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必须创新&湖北省73个村庄农户家庭管理调查_农业论文

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必须创新&湖北省73个村庄农户家庭管理调查_农业论文

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必须再创新——对湖北省七十三个村农户家庭经营情况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北省论文,农户论文,微观论文,情况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农村进入了一个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的 新时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是迄今为止中国农村最具实质 意义的重大变革。这一变革赋予了农户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的权利,使农户成为一个相对独 立的经营主体,从根本上再造了农业的微观组织结构,这既是我国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一次 根本性变革,也是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次飞跃”。时至今日,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下,要实现中国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就必须对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进行再创 新。再创新的目标,就是在巩固农户家庭在我国农业微观组织中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适度扩 大农户家庭经营的规模和范围,发展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贯彻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为了 解我国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运行现状和创新趋势,了解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对于农业微观经济组 织创新的意愿,我们以农业发展水平面居全国平均线上的湖北省为代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了广泛细致的调查,取得了大量调查实证材料。

一、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运行现状

(一)农户家庭经营组织的运行现状和演变趋势

1.农户家庭经营主次业情况。湖北是一个农业大省,因此在广大农村,农业仍是绝大多数 农户的经营主业,放弃农业从事工业等非农产业的农户还为之甚少。在调查所涉及的73个村 27 797户农户中,以农业为主的户数为24446户,占总户数的87.94%;以工业等非农业为主的户 数为3351户,占总户数的12.06%。在73个村中,以农业为主户数占村总户数比重为1%~20% 、21%~40%、41%~60%的村各有一个,分别占村总数的1.37%;比重为61%~80%的村有9个, 占村总数的12.33%;比重为81%~100%的村有61个,占村总数的83.56%。相应地,农业产 值构成农村总产值的主要组成部分。经调查统计,73个村1999年三次产业共创造产值48757.6 万元,其中农业产值24767万元,所占比重为50.8%。由此可见,在当前农业结构战略性大调 整的背景之下,如何引导农民踊跃投入到非农产业的建设中去,实现农村的综合经营,是一 个极其重大的历史任务。

2.农户家庭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情况。联营是由不同的组织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 ,相互联合共同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农户家庭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是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外 延性创新的一种模式。调查结果表明,在73个村的27797户农户中,有27个村的331户农户与 其它经济组织进行联营的现象,分别占总村数的36.99%和总户数的1.19%。而且,在有联营 情况的27个村中,联营农户数占村总户数比重为1%~5%的村有25个,占92.6%;比重为6%~1 0% 和11%~15%的村各有1个,分别占3.7%。而且,联营的形式多为农户与农户联营,很少有农 户与企业之间的联营。因此,我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仍是湖北农业生产的主体组织方 式,受观念、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像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方 式在农村仍是星星点点,数量极少。而且由于组织的涣散、管理的滞后和监督的乏力,其经 营效果也呈现一般。

3.农户雇工经营情况。在73个村的27797户农户,有26个村的310户农户有雇工经营情况, 分别占总村数的35.32%和总户数的1.12%。而且,在有雇工经营情况的26个村中,雇工经营 农户数占村总户数比重为1%~5%的村有22个,占84.61%;比重为6%~10%的村有1个,占3.85 %;比重为11%~15%的村有3个,占11.54%。因此,我们认为,雇工经营家庭在农村中开始呈 现日趋增多的趋势,但相对于小农户的汪洋大海,其相对比重仍比较小。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雇工经营现象的发生直接源于农业种养大户的出现,一些种田大户 、养殖大户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人力不足,于是产生了雇工经营的内在要求。农户雇工经 营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短期雇工,这主要是指在农忙季节,一些种养大户雇用一些劳力来从 事集中的农业播种和收获工作。譬如,在天门市的野茅岭分场,一些种养大户在农忙季节雇 用5个工左右,雇工对象一般是左邻右舍或亲戚朋友,因此,这种雇工经营不需进行劳动监 督,其报酬给付方式要么是按时计酬,分工定量;要么是按量计酬,多劳多得。因而这种雇 工经营监督组织成本都很低。另一种形式是长期雇工,这主要是一些种养大户开始组建家庭 农场,实行企业化运作,长期雇用工人从事农业生产。譬如,在天门市的垣台村,有一些农 户到附近农场或村庄承包大片土地或鱼场,从事特色种植和养殖,雇长工进行生产,而自己 类似于企业主,只管收管卖,不管具体生产。其雇工的规模随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定。这其实 是一些现代化的企业性家庭农场,他们的年收入十分可观,一般可达10余万元。我们认为, 这种企业化的家庭农场运作模式是我国农村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又一新生事物 ,它既保留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精髓,又适应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因此 这是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内涵性创新的目标模式。

