL 25 mmol/L MgCl2,0.4 μL 5.0 mmol/L dNTP,0.1 μL 5 U Taq酶,上下游引物各0.5 μL,最后加5.9 μL的超纯水补足到10 μL。反应程序为94 ℃预变性4 min;95 ℃45 s,57 ℃45 s,72 ℃1 min,36个循环;72 ℃延伸8 min,最后4 ℃冷却10 min。

当前,我们都是利用居民户口本来进行家庭关系的证明,也能合法有效地来体现出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的关系[4]。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往往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难以让公证人员有效进行继承人身份的核实情况。比如,在公民进行户口的独立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其户籍并没有出现在其家族的户口本中,这样从户口本的角度来看,可能会造成公民与被继承人“毫无关系”的情况,但实际情况来看,其往往都是一家人,依然属于家庭成员的范畴。另外,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成绩立业后,往往都是从户籍中划分出去,这样也难以从原生家庭的户籍中找到该子女的户籍内容,但依然不可否认的是户籍与原户籍上的亲属从法律上来讲则依然是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个人进行自身的财务状况登记,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在被继承人如果死亡之后,从各个方面来看在进行认证其生前财产方面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往往情况则是,进行他人财务状况审查则是通过询问知情人员的方式进行,这样就可能会不可避免造成完全透明公开的情况。在特定的情况下,部分继承人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财产、债务情况故意的隐瞒情况,或者涉及到相应的商业方面的保密协定情况,也自然难以向其他人进行公开化处理,在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存在着限制继承人了解对他财务的实际情况的问题。

二、遗嘱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一)对遗嘱情况的审查存在一定困难性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相关内容的要求,并没有对于遗嘱查询制度进行规定和要求,相应在进行登记遗嘱方面也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以及相应的过多说明和要求,这样进行较为详细的被继承人生前立过的遗嘱进行查实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往往在实践情况中,难以有效确定遗嘱中的最后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即便被继承人如果存在着多份遗嘱情况,往往仅有最后一份才能体现出相应的法律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应的公证人员如果想要证明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情况,以及想要证明哪份才是最后一次所立的情况,往往都是通过被继承人的家属进行咨询方可获得,这样也许会存在一定的不真实性的存在,在进行核实遗嘱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一定难度[2-3]。考虑到遗嘱的唯一性特点,要求所有继承人的一致性认可,但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来看,有时候依然难以确定。其中,遗赠继承存在于遗嘱继承中,而相关的遗赠继承对象往往是法定继承人之外,这样就说明其他人员还可能存在着遗嘱的可能性。

(二)审查被继承人债务情况存在一定困难

研究过程中,还发现小直径刀具在正常加工时其轴线位置基本保持稳定,而在出现折断前其轴线位置会出现异常波动。根据这一现象,通过刀具的投影图像还可以预测刀具发生异常折断。图17为直径1mm铣刀折断前的图像。

(三)对全部继承人的身份审查有困难

针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分析来看,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则是具体的遗嘱的订立方式。主要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代书等,则都应该保证存在着两者以上的见证人的现场见证要求,相比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来说,公证遗嘱往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这样如果需要进行变更遗嘱的情况,则应该进行新的公证遗嘱的订立。除此之外,相关的其他遗嘱效力则应该根据订立的时间方面来进行判断,往往时间上越靠后的效力则应该越大;第二,关于限定遗嘱见证人方面,在进行遗嘱继承合法的见证人选择方面,则应该避免选择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也不能选择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三、遗嘱公证风险的解决对策

第一,不断实现遗嘱公证制度的逐步完善,全面实现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实现我国的遗嘱公证制度的逐步完善,并能提出有效完整的遗嘱公证管理机制。在此过程中,应从细节出发来逐步完善遗嘱公证具体内容,从而有效来修改《遗嘱公证细则》规范,能更好帮助遗嘱公证的操作流程符合实际情况。首先,明确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能够实现责任和权利的高度统一。其次,还应该结合遗嘱公证程序的监督进行多方面的加强,保证遗嘱公证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在此过程中,则应该重视程序的监督管理问题,能从细节入手做好责任落实在个人,更好体现出权责分明的特点,保证遗嘱公证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逐步实现个人债务审查监督体系的完善。结合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应该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来构建全面网络审查体系,能够有效实现监督管理个人债务问题。利用网络登记等形式,能够在政府内部网络中上传个人身份信息,这样就能快速掌握个人的相应债务问题。同时,人民法院则应该加强债务审查工作,针对有问题的资金进行筛查处理,并进行有无抽逃出资的判断。同时,对于债务人的撤销的过错性财产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存在,可以请求撤销相应的逃避债务的行为。

第三,进行专项审查小组的组建。随着对于遗嘱公证制度的逐步完善,还应该重视如何结合实际来审查遗嘱继承人。从实际情况出发,每个地区可以结合情况来构建遗嘱继承人资格专项审查小组,这样能有效提升专门审查继承人的合法性,以及全方位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继承中应该避免出现我国法律中应禁止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利用专项审查小组的形式,审查继承人的资格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多方面综合性考虑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判断是否存在着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存在着被引诱、被胁迫或者被欺骗等情况。

[参考文献]

[1]闫依依,田泽夏.口头遗嘱可撤销、变更顺序在前的公证遗嘱[J].法制博览,2018(36).

[2]庄永松.遗嘱继承公证困惑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33).

[3]高瑞妮.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探析[J].法制博览,2019(10).

[4]李炜.遗嘱公证的法律依据、特点和采用探讨[J].科学咨询,2019(13).

中图分类号: D92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184-02

作者简介: 张海龙,男,广东广州人,本科,法律硕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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