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恐怖--罗伯斯庇尔的死刑观_罗伯斯庇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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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当人们提起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首先想到的是法国大革命中的恐怖和断头台,然而,人们可能不会想到,他曾在制宪议会发表废除死刑的演讲。革命恐怖的组织者、或许也是其最为臭名昭著的刽子手曾是死刑的公开反对者,这多少有些匪夷所思。

对于罗伯斯庇尔死刑观的转变问题,笔者尚未见到专门考察。①一个自称是大革命代言人的革命领袖,为什么会在死刑问题上发生这样的转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对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原则的理解。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考察,笔者认为罗伯斯庇尔反对或支持死刑,都基于同一种信念,即人民主权至高无上并且不可分割,罗伯斯庇尔死刑观传递的正是其民主革命观,这也是法国大革命的基本政治原则。

一、罗伯斯庇尔眼中的三种死刑

1、早期反对司法死刑

罗伯斯庇尔死后,被认为是史上最残酷政体的罪魁祸首。但事实上早在在阿腊斯担任律师和法官职务时,他就对死刑提出过质疑,一次主教裁判法庭宣判了一个人的死刑,他的同事居夫鲁瓦律师后来回忆说:“他最后决定在判决书上签字,比我花的力气还要大。”罗的妹妹夏洛特·罗伯斯庇尔在回忆录中也提到:“我哥哥那天回到家里,感到伤心、痛苦,他一连两天什么也不吃,一直念叨着说:‘我知道这个家伙罪有应得,是个十恶不赦的人,但是要判决一个人死刑!……’”②在1787年2月在为人辩护时,他“激烈地谴责”了当时的司法制度,并公开声称:“一见到如此多的淌着无辜者鲜血的断头台……我就听见一个强有力的声音在我内心呼喊着:永远摈弃那种仅仅根据假设就判罪的置人于死地的倾向!”。(陈崇武:57)而这种人道主义倾向在罗1784年反对羞辱性刑罚的征文中也能看出来,罗对羞辱性刑罚提出了反对,通篇文章中他设想了一种非常温和的刑罚原则。(罗伯斯庇尔,1965:3-23)

而在革命开始之后,罗伯斯庇尔仍没有忘记自己的人道主义理想。1791年5月30日他在制宪议会发表了要求废除死刑的演讲。

罗伯斯庇尔论证道:一个民主社会中,不应该存在死刑。首先,只有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才能以维护自身安全为名义处死另一个人,法国已经是一个“文明社会”,在文明社会之外是自然状态中个人力量之间互相对抗,因此一个人可以出于“自然法的自卫原则”杀死另外一个人;但是在文明社会中,死刑是以整个社会的力量对付一个人,它是一场“怯懦的谋杀行为”。既然如此,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人,是对刑罚权的滥用。由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罗伯斯庇尔,1965:45)罗伯斯庇尔所运用的正是这种逻辑:人民在由自己缔结而成的契约中是不应该受到残酷刑罚的威胁的。

死刑完全是专制暴君的政治手段,一部人民群众欢呼通过的法律:“不许把一个罗马公民处死”,立刻就会被苏拉这样的军事独裁者践踏在铁蹄之下,“凡是拿起武器来反对我的人都应该处死。”而像屋大维这样的罗马帝政的开始者更是会毫不犹豫地延续这种邪恶的法律。(罗伯斯庇尔,1989:11)能够看到罗伯斯庇尔在演讲中存在着他眼中的专制国家和古代民主国家之间的对比:在希腊和罗马共和国里面,人民的生活安全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只有在像日本那样的专制国家里死刑才会泛滥成灾。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一样,罗伯斯庇尔把日本当作专制主义的典型,认为专制社会中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滥用自己的威力,“问题不是在惩戒罪犯,而是为君主报仇。”③专制政体的工具就是恐怖。

但罗伯斯庇尔毕竟不是思想家,瓦尔特(G.Malter)指出,罗伯斯庇尔有更具体的目的:1791年宪法草案中的一条规定:就是在一个政党的首领被议会的法令宣布为叛乱分子的时候,这个公民就应该结束他的生命,这与其说是他罪有应得,不如说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④那么如果人民起来反对国民议会,就会被处死。而且也的确如此,早在制订宪法之前,制宪议会就有人看出民众运动的破坏性力量,认为“自由巩固政权,放纵破坏统治”,“自由因服从法律而存在”,凡是动乱,不论武装与否皆为犯罪,有明确的戒严法规定,参与暴乱情节严重者处以死刑。⑤这本来是旧制度下的就已经被人们认可的正当措施。⑥如今,在罗伯斯庇尔看来,在新体制下,镇压应该和死刑一起被抛弃了。1790年2月,罗伯斯庇尔针对制宪议会的镇压发言:“你们已经看到了一个伟大的民族,它已经把命运攥在了自己手中,在经历了那个压迫了它几个世纪的权威的垮台后,它会恢复平静和秩序的。……我们不要再以防卫的名义让士兵镇压那些善良的公民,我们不要把革命的命运交到某个军事领袖的手中。”⑦

从以上的历史事实中我们看到了罗伯斯庇尔的对司法死刑的坚决反对,但另一方面,从革命一开始,他就对另一种死刑表示了支持,那就是民众运动中发生的私刑。

2、有限支持民众私刑

1789年7月22日,法国财政部长老富隆(Foulon)因为宣称穷人饿了可以去吃草而被愤怒的群众吊死在了路灯上。⑧罗伯斯庇尔在书信中评价道:“基于人民的审判,富隆先生昨天被吊死了。”前一周发生的巴士底狱事件更是成为罗伯斯庇尔理解革命的重要事件,他评价道:“流了少量的血,获得了公众的自由。无疑,曾砍了几颗脑袋,但都是罪犯的脑袋。……正是通过这次暴动,国民才获得了自由”。⑨在罗伯斯庇尔看来,这样的暴动将革命情势大大推进,三级会议所要求的税收改革已经过时,那是在“在国民重新取得立法的权力之前”的事情了。⑩