4.村组干部要求变革现有农户经营的意向。在73个村的1405位村组干部中,有18个村的113 位村组干部要求变革甚至取消农户家庭经营,分别占总村数的24.66%和村组干部总数的8.04 %。在18个有此意向的村中,要求取消农户经营的村组干部数占该村干部总数的比重为1%~2 0%的村有9个,占50%;比重为21%~40%的村有4个,占22.22%;比重为41%~60%的村有2个, 占11.11%;比重为61%~80%的村有3个,占6.67%。这表明,时至今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部分村组干部开始认识到农业微观组织的创新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那些要求取消农户经营的村组干部多位于农业生产条件比较优越、农 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平原湖区。他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创造了中国农业第一次飞 跃的伟大奇迹,但是在要实现中国农业更高层次的第二次飞跃面前,一家一户的农民家庭经 营创造的生产力远远不够。因为分散的家庭经营不可能使农民真正走向市场,不可能使农户 这种微观组织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其表现在于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只能使中国农业的发展 在低层次上简单重复,抑制农业规模效益的获取。相反,那些反对取消农户经营的村组干部 多在农业经济不甚发达岗地山区,他们认为家庭经营仍有潜能可挖,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 发展水平,因而仍是中国目前农业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

我们认为,选择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模式要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任何一种目标模式 不加论证地进行一刀切式的普遍推行都是不适宜的。在创新过程中,我们要依照当地创新条 件的成熟程度来选择适合农民意愿的模式。

5.农户要求改变现状进行合作的意向。在73个村的27797户农户中,有27个村的1418户农户 要求改变现状进行农户合作,分别占总村数的36.99%和总户数的5.10%。在27个有此意向的 村中,要求改变现状进行农户合作的农户数占该村总户数的比重为1%~20%的村有21个,占7 7.18%;比重为21%~40%的村有3个,占11.11%;比重为61%~80%的村有2个,占7.41%;比重 为81%~100%的村有1个,占3.70%。可见,要求改变现状进行合作的农户还不是很多,绝大 多数农户已习惯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此要求的农户多为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农户家庭。他们不满足于规 模小、限制严的家庭经营。为了更好地吸收新的农业科技成果,运用新的工艺方法,提高自 身的资金、技术实力,要进行农户合作。而那些坚持维护现状、反对农户合作的农户认为, 进行农户合作将会打破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格局,会又一次挫伤农民积极性。他们担 心会又回到那个搞公社化、吃大锅饭的恶梦般的年代。而且,他们还认为,进行新的农户合 作要以强大集体经济实力为后盾,而农村中大多数村的集体经济已有名无实,功能已经弱化 。新的农户合作是十分遥远的事情,他们只希望国家给个好政策,给个出路,待有条件后再 谈合作之事。

(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

1.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情况。当前湖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要体现在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上, 在73个村的27797户中,种植土地在10亩以下的农户为20392户,占农户总数比重为83.07%; 种11亩~50亩的农户数为4518户,比重为16.25%;种51亩~100亩农户数为166户,比重为0.60%;种100亩以上农户数为21户,比重为0.08%。因此,从总量上看,农村家庭经营规模普 遍较小。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实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势不可免。我们在调查 中发现了一些这方面的先进典型。譬如在安陆县何程村,出现了多种方式的土地适当集中现 象,并产生了一些种田大户。其土地集中方式有四种:一是随着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打工 家庭被搁置的责任田便以较平常优惠的条件转包给另外一些农户,从而使一些种田能手有用 武之地。二是农户间自由协商进行串换调田,从而产生一些种田大户。三是村组干部对田地 进行反租承包,形成一些种田大户。四是将新开垦的荒山荒地以拍卖的形式卖给一些种田能 手,种植一些名、特、新、稀农作物,从而形成特色专业户。这些种田大户或特色专业户易 于吸收新的科技成果,采用新的耕作方法,也便于实行机械化操作和企业化管理,从而大大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2.农户家庭弃耕情况。虽然湖北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并不高,但在经济发展过程 中出现了农民弃耕的现象,这很值得重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73个村中有63个村存在弃耕 现象,占86.3%。弃耕方向体现以下两种趋势:一是弃耕临时打工;二是弃耕从事固定非农 业。在63个有弃耕情况的村中,百分之百地存在弃耕临时打工情况,同时也有53个村存在弃 耕从事固定非农业,占84.13%。涉及弃耕临时打工的农户为2179户,占73个村总户数的7.84 %;涉及弃耕从事固定非农业的农户为1484户,占5.34%。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农民增产不增收和农民负担的日趋沉重,有些村弃耕抛荒现象开 始普遍起来。譬如,荆州市高坪村共有950亩耕地,但季节性抛荒就有150亩,全年性抛荒20 0亩,而两年以上的抛荒占50亩,分别占总耕地的17.79%、21.05%和5.26%。其直接原因就是 弃耕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加。石首市关路桥村共有耕地2138亩,季节性抛荒650亩,全年性抛 荒30亩,分别占总耕地面积的30.4%和1.4%。该村共有劳动力585人,其中长年在外打工者27 8人,部分时间在外打工者123人,分别占村总劳动力的47.52%和21.03%。

