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集体主义道德的新元素新维度——以制度变迁下的农村农民合作社新型主体为背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合作社论文,当代中国论文,主体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6-0007-08 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农村改革为突破口。这场改革通过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为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开辟了前进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诞生在这场如火如荼的改革中。这标志着中国农村的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社会组织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之变迁相适应,深深植根于新型经营主体间形成的经济关系、人伦关系沃土之中的集体主义道德,更是发生了深刻变化,平等、互利、公平、民主等新道德元素和价值维度日益突显,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新解读。经过我们实地调研和考察,在我国农村,愈益真实的合作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功能,新的伦理元素与价值维度以及道德实践样式极大地丰富了集体主义道德,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中发挥着引领、整合和凝聚功能,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 一、制度变迁下的农村集体主义道德演进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历经60多年,在农村生产方式的不断变迁和政治制度不断演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农村集体主义道德与其相伴共生共长。集体主义道德是在农民合作基础上的产物。那么,农民为什么要合作?从经济学上的意义来说,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增收、获得资料和实现幸福。从伦理学上意义来说,使农民通过这种自由的联合,从自我或一家一户的狭隘眼界中走出、实现利己与利他的道德超越,形成集体主义观念,并在这种真实的集体中获得个人道德素质的提升。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长期以来占全国人口主要部分,不论是革命还是建设时期,农业和农民的贡献都是不可磨灭的。从农民群众支持全国解放,形成的革命集体主义精神,到建国以后,逐渐引导农民从合作化再到“人民公社”运动,农民合作方式的改变又使农民对集体主义道德有了更深的理解,把“大公无私”、“无私为公”理解为“集体主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包产到户,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从而有人就认为,农民之间不需要大规模的合作,一切要以“自我为中心”。但是,到了21世纪,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如同毛泽东早年讲的,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村问题一样,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之一。个体农民温饱不是问题,一家一户富裕也有可能,但如何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实现可持续的农民增收、农村社会进步则是迈不过去的坎儿。人是社会性动物,农业历来又是弱势产业,这就更需要一种合作,一种权利保障来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来自于农民中的自发联合倾向,以一种不同于传统合作化运动的方式在中国大地生长和扩展开来,正是这种不同于以往的改革实践大大丰富了集体主义道德的内涵。 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集体主义道德在农村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通过,发挥了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所依靠的基本力量只能是贫农、雇农,土地改革的主要直接任务就是满足贫农、雇农群众对土地的要求。农民摆脱了对地主阶级的生产依赖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条件。农民获得土地后思考的问题首先是解决温饱问题,其次才是发展问题,想发展就必须合作。基于农民的生存诉求,农民合作方式的演变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合作方式的变化必须能产生更多的经济收益,一定要比个体经营时更赚钱。二是合作方式的运行必须尽量保障农民个体的利益,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表达的观点是:在土地私有制没有出现以前,农业的出现是不可想象的。他限于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范畴,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只有一些孤独的个人,因此他不能设想远在私有制在历史上出现以前,已经有公社所有制的形式。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是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实质上看,农民分得的土地仍是只具有使用权的生产资料,土地使用权尚需要农村集体分配,从而保证了农民个体的机会平等、身份平等、权力平等,这就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集体主义道德提供了生长前提。建国初期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变革,从而为农村社会和农民之间产生新道德奠定了物质基础。集体主义道德与历史上其他类型的道德原则不同,它奠立的基础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一致性,是“真实的集体”,它能达致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整体意志的一致。在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或阶层之间、局部与全局之间利益冲突和对立的基础上,这个集体必定是“虚幻的集体”。 合作化运动确立了集体主义道德的地位。