而在整个大革命的过程中,群众零星的“革命行动”一直没有中断,政府的镇压手段往往是无力的,“危险刚过去,镇压便停顿下来,惩罚也敷衍了事;但一旦发生地方事件,平民又故态复萌,随意处决犯人。这类不经审判就地处决的事件随着战争和外国入侵而日益增多,并以巴黎的九月大屠杀而达到顶点”。(11)当时到过其中一座监狱的佩蒂翁(Pétion)回忆:那些审讯者和行刑者的态度自然,好像是受了法律的委托来执行这项任务的。在被杀者中甚至有孤儿、孤女,以及在收容所接受品德教育的儿童。(12)

而这个时候的罗伯斯庇尔,相对于制宪议会时期,变得更加激进了。从瓦伦(Varennes)事件到8月10日革命这段时间,是他在革命中彻底激进化的阶段,不论是国王出逃、马尔斯校场事件,还是对外宣战都让他觉得革命非常危险,完全有必要进一步推进革命。罗伯斯庇尔会怎么看待这场完全错误的屠杀呢?

作为当时人民民主的直接表达场所,巴黎公社(La Commune de Paris)对此事采取了默认甚至纵容的态度,罗伯斯庇尔是公社领导人之一。吉伦特派卢韦(Louvet)1792年10月25日的点名控告罗伯斯庇尔:挑起九月事件,以屠杀和恐怖作为夺取权力的手段。一个星期后,罗伯斯庇尔上台申辩,他断言道:革命如果没有革命的暴力就不能实现,“公民们,你们期待一场没有革命的革命吗?”要靠着某种宪法的借口来诬蔑革命者——“把革命的传播者说成是纵火者和公共秩序的敌人”——简直就是阴谋反对人民的行为。(罗伯斯庇尔,1989:96)

与此同时,如果把民众那种特定的暴力以及强制行为作为非法的行为加以排斥的话,那么其他所有的革命事件,从革命一开始到终结,所有的一切都会被认为是犯罪。“你们为什么不指责我们解除那些形迹可疑的公民的武装,不指责我们把那些公认的革命的敌人撵出我们讨论救国问题的议会呢?你们为什么不同时对市政当局、对选举人大会、对巴黎各区、对各县初选人大会和所有那些曾经效仿我们的人提出诉讼呢?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是非法的,同革命、废黜国王、摧毁巴士底狱一样是非法的。也同自由本身一样是非法的。”(罗伯斯庇尔,1989:95)

杀戮是令人遗憾的,但这是革命不可避免的一个部分,群众在旧制度下已经被奴役了几个世纪,就像大卫·P·乔丹(David P.Jordan)指出的,“革命是暴力,也是复仇。……对罗伯斯庇尔来说,革命群众从来不是罪人,他们是有德性的革命者。”(13)

但如果认为罗伯斯庇尔总是无条件地支持群众运动的话,那就错了。罗桑瓦隆(Rosanvallon)在评论立法议会时期议员们对马尔斯校场的看法时就指出,对于议会代表来说,民众是无法预测和难以控制的,是“从社会底层涌现出来的神秘力量”,是“革命的双面神,既是正面的国民的力量,同时又是使人堕落的群氓的力量。”(14)对于这种力量,罗伯斯庇尔并不是没有认识,就“九月屠杀”而言,他实际上不准备发表任何意见,对于这种屠杀罗伯斯庇尔明显是感到不安的,在屠杀发生之后他保持了相当时间的沉默。(15)是因为卢韦1792年10月25日的点名控告才不得不出来辩护,而且不是当场答辩,而是过了一个多星期他才组织出一套“难道你们期待一场没有革命的革命吗?”的反问逻辑。罗伯斯庇尔这次之所以要为九月屠杀辩护,很大程度是因为他当时处在人民民主的直接表达场所——巴黎公社和雅各宾俱乐部——的领导地位上,越到后来,罗伯斯庇尔对民间暴力的态度越有所保留。(16)事实上,即便是在掌权之前,对于其他的群众运动,罗伯斯庇尔也明确地表示,需要一个领导者来指导。(17)

鲁德(Rude)也指出,和卢梭(Rousseau)类似,罗伯斯庇尔尽管认定人民是好的,但认为人民不一定是知道什么对自己是好的。(18)罗伯斯庇尔不断地要求人民“服务国家”,以“崇高的热忱”来保卫自由,以自愿的情感“不仅舍弃他们的生命,还要舍弃他们的依恋和偏爱。”(19)在1793年,当巴黎群众为了食物短缺问题而冲击议会时,罗伯斯庇尔还曾经说评论这些人根本不是“巴黎的人民”,而是一群被贵族的走狗指使的乌合之众。(20)

可见罗伯斯庇尔对民众运动和私刑的支持是有限的,为什么一个被认为最维护下层利益的革命者,会对群众运动表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呢?什么观念在背后指导着他,罗伯斯庇尔真正支持的是谁的死刑?这是下一小节将要触及的问题。

3、国王之死

处死路易十六是大革命的一个转折点,雅各宾主义的胜利彻底改变了大革命的格局和游戏规则。

国王问题从瓦伦事件就凸现出来了,但它之所以老是困扰着大革命,直接原因是1791年宪法的不完善:1791年宪法根本问题在于它试图让国王和议会分享主权,议会和国王两个权力中心造成了君主立宪制政治结构上的死结。而矛盾的两方在战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路易十六希图发动战争“引狼入室”把他从革命者的控制中解救出来;吉伦特派对此心知肚明,但却顺水推舟,鼓动战争,试图通过寻找敌人来推进革命。法国军队在前线的接连失败把吉伦特派和国王都抛入了绝境。君主立宪制的死结,最后是被8月10日人民的起义解开了,国王被送进了唐普尔堡囚禁。9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宣布成立。11月,“铁柜事件”发生,路易十六密藏的证明他串通内外、从事叛国活动的大量文件被发现,国王罪行昭然于天下。

