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提出了两个引人瞩目的方面: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和谐社会建设”。人权作为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而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践中,只有建立起保障社会和谐的人权运行机制,才能真正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
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最初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宗教神权、封建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反对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反对将权利诉诸神性,而主张诉诸人性,并从人性中引申出自由、平等的人权,这在当时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然而,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概念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封建的等级特权被打倒了,但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却被合法化了,无产阶级却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对此,恩格斯曾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1]P356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塞满了自我异化的、阶级对抗的不和谐的社会。在《资本论》中,他通过详细地考察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如何生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之后,指出:“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2]P199 它“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3]P156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真正的“人的权利”的享有,“人的完全回复”只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2]P243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指出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而且强调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现实的、个体的人之间的和谐发展,即形成和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因为,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4]P119 也只有在这种“自由人的联合体”中,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冲突所造成的阶级对抗和无产阶级的自我异化才能最终得以消除。他们认为,“在这个组织中,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中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身上;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1]P644 马克思把这种“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称为“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1]P130 恩格斯则明确地说:“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3]P576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批判〉导言》中谈到德国无产阶级解放的实际可能性时指出:“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4]P15 恩格斯在晚年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重要的著作中,特别地引用摩尔根评价文明时代的一段话作为全书的结束语,以表明他对未来社会的新人权的向往:“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5]P179 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无产阶级政党所追求的社会主义事业、共产主义理想是完全一致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
社会必须是和谐的,但社会又往往是不和谐的,这就是社会发展的辩证法。我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社会正处于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相对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展开,我们的社会变革显得滞后。由于针对多元社会的利益诉求机制缺位,目前,中国社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利益协调危机,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尤为突出,特别是一些享受改革成果很少的弱势群体,其利益和基本人权被一再侵犯。当他们自身利益和人权被别的强势阶层侵犯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以往,在他们心中就会沉淀起“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产生离心倾向,激进一点的,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形成社会的动乱源。所以,提高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对于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内在的联系。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人权得不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就无社会的和谐。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这里,他不仅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而且也指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群众的最近利益和未来利益的统一。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社会秩序的整合
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人与人和谐的社会,是使每个人都能得到生存和发展的社会。从这一层次的意义上讲,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具有整合社会的功能。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政治秩序。政治学家对政治秩序的建构的关注,归根到底是对政治秩序稳定性的关注,是对国家长治久安的考虑。他们首先关注的是稳定的政治秩序应当建构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政治参与对于政治稳定起到安全阀的作用,一方面,政治参与对公民和社会集团具有表达要求和愿望,宣泄情绪和不满的功能,公民和社会集团可以通过正常、合法和多样的渠道表达愿望,维护自身利益。否则公民的愿望得不到表达,利益要求无法实现,问题找不到解决的途径,情绪、愤懑就会积累,矛盾就会逐步激化,甚至走向对抗,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政治参与则可以使政治领导人了解社会问题的状况和程度,从而代表公民利益做出相应的决策,解决社会矛盾,缓和对稳定的压力,维护和保证社会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政治秩序的和谐提供了道德权利和法律保障的支持。我国学者夏勇在其《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一书中直接就人权与“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关系问题作了探讨。他言道:人权作为一个道德权利概念“本身就提出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属于道德法(或理想法)范畴。实在法和实在权利应该体现道德法、道德权利并借此证成自己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政治秩序不能是怎样,就怎样,而应该经常问问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即应该解决合法性问题”。[6]P177 人权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依托,法治是人权精神的制度表现。以人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原则,也就意味着采取以法律设立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来建立社会政治秩序并促进其有序与和谐。它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着重防“恶”。只有通过建立防“恶”的人权法律保障机制,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以物质利益为纽带的,它会极大地刺激人们致富发财的欲望。在这欲望的洪流中,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甚至拜金主义恶性膨胀。这会导致部分市场经济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坏;另一方面,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组织体系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使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独立性受到削弱甚至丧失,侵犯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市民社会组织体系主要指的是人们的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4]P88 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4]P130 政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障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权。市场经济通过自身的内在机制有序地结构性地把市民社会的成员纳入到市民社会组织体系中,因此,市民社会组织体系自身就具有通过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整合经济的功能。