土地改革之后,农民分配了土地,实际上已经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但是由于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极为低下,农民迫切需要的是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这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由于当时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并且生产的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在农村仍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贫富差别,一部分底子较厚,又善于经营的农民在土改之后逐渐发展起来,并开始购置较大的牲畜,有的把小毛驴卖了,添一些钱再买一头大骡子,有的把小板车拆了,再购置一辆大车,根据当时的生产条件,这一小部分发展较快的农民很快地就遇到了一个发展极限,如果他们不再增加自己的土地,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就会放慢,他们就有了购买土地的欲望;而另一部分农民,特别是土改前的贫农和雇农,由于他们的底子薄,缺乏必要的生产工具和牲畜,本身就比那些生产工具充裕的农户发展慢,如果遇到灾荒,那些劳动力少,有老弱病残的家庭为了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条件,不得不准备出卖自己最主要的生产资料,那就是土地,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回到土改前的悲惨状况去。这时农民的道德状况依然是个人是生产的中心,农户个体利益至上。党在领导合作化运动的初期一切为了增加生产,并充分考虑群众的觉悟和实际情况,用群众的切身体验教育群众,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逐渐发展成为较高级的农业合作社组织。通过引导和民主建社,集体主义道德观念逐渐在农民群众中树立和发展起来,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1957年8月中央发出《关于向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央要求各级党委都必须有准备地、有次序地、自上而下地派遣工作组,协助乡社的党组织有力地批判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思想,坚持民主办社,反对一切不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使得集体主义道德逐渐深入农民的内心。 “人民公社”化运动产生的集体主义道德,也显露了抑制维护个人正当利益和个人创造的倾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后发动起来的。在公社的范围内实行贫富队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的上调,以公共积累的名目,过多地搞义务劳动,把生产队以至社员的一些财产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契约原则,在公社内部片面强调“一大二公”,从而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挫伤了社员群众的积极性。这样发展的后果就是“政社合一”,即经济组织和政权组织结合在一起,不分彼此,农民在这种生产合作方式下会产生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呢?只能是一种集体利益远大于个人利益且渐离于个人利益,平均化、缺乏个人创造的绝对平均主义的道德。事实上,这种道德陷入了既损害个人利益又损害集体利益的“双亏”尴尬境地。“经济人”开始向“政治人”转变,一切平等的经济活动受到行政命令的指挥而不是供求关系的驱使,人们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关系严重扭曲,集体主义道德因此也受到了急躁冒进的“极左”思想影响,过于强调对集体利益的服从,淡化了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个人的劳动被集体严重地低估,也就抹煞了个人创造的积极性,这种“集体”本质上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真实的集体”,农民内心不答应、不赞同,农村经济社会进步受到影响,因为“贫穷”终究不是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道德的初衷。 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集体主义道德获得新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总结农民群众伟大创造基础上,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民之间的合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单位或劳动者明确规定岗位责任、生产任务、经济权利和物质利益,使责任、权利、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联系产量的提高,这就叫做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通过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情况下,采取这种生产方式,明确分工、责任,迅速实现了粮食增产的目标,解决了温饱问题。个人的存在和利益被充分重视,个人与集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包含相互促进的,只有在合理的调适中才能共同向前发展。农民在新的生产组织方式下越来越认识到,个人与集体之间应该具有的本质性关系,即只有在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的发展,只有在充分尊重和实现个体利益基础上才能最大地实现集体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应该比历史上任何社会既能够更加充分地实现集体利益,又能够更加充分地实现个体利益。到了新世纪、新阶段,在我国农村出现了一种农民新的生产合作方式,即在自愿与民主基础上的生产合作,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这一新型经营主体,其目的是壮大合作经济,使农民增产增收,在合作中谋求发展和进步。母庸置疑,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般会为实现这种共同利益而采取一些共同行动,农民生产合作实践告诉我们,集体的人数越多,产生集体行动的行为越不容易形成,这是由于农民个人本身或者可以说大多数人们本身都有着一种自利、理性的行为倾向,都不愿为集体利益作出贡献,这就是奥尔森曾经提到的集体行动的困境。但是,我们发现,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深入,这种农民合作组织自发采取一种核心社员领导下的理事会体制,按照民主决议一人一票的形式,在促进农民增收和文明意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政府只是引导,农民自由联合,尊重自愿原则,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即承认个体的差别,又强调合作统一,在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中强调双赢、互利,极大地丰富了集体主义道德的内涵。 