一堆问题摆在革命者面前:能不能审判路易十六?谁来审判路易十六?他以什么身份受审判,到底是在审判公民还是审判国王?这里面饱含着非常复杂的宪政与司法问题,首先根据1791年宪法国王是不能被审判的;如果要审判,似乎又不能以某个普通法庭来审判,必须由一个高于国王地位的机构——国民公会来审判,但是严格说来国民公会又没有司法权;那么,能不能够先取消掉路易十六国王的身份,然后再把他当做一个公民来审判呢?也不行,因为要取消掉路易十六的身份得先进行一次审判和裁决,而这是宪法不允许的;即便当作公民来审判,国王的废黜与共和国的建立是一致同步的,一个法庭如果能审判国王,那它不就能审判共和国了?(21)

从宪法的原则上讨论问题走进了死胡同,代表们绞尽脑汁也想不来应该怎么处理国王,这样拖下去不仅国王问题解决不了,革命本身都会成问题,国王身份不明同样意味着革命者身份的模糊,革命不就是要制订宪法吗,怎么到头来革命要反对宪法了?审判国王几乎变成了到底是要宪法还是要革命的问题。甚至有人提议上另一个星球去审判。(22)11月7日奉国民公会指派研究审判路易十六的程序问题的立法委员会推选梅勒向公会提出报告,报告认为1791年宪法在国民公会成立后就已经失效,可以审判路易十六。(23)这虽然已经将宪法抛弃,但审判仍然难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因为人们否定了前一部宪法,却并没有拿出一部新的宪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革命与宪政隐约的矛盾依然没有消除。

山岳党人有更简单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之前,11月13日年轻的山岳党人圣茹斯特(Saint-Just)给所有人上了一课:“让我说,国王必须被当成一个敌人,我们不是要审判他,而是要惩罚他。国王已经破坏了社会契约,他和人民已经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他要么统治,要么死亡。”(24)这一席话的关键在于:圣茹斯特置换掉了议会争论的基础。在社会契约之外,是蛮荒的自然状态,国王根本就不是社会的一员,不必谈社会的规则(宪法)。所以结论就是他只能在国家的法庭接受国家的惩罚,而且他不能被当成公民,他就是国王而且是君主制的全权代表,不必关心其罪行。正如奥祖夫指出的,对于山岳党人,“只要是国王,他就是一个共和国契约外的陌生人,他就是一个敌人和反动者,在正常程序之外。”(25)

12月3日罗伯斯庇尔接续了圣茹斯特的理论,指出路易十六必须被处死:既然已经建立了共和国怎么还能容忍国王的存在呢?讨论宪法问题是“让人脸红的”,国王的罪行要由人民做出审判,国王已经撕毁了社会契约,而司法程序只是用于社会成员的。至于对国王应当处以怎样的刑罚,对于一般的社会犯罪确实不应该处以死刑。但是国王的存在对于共和国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国内的保王主义会复苏,国外的干预势力不会善罢甘休,所以“真理”就是“路易应当死,因为祖国必须生”。(罗伯斯庇尔,1989:111-120)

但吉伦特派对这个问题却有不同的看法。在同一天,孔多塞(Condorcet)上台就路易十六问题作了演讲。与圣茹斯特和罗伯斯庇尔不同,孔多塞论证的重心恰恰在于他坚持认为路易十六是一个公民,同时他也一再论证路易十六从未真正认可1791年宪法。(26)他一方面承认路易十六与共和国意志相悖的事实,但另一方面又力图把问题维持在某种法制的框架之中解决,对于吉伦特派来说,路易十六是一个犯下特殊罪行的公民,路易十六的问题是公民集体的内部矛盾

因此,接下来吉伦特派似乎为山岳派出了个难题:既然公民集体内部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把国王问题交给各地方议会由基层表决。罗伯斯庇尔坚决认为路易十六应该被处死,而且不必经过各地方表决,“人民”没有时间,具体的个人要么在忙着工作要么在忙着打仗,而且也没有能力讨论这个问题,反而容易受到保王派的教唆。人民的意义在于发出一种“召唤”,现在是一个议员响应召唤,捍卫人民利益的时候了。罗伯斯庇尔说:

“庄稼人能够抛弃他们的田地吗?手艺人能够丢掉他们维持生活的活计去翻阅法典,在吵吵闹闹的大会上讨论对路易·卡佩量刑的种类和其他许多或许为他们的思想同样陌生的问题吗?……所有的上流人和共和国的所有阴谋分子都要在大多数国民缺席的初级大会勾结起来。”“现在正在为自由而战斗的公民们……他们能够在你们的城市里和会议里参加讨论吗?”“一位人民的代表不能听任自己被剥夺掉捍卫人民利益的权利;这个权利只有在夺去他的生命时才能被剥夺。”(罗伯斯庇尔,1989:127,129,131)

当然,最终革命者们以一种互相妥协的方式让国民公会做了三次审判和表决。然而重要的是审判和表决的结果,这让我们看到雅各宾原则在大革命中的实质性胜利。第一次表决确认路易十六有罪,第二次表决确认了国民公会对国王作出裁决不需要法国“人民”的批准,第三次则决定了路易十六的生死:361票主张对路易十六无条件的判处死刑,26票主张判处死缓,334票主张监禁或者放逐,5票弃权。就这样,1793年1月21日上午大概在十点钟左右,在军鼓和国民的欢呼声中,路易十六被送上了断头台。

