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要素产权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要素论文,收入分配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5)04-0020-06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 在重要位置,在注重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 此,必须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本 文认为,收入分配与产权是紧密相联的,只有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 ,才能解决好当前分配中的各种问题,最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 相处的社会。
一、收入分配的本质是产权问题:劳动产权——按劳分配;要素产权——按 要素分配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仅仅是指消费资料的分配。而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生产条件的分配,即各种生产要素在 社会不同成员之间的配置。这种配置形成社会成员的初始产权。收入分配要解决的是劳 动产品归谁所有,由谁受益的问题,是初始产权运作后的继发产权。所以,收入分配本 质上是产权问题,是由初始产权派生出的受益权。
收入分配既然是初始产权派生出的受益权,我们就应该首先从源头上考察初始产权的 形成及其演变,然后再来进一步考察其派生出的受益权即收入分配及其演变问题。
生产条件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生产的主观条件,即生产者及其生产能力。过去我 们称之为劳动者及其劳动能力,而且一般是指具体劳动过程的操作者,实际上还应该包 括生产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者,以及内含于其中的能力。还有一类是生产的客观条件, 即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以及内含于其中已经物化或对象化、客体化的 科技知识、生产经验和各种信息等。
生产条件的分配概括起来也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客观条件均由生产者自己掌握, 拥有完全的初始产权,结合在一起进行生产;一种是主、客观条件分离,形成不同的初 始产权,然后通过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进行生产。这种不同的结合方式,把人类社会区 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人类社会不同生产方式的演变,是由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 的自然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之初,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决定了人们只能集群而居 ,联合生产,以求生存和发展。谁出生和居住在哪里,就自然地和哪里的人群结合在一 起,把自身的劳动力当作集体的劳动力来使用,共同占有哪里的资源,直接用于生产或 消费。在产权关系上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 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注:《马克思恩格 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2页。)当然,每个人只要是这个共同 体的成员,也就自然地成为其所有者或占有者,从而拥有这一定范围内的客观条件或要 素的初始产权。
这种初始产权,纯粹是从生产劳动发生的。要劳动就必须占有和运用自身的劳动力, 同时占有自然界所提供的生产资料。有了这种初始产权,在其运作过程中,也就产生出 对劳动产品的继发产权。这种继发产权也是来源于劳动,要继续劳动,就必须消费劳动 产品。所以,我们称之为劳动产权。对劳动产品的分配是与劳动紧密相联的,所以,是 另一种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只有劳动者才能参与分配。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主、客观条件相分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情况。首先是在 奴隶社会,作为生产主观条件的奴隶,成为奴隶主的财产,与生产资料一样,成为别人 生产的客观条件,奴隶主占有了生产的全部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劳动产权。奴 隶之所得,并不是因为他劳动了,而是因为他能劳动。就像牛马一样,能为主人效力, 就得养活它,喂它草料。奴隶主凭借生产要素的初始产权,获得了全部产品的产权。这 种继发产权,我们称之为要素产权。这种分配,就是按要素分配,只有客观要素所有者 ,才能参与分配。
封建社会的地主掌握了以土地为代表的主要生产资料,农民只占有少量不足以谋生的 土地。为了生存,不得不以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与地主土地的使用权相交换。在封建宗 法制度下,这种交换并不是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农民在得不到足以糊口的生活资料的 同时,却要向地主交纳沉重的劳役地租、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如果不考虑国家税收, 那么,农民只有在自己土地上劳动时,才能实现完全的劳动产权。而在别人土地上劳动 时,绝大部分收益,均被要素产权所覆盖。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有了完全的人身自由,却失去了一切生产资料,只能出让 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去和资本家掌握的客观要素相结合。这是一种等价交换,劳动者 凭借劳动力所有权及其运用,获得了劳动力价值,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运用 ,获得了全部剩余价值。劳动产权覆盖的是劳动力价值部分,要素产权覆盖的是剩余价 值部分。
我们以上所作的抽象分析,实际上都包含着这样一种假定,即客观要素的所有者们, 是完全脱离生产劳动的,因此,他们本身不是生产的主观要素。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们 实际上或多或少地承担着生产的组织、指挥和管理的职能。这也是一种劳动,而且是一 种较高级的复杂劳动。只要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作为资本人格化的 资本家就不可能完全脱离生产的组织、指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的这种能力 ,也与工人的劳动能力一样,属于生产的主观条件或要素。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 剩余价值中,也有一部分是资本家自己劳动产权的实现。
不管怎么说,生产条件分配的演变,决定着收入分配中劳动产权向要素产权的演变。 “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 ,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 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640-6 44、874页。)这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需要,也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之必需。从财富创 造的角度看,劳动并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客观要素也是财富的源泉之一;从价值形成 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是新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凝结在其中的旧价值也要转移到新产品 中去。所以,凭借客观要素的初始产权,索取别人劳动的剩余产品,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和必然性。如果说,前资本主义社会对别人剩余劳动的占有,还带有一定的超经济强制 ,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索取,已无需借助于这种强制,而是经济规律自行作用的 结果。“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像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 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商品生产 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 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6 40-644、874页。)