二、农村集体主义道德的人文生态景观审视 随着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小农家庭随之演变为一个社会经济功能合一的实体,它既是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经济组织,还是独立的生产消费单位,又承担着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功能,同时它还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社会组织细胞,承担着一定的村落社区角色和社会职能。农户家庭的这种多重功能决定了农户行为目标的多重性,包括改善家庭生活、增加家庭收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社会地位等,这一系列目标的轻重权衡构成了农户的基本行为框架。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和农民财产权利的获得,农村的生产和劳动过程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最直接的结合,小农生产方式再度回归,小农意识也有一定的反弹。一般认为小农经济是落后的、封闭的、非商品化的,但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西部地区小农不仅为自己生产,而且为市场生产,不断地面向市场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资源配置行为,在自愿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农民合作社应运而生,进一步推动农民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民的合作观念和集体主义道德意识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以河南省滑县为例,2008年10月—2009年2月我们选取了621户农户为样本,做了一些调查。滑县位于河南省安阳市东南部,辖10镇12乡,1019个行政村,全县人口125.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15万人,区域面积181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95万人,是一个人口大县、农业大县、产粮大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截至2009年8月底在滑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8家,覆盖农业人口6余万人,规模小,品种单一,血缘地缘关系重是这些合作社的共同特征,在全国中西部地区比较典型。其中发展较好的有滑县绿缘温棚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滑县瑞刚瓜菜种植农民合作社,这两个合作社均为1000农户以上的合作组织,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方式参与市场经营,主要搞好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购买农资,统一销售服务,两个合作社2007年为社员统购农资430万元,在保证每亩600斤小麦产量的基础上,同年为社员分得收益2万元—3万元,经营上采取记工制、二次分包和按照作物产量高低奖惩的做法,根据作物不同特点和劳动量的大小确定用工及工资,日均工资约20元,实行分包制,分包户每亩瓜棚另外还可增收1万元。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引导与支持下,适应农民合作意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以河南省濮阳市为例,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该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2011年3月10日,濮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以来,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发展势头较为迅猛。濮阳市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由2007年的10余家发展到2012年底的3000余家。其中,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19家(濮阳县7个、清丰县4个、华龙区3个、南乐县2个、范县2个、高新区1个),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44家,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125家,已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示范社引导体系。第二是涉及领域日渐广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服务等60余个行业领域。从行业分布看,种植业473家、畜牧业291家、供销类222家、农机服务类109家、其他类41家,分别占总数的41.6%、25.6%、19.5%、9.6%、3.7%。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23.6%亿元,统一组织购买生产资料13.8亿元。如濮阳市新农村合作社由最初的几十户发展到现在的12个自然村3000多户,入社农民达40000人,以濮阳市农业局和市农科所专家为依托,拥有20多人的科技服务队,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每年仅种子、化肥、农药三项就为社员节约30多万元。第三是服务内容日趋增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过去的单纯技术推广服务,开始向技术、信息、加工、销售、储运等全程综合服务转变。如濮阳市清丰县河山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拥有83台各类农业机械,实行订单作业,预约上门,为种粮大户提供土地托管,开展耕、耙、播、收、脱、运等农机作业系列服务,同时,还建立了“河山农机合作社农机调配交易中心”,开展二手农机交易服务。2010年共托管土地1200亩,开展免耕播种2000亩,不断提高农机的社会化服务水平。第四是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合作社成员13.3万个,带动农户19.8万户。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8400多户特色经营农户入社,入社龙头企业21家,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达50.97亿元,年产值达11.5亿元。