所以,市民社会组织体系是否有序直接关系到经济能否和谐地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对市民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市场经济整合功能的发挥,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干扰极大,甚至这种影响干扰占据主导地位。它主要表现在政治对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的干预上,这种干预使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独立性受到削弱甚至丧失,从而削弱市场经济对市民社会的整合功能,影响到经济的和谐发展。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推进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组织体系的和谐发展。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超越多元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多元社会价值冲突日益凸现。这种“价值冲突”是基于多元存在的多元价值体系之间的差异及由此差异所引起的矛盾现象。而政治上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是多元社会多元价值合理存在的前提。既然多元社会是一个以平等的自由权利为基础的主体间性的社会,那么,人们通过这种社会所表达的是共在共生的非排他性的多元存在方式。所以,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无冲突的道德乌托邦社会状态,而是既充满丰富多样性的价值张力、又能够以社会“自组织”和个人道德自律的方式加以化解和升华的正义社会、责任社会和道德理想社会。因此,多元社会价值冲突背后隐藏着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多元社会的存在方式与社会整合问题。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角度讲,多元社会价值冲突背后的社会整合问题表现为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必须遵循某些原则来缓和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个原则就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础从而能够维护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责任原则。为能保障人权,必须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社会的每个成员只有处于社会合作关系中,人权才有保障。而政府的职能就是通过组织和调控其成员的活动来维护和增进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应该建立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群体之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关系之中。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运行机制
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与无产阶级政党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完全一致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整和社会的功能,那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就需要建立和健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良性运行机制。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发展机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两个基本前提。一方面,离开了人的生产和发展,便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人要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资格,这种条件和资格就是人权。因此,我们必须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和理解人权,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去尊重和保障人权,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诉求;另一方面,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就没有人的生存和发展。物质资料的生产,一开始就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实现为人与人关系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只有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关系和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关系的统一。因此,要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诉求,就必须把实现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和谐共处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本质上就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和人与人的和谐相处的统一。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必须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我国的人权建设。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保障机制。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因为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激励机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全面阐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时首先指出: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旨定。这段话说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激励机制的实质,就在于坚持“四个尊重”,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激励机制的社会效应主要表现为:激发活力,尊重创造,鼓励成功,肯定财富,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协调机制。根据社会学的观点,一个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动力机制,一个是平衡机制。动力机制,为社会的运动、发展、变化提供和传输着能量;平衡机制,则维护和保持着社会各阶层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平衡。如果社会中各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诉求,便会为社会正常运转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反之,社会不仅会丧失生机,而且会出现失衡危机。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多元化,执政党必须不断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体提供广泛的自我实现机会,逐渐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体利益的对立,使两者在互动形态下达到社会和谐。所以,封闭的单向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开放、公正、和谐的多元社会需要构建一个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中国的社会利益诉求机制规定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第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救济机制。我们必须注意到,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如果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化和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就会加剧劳资之间、穷人和富人之间、农村人和城市人之间、公民和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应该为保障和改善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付出巨大努力。首先,消除歧视,保障机会平等。身份歧视、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待遇歧视,各种歧视现象,都是没有把人当成有同等尊严和价值的人看待。针对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进一步改革有关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和创新,促进机会平等。其次,认真研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弱势群体是怎样产生的?他们面临的共性权利问题和特殊权利问题是什么?从而有针对性地建立有效的同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相适应的弱势群体的维权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
第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监督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监督机制主要是指由公民、社会团体、政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为主体所组成的维权机制。各维权主体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式来保障人权。这种监督最主要的就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民谋利益。正如恩格斯在《英国状况》中所说:“政治学是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人作为基础,我们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是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应当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目的。”[4]P657 国家政治活动作为一种“众人之事”(孙中山),关键在于通过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来达到国家和人民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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