二、不同态度背后的革命原则

以上列举了罗伯斯庇尔对司法死刑、群众私刑和国王处刑的看法,从坚决反对死刑到坚持处死国王,表面上看来经历了巨大的转变,但笔者认为这些不同态度的背后,有罗伯斯庇尔一以贯之的原则和此原则在大革命事态发展下不断的推进演变。

1、人道与人民

从罗伯斯庇尔早年反对死刑的态度中,我们可以推断:罗伯斯庇尔是18世纪后半叶广泛传播的人道主义信念的支持者,远非热月党人眼中的杀人狂。但我们也遇到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在1784年,罗伯斯庇尔曾撰文反对残酷刑罚,1789年的罗伯斯庇尔却又为群众的私刑辩护,而1791年5月的他却又一次反对了死刑,到底要如何看待罗伯斯庇尔的这种转变?

首先需要审视的是人道主义信念,正如福柯(Foucault)在《规训与惩罚》中指出,法国旧制度下大多数的司法改革提议都针对着君主的“至上权力”(27)。就像罗伯斯庇尔在征文中批判的那样:“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而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当他施行惩罚的时候,他的公正性本身总是与暴力和压迫相连。”(罗伯斯庇尔,1965:4-5)

因此,司法改革暗含着权力要求。“在18世纪后半期,对公平处决的抗议愈益增多,这种抗议出自哲学家和法律学家,律师和法官,立法议员和民间请愿书”,人道主义所确立的“人”变成一种“人的尺度”,“但不是衡量物的,而是衡量权力的”。(28)罗伯斯庇尔所批评的司法体制,很大程度上都被当做是专制暴君或者不良政体的顽症,而人们完全有一些新的理由对之加以克服。人道主义作为某种新的曙光,要先驱散传统的阴霾。

而他1791年反对死刑的演讲,很大程度上应视为他早年立场的进一步发挥。如前面所言,在这篇演讲中死刑是暴君用来惩罚人民的工具,对抗暴君的人民在他的眼中成为了一个整体,而死刑是暴君施加于所有人民的暴行。作为民主社会的立法者,应该“树立和维护公共道德”,而不是像暴君们一样抱着“愤怒和报复的态度”。(罗伯斯庇尔,1989:13-14)

而他当时反对死刑的另一个原因:反对镇压人民起义,则明显是受到克伦威尔和古代罗马共和制转变成君主专制的影响,罗伯斯庇尔眼中革命最糟糕的后果莫过如此:形成军事独裁。反对死刑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怀疑个人私欲将窃取革命成果;另一方面坚信人民正义的力量可以防止革命的流产。

同样是人道主义的改革意见,其背后的权力形象的已经悄然推进,1789年前一个颇为复杂的司法技术问题,已经变成了一个看似简单的立法和正义问题。就像托克维尔(Tocqueville)曾评论的那样:一开始,人们仅仅谈论如何更好地平衡权力,更好地调整各阶层的关系;不久,他们走着走着,就奔跑了起来,他们投身到纯粹民主之中;一开始,大家引用孟德斯鸠;到后来,他们就只谈卢梭了。(29)

2、直接民主与公意

在揭示了罗伯斯庇尔人道主义背后的实质意涵之后,下一个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罗伯斯庇尔对群众运动及伴随其发生的私刑的态度。为什么罗伯斯庇尔对群众运动既支持但又有所保留?

革命时期,公民身份的出现使群众的暴力行动具有了新的意义,正如罗桑瓦隆在《公民的加冕礼》中分析大革命时期的公民身份时谈到的,公民身份“远不是通过参与初级会议来象征,而似乎是越来越以参加革命行动或捍卫祖国为特征。”(30)公民之所以是公民,不是因为他选择了适应于自己社会身份的代表,而是直接参与了主权。(31)这让政治参与的问题困扰大革命中的人们,而群众运动是其突出的表现。

非法的自由也许不可避免,但它是否是正当的?罗伯斯庇尔也许会给出肯定的回答。因为普通民众更加接近美德和善,这一点上他和卢梭颇为相似,公意是不会错的,因为它拥有道德上的权威。科本曾指出在罗伯斯庇尔那里存在一个基本政治逻辑:政府应该是合乎伦理准则的,而人民本质上是合乎伦理(德性,virtue)的,因此人民意志应该形成占统治地位的主权者。(32)而这个理论在大革命的意识形态语境则被孚雷(Furet)推论为:“人民被树立成大革命的最高合法性和唯一想象的角色。由此而来的一个观念是:人民必须经常处在行动之中;没有人民,行动就会走样,就会听凭坏人的摆布。”(33)

既然如此,“人民”,或者更准确地说——群众,为什么又会被罗伯斯庇尔说成乌合之众呢?他对待群众运动的暧昧态度原因何在呢?

笔者认为,罗伯斯庇尔对民间私刑的看法表明群众作为革命的直接力量,相对于现有秩序的挑战者身份,在他那里有一种符号性的价值,因为我们看到:他从来不是直接参与或组织群众运动的人。孚雷生动地评价道:“这个革命舆论的炼金术士总是站在街头话语、俱乐部话语和议会话语错综复杂的战略地点,重大日子不见他露面,第一个赋予这些事件以某种意义的人却往往是他。”(34)在罗伯斯庇尔看来,唯一的“好群众”是有组织的,听议会中的激进民主精英指挥的,朝着特定的革命目标采取行动的群众。在谈到1792年8月10日的起义时,罗伯斯庇尔就说:巴黎的人民猛然站起来了……所有激情都被用在了起义上。它(起义)执行了主权并且推进了自己力量和公正。这不是没有目的的暴民行动。(35)