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502家,其中省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23家,较上年增加12家,市级重点企业达到104家。如濮阳县绿源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不断扩大合作社覆盖面,社员已发展到110户,涉及子岸、五星、渠村、海通等乡镇的十几个村,建设基地1000亩,辐射带动基地3000亩,间接带动农户1500户,仅此一项户均年增收1000元。发展和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从事专业优势产业的农户组织起来,通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参与农产品加工、营销活动,规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交易费用,有效地保证了收入的稳定增加。“十一五”期间,濮阳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15.52%,2010年该市农民人均纯收入5076.54元,比2009年的4410.50元增加666.04元,增长15.1%,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贡献。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使农民得到了实惠,降低了交易成本,“龙头企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模式,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农业发展问题,逐步形成规模生产和规模经营,农民通过日益密切的生产联系和市场联系,新的合作集体具有了更多实实在在的内容,集体主义意识在自觉与不自觉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环境中悄然生成。 从带有自然经济状态的简单协作或叫做合伙的合作组织,发展到今天日益分工明确、运作协调、联系紧密的生产组织。在我国农村,农户家庭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对于中西部地区农民来说,非农产业发展较为有限,土地耕作仍是维持生计的基本手段,土地和家庭劳动力是主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来源基本上是自我雇佣,家庭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就农业田间劳动过程来看,仅麦收农忙时节,由跨区作业的大型收割设备统一收割外,其他工作由农民家庭独立完成,农户生产活动的分工和专业化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分工协作程度很低,使大量农户处于高度分散状态。邓小平在概括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时指出,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要经历两个飞跃:“一是实行家庭承包制,实现第一个飞跃;二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第二次飞跃。”并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P355)就当前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还不够,大量农户虽然处于分散状态,当然不排除农户之间初级的互助合作关系,比如通过“换工”等来调节劳动力的余缺,或者调剂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余缺,在这种互助合作中农民更多的是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这种联合是经常的、普遍的,在我国小农经济的历史上也是一直存在的。不可否认,农民的大多数合作仍是一种典型的带有自然经济状态的简单协作或叫做合伙,并体现了一定的村落文化。对“在生产生活中你经常和别人合伙吗”的问题,25.6%的回答“需要并经常”,55.9%回答“需要但不经常”;在问到合作的规模问题时,65%的人回答在5人以下,这种规模和目前农村家庭规模和户均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及生产力水平有关,也和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有关。农户的合作方式虽然比较落后,大多数通过口头协议来进行,但由于合作的范围和人数比较少,合作相对比较稳定,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网络内的“礼尚往来”十分普遍,部分农户离开农业生产后的耕地经营权的处置,大多数也是通过这种关系来解决的,这既是村落文化的一种“礼”或“人情”关系,也是一种交换方式,并随着各家各户外出打工率的加大而越来越频繁。 为抵抗市场给农产品带来的风险,农民的合作愿望十分强烈。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在农业中市场效率损失是明显的,也就是说通过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不是卖不上去价,就是卖不出去,如近几年出现的桔子腐烂卖不出去、大白菜廉价处理、牛奶倒掉等,为了提高效率,增加抵抗市场风险的主动性和力量,农民在和市场的博弈中产生了强烈的合作意愿和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民在不断地寻求着各种合作、联合与组织,从耕地连片、换工协作、共同购买农机到各种各样的新经济联合,农民的自组织过程一直在进行着,但非正规组织在农民进入市场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对正规组织的要求越来越高,调查显示,虽然农民对各种经济组织的参与程度还不够高,但农民合作的意愿是十分强烈的,在要求回答“你是否想加入像农民协会或者合作社等互帮互助的农民组织”时,有55.6%的农民有合作的愿望,在回答“你是否参加了‘公司+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时,有59.2%的农民准备参加,有11.5%的农民已经参加,通过对“你加入合作组织,主要想解决哪些困难”和“如果你已经加入了上面这些组织,它们都为你做了什么”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反映了当前农户想通过加入农民经济组织急需解决的一些共同问题,如提供技术和信息、帮助买卖农产品和化肥,提高产品价格和市场地位等等。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囚徒困境”似乎都说明了“三个和尚没水吃”这种农民合作的困境,但是这两种困境的逻辑都忽视了市场体系和法律制度约束对“困境”的影响,忽视了非正规制度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忽视了政府的功能,而“囚徒困境”则忽视了多次博弈对个人的影响,通过多次博弈,则博弈双方最终会从不合作走向合作均衡。