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局限论文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局限论文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局限

张 彤

黑河市爱辉区法律援助中心,黑龙江 黑河 164300

摘 要: 随着我国人口总量的连年增加,刑事案件的发生也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近年来的数据表明在国际上我国对于刑事的辩护比例长期处于中下水平。基于以上现实中问题的存在,法律援助的律师制度由此产生,其主要也是为了增加国内的有关法律方面的援助数量。通过与国际上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因其发展形成时间有限,所以现在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主要具体分析了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局限性,以期为我国的未来继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价值;局限

一、引言

自我国法律在国内逐渐与国际接轨后,中央、国务院愈来愈重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保证民众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完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我国于2014年便下定决心推进司法改革,为民众营造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执行中具体细化各项法律制度,同时督促各个法律机构严格执行,管理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将法律制度的执行力落到实处。为了衔接2014年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公文提倡要求在全国上下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推行值班律师制度,经过上层的号召和推行,全国范围内掀起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的热潮,充分响应政策法规,为社会司法制度的完善发声[1]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简要概述

所谓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牵头进行援助,通过政府出资聘请相关法律机构对当事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当事人合理合法正当的权利,避免因外部因素导致其丧失应有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委派法律机构担任的是一种委托主体的身份,该法律机构派遣自身内部的法律工作者在需要协助的场所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开展相应工作,委派出的律师需依据约定帮助审查案件的大致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财务状况。同时律师工作者还应遵守司法救济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为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免费解答疑问,理清案件原委,代理相关事务等,以实现真正的援助目标。司法救济这一制度根据史料记载最初是由欧洲国家中的英国创立,并且当时英国便将其作为该国法律援助制度中众多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英国将该制度分为警察局和法庭两部分的律师值班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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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将其创立发展之后,美洲国家中的加拿大、亚洲国家中的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也借鉴律师制度经验,在英国设立的基础上创立符合自身国情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2]。我国大陆在2006年按照由点到线、由线及面的方式开始推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以确保律师援助值班制度的本土化。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在开展推行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但由于各国实际情况不同而呈现不同程度的差异现象。虽然大多都不相同,但不可避免仍存在一些类似之处,如多数国家都不提倡委派的律师主动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和案件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中包含充分为申请人考虑的人性层面,同时强调委派律师注意时间问题,追求以最快速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相关代理事务等。在这其中例如英国专门为了对申请者提供值班律师援助服务设立了专机电话服务线路,从而实现有求必应的效果,充分将援助工作做到极致。加拿大也注重此方面的问题,该国为了满足实现申请者的需要,要求委派律师主动站在申请者角度思考问题,他们会积极地在开庭前多次与申请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理解他们的诉求。

三、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在价值取向

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形式相比,值班律师援助制度的工作任务较为简易,同时具有更为强烈的针对性和侧重性[3]。传统的法律援助形式主要是要求委派的援助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做到全程陪伴,为当事人提供全套的法律服务和咨询工作,侧重点在于提高个案中的法律援助效果和结果。这一形式虽提升了法律援助的质量水平,但这不可避免会花费相当多的时间,一定程度只能为有限的人员提供服务。相比较而言,值班律师的援助制度中的律师任务量小且服务时间相对灵活,其要求委派律师只需在特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并且仅需采用问答式咨询服务即可,这就使得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得以提升,从而保证委派律师可为更多的申请者进行法律援助,极大地增加了个案的服务援助数量,两者对比可表明如今的值班律师制度更适合我国国情。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增强法律援助的数量才是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在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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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外在价值取向

法律是一门需要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才能在刑事案件中和法庭上施展才华,为当事人提供援助,同时要求法律工作者具备多年的诉讼经验和经历的学问。但是,在现实中的情况,由于案件中的当事人普遍都欠缺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他们很难对自我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变得非常的有意义和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员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数量差悬殊,所以使得刑事辩护的比例不高。因此只有提高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比率才有很大可能提升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从而充分实现司法制度的完善。

四、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局限

(一)刑事辩护率低

为了确保我国法律援助结构的完善和规范,以期获得长期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需要把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最大化的应用,从而收获最佳的效益和成果。我国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中的外在价值的充分展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的诉讼资源情况。然而就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连年持续增加,诉讼比率的逐年攀升,我国政府对法律援助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每年政府的财政支出是针对各个层面下放投入的,不可能仅仅停留在司法这一方面,所以我们在考虑督促政府加大对司法中法律援助的投入时,还需考虑对法律援助事件的投入有所侧重[4]。具体来讲,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实际操作性进行有针对性和侧重性的投入援助,其中对于诉讼案件操作难度大的案例应要求律师援助者花费时间和精力多一些,而对于案件复杂程度低和操作容易的案件应适当减少对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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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司法改革对律师援助的要求提升

如今的刑事案件的诉讼更加要求专业性和对口性,尤其是对于目前复杂的案件案情、繁琐的诉讼流程而言,被追诉者更加渴望得到辩护律师的援助以弥补自己的专业知识的缺口,从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随着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掀起和推行,对于律师援助中的辩护律师的援助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辩护律师的援助率低,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度[5]

(三)法律援助结构较为单一

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参与度低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结构体系欠缺一定的完备性,致使整个的法律援助运行情况不容乐观。同时在法律援助结构体系中普遍存在援助范围有限、援助对象有限、援助时间冲突等多种问题,这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前的法律结构体系较为单一造成的。单一的法律援助结构体系使得司法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整个进程的进度缓慢,从而进一步使得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难以获取,所以必须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结构体系。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遵照律师值班制度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通过发现和总结我国当前法律援助值班制度中存在的刑事辩护率低、司法改革对律师援助的要求提升、法律援助结构较为单一等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需持续完善律师值班制度的建设,以实现为广大被追诉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的目标,缩短与国际间的距离。

[ 参 考 文 献 ]

[1]王建明,赵金磊.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法律的问题研究[J].现代农业研究,2019(08):129-130.

[2]高一飞.名称之辩:将值班律师改名为值班辩护人的立法建议[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4):126-134.

[3]冷怀华.困境与出路: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检视[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03):77-82.

[4]姜彬彬.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局限[J].法制博览,2019(20):263.

[5]詹建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何以全覆盖——以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为中心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9(04):20-3.

中图分类号: D9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01-02

作者简介: 张彤,本科,中级职称,任职于黑河市爱辉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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