很大程度上,罗伯斯庇尔对群众运动的认识是对的,因为正如格尼菲指出的,单纯的群众运动本身暗暗表达了一种自治的倾向(特别是在旧制度时),而没有对主权的需要,对人民主权的召唤——就像罗伯斯庇尔所做的——乃是精英分子强加在群众身上的。(36)当旧制度的群众带着某种旧式运动的痕迹走进全新的政治文化中时,他们就可能在某个层面不能符合革命领导者的要求。一方面革命极端拒斥个人或者团体的自治,另一方面群众又很难接受革命积极分子提供给他们的不同于以往的政治表述。(37)

罗伯斯庇尔这样的激进民主派对于群众运动的看法,表明直接民主在法国大革命中并不如人们想象那样受欢迎。即便是罗伯斯庇尔这样被认为是最维护下层人利益的革命者,也对群众运动保持了相当警惕,但是就像我们前面分析过的,对个人和团体私利的怀疑也使他绝不会支持代议民主,因为还有一种被罗桑瓦隆称为“即刻民主(Immediate democracy)”的民主观存在于大革命中。直接民主并不预设共同意志的存在,直接民主完全可以是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然而即刻民主却要求人们几乎在一瞬间达成普遍共识,并依据普遍共识行动。虽然直接民主和即刻民主都质疑代议民主,但前者批评的是代议制的程序性,指责代表程序是对民意的代替(substitution);而即刻民主却批评代议民主扭曲了公意的内涵。即刻民主说到底还是对人民主权(或“公意”)的崇拜,而直接民主却没有这层关切。然而,尽管本质上不同,两者却能在革命的情况下共存,即刻民主“借用了一种颇过时的民众表达的概念,而其中集体的声音更多关乎共识,而不是审议选择。”(38)

3、国王与国家

如果我们熟悉1793年之前的罗伯斯庇尔,就会发现他对国王的前后态度似乎不一样。开始建立君主立宪制时,罗伯斯庇尔是支持的,他承认国王是政府的首脑,行政权力的主导者。(39)而在国王的宝座已经摇摇欲坠的时候,1792年7月29日,罗伯斯庇尔还认为废黜君主并不能消除法国不幸的根源;8月5日,就在不伦瑞克宣言传到巴黎不久,他又在要求不要伤害路易十六及其家眷。(陈崇武:93-95)

但另一方面,早在1784年的论文中,他就表达了自己对共和政体的热爱。(罗伯斯庇尔,1965:5-6)而在1791年4月中旬,王权与革命还相对和谐的时候,英国驻法国的大使曾报告说:有一群人的目的是完全地废除王权,不论王权受到怎样的限制,这群人的领袖是罗伯斯庇尔。另一个在雅各宾俱乐部的英国人也报告说:他(罗伯斯庇尔)打心底里是一个共和主义者。(40)

最有意思的是,1792年5月在他创办的《宪法保卫者》上他阐明了自己的原则,他明确支持1791年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同时又说自己是一个共和主义者。(罗伯斯庇尔,1989:77-78)

对于这种表面上矛盾的立场,罗伯斯庇尔是这样解释的:

“我想指出,对于大多数的人民来说,‘共和国’还是‘君主国’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共和’这个字眼儿并不能象征任何的政体,它属于任何由拥有祖国(patrie)的自由人组成的政府。”他争论道:“难道在‘共和政体’或者‘君主政体’这些字眼里存在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吗?……一切政治组织都是为人民创建的;一切不为人民打算的政治组织只是对人类的侵害!”(罗伯斯庇尔,1989:79)

在罗伯斯庇尔看来,君主制是面对实际状况的妥协,但共和主义的精神是不可丢失的。古典共和国之所以受到法国人崇拜就是因为它提供了一个人们在不可分割的共同体中平等生活的样板。(41)卢梭式共和主义的要义便在于此:它和绝对主义一样,相信一个不可分割的主权。(42)不同的是,这个主权不再由一个人代表,而是全部公民的意志的表达。

可以想象,国王在罗伯斯庇尔眼中必定是一个隐忧,但另一方面国王在政治斗争中又是某种平衡的力量,他可以保证国家不会落入某些以“共和”为名盗取权力的阴谋分子手里,如果这些人篡夺了君主的权力,反过来以共和国的名义镇压人民,那么革命还是造成了奴役。(43)关键是谁来废黜国王,废黜了之后谁来充当新的政权代表。

在笔者看来,8月10日的革命彻底扭转了罗伯斯庇尔对革命局势的看法。这次革命中人民夺取了权力,而不是立法议会中某些人,(44)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区别被废除了,“人民”成为了革命的最大赢家。对于罗伯斯庇尔来说,1792年8月10日的“第二次革命”才是真正的革命,是人类历史的新纪元。(45)

因此,要理解了共和国对于罗伯斯庇尔的意义,才能理解他强烈要求处死国王的意图何在。从大的革命形势来说,审判国王的罪行也是自瓦棱事件(国王及其家属出逃)以来的共和革命顺理成章的结果。(46)和革命中其他所有重大问题一样,国王问题不是单纯的罪与罚的问题,而直接关系到人民主权如何表达。

“人民”确实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为什么当吉伦特派要求把审判交给各地方议会,执行最直接的“民主裁决”时,罗伯斯庇尔为什么又要反对呢?