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农村改革的新举措,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中我们看到,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广正在给我们的农业带来崭新的变化,据2014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财政频道经济半小时报道:以前在国外才能看到的各种收割机、旋耕机、秸秆打捆机开始出现在渭南的农田里;1000多万元的大型节水喷灌设备也开始陆续应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一辈子都不敢想的飞机在承包大户眼里也不再是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变化给我们带来了更稳定更高的粮食产量。这些说明我国农业正在迈向现代化,农民看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美好远景,有经济实力并愿意投资,把眼下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从农民当前的道德水准看,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思想影响还是比较深,仍存在平均主义意识、眼界狭隘的小农思想等。在回答“你是否认为参加合作社是回到了以前的人民公社”时,仍有35.4%的农民认为新型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没有区别,在回答“对集体主义的认识”时,有88.5%的人认为集体主义就是大公无私,有58.9%的人认为集体主义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可见农民群众把集体主义的最高要求当作了普遍要求,把尊重个人利益、保护个人利益和实现集体和个人利益统一的要求看作了非集体主义,把集体主义与平均主义划了等号,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集体主义的特征排除在外。集体主义道德就是在人们的生产合作中产生发展的,我们也欣喜地发现,在回答“你认为参加合作社能否促进农民道德水准提高”和“如果合作社使农民收入增加,在农民思想道德领域会产生什么变化”这两个问题时,农民中均有大比例的积极正面的答案,通过合作组织的机构运作管理,农民的诚信意识和团队精神有所提高,合作生产是一个事业,为了大家的利益,应该能够摒弃小农意识。通过政府和组织的引导,在保证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最终可以实现个人和集体协调发展。谈到对合作经营结构的认识上,大多数农民也认为在制度约束下保证核心社员的利益也是理所应当的,这实际上是对公有制实现方式的一种解释,是对集体主义道德的新认识。 农民群众有自觉选择合作发展方式的倾向,特别是在不改变公有制为主体和土地集体所有制,长期坚持农民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对农民合作方式变迁的考察,合作组织已经萌生出许多新的伦理元素与价值向度,我们对集体主义道德的认识也必须有一个理性回归和跃升。 三、对当代中国农村集体主义道德的新认识 集体主义道德如同其他文化范畴一样,不是不变的道德原则,而是伴随着当代中国农村的深刻变革在传承中不断地增添新元素,展现新形态。它不是封闭的思想体系,而是随着时代的脉动呈现出动态的日益丰富的变革过程。即使是同样的原理、原则与要求,其具体内涵也在不断变化。植根于农村经济生活沃土之中的合作伦理,既传承了传统集体主义道德的基本特质,又体现了农村集体主义道德在中国的阶段性特征,需要重新认识与解读。 1.合作共赢、平等互惠 农民在新的合作方式下形成的道德,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体现的是合作共赢和平等互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成员可以通过联合生产、共同生活而应对市场环境,通过相互支持和鼓励形成的人际关系形成合作共赢、平等互惠和诚实守信等道德要求,从而获得个人成长及适应社会生活变化所需的社会资本。首先,平等和互惠是合作伦理能够维持的基本条件。在集体主义价值观中,平等表达了这样一种态度: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体在权利、人格和所承担的义务方面是相同的,集体中有分工,这是一个合作的体系结构运作所要求的,但是分工并不等于个体在集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增减,在道德关系上每个人是平等的。互惠则表达了这样的态度:集体中的个人与市场中的个人不同,后者是一种理性“经济人”角色与其他人结成的一种利益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的目标是在市场中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前者而言,互惠关系没有直接明确的利益对等补偿,只有对等义务的期待。也就是说,在集体的环境中,每个人的利益不是直接来自于与他人的交换行为,而是通过集体获得的。集体是人类平衡其个体需要的基本机制,在集体中生活,个人的需要必须和他人的需要结合起来,集体不能无视其某个个体的暴富而另一些个体生活在赤贫当中,它总要采取某种措施或制度来保证其成员的基本平等,农民合作组织更是如此,失去平等,集体就失去了它的基本价值;其次,平等和互惠是一种互动机制。只讲平等不讲互惠会导致平均主义,互惠没有平等作基础,互惠关系也不能成立,集体就是一个平等与互惠为条件的个人联合体,它的价值就在于把个人的利益联合为一个整体的利益,集体的整体利益之所以大于个人利益之和,其原因就在于整体利益的形成不是个人利益的相加,而是每个人的贡献之和等于社会整体利益。当然,如果失去了平等和互惠这两个前提条件,整体利益可能就会小于个人利益之和,甚至可以产生负利益,如一些不具备平等和互惠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短命告终,其原因也在于此,因此,平等和互惠构成了集体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社会和谐和个人自由 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道义基础。不可否认,社会公正在集体主义价值观中具有重要地位。公正应当作为处理集体和个人关系的根本原则,不仅要求个人对集体要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求集体要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各种保障。因此,集体主义不仅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和约束,不仅是强调个人和集体关系中集体利益优先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它是社会和谐的最高道德形式,这种和谐的本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样和谐、团结的集体中,个人的自由同集体的约束之间达到了有机的统一,而不是互相的对峙。有机团结的集体是在分工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分工使人们变成异质的个体,使他们具有了各自的独特性,他们必须按照这种独特性去发展自己才能成为社会的一部分,才能有自己在集体中的独特地位。