按照马克思的逻辑,人类社会是从单一的劳动产权开始,最终还要走向单一的劳动产 权。因为要素产权对于客观要素所有者来说,是占有别人剩余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 于劳动者来说,却是不能占有自己剩余劳动或产品的权利。所以,劳动产权向要素产权 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劳动者,从而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要素产权激 发出来的贪欲,还会驱使客观要素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并在资本主义时代发展到与生产 的社会化不能相容的地步,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外壳被炸毁,从而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 上,重建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 版社2004年版,第263、640-644、874页。)。其产权关系类似于原始人联合体,在不同 的联合体之间,主、客观要素都有明确的产权界限,在联合体内部却不分你我。所有资 源和财富,包括个人劳动力,都既是公共的,又是个人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将其个 人劳动力与联合体的客观要素相结合,通过劳动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在消费中实现人 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反思:要素产权与劳动产权的长期并存
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公有制一旦建立,就可以实现生产条件分配上的人人平等 ,从而实现单一的劳动产权。这种公有制,又是按照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来 建立的。但马克思的设想,是以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实践者们 ,却试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建立一国范围内的“自由人联合体”,实行所谓“ 全民所有制”,结果成为超越阶段的空想。在一国范围内,存在着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和 社会化程度不同的生产领域,较发达的城市和落后的农村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尤为突出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实现生产条件分配上的人人平等。社会的不同群 体之间,在生产资料实际占有上的初始产权是不平等的。从而,要素产权不可能马上消 灭。
过去主要在城市实行的全民所有制,虽然是全体人民共有的,却只能以国家为代表掌 握所有权,然后将生产资料分配到一个个不同的劳动者联合体即企业手中,由他们占有 和使用。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收入分配上的“一拉平”,基本上排除了要素产权,而 只让劳动产权起作用。但这种劳动产权与平均主义联在一起,极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 展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不但平均主义被打破,而且人们收入的多少,已不仅仅与 他们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还与他们实际占有和运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密切相关。 宝钢等国有大企业,与国有小企业的职工之间,电信、烟草、银行等垄断行业与非垄断 行业的职工之间的收入,都是无法相比的。这说明要素产权的作用,已明显地凸现出来 。
在农村,我们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不同的集体之间,人均的土地数量和质量 是无法拉平的。所以,即使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要素产权的因素也没有被排除。地好地 多的农民,收入就比别的农民多。但土地要素加上劳动要素给他们带来的收入,与城市 又无法相比。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都是全民的组成部分,在要素分配上却不平等。农 民不能自由地进入城市,去占有和使用他作为全民一员,本来有权占有和使用的生产资 料。他们付出的劳动并不比城市工人少,但收入却少得多。这同样说明,在城乡之间要 素产权在起作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农村不同的集体之间,以及城乡两种不同公有制 之间,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差别并不太大,由于要素占有的不同而导致的收入差距, 却变得更大了。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单一的公有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 要求。我们党在强调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逐渐允许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我 国劳动者原来只有整体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共有权,现在在共有产权之外,劳动者开始拥 有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少人又有了实实在在的个人资本和产权。其来源主要是个人 的劳动积累和消费剩余,在经营中“滚雪球”式的放大。也有一些人是借改革开放中政 策、法规不健全之机,采用不正当手段搞原始积累,但不是主流。人们有了公有制之外 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要素产权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和产权多元化 的实践证明,它激发了我国经济的活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劳动者个体经济中,个人的劳动力与自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其收入属于劳动产权 的范畴,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不同的个体之间,收入的多少与客观要素占有的多少 ,又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不能完全排除要素产权的作用。在私 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情况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受雇佣的劳动者一般只拥有自身劳动 力的初始产权,企业主拥有自身劳动力和客观要素的初始产权。因此,劳动产权只覆盖 劳动力价值部分,要素产权覆盖全部剩余价值。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情况也大体相似 。而且,即使是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实际所得,也只是与劳动力价值相当的部分, 其余则被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国家拿走了,尽管它仍然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但在分 配形式上却相似于其他企业。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中,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劳动产权,而只能 是劳动产权和要素产权并存。一般地说,在公有制经济中,两种产权的并存,是由于生 产条件分配的不平等,劳动者对客观要素占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在非公有制经济中, 则是由主、客观条件的分离所造成。
三、构建和谐社会:既要端正对按要素分配的认识,又要解决好要素本身的 公平分配
两种公有制经济之间,以及每一种公有制经济当中,生产条件分配都不平等,造成了 人们收入的不平等,人们对此早就有了看法。因为它是历史形成的,现在又很难改变它 。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生产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人人平等,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 只能通过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增强国家统筹协调的能力,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促 进公平的实现。对于这些,人们还是比较能够理解的。
