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分析:改革中的一次深远的创新突破_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混合所有制”分析:改革中的一次深远的创新突破_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混合所有制”辨析:改革中影响深远的创新突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深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很长时间以来,混合所有制是经济学界多有讨论的概念,对中国而言,也早已出现于中央文件、经济生活和改革话语中,并不陌生。沿学界对其的研究脉络考察,不难发现,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就已经开始了相关探讨,且研究总体上带有明显的“曲折前行”特点。首先,于1998年前后迎来第一次研讨高峰期,待步入新千年后,又于2004年迎来第二次研讨高峰期,其后曾有所降温,但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再次引发研讨高潮。①

      中国最高决策层公开正式提出“混合所有”,是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更加明确地对“混合所有制”发展指出了方向,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一大段文字中,“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点睛之笔,把相关重视程度体现在前所未有的高位上。

      然而,在广泛且不乏深刻之见的讨论中,各界对与“混合所有制”相关的诸多问题意见仍然迥异。本文以多种经济并存是否就是混合所有制、产权混合是否就是实现了混合所有制、如何理解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为着眼点,试通过驳论与立论,展开对混合所有制相关问题的辨识与思考,以期为现阶段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举措,提供思想认识基础和方案设计逻辑线索。

      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否就是混合所有制?

      1978年以前,中国的经济成分单一,个体经济微乎其微,基本上只有公有制经济,相应的微观主体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除公有制经济以外,个体和私营、外商及股份制等形式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得以共同发展。过去和当下,都有一种观点认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就是混合所有制,而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对“混合所有制”的认识不能脱离对基本概念的正确把握,因此,我们试图依次谈谈对两个相关基本概念——“所有制”和“混合”——的认识,以期实现对此节问题的正确回应。

      (一)对“所有制”的认识

      从基本概念来讲,所有制指的是人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落到经济学话语中,所有制通常指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所有制”当然指的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层面的含义,反映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所以说到底,与“所有制”相关的问题,还是要把握其作为生产关系的核心而必须充分反映和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从而有效匹配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一基本认识。

      对“所有制”进一步的认识应考虑把握两个重要纬度。一是所有权。所有制的实质,是在一种“权利形式”下,反映基于资源“稀缺性”与欲望“无限性”的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其本质上就是排他的“所有权”问题。二是所有制的结构。基于不同所有权归属,所有制被划分为不同种类,按照经济学一般定义,人类社会中所有权归劳动者共同持有的形式就称为公有制,而私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个人(如奴隶主、地主、资本家)所有。然而,在现实社会的具体时空中,通常并不存在单一的所有制,不同的所有制在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地位和比重,这构成该社会形态下所有制的结构。在结构格局中的不同所有制之间,当然也会产生相互作用与影响。

      基于对“所有制”的以上分析认识,不难得出“混合所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种,但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单一归属于某一类特定个人或群体,其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出现“公”与“私”的所有权在一个主体内的混合。否则,这一称呼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若其在某种社会形态下存在,则在该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结构中,必有不同于其他类别的一席之地。其地位以及对其他所有制种类之间的相互影响,均属于在“所有制结构”概念下讨论的问题。因此,“混合所有制就是多种经济并存”这一观点的第一个错误,是混淆了“所有制”与“所有制结构”两个不同概念。

      (二)对“混合”的认识

      “混合”一词本并无玄机,字面意思就是“混在一起”,但这其中实际上也包含两个重要层次。第一,对“混合”的判断:是否实现了混合?第二,对程度的判断:混合到怎样的程度?对是否实现混合的判断,有助于认识究竟是否可定性为“混合所有制”;而对混合程度的判断,则有助于理解是否需要将“混合所有制”继续发展、推进。基于前述对“混合”的分析认识,我们不难知道,“混合所有制”要求的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在一个企业体内真正实现“混在一起”,绝不是在某种社会形态中互为外体、他体的简单共存,是在某种社会生产关系具体形态下实现对生产资料的混合占有,可认为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实现对某一企业的生产资料既各自清晰又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