道理很简单,“人民意志”会消解在乱哄哄的群众那里。在罗伯斯庇尔那里存在着作为群众的“人民”和作为国家主权的“人民”之间的区别。罗伯斯庇尔关注的是“人民的意志”(47),当“人民意志”被群众阻碍的时候,他会毫不犹豫地抛弃后者。现在共和国已经建立了,共和国已经从群众手中接过了革命的火炬。

罗伯斯庇尔通过对国王问题的阐释对法国完成了一个改造,原来的序列是“人民—宪法—国家”。而当国王问题变成宪法问题阻碍了罗伯斯庇尔心中的“人民意志”时,当他指出“人民”可以不顾宪法直接裁决时,当他声称路易十六与人民之间是“国与国”的问题时,1789年人们追求的在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宪政设计被一笔勾销,留给法兰西共和国一个最简单的等式:“人民意志”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才是“人民”的最后归属,“国家”才是人民主权的最后结论。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是个人在国家意志中的消解。在罗伯斯庇尔的逻辑中,法国人从旧制度的臣民阴影中走出来时,并未成为自由公民,而是成为了国家公民。(48)自然而然的结论就是:如果有一个人被排除在公民共同体之外,他将成为国家的敌人。罗伯斯庇尔说道:“社会保护只适合于和平的公民;在共和国里,只有共和主义者才是公民。”(罗伯斯庇尔,1989:236)成为公民不仅仅是获得一种法律身份,还是融入一种不可辩驳、不容置疑的共和主义精神。

尽管处死国王经过了国民公会投票,但他被处死的事实却使吉伦特派试图在公民集体内部解决问题的努力宣告失败——他的最终身份只能是全民公敌。国王之死将法国分裂成了两个世界,一边是共和国的公民,另一边是共和国的敌人,敌人一旦被确认,必要的不是如何证明他们应该依法判罪,处以极刑就够了。汉普森(Hampson)指出,后来一系列的政治恐怖政策,直至牧月22日法令(Law of 22 prairial),都是这一划分方式的逻辑结果:谁把自己从共和国的共同体里分裂出去——“分裂”与否的标准由政府判断——丧失生存的权利。(49)

如果说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主政治主导了大革命的政治话语,那么在审判并处死国王之后,民主政治的化身已经从群众的意志(人民主权的直接行动)转变成了共和国的意志(人民主权的抽象化身)。群众的革命变成了国家的革命。1793年革命政府的精神已经蕴含在1792年的那场审判中了——国家才能掌握革命,掌握暴力与死亡。人民并不是要通过代表的声音来表达自己的善良意愿,而只是象征着某个不容置疑的态度,在以罗伯斯庇尔为代表的激进民主派那里,人民直接对应着单一的主权,而代表们是来承担的,不是来创制什么新东西。就像山岳派著名人物巴累所说的那样:“你们不能推卸主权交给你们的担子。”(50)

在此,我们发现了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末的激进民主派——罗伯斯庇尔——的吊诡之处,他已经回到了旧制度下人们对国家的极端崇拜之中,(51)或者更准确地说,他延续了对国家的崇拜。(52)孚雷认为他接续的是一个绝对主义的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斯庇尔、拿破仑都是路易十四的继承人。(53)然而不同的是,他赋予这种崇拜一个全新的理由——人民。

三、罗伯斯庇尔与革命政治

至此梳理并分析了1793年之前罗伯斯庇尔对于大革命中死刑的态度,可以说,在罗伯斯庇尔眼中大致有三种死刑:司法领域的死刑(一种代表了旧制度君王和独裁者暴虐权力的死亡惩罚);民间私刑(群众运动中发生的私自处决现象和暴力伤害现象);政治死刑(由于政治问题而直接处死敌人的死刑)。

就罗伯斯庇尔本人来说,这三种死刑是同一种原则的运用:人民享有主权,人民没有把主权完全地交出去,同样人们也没有把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国家;而宣布死刑之前,社会契约已经变更了,人民和被处死者的关系处在自然状态之中,法也就无效了。反对死刑是反对人民内部的死刑,赞成死刑是赞成人民对自己的敌人处以死刑。法律无效的之处,当然是公民的爱国心和政治直觉更可靠了。

从大革命本身的实际暴力运作来看,这三种死刑之间有一种递进关系:反对死刑是从维护人民的立场出发;辩护私刑则是因为人民拥有惩罚暴政的权利,但对这种私刑有限的辩护则表明纯粹的民众暴力是行不通的,因此需要另一种正当性来组织暴力(54);接着出面的就是国家,在罗伯斯庇尔看来,恐怖时期的暴力便是要确立自上而下的国家的恐怖,由国家来组织暴力,国王问题就可以理解为罗伯斯庇尔对这一种国家暴力正当性的第一次成功的辩护。从这样的一个大致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大革命的内在民主逻辑在死刑问题上逐步展开。

大革命的原则是人民主权,但正如罗伯斯庇尔不同时期对死刑不同态度所反映的:即便在一个始终坚持“人民”至高无上的激进民主派那里,人民主权也有很多表达方式:它可以在限制暴君权力的时刻表达出来,可以包含在群众运动中,也能怀疑党派和私人利益的时刻显示自己,还可以成为直接惩罚反革命的理由,或者是全新国家暴力的根本依据,而这些表达方式之间不无抵牾。人民主权一方面是最显而易见的原则,但另一方面它又总是忽隐忽显,是最让人捉摸不透的幽灵。这个被贝克形象地称为“人民的双重身体”(55)的政治怪圈纠缠在罗伯斯庇尔的革命历程中:到底谁是主权,谁是代表?哪个代表能代表主权,哪个代表违背了主权?