现在困惑比较大的,是对要素产权的肯定。即让一部分人获得生产资料私有权以后, 又允许他借此去占有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我们现在称之为按要素分配,有人认为这就 是过去的剥削。在他们看来,共产党是靠消灭剥削起家的,至今也还确认,社会主义的 本质是要消灭剥削,可是现在怎么又允许和鼓励剥削了呢?这还有什么社会的公平和正 义可言呢?这个困惑不解决,将会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看法,从而影响社会心 态的平衡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我们须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一点分析。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世上没有抽象的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道德观念,任何社 会的公平和正义,都是在其特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分配上的公平也是这样。 当德国历史上的拉萨尔派在“哥达纲领”中鼓吹所谓的“公平分配”时,马克思曾经诘 问他们:“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 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 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6页。)在这里,马克思肯定了资本主义分配,是当时生产 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之所以打上引号,是为了强调这种公平的条件性,是特定 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公平。他在后面的分析中告诉我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 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 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 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 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 版,第302、306页。)
关于正义也是这样。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批判吉尔巴特关于利息的“天然正义 ”观时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 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交易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 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379页。)。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奴隶制和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 是非正义的,而资本所有者则有权把利息据为己有。这同资本主义企业主占有剩余价值 是一样的。当有人把这种占有不合理的论断偷偷地塞给马克思,并将之称为“剥取”时 ,马克思问道:“什么叫‘对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并且指 出,他的论断刚好相反,他把资本家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帮助创 造了属于剥取的东西”,因此,“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 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1、428页。)而且,这是符合规律的,“按照 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注:《马 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1、428页。)
以上分析说明,要素产权在历史上就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更何况我们今天是在社会 主义制度下,肯定和发挥它的作用。我们已消除了少数人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能够保 证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机会平等。就目前的资本占有而言,我国劳动者共有 的和劳动者个人所有的资本是主体,外来的只是少数。资本虽然带来了雇佣关系,在一 定程度上强化了劳动产权和要素产权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不同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 益是一致的,相互之间的矛盾也是可以协调、通融和转化的。即使是在以资为本的西方 发达国家,现在也已注重协调资本产权和劳动产权之间的关系。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 他们除以市场交换作为基础性机制确定劳动所得以外,还以国家立法、社会保障、税收 补贴、劳资谈判、利润分享等机制作为补充(注:裴小革:《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 的产权理论》,《光明日报》2004年8月31日。)。西方的一些大企业集团,正在推行对 劳动者有利的SA8000标准。所有这些,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们坚持以人为本 ,应该能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好地克服要素产权的弊端,在激发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的 公平和正义,这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的证实。
现在更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要素本身的分配不公问题,而且不论在公有制范围之 内还是之外都存在。而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将从根本上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 实现。在公有制范围之内,出现了农民失地、职工下岗的问题。他们原来能与公有的生 产资料相结合,现在却不能结合了,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如果不解决好他 们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不复存在。这种失地、失业,有的是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发生的,带有一定的必然性。我们应当通过妥善的制度和政 策安排,让他们重新获得生产要素。或者是仍在公有制范围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或者 是得到一定的补偿,足以置换起能够独立谋生的生产要素。但有些地方的工作做得并不 好,使有些农民陷入“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生病养老无保障”的困难境地。
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如公有制企业改制。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 不按规范进行操作,而是急于甩包袱、赶进度,暗箱操作,内外勾结,不惜牺牲国家和 职工的利益。将原来属于全体或部分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半卖半送地出让给少数人,把 公有制企业变成了私人企业。有的虽然变成了股份制企业,却不让职工持股,只让少数 经营者持股。这种做法的不公平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原属公有的生产资料没有等值等价 出让,二是全民或集体范围内的劳动者没有得到受让的均等机会,三是原来平等的劳动 者现在不平等了,少数人成了掌握生产资料的企业主,大多数人成为地位不稳固的打工 者。这与农民进城打工还不同,农民家里的责任田,生产的客观条件还在,而这些人因 为没有得到补偿,一解雇就将一无所有。虽然从理论上讲,还有全民所有的国家所有制 作后盾,但在没有和那里的生产资料结合之前,所谓主人的地位都是空的。所以,公有 制范围内的要素分配,同样不容忽视。
公有制范围之外的要素分配是否公平,既涉及到主观要素,也涉及到客观要素。个人 主观要素,即人力资本的形成。它不只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还取决于国家和社会提供 的教育环境和其他条件。在我国农村和城市、东部和西部、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差别 很大,必然影响到个人主观要素的生成。国家和社会必须为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的环境和 条件,使人们在人力资本的形成方面,不致于因为外部条件的差异而过于悬殊。
客观要素的获得是否公平,关键是看它的来源和获得的途径和方式,即原始积累是否 合理合法。否则,就无所谓公平和正义可言。
原始积累即初始产权问题解决以后,按要素分配中的不公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只要坚 持我们党所确定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既尊重劳动产权,也尊重 要素产权,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同时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上层建筑 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我们就可以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促进社 会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收稿日期:2005-01-31
标签:公有制论文; 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收入分配改革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产权保护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