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与要素分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一场具有深远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争论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指出:“深入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这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1)为什么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依据是什么?(2)在新历史条件下如何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总是伴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分配制度的改革是直接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变革,必然引起人们对这一变革及其理论依据的深切关注。《建议》提出后,立即在学术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不是偶然的。有了正确的理论,才会有正确的实践,分配制度的变革要求深化对这一分配方式变革的认识,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进一步发掘其深厚的理论蕴藏,并结合实际加以丰富,发展和创新,使理论能与时俱进,成为指导改革实践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在这次大讨论中,不少文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阐述发挥了马克思的理论,并联系我国分配制度变革的实际,作出了切合实际的中肯分析。但是,在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观点:一种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简单化,把它归结为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论;另一种是把价值理论庸俗化,以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马克思只承认物质生产部门的体力劳动创造价值,否认脑力劳动,复杂劳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更没有把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考虑在内。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则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归结为劳动价值一元论,排除了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并认为必须用资本、土地等多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价值多元论来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为证明资本和土地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他们又全面修改商品价值学说,以财富代替商品,以效用(使用价值)代替价值,以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并列劳动,并把一切可能的生产要素罗列进来,提出不仅是劳动三要素而且是多种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所有参与要素都应获得补偿和报酬。还有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劳动价值论没有科技含量和管理劳动的成分,只适用于原始的实物交换,必须用财富论和生产三要素论取而代之。
以上列举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三点:(1)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归结为简单体力劳动价值论,认为马克思否认脑力劳动、复杂劳动、管理劳动和科学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2)否认劳动价值一元论,主张生产要素多元价值论,认为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参加价值的创造并且还以财富代替商品以效用代替价值;(3)混同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认为资本和土地参与价值分配是因为它们参与了价值创造。
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是一场原则的争论,是涉及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根本原理的争论。众所周知,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就会动摇马克思经济学的整个理论大厦,倒向庸俗观点,就会背离我们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上,也将产生深远影响,使我们不能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否定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助长分配不公,扩大贫富差距,助长两极分化,激化社会矛盾,为社会动乱埋下隐患。
二、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上面引述的许多观点表明,人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存在许多误解,这些误解之产生,又主要是由于对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知之不深或一知半解。因此,要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首先就必须从马克思的理论命题,逻辑方法出发去探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否则就不是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而是否定和取消劳动价值论了。
首先,马克思明确区分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而不是只承认简单劳动创造价值。马克思指出:简单劳动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者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58页、第223页。)可见,马克思明确提出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区分,他之在考察价值决定时只论简单劳动,只是为了省去简化的麻烦,并非不承认复杂劳动的存在。对复杂劳动的明确论述,在考察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时说的更清楚。他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的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多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58页、第223页。)这里说的非常明白,复杂劳动是较高级的劳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它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
其次,马克思论述了协作劳动的概念,协作劳动也称为总体劳动和结合劳动。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第461页。)关于这种协作劳动的特点,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恰恰在于它把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者说,把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或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人。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这些人的共同劳动产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第494页。)在考察工厂内部分工时,马克思还考察了这种协作劳动的构成。他指出:在工厂内部分工中,除了直接操作工作机的工人及其下手外,“还有为数不多的负责检查和经常修理全部机器的人员,如工程师、机械师、细木工等。这一类是高级的工人,其中一部分有科学知识,一部分有手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第461页。)可见,在工厂内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共同构成协作劳动总体,劳动产品是他们的共同产品,工程师、机器师等作为高级工人,是总劳动机体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也参加产品生产和价值的创造。认为马克思只承认直接体力劳动,忽视脑力劳动和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是站不不住脚的。