不过,在这种暧昧不明的状态中,罗伯斯庇尔确实抓住了某种万变不离其宗的东西,这就是一种人民民主的信念,人民民主一方面相信人民主权统一不可分割,具有绝对性;而另一方面则忽视甚至拒斥任何个人和团体的需要。(56)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和个人的相对性是大革命中人民民主的主要特征,而罗伯斯庇尔则是这种观念的重要载体。雅各宾派“从来就没把他们自己看成是个党派或团体,而是一个为公意说话的自我神话物。”(57)就像罗伯斯庇尔自己说的:“我既不是人民的反对者,也不是人民的仲裁者,还不是人民的辩护者。我自己就是人民!”罗伯斯庇尔所代表的法国大革命,是一场人民的僭政。(58)人民民主所主导的法国大革命,其特点就在于:以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权代替了不可分割的绝对君权,“以纯粹的民主代替了纯粹的君权。”(59)

在法国大革命中,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权不断质疑着任何人民代表(国王、议会)的正当性,不断地挑战着宪政秩序。民主的意识形态认定人民主权至高无上,而事实上民主制度本身是通过代议制,通过各方代表、各个团体之间的商谈妥协来展开。大革命中的民主意识形态则不断怀疑和控诉任何私人和团体,导致一种灵活的,富于妥协精神的宪政体制迟迟建立不起来。不管是革命者自己所认为的君政与共和之间的矛盾,还是后来的正统派史学所认为的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都不能真正揭示法国大革命时期革命内部人民民主与宪政秩序相冲突这一实质性的矛盾。而最后是人民民主的意识形态颠覆了宪政秩序,把国家和社会抛入了混乱之中。

托克维尔曾热烈地赞扬过1789年精神,(60)在这位最伟大的自由民主思想家那里,革命并未因为超法(Extra-Legal)而被批评,反而因为展现了新时代的政治精神而备受褒扬:重要的是政治人的精神。而大革命中的罗伯斯庇尔们,并不真心诚意地相信这一点。他们更愿意去寻求一种国家政治,而不是公民政治。

注释:

①多数著作在谈到罗伯斯庇尔早期反对死刑的演讲,都只是评价其是一种人道主义的、维护个人权利的启蒙思想,David P.Jordan,The revolutionary career of Maximilien Robespierre,New York:Free Press,1985,p.54; Norman Hampson,"Robespierre and the Terror",in William Doyle and Colin Haydon ed.,Robespierre,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159;陈崇武,王养冲选编:《罗伯斯庇尔选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0页,注1;还有比较早的论者认为反对死刑是一种资产阶级反封建的人道主义,[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中译本序言”,第Ⅴ页。其传记作者瓦尔特的解释是罗伯斯庇尔反对死刑目的在于维护人民起义的权利,“废除死刑,以保证起义人民不会被议会血腥镇压。”[法]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姜靖藩、钱慰曾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02页。

②陈崇武:《罗伯斯庇尔评传》,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上册,第88页。

④[法]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姜靖藩、钱慰曾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02页。

⑤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1页至第82页。

⑥Richet,Denis,"Committee of Public Safety",in A critical dictionar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Franois Furet and Mona Ozouf,ed.,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p.474.

⑦Rudé,George F.E.,Robespierre:Portrait of a Revolutionary Democrat,New York:Viking Press,1976,p.181。

⑧[英]乔治·鲁德:《法国大革命中的群众》,何新译,北京:三联书店,1964年,第61页。

⑨[法]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姜靖藩、钱慰曾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0页。

⑩Hardman,John,Robespierre,New York:Longman,1999,p.22。而瑟维尔指出,巴士底狱本质上是一场旧式的群众暴动,它之所以能够对大革命产生如此重大的作用,很大原因是革命者后来对它的正当化。H.Sewell,William Jr,"Historical Events as Transformations of Structures:Inventing Revolution at the Bastille",Theory and Society,Vol.25,No.6(Dec.,1996),pp.841-881。巴士底狱事件刚发生大多数人对此感到不安,罗伯斯庇尔对这件事情的反应表明了他对革命政治的感觉之敏锐。

(11)[法]乔治·勒费弗尔:《法国革命史》,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358页。

(12)王养冲,王令愉:《法国大革命史》,上海: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258页至第259页。

(13)Jordan,David P.,The revolutionary career of Maximilien Robespierre,New York:Free Press,1985,pp.61-62.

(14)[法]皮埃尔·罗桑瓦隆:《公民的加冕礼》,吕一民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147页至148页。

(15)王养冲,王令愉:《法国大革命史》,上海: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286页。

(16)雅各宾派掌握政权之后,罗伯斯庇尔一再强调要控制群众运动。见Cobban,Alfred,"The Political Ideas of Maximilien Robespierr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Convention",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61,No.239.(Jan.,1946),pp.52-53。而且他对埃贝尔派的无政府主义般的暴力行为极端反感:如果埃贝尔胜利,“就要推翻国民公会,屠杀所有爱国者,法国社会重新陷入混乱,暴力统治就可以肆无忌惮了。”(陈崇武:165)

(17)Andress,David,"'A ferocious and misled mutitude':elite perception of popular action from Rousseau to Robespierre" in Malcolm Crook,William Doyle,and Alan Forrest,ed.,Enlightenment and revolution:essays in honour of Norman Hampson,Burlington,Vt.:Ashgate,2004,p.185.

(18)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往往会受欺骗,而且惟有这个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

(19)Jourdan,A.,"Robespierre and the revolutionary heroism",in William Doyle and Colin Haydon ed.,Robespierre,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p.60-61.

(20)Blum,Carol,Rousseau and the republic of virtue:the language of politics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6,p.198.

(21)关于国王审判的困境参考Walzer,Michael,“The King's Trail and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Revolution”,in Colin Lucas ed.,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Oxford:Pergamon Pr,1988,pp.186-187.

(22)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13页。

(23)王养冲,王令愉:《法国大革命史》,上海: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289页。

(24)Hampson,Norman,Saint-Just,Oxford:Basil Blackwell,1991,pp.82-84.

(25)Ozouf,Mona,"King's Trail",in A critical dictionar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Franois Furet and Mona Ozouf ed.,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p.98.

(26)Walzer,Michael,Regicide and Revolution:Speeches at the Trial of Louis XVI,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p.56.

(27)[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89页。

(28)[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81页,第83页。

(29)Tocqueville,Alexis de,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Vol.2,Franois Furet and Franoise Mélonio e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p.57.