从这一点上讲,按照人们各自的特性自由地发展,是有机团结的集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但是,他们又是作为有机体的一部分独立存在的,他们的独特性又必须在集体环境中、在合作的体系中才有价值,这样的集体不再是只讲统一,不允许多样发展,而是承认多种异质特征的联合体。这样的复合体自然包含多重目标,在多元分配正义原则的支配下,赋予人们行为方式的不同意义,从而满足个体对他们的个性自由发展的需要,正是因为个人自由的发展而使社会和谐的有机性质不断增强,使集体主义道德环境有了进一步发展,使个人自由的保障有了宽厚的基础。在这样一个集体里,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成员,帮助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和个人实现他们的合理权利,有机会并且有能力去实现其自我价值,为集体贡献力量,这是集体主义道德的责任。 3.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合作伦理体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了两种利益之间互相规约与互相导向的关系。一方面,集体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总的代表形式,并不等于资产阶级功利主义所说的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从集体利益的根本性质这个角度来理解个人利益的性质,即把集体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的过滤器和价值导向目标,使各个分散的个人利益在汇成集体利益时,成为经过筛选的个人正当利益的总汇,而不是个人非正当利益的总汇,并同时使个人利益不致于游离于集体利益之外,不致于流为一己私利。另一方面,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与实现方式,也不仅仅是个人利益自身的事,而是要求集体或组织在尽可能的条件下,担负起实现个人利益的责任。如果在集体中,大多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相谐和的、能够基本实现的,那就表明这个集体利益不是虚幻的,不是反个人利益的;相反,如果在集体中,个人利益普遍与集体利益相分离甚至相抗衡,个人利益普遍得不到正当的实现,那就表明这个集体利益的虚幻性与反个人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人利益也成为集体利益的过滤器与价值导向目标,即从个人正当利益受到保障的程度这个方面,来筛选真实的集体利益和引导集体利益向真实的方向发展。从根本上说,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中,集体利益不能成为绝对架空在个人利益之上的虚幻的整体利益形式,而必须是各个具体的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有机总汇,它既统摄个人利益,又不与个人利益相异化,而是成为个人利益之间普遍愿望的真实体现。个人利益则不能成为游离于集体利益之外的绝对孤立的利益形式,不能成为反他人利益、反整体利益的一己私利,它既独立于集体利益,又只能依赖于集体利益。因此,绝对的集体利益与绝对的个人利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类似于有机体与各细胞、各分子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与统一性,即如黑格尔所说的“生命存在于每个细胞中”,而“如果离开了生命,每个细胞都变成死的了”。总之,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关系上,二者的作用是互补的。脱离了集体利益的个人利益,往往流于一己私利,在理论上演变为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而脱离了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则异化为虚幻的集体利益,在理论上演变为专制主义、极权主义,其实质是阶级利己主义或集团利己主义。 4.利益关系调节彰显契约论向度 合作伦理中突显一种新的利益调节向度,即契约论。高国希教授曾在《道德理论形态:视角与会通》一文中说:“如何通达幸福?功利主义是不管路径,直取幸福本身,而对于如何达到幸福,它只考虑行动的效果和目标;而其他理论则更多地在通达幸福的途径上作了不同的探讨。如德性论是选择了品性,认为它是人类幸福不可或缺的品格;契约论探讨了合作的方式与一致行动的协约;义务论则认为只有坚守那些能够普遍化的规则,才能保证人的德性与幸福相匹配,德性地享有幸福。”[2](P14)农民在不断的生产合作实践中,会有一种自觉、自主的协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虽然这种协约从不写在纸上,但这是一种道德现象,用道德理论形态解释的话,就是一种契约论约束下的通达幸福的途径。 用表1可以简要说明各种道德理论形态:[2](P13) 从各种道德理论形态分析,农民合作的方式和一致行动的协约是普遍存在于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农民如何实现自己的利益,如何通达幸福?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农民在生产合作中秉承平等、互惠、自由,依据一定的契约和制度,必定能逐步实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人不是生来自由的,而是自主自觉成为自由的,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并借助一定的社会形式才能获得自由的。正是为了使个人的自由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相一致,自由的个人才会共同缔结契约,允许国家来调整他们行使自由的行为。合作伦理作为集体主义道德的新形态,从其本质来说就是追求一种平等和社会正义的道德原则,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决策过程彰显出契约论的向度。要实现真正的集体主义,就要特别注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3](P302)。必须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中体现一种平等和正义,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非体现一种集体强加于个人的权势,而是即体现了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满足和发展的平等与正义,又体现了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维护和贡献的平等和正义。标签:农民论文; 集体主义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农村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农业论文; 三农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