再次,关于经营管理劳动的性质和作用。马克思论述了监督管理劳动的二重性质,阐明了从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性中产生的监督管理劳动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而且作为高级熟练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创造更大的价值。他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孤立生产者的孤立过程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质。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必然表现在一个指挥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另一方面,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都必然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1页、第344页、第313页、第313页。)可见,由结合劳动的社会性质产生的监督管理劳动,是生产劳动,是任何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所必需的,显然,马克思把它视为生产性劳动,它会创造价值。在分析股份企业时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在这种企业中资本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彻底分离,实际执行职能的是单纯的经理,是别人资本的管理人,他们的劳动采取监督管理劳动的形态,他们的工资表现为监督工资,“并采取熟练劳动的工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1页、第344页、第313页、第313页。)可见,马克思早已论述过由社会化大生产的性质产生的监督管理职能是生产性劳动,而且是熟练劳动,它的工资表现为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已广泛存在,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由于消灭了生产关系的对抗性质,这种劳动的范围和作用当然会更大,更重要。
再次,关于第三产业中的生产劳动问题。马克思在分析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时指出:“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纯粹职能,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1页、第344页、第313页、第313页。)这一点常被看作马克思否认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创造价值的依据。但是应当注意,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商业资本的纯粹职能是指“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W-G-W起中介作用的活动,也就是买和卖和行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1页、第344页、第313页、第313页。)商品形态变化本身,既不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不增加价值,当然是非生产性的。但是,这只是一种科学抽象的考察方法,是把商业活动中的生产职能如保管储藏、运送运输、分类包装、加工制作等抽象后所作的分析,并不是对商业产业实际状态的论述,应当与商业产业的现实区别开。商业产业中有大量的生产职能,它们不但生产使用价值,而且创造价值。整个第三产业,根据我国公布的分类办法,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储存业。这一层次中存在大量生产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咨询服务和综合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生产服务等,这一层次不创造有形产品,但提供服务,也创造价值;第三层次是教育文化部门,它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它有助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但并不直接创造价值;第四层次是公需服务部门,包括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警察等,这一类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之需,与生产过程相距更远,也不创造价值,其经费要靠国家财政来维持。
最后,关于科学、技术和信息的作用。马克思指出:“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积能。”“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同时,生产的发展反过来又为从理论上征服自然提供了手段。科学获得的使命是,成为生产财富的手段,成为致富的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70页、第427页。)可见,科学应用于生产过程,成为生产过程的要素或者职能,成了生产财富和致富的手段,对科学在生产过程和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科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高度集中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当科学处于流动状态时,它本身就是创造价值的力量;当它处于物化状态时,“是物化的知识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9页。)在价值形成过程中会把更多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但不管是价值的创造,还是价值的转移,都是以劳动决定价值为前提的。在《资本论》和《经济学手稿》中,关于科学的本质及其作用的论述,可谓连篇累牍,举不胜举。认为马克思忽视科学在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是没有根据的。关于信息的作用,马克思的时代尚无足够的发展,他当然不可能有更多的论述。但值得注意的是,既使在这方面,马克思也有十分珍贵的思想闪光,例如当他论述印刷术、电报等这些今日看来已是很普通的信息载体和工具时指出:它们“总得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70页、第427页。)这种估计也许还不足以概括今日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作用。但一百多年前就敏锐地看到信息的巨大作用,这是难能可贵的。
以上我们只是扼要地列举和阐述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些基本内容,从中可以看到,对于今天一些学者所说的劳动价值论的许多“局限”或“不足”,其实并不存在。对于他们在“重新探讨”劳动价值论时的许多“发现”和“扩展”,马克思早已有了精辟论述。我们这样说毫无固步自封,认为劳动价值论已发展到头之意,我们只是说,对马克思主义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必须首先深入挖掘马克思理论的深厚蕴藏,然后才能运用它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当代实际加以运用和发展,与时俱进发扬创新。
三、关于生产要素价值论和按要素分配