农户弃耕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增收缓慢和负担繁重这个沉痛的问题,另一方面 ,它又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我们在调查中确定发现,有一些农户弃 耕弃农,主要是受其它行业比较利益高的吸引,对农业已丧失积极性,因此,因势利导,通 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方式把这一部分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从而形成种田大户,使 其获取规模效益。

(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现状

1.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形式和经营项目。在73个村中,建有新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有8 个 村,占10.96%;而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由原村组代替的村有65个,占89.04%。这表明,在农村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来的村组代替。建有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8个村共建立 了13个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平均每个村1.6个,其中专门从事种植业的有1个,占7.69%;从 事养殖业的有2个,占15.38%;从事加工业的有3个,占23.8%;从事服务业的有1个,占7.69 % ;从事综合经营的有6个,占46.16%。可见,在新建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综合经 营和加工业的居多。

2.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现状。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新建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因合作主 体的不同可分两种:一种是个体农户与个体农户合作建立的服务组织。这种合作性服务组织 产权明确、管理科学、服务到位,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因而其运行状况良好。单个农户与单 个农户之间建立的合作服务组织的缺陷在于受资金、技术、人才等的限制,不可能建立大型 合作组织从事农业科技服务。

另外一种就是村委会牵头与其它经济组织建立的合作服务组织。这种合作服务组织由于产 权不明晰,管理上也摆脱不了原行政管理的老一套,运行状况呈现一般。

3.村组干部要求建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向。在73个村中,有34个村的村组干部要求建 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村数的46.58%。在这34个村中,有些意向的村组干部占该村干 部总数的比重为1%~20%的村有12个,占35.29%;比重为21%~40%的村有7个,占20.59%;比 重为41%~60%的村有4个,占11.76%;比重为61%~80%的村有8个,占23.53%;比重为81%~1 00%的村有3个,占8.83%。由此可见,有此意向的村组干部已达到一定的比例。这些村组干 部已认识到,由于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统一层次的功能逐渐弱化,因此要建立新型合作经济 组织来代替集体统一层次。但是在许多条件限制下,一些村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真正 行动起来建立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村还为之甚少。

4.农户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的意向。在73个村中,有41个村的农户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 织,占总村数的51.16%。在41个有此意向的村中,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的农户数占该村总 户 数的比重为1%~20%的村有13个,占31.71%;比重为21%~40%的村有10个,占24.39%;比重 为41%~60%的村有5个,占12.20%;比重为61%~80%的村有4个,占9.76%;比重为81%~100% 的村有9个,占21.94%。由此可见,大部分农户强烈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际进展

在73个村中,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村有19个,占26.03%;没有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村 有54个,占73.97%,这表明,近年来,尽管对农业产业化的宣传舆论很多,但其实施情况还 不是很普遍。在19个实施农业产业化的村中,共建立了45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平均每村 2.35个。从其组建类型上看,农户或村、组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的农工一体化组织为25个 ,占55.56%;农户或村、组与农产品运、购、销单位建立的农商一体化组织为17个,占37.7 8%;农户或村、组与工、商企业联合建立的农、工、商一体化组织3个,占6.66%。可见,农 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类型的主体为农户或村组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运、购、销单位共同 建立的农工一体化组织和农商一体化组织。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农村出现了众多私人小型产业化企业,这些小型农产品加工、 销售企业规模虽小,但经营灵活性大,在市场竞争中非常活跃。譬如,汉川市孛子院村私人 农户建立的松江皮蛋厂,将适合做皮蛋原料分发给当地农户,当地农户接受技术指导后,将 原料加工成皮蛋,再由皮蛋厂统一包装和销售,目前,这个私人小厂的皮蛋已打入国际市场 。从形式上看,该厂规模很小,但实质上它通过产业化模式把千千万万农户变成了它的生产 车间,从而间接扩大了生产规模。但是,我们认为,这种私人建立的小型产业化组织有二个 局限,一是由于受技术、资金、信息等的限制,难于扩大规模滚动发展。二是难于与大多数 农户建立良好的利益机制。