(30)[法]皮埃尔·罗桑瓦隆:《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57页。而这种看法,罗伯斯庇尔早在进入三级议会之前就发表过:他一开始就宣传民族处于危难之中,国内的敌人正策划阴谋,而公民们要采取行动,Hardman,John,ed.,The French Revolution sourcebook,New York:Arnold,1999,p.84.

(31)罗桑瓦隆把这一情况称作“集体进入主权”(une entrée collective dans la souveraineté),它在远离有产公民的个人主义目的的情况下进行。[法]皮埃尔·罗桑瓦隆:《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41页。

(32)Cobban,Alfred,"The Fundamental Ideas of Robespierre",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63,No.246.(Jan.,1948),pp.31-33.

(33)[法]弗朗索瓦·孚雷:《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91页。

(34)[法]弗朗索瓦·孚雷:《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84页。

(35)Hardman,John,ed.,The French Revolution sourcebook,New York:Arnold,1999,p.147.

(36)Gueniffey,Patrice,La politique de la Terreur:essai sur la violence révolutionnaire,1789-1794,Paris:Fayard,2000,pp.77-78.

(37)Lucas,Colin,"The crowd and politics",in Colin Lucas ed.,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Oxford:Pergamon Pr,1988,p.283.

(38)Rosanvallon,Pierre,The demands of liberty:civil society in France since the Revolu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39.

(39)Jordan,David P.,The revolutionary career of Maximilien Robespierre,New York:Free Press,1985,p.53.

(40)Doyle,William,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Oxford:Clarendon Pr.,1989,p.150.

(41)Linton,Marisa,"Ideas of future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in Malcolm Crook,William Doyle,and Alan Forrest,ed.,Enlightenment and revolution:essays in honour of Norman Hampson,Burlington,Vt.:Ashgate,2004,p.165.

(42)Maurice Cranston,"The sovereignty of the Nation",in Colin Lucas ed.,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Oxford:Pergamon Pr,1988,p.98.

(43)“我宁愿看到一个人民代表的议会和有一位国王的受尊敬的自由的公民,却不愿看到一个贵族元老院和一名独裁者鞭笞下受奴役的屈辱的人民。我并不以为克伦威尔比查理一世更值得喜欢。”(罗伯斯庇尔,1989:79)

(44)革命之后,罗伯斯庇尔还很害怕立法议会的人夺取革命果实,当天他在雅各宾俱乐部发言,告诫人们千万不要放下武器。“必须使你们的代表绝对不可能损害你们的自由。”(陈崇武:97)

(45)Hampson,Norman,Will & circumstances:Montesquieu,Rousseau,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London:Duckworth,1983,p.224.罗伯斯庇尔盛赞8月10日“开始了作为人类光荣的最美好的革命,确切地说,唯一的实现人的价值目标的革命。”

(46)Doyle,William,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Oxford:Clarendon Pr.,1989,p.196.

(47)布卢姆就指出:“人民”(peuple)一词在法语中本来就象征着以一个共同意志凝聚所有人,这与英语中的“人民”(people)——由多个个体为基础构成的集体——完全不同。Blum,Carol,Rousseau and the republic of virtue:the language of politics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6,p.159.

(48)关于罗伯斯庇尔和雅各宾派对公民的看法,参考卢西恩·耀宓:《法国大革命中的公民和国家》,收于[英]昆廷·斯金纳,博·斯特拉思主编:《国家与公民:历史·理论·展望》,彭利平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3页至第179页。罗伯斯庇尔所理解的公民是“公民身份是人民的一个部分,公民受道德标准的制约。”而1789年原则的公民身份却是指“保护私有个人的一种方式。”

(49)Hampson,Norman,"The Heavenly Cit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ary”,in Colin Lucas ed.,Rewri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the Andrew Browning lectures 1989,Oxford:Clarendon Pr.,1991,p.63.

(50)Ozouf,Mona,"King's Trail",in A critical dictionar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Franois Furet and Mona Ozouf ed.,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p.102.

(51)旧制度中的经济学派就是如此理解国家的,“它不再叫国王,而叫国家;它不是家族遗产,而是一切人的产物和代表,必须使每个人的权利服从于全体意志。”[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7页。

(52)参考崇明:《民主时代的政治与革命——论托克维尔的新政治科学和政治史》,第四章“革命与历史”,“思想与社会编委会”编:《托克维尔:民主的政治科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109页到第149页。

(53)Furet,Franois "The French Revolution Revisited",in Gary Kates ed.,The French Revolution:recent debates and new controversies,London:Routledge,2006,p.60.

(54)丹东1793年3月说:“要阻止群众使用恐怖手段,我们应当首先使用它。”转引[法]阿·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论选》,王养冲编,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03页。

(55)参考Goldie,Mark and Wokler,Robert,ed.,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p.648-653.

(56)法国大革命对个人权利和自我治理的怀疑和极端排斥,参见Andress,David,"Liberty and Unanimity:The Paradoxes of subjectivity and Citizenship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in Igal Halfin ed.,Language and revolution:making modern political identities,London; Portland,OR:Frank Cass,2002,pp.27-46.

(57)[美]苏珊·邓恩:《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杨小刚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第98页。

(58)参见[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三编第二部分“僭主政治”。

(59)Furet,Franois,"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Pure Democracy",in Colin Lucas ed.,Rewri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the Andrew Browning lectures 1989,Oxford:Clarendon Pr.,1991,p.41.

(60)Tocqueville,Alexis de,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Vol.2,Book one "The Outbreak of the Revolution",Chapter seven:"How for a moment,when the National Assembly was about to meet,hearts were joined and spirit raised",in Franois Furet and Franoise Mélonio e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pp.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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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恐怖--罗伯斯庇尔的死刑观_罗伯斯庇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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