现在有人主张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并把这说成按要素分配的依据,还把这看作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扩展”。我们认为这不是什么扩展劳动价值论,而是以生产三要素论代替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是两个相对立的思想体系。但西方经济学中生产要素价值论者并不都是赋予生产要素以劳动的内涵,在劳动创造价值的基础上解释非劳动要素的作用,相反,他们把生产要素直接看作收入的源泉。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所谓“生产三要素论”,其代表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萨伊。萨伊否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历史性质,把资本主义生产看成生产一般,以劳动一般偷换雇佣劳动,以生产资料偷换资本,以土地偷换土地所有权,宣称劳动、资本和土地是生产的三要素。他利用三要素来分析价值,认为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然后又把效用归结为“服务”,于是生产不外是创造“服务”的行为。他还认为“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所以效用和服务的生产又是价值的生产,价值是三要素共同创造的。但是效用和服务是不可计量的,怎样能以它们来计量各种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价值呢?于是萨伊又转到了生产费用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时各自所耗费的代价:工资、利润和地租。这样萨伊就继承了工资、利润和地租共同决定价值的庸俗观点。“三要素论”是萨伊分析资本主义分配的基础。他从“三要素”共同创造效用即创造价值出发,认为既然每一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所以每一要素都应从总价值中得到其相应的、合理的报酬;合理的报酬就等于每一要素所创造的那一份价值。这样就得出了一个所谓“三位一体的公式”: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土地——地租。萨伊以此证明资本主义分配是公平的、和谐的。这就是萨伊学说的“全部智慧”所在。
“三位一体的公式”受到马克思的彻底批判。他指出:“资本—一利润(企业主收入+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部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9页、第930页。)在这个公式中剩余价值的起源和性质的秘密就幸运地被排除了。
首先,资本——利润。资本是一定量的价值,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资本的运用不仅要求价值补偿,而且要求利润,即变成一个比自身更大的价值。但一个价值怎能变成比自身更大的价值呢? 100怎么=110呢?这是那些认为资本创造价值的人无法解释的。于是人们又抛弃作为价值的资本,求助于资本的物质实体即生产资料,这样他们就陷入了一个不可通约的关系:一方面是使用价值(效用),另一方面是价值。于是他们只好把这二者混淆起来,宣布效用是价值的基础。这样,逻辑混乱就达到了极点。
其次,土地——地租。一方面是作为自然物质的土地,另一方面是作为一定量价值的地租。这又是两个不可通约的量。土地的肥沃程度,只能制约着一定量劳动会生产出不同数量的土地产品,但它不能决定这些产品的价值。而如果把土地理解为土地所有权,单纯法律上的所有权也不是创造价值的要素,它只能把一部分价值作为地租从土地经营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所以,土地也不是创造价值的要素。
最后,劳动——工资,劳动创造价值,但工资并不等于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马克思指出:“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工资或劳动的价格只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不合理的说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9页、第930页。)
总之,说生产的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或者说每一个要素不管是劳动要素还是非劳动要素都是价值的创造者,因而它们都应从价值总量中分得与自己相适应的一份,这是完全错误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而价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余额形成剩余价值,利润和地租是剩余价值分割成的不同部分。这种分割之后,它们形成了独立范畴,就失去了同剩余价值的内在联系。彷佛三种收入都有其独立的源泉:劳动是工资的源泉,资本是利润的源泉,土地是地租的源泉。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内在联系就被巧妙地掩盖起来了,呈现出各种要素取得各自的所得这种和谐、美妙的表面现象。但是,经济过程的表面现象,只是经济的“异化的表现形式”,在这种形式中一切都“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第929页、第997页、第379页。。)。庸俗经济学,看到这种表面现象,并把从这种表面现象中演绎出来的理论见解当成真理,用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永恒”与“和谐”,这就成了一种庸俗的辩护论。其实,如果非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都应参与价值的分配,不是同样可以证明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的“永恒”与“和谐”吗?因为根据“生产三要素论”,不是同样可以证明奴隶主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封建主拥有的土地都参与价值的创造吗?
下面我们转入按要素分配问题。既然非劳动要素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那么,《建议》提出按要素分配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其实,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价值的分配并不是由价值的创造决定的。宣传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实在是一种理论误区。实际上,价值的创造者占有自己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事实只存在于个体经济之中,在任何其它生产方式中都没有存在过。价值的分配不取决于价值的创造,而是取决于所有制的形式和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第929页、第997页、第379页。。)他还指出:“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持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3页。)生产条件的一定社会性质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和性质,这又是生产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这点决定了参与分配的形式。雇佣工人以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取得工资;资本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格取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凭土地所有权取得地租,分配关系完全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映。
用这个道理分析按要素分配的依据,问题其实并不难理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多种形式相并存,因此必须有分配的多种形式与之相适应。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马克思在对英国经济学家吉尔巴特关于贷款取息是否符合“自然正义”原则进行评论时指出:一种交易的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第929页、第997页、第379页。。)既然现阶段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种形式相并存,而且多种经济形式相并存,所以我国经济还不是纯社会主义的,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经济结构。与这种持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必然有多种分配形式相并存。既有按劳分配,又有按要素分配。用马克思的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就很容易把这问题说清楚,完全不必为按要素分配找个“说法”,就非把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也说成创造价值的要素不可。
四、深化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按劳分配制度