二、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思路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家庭联产承包制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确立 了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这一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家庭经营并不能一劳永 逸地解决中国农村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所有问题。当整个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当经济结 构和工业化步伐加快后,各种问题便开始凸现。因此,家庭承包制一经确立,并不标志着中 国农村制度创新的终结,中国农村的进一步发展,既需要坚持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安排,也 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在保证家庭承包责任制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创造出新的制度供给。

(一)稳定农户家庭的微观组织主体地位。如前所述,农户家庭经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仍 是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体形式,它既体现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又遵循了我国的国情。在调 查中,尽管我们发现纯而又纯的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进程中涌现这样或那样的 问题,然而,这些问题的涌现并不意味着农户家庭经营已完成其使命,要退出农村经济的舞 台 。发达国家的实践已表明,作为生产关系范畴的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对农业生产力的容量具有 很大的弹性,它既适应传统农业的低级生产力水平,又适应现代农业的高级生产力水平。因 此,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并不是要取消家庭经营组织在农业微观组织中的主体地位, 离开家庭联产承包制另搞一套,而是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使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 一经营的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形成有机结合的、有活力的新型经济。

(二)在稳定中坚定不移地推行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再创新。我们认为,其创新的思路有两 条:一是外延性创新。即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和轴心,使其向外拓展,在农户与农户、农 户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微观组织链。如各农户、各经济组织 等生产要素所有者以其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入股,从而形成股份合作制型的农业经营实体 。二是内涵性创新,即通过建立灵活的农地流转机制,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转移剩余劳 动力,造就一批懂技术、能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场主,在农户经营基础上建立企业化生产 的家庭农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侧重微观组织 的外延性创新,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侧重内涵性创新。

(三)贯彻两种模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我们认为,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有两种:一是经 营组织的规模化;二是经营对象的规模化。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的确已有一部分 农户有了转让土地的愿望,尤其是那些已经在城镇多年从事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非农业 收入的农户,这为实现经济组织的规模化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这些地区,可 以在完善农地流转机制的基础上,实现部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组建家庭农场,达到扩大 经营组织主体的规模,实现规模经营的目的。但是对绝大数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讲,土地是农 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实现土地合理流转组建家庭农 场难于上青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强调的是以经营对象的规模化来实现农业规模经 营,遵从农民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在这些地区,在丝毫不改变各农户对土地占有权的前 提下,结合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动员广大农户在有限的耕地上集中生产要素 ,生产具有本地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特色农产品,使这些农产品的生产达到专业化和规模 化,在一个产品、一个产业和一个区域形成产品规模、产业规模和区域规模,实现规模化经 营。

(四)创造条件发展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我们认为,新型合作经济难以获得全面发展 ,除农民还没有完全从“恐合症”中摆脱出来,农民缺乏合作动机和意识外,政府一直没有 形成明确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的政策思路,没有为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 特别是有关合作经济的法律规范建设严重滞后也是重要原因。因此,首先要通过典型示范, 让农民看到新型合作经济的好处,消除农民的“恐合症”。其次,政府要明确发展社区合作 经济的政策思路,既要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也要加强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合作 属性,努力将其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化”、“股份化”和“民营化”改 造,促进“公司+农户”模式的形成,结成农村新型的农商关系。第三,优化农村合作经济 发展的政策环境。第四,营造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制订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法 规,明确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保护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的经营活动,解决农村各种新型合作 经济组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诸如登记、税收、贷款等政策问题。

(五)优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和经营效果。我们认为,让农民充分分享农产品加工 和流通领域的利润,是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所在。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 变成在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问题,从而创新农户与其它利益主体 的利益联结方式。在实践中,这些联接方式有三种:一是买断关系,即农户与企业之间除纯 粹的市场交换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联系,双方交易不签订合同,价格也是随行就市 。 二是契约关系。即农户和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规范化的经济合同,明确 规定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三是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 合作组织,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我 们认为,在这三种利益联结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只是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不能说实现了 农业一体化经营;第二种方式与“买断方式”相比,进了一步,但在多数情况下,农户与企 业之间是一般的合同购销关系。我们所提倡的是第三种利益联结方式,这种联接方式不仅有 利于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而且还可以使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 节的利润。在实践中主要是要在农产品销售和加工领域大力发展农民的合作社,以降低交易 成本,提高农民讨价还价能力。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组织化程度极低的泱泱农业大国,以新 型合作组织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利益 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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