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政策论文,效力论文,中国体育论文,综合评价论文,模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3)12-0006-06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体育消费支出也逐步增加,由此带动的体育产业发展也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体育产业发展也不断得到重视,为了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改善体育产业发展环境,各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吸引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到体育产业领域。至1993年我国首项体育产业政策《关于培养体育市场,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问世以来[1],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的统计,我国与体育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文件共计213项,其中地方立法占183项[2],丰富的体育产业政策文件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了引导和支持。但是,体育产业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再到产生政策作用力,其间将经历非常复杂的过程,政策的作用是否最终得以体现?实际效果与政策目标之间是否存在偏差?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如何?这些问题最终的落脚点都是对政策效力的追问。
政策效力指的是政策运行过程中对政策对象及其环境产生的客观影响,即政策实施后引起的与政策相关的一系列社会及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3]。政策颁布前的调查、论证到政策付诸实施并得到反馈的整个过程决定着政策产生的实际效力,这一过程包含了政策本身的质量、政策执行者的执行能力、政策对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配合与支持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环境影响等主客观要素。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进行评价有助于了解我国体育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对进一步分析影响政策效果的原因,完善我国体育产业政策,强化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调整并重新组合政策工具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关于体育产业政策评价研究较早的是程林林(2005)对四川省体育产业政策的评价[4],后来林建君、李文静(2013)采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将全国分为东中西3部分按区域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效应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占体育及相关产业绝对总量较大的东部地区,其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并不存在政策资源配置倾斜优势,相反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优势才最为显著,同时中部和西部地区均具有体育产业政策超前发展优势[5]。杨京钟等人(2012)以体育用品业较发达的福建泉州为样本,对我国体育产业产值中的占比份额较高的体育用品业的政策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体育用品产业政策的建议[6]。吴香芝(2011)采用米歇尔·斯克里文无目标效果评估模式设计体育服务产业政策效果评估框架[7],在此框架基础上运用无目标效果模式对我国体育服务业政策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价,得出我国体育服务业政策整体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体育服务业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8]。
通过梳理文献发现,目前国内有关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方面的研究还较少,也没有可供借鉴的较成熟的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指标体系。再加上我国体育产业的统计数据还比较欠缺,更为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的定量化评价增加了一定难度。借鉴已有研究理论,构建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的评价指标是对体育产业政策进行评价的前提,而运用合适的方法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是研究的关键。本文尝试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政策理论研究中的史密斯模型为基础,结合专家咨询构建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指标,然后将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相结合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进行探索性分析。
1 研究方法
1.1 文献资料法 以“体育产业政策”、“体育产业政策评价”作为关键词,通过中国知网,以“篇名”作为检索方式,词频选择“精确”,查询时间限制在1996—2013年,共搜索到篇名含有“体育产业政策”的文章共计37篇,其中有7篇文章的研究着重点是关于体育产业政策评价的内容。
1.2 问卷调查法 本研究设计了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设计了针对企业和政府的2套调查问卷,问卷内容涉及了体育产业政策的制定情况,体育产业政策执行中的人财物保障,政策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决策层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视度等有关影响政策执行效力的评价指标。笔者利用2013年体育旅游与文化博览会暨全国体育产业会议的参会机会,对参会的企业代表和分管体育产业的省市体育局局长及体育产业处处长等政府部门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对其中重要部门的部分人员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了解我国体育产业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1.3 专家咨询法 本文在史密斯模型基础上构建出了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指标征询了9位专家的意见,有7位专家认为评价指标能较好测度体育产业政策的效力。依据评价内容效度(内容效度,是指测量内容的适合性和符合性,即测量指标是否符合测量的目的和要求)的常用评价指标——内容效度比公式(该公式表明,当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效率评价指标适当的专家不到半数时,CVR为负值。当所有专家都认为内容不当时,CVR=-1;当评价者中认为指标项目适合和不适合的人数对半时,CVR=0;当所有专家都认为指标项目内容很好时,CVR=1)(content validity ration,简称CVR),,其中表示评价时认为某项指标很好反映了测量内容的专家人数;N表示专家总人数。依据公式测得CVR=0.55,说明所构建的指标对评价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具有代表性。在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将指标进行了修正,最终形成了4个一级指标和16个二级指标的我国体育产业效力评价指标体系。
1.4 数理统计 本文运用了层次分析法结合调查所得数据确定了体育产业政策效力指标的权重,确定了指标权重后,运用了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的效力进行了评价。
2 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评价结果起着重要作用,构建评价指标是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的基本前提。美国公共政策学者托马斯·史密斯(T.B.Smith)在1973年发表的《政策执行过程》一文中指出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政策环境4个因素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9](图1)。其中,理想化政策是指对政策质量的判断,包括政策的形式、范围及受支持度、社会对政策的印象、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可行性等;执行机构是指负责政策落实的主体,包括执行政策的机构和人员,主管领导的管理模式和技巧以及领导者的能力和信心;目标群体是指受政策最直接影响的对象,包括接受领导的情形,个体对政策的反应,这部分人群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是否配合政策的落实和实施;环境因素是那些影响政策执行或受政策执行影响的因素,主要指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因素。
