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学》中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合法性不仅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实体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三、行政程序必须合法。在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该原则,同样,在药品的执法监督中也处处体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运用。
[关键词]: 行政合法性 药品执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学》中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合法性不仅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实体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三、行政程序必须合法。在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该原则,同样,在药品的执法监督中也处处体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运用。下面就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作一简要分析:
一、行政职权法定
行政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普通老百姓,法无明文规定者可以为之,而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者则不可为。行政机关行使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都被视为无权行政。例如,警察从事税务工作、工商部门从事药品注册工作、药监部门从事价格管理工作等。就药品的执法监督而言,在《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中,即赋予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药品监管工作的权力,明确了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批、发放许可证;拟订、修订GLP、GCP并监督实施;制定并监督实施GMP和GSP;审批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并分别发放新药证书、生产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审批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并发放许可证;审批医疗机构制剂的品种;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并发放批准文号;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控制措施;对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所有这些就是法律法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明文授权,药监部门必须以此为依据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就当今的社会热点问题,老百姓都很关注的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而言,在南京市民对南京市药监局的万人评议活动中,多数市民因为药品价格的虚高以及违法的药品广告而对南京市药监局的评议较差。然而,对于违法的药品广告,如擅自变更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法律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只是依法撤消其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而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行政处罚,因为广告的处罚权按法律的规定是由广告的监督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执行,对于那些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是否还在大众媒体上刊登,是否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以示惩罚等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之内;同理,对于药品价格,依法只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管理;如果药监局去处罚违法的药品广告,或/和去管理药品的价格,从行政合法性原则而言,药监局就是越权行政。也就是说,药监部门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就视其为越位行政,视为无效。因此,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老百姓对于我们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或者说是管理的范围并不是很清楚,行政机关也应该对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做一些解释和宣传,从而减少老百姓的误解。
二、行使职权合法
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行政机关的职权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力,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义务。从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执法监督中也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分别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审核,也就是进行行政确认。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即颁发许可证;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GMP、GSP认证时,必须严格按照GMP、GSP的要求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发放认证证书。对于适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发放许可证或者认证证书;或者,对于不适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发放了许可证或认证证书,这些都视药监部门没有依法行政,也就是说药监部门渎职,因此,药监部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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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药品管理时,对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品进行审批,并分别发放新药证书、生产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等,必须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的规定;对毒,麻,精,放类特殊药品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药品包装,必须严格依照《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第六章的规定;对于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的管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至六十二条的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进行监督时,也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中第八章的规定。例如,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在药品监督过程中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证据;等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追究法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证据确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例如,对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属于《药品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范畴,证据确凿的,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又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药监部门在执法时就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就只能按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处理,也就不能对其作出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这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运用的一个方面。
三、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在行政程序法中有如下几个基本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下面就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号局长令《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例,简要分析行政程序合法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体现和运用: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就是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制度,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原则,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同理,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也是回避制度在执法中的体现;第二十七条提及的是行政程序中的合议制度;第三十三条则阐明当事人有举行听证权利的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听证制度正是行政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
行政程序法中相对方参与的原则,是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该原则可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六条等条款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第十六条为例,其中规定执法人员必须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也就是向对方表明身份。表明身份程序也是相对方参与原则的前提。
行政程序法中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在确保相对方合法权益和行政公正合理的同时,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该原则具体的实现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时效限制的规定、行为方式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及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八条、十四条、二十四条、三十六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五十二条等条款就是关于行政行为时效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作出必然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但时间应有一定的限制,而不能无限期。以第二十四条为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就是时限上的规定。其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前,必须要先经过调查、取证、然后采用相应的处罚决定程序、送达、最后执行、结案,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即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这些集中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效率原则。可见,药监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其行政行为不仅要合乎实体法,还要合乎程序法,违反程序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以上就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三个方面及其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做了一简要分析,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参考文献: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第1版.北京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出版社
[3]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药事,2003,17(7):395-400
论文作者:周光权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文摘》2015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2
标签:行政论文; 药品论文; 程序论文; 药品监督论文; 执法监督论文; 职权论文; 管理部门论文; 《健康文摘》2015年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