首先,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劳动报酬的水平,保证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就要保证其正常再生产的费用。但当前我国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实际是得不到充分保证的。公有单位的工资制度仍然是行政控制式的,僵化不变,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劳动力再生产中的住宅、医疗、教育等项费用,在计划体制下是靠国家以实物形式来保障的,市场化改革后废止了实物分配,但这些费用并未如数纳入货币工资之中,造成靠工资收入买不起房,看不起大病,上不起大学的现象,人们不得不为将来买房、看大病、上大学压缩当前消费,影响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其次,正确处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关系,扩大劳动报酬的差别,克服平均主义。复杂劳动的生产和再生产,需要较高的费用,在同样的时间内也创造较多的价值。为保证它的正常的再生产,就要给与较高的报酬。否则复杂劳动的再生产就要处于萎缩状态,对经济发展极其不利。但是社会对复杂劳动的评价又往往是估计不足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倒挂,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错位的现象是经常存在的。在高深科学技术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其收入可能不抵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个体户。“导弹不如茶蛋”,“手术刀不如剃头刀”,这些通俗比喻虽不科学,却生动地说明了分配领域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这种扭曲的分配现象怎能对复杂劳动的发展形成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呢?因此,应建立一个科学反映各种劳动差别,充分鼓励高级复杂劳动的形成和发展,高起点、高报酬、高增速的,特殊贡献特殊奖励的工资制度。
再次,经营管理劳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是一种高级复杂劳动,需要特殊素质,要有经济、政治、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才能方能胜任;这种劳动所承担风险责任也远胜于其他劳动形式。根据报酬与贡献对称的原则,对这种劳动应当给予高报酬。鉴于这种劳动的成果不直接体现在产品上,其报酬形式应有特殊性。可考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等奖励制度,但要结合中国特点加以改进,特别是要使之真正反映经营者的真实业绩。
最后,科学技术是高级复杂脑力劳动或其成果。科学技术性劳动当它处于流动状态时,本身就是劳动的运动形式,直接创造价值;当它作为发明、发现、专利或专有技术时,它是转化形式中的劳动,这种劳动成果作为无形产品,本身已具有了价值;当它转化为物质技术产品时,它已是物化形式的复杂劳动。但不论是处于运动、转化、还是凝结状态,它们都是巨大价值的源泉或其本身,有时这种价值甚至是不可估量的。但是这种劳动的贡献,却是时常被低估。马克思曾指出:“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之内就能学会二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第377页。)科学的发现倍历艰辛,但科学的真理又是那么简单明了,这使人们对科学发现所付出的劳动往往估计不足,不能给与相应的报酬。科学是第一生产力,我们要形成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必须建立科学技术成果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和专利,科技成果作价参与分配的一系列激励制度。
(二)对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前已阐明,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反映或表现,一种分配方式,只要它与当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必然的、合理的。按要素分配,既然它适合我国目前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这种生产方式的特点,就是有存在的理由的。完全不必用它们是创造价值的要素的主张为其辩护。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在平均利润形成后,资本是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每个资本在正常的情况下被使用,就能带来平均利润,因此,每个资本都有权在总利润中按照自己在社会资本中所占的份额来分享平均利润,这就是资本参与分配的依据。资本取得的是利润,不是工资,这一点必须搞清楚。那种认为资本创造价值,从而取得报酬的观点,不是把工资和利润的范畴也混淆了吗?在我国利润是非劳动收入,虽然已与古典的剩余价值有所区别,但毕竟是剥削收入。但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有关《企业法》和《公司法》都对其取得做出了保障,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次,是土地。土地是自然物质,它参与使用价值或效用的形成,甚至形成使用价值的母体或基础,但作为自然物,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土地是作为土地所有者参与分配,受地租规律调节。土地必须有偿使用。我国已制定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各项制度。当然这些制度尚须完善,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整顿和规范。
(三)对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
首先,建立规范的分配制度。确立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推行多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定员定岗,以岗定薪,竞争上岗,岗变薪变。对职工试行职工持股和在具备条件的小企业试行劳动分红办法;对科技人员试行技术入股,参与收入分配,技术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入股参与分配;对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实行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试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办法。其次,保护合法收入。凡合法收入,不管是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还是经营收入,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要加以保护,除依法纳税外,不受任何侵犯。再次,整顿不合理收入。对于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造成的不合理收入,要加以整顿。这些行业包括电信电力、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烟草专卖等。据估计,1999年我国垄断行业平均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为1.38倍到2.36倍之间,这种差距并不是由这些行业劳动力素质特别高造成的。而主要是由其行业垄断地位造成的,对这种不合理的差距,必须加以调整。再次,调节过高收入。有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收入过高,尤其是私营企业经营性收入过高,远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造成社会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对中国大陆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统计,各种相关估计差异很大,介于0.38-0.55之间,国家税务总局的最近估计是0.39。按国际通行看法,基层系数超过0.4就达到了警界线,就属于收入分配极不平等的国家。有的研究还表明,基层系数一旦超过0.43,不平等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危及社会安定,必须进行调节。对高收入者征收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动用财政手段,助贫扶弱,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社会安全网。最后,取缔非法收入。非法收入是指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黑色收入”,包括钱权交易、贪污受贿、走私贩毒、投机诈骗、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甚至盗窃抢劫等获得的收入。这些都是不义之财,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