图1 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
托马斯·史密斯认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以上4个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并产生张力对政策效力形成反馈,从而对政策执行效力产生支持或阻碍作用,并最终决定政策执行的效果。另外,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组成要素间会形成紧张、压力和冲突等情况,托马斯·史密斯用“处理”一语来表示了4要素间的紧张关系。虽然,由于时代背景以及国别等限制,史密斯模型也还具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4个因素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比较抽象,影响政策执行的环境因素还不够具体,但作为政策分析的经典模型之一,史密斯模型所构建出来的框架对于政策执行过程的分析仍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在国内政策问题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已借助史密斯模型,对我国的社区健康教育政策[10]、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1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12]、城市流浪人员救助政策[13]、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14]、大学生村官政策[15]等许多政策问题进行了分析。为了便于调查研究中可理解性和可操性,本文在史密斯模型的理论指导下,将模型中的政策本身、目标群体、执行机构、政策环境4个因素进行了细化,并结合专家意见构建了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评价指标体系(表1)。
3 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综合评价
由于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文本中关于政策目标的表述多为模糊的定性表达[16],可量化指标较少,给本就难以量化的政策执行效力带来考核上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与反馈。由于对体育产业政策效力进行定量分析比较困难,在已有的研究中多为定性分析,并佐以一些统计数据和实例,使得研究结果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为了避免类似情况,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效力进行定量化评价。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是美国控制论专家Zadeh教授于1965年在模糊数学的基础上,应用模糊关系合成原理提出的,该方法为后人处理一些不易量化的模糊现象提供了一种分析思路[17]。为使评估结果更加合理和客观,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了政策执行效力评价指标的权重,然后再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我国体育产业的政策执行效力进行了评级。
3.1 确立评价指标,设置评语论域 根据表1所示,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效力评价指标包括了4个一级指标和16个二级指标。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调查问卷采用李克特量表形式,选项按照语义学标度确定了5个评语:好、较好、一般、较差、差,组成评语集。为了便于定量化计算,将主观评价的5级评语分别赋值为5、4、3、2、1,所设计的评价定量标准见表2。
3.2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确立各评价指标的权重是进行模糊综合评价的关键。确立的评价指标集是由评价指标体系组成的递进层次结构,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来比较若干指标对同一个上层指标的影响,从而确定在体育产业政策效力评价中的权重。
首先,构造各层次指标的两两比较判断矩阵。由于在不同决策者的心目中,各层次指标的比重并一定相同,为了减少判断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美国运筹学家萨蒂(T.L.Saaty)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初用实验方法比较了在各种不同标度下人们判断结果的正确性,认为采用1-9标度法最符合人们比较判断时的心理习惯[18],判断矩阵标度及其具体含义见表3。专家依据表3中的标度对各项指标进行了两两比较判断并打分,进而将指标的重要程度定量化,从而构建相应的两两比较判断矩阵,即A为正反矩阵。由于对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进行评价是较为复杂的,加上人们在认识上存在主观性,所以在进行判断时专家的意见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为了消除以上影响,可按照层次分析法判断矩阵一致性检验公式CR=CI/RI,对判断的一致性程度进行检验,其中CR称为随机一致性比率;,表示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指标值,为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RI为统计学家经过大量事实比较和理论分析后得出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当CR<0.1时,可以认为判断矩阵具有较为满意的一致性,即指标权重的分配是合理的,否则,就应该重新调整指标权重[20]。
根据专家打分,得出了一级指标的判断矩阵A和二级指标的判断矩阵。
3.3 建立模糊评价矩阵
矩阵中第行第列元素,表示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从评价指标来看对等级模糊子集的隶属度。体育产业政策效力在评价指标方面的表现,是通过模糊向量来刻画的。
根据调查所得数据,根据公式(1),可建立以下模糊综合评价矩阵:
3.4 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模糊综合评价
根据表2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效力评价定量标准赋值,可得到指标的模糊评定分值: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对照表2中的评价分级标准可知,我国体育产业政策质量、体育产业政策执行主体、体育产业政策客体的在体育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效力都为“一般”,体育产业政策环境的对体育产业政策执行而言效力“较好”。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效力总体的评判分值为3.516,说明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效力总体“较好”,但是处于评价分值等级的左端,靠近一般等级的分值。
4 结论与建议
4 1 结论 上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效力进行了评价,结果虽然处于“较好”等级的范围,但是所得的评价分值靠近“较好”()的左端,略超过“一般”水平的分值,说明我国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并不理想。此外,4个一级指标中,除了体育政策环境对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产生“较好”的作用力外,体育产业政策质量本身、政策执行主体、政策客体对体育产业政策执行效力所起的作用均处于“一般”水平。
4.2 建议 政策执行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需要各个环节的系统配合和支持,才能让政策真正得以落实,并对实践起到指引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体育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需采取以下建议。
1)在形成政策之前对政策想要解决的问题作深入的调查,准确把握体育产业发展的问题,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政策的措施应该进一步细化,并完善体育产业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2)应该加强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沟通,各政策执行部门应该更新观念,尤其应该打破部门界限,加强部门沟通与联系,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3)促进体育产业政策目标群体的积极参与。政策目标群体对政策的接受和认同对政策的效力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所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广纳民意,参考目标群体的政策需求,增强目标群体对体育产业政策的认同感和知晓度。同时,应加大政策宣传,通过网络或群众接待日等方式建立有关政策意见反馈的渠道。
投稿日期:201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