      有了这样的思考基点,就可以明确认识到,“多种经济并存”决非意味着实现了“混合所有制”。自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就对多种所有制形式逐步放开,早已实现了多种经济并存,但在股份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出现之前,总体上看,公的仍归公有、只可与公有结合,私的仍归私有、只可与私有结合,并未影响公私泾渭分明的对一个个特定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既然没有实现“混合”,就更不用提程度了。把“同时存在”等同于“混合”,这是“混合所有制就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一观点内存在的第二个逻辑错误。

      二、混合所有制有无必要区分宏观微观?“联合”可否代表“混合”?

      有一种较广泛的观点认为:从广义或者宏观层面而言,混合所有制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从狭义或微观层面而言,混合所有制就是不同所有制成分联合形成企业。

      如果从广义或者宏观层面定义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我们已于前面对此不当界定做出了辨析与澄清,不再赘述。对所谓狭义或者微观层面的认识,我们同样需要做进一步澄清和界定。首先,混合所有制本质上讨论的,是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而不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联合的多种形式问题。不同所有制成分联合形成企业,并不必然意味着该企业涉及的所有权性质发生改变。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以委托—代理的形式联合形成企业或协作联合体,生产管理分工合作、按约定收取报酬和收益,这样的联合并非就是实现了混合所有制。

      倘若从这一角度试图对混合所有制作出界定,那么就必须首先判断哪些“联合”形式属于“混合”,哪些不属于“混合”。承包、联营未必是真正意义上的混合,股份制却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混合。如果仅仅讲联合,实际上这种认识中可能暗含一种意味,就是其关注焦点最终可能逃离“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根本问题,即重要的是能否实现真正的“混合”,怎样才能在所有权实现形式层面使生产关系变革能动地回应与“解放生产力”层面相关的产权创新问题。

      其实,混合所有制在学理意义上讨论的,就是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如何“和而不同”于单个企业内部而“混合”起来的问题,不宜把此定位处理得飘忽不定、时而宏观时而微观。

      三、产权混合是否就等于实现了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意图?

      所谓产权,法律概念上,是指包括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多重权力的总和,是经济所有制关系在法律话语中的表述形式。如从逻辑上推论,当然在混合所有制下,产权一定实现了混合,但产权混合是否就是实现了混合所有制呢?我们认为还不是如此简单。广义地说,上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中,工商企业的“公私合营”也可称为一种混合所有制,而现阶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启动的却是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建设,需要落实到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层面。前些年,中国股份制经济已有明显发展进步,其中不乏国有、非国有和公有、非公有股权在市场主体内部的混合,但往往存在国有产权“一股独大”问题和产权规范不落实、不到位问题,所以仍然需要以深化改革来解决。因此,达到了产权于企业体内的混合,也还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意图。

      四、如何理解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

      从中国改革开放实践过程中认识深化、提升的脉络梳理而来,并基于本文前述辨析内容,我们已可以清楚地认知,当下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其框架就是过去已被充分肯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化形式——股份制。这一制度可以使公有的、非公有的产权,融合到分散存在的市场主体——一个个企业的内部产权结构里去,寻求相关利益主体的共赢。相关的一项理论研究任务,是与时俱进地对股份制实现更全面的认知。

      (一)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论述要点

      马克思在有生之年,已敏锐地意识到股份制的特异影响和对社会发展的可能贡献。从社会经济生活观察,“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②从生产关系的制度演变观察,“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③,“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④。这些文字反映了马克思对股份制论述中的核心观点。首先,马克思虽然还未认可股份制已经将资本主义下的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但他已经明确认知其所产生的社会资本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形式,可被认为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为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第二,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论述,“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以及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的一种社会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基本逻辑,不难看出,虽然仍把股份制归为一种“消极的扬弃”,但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出现股份制而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形式否定,对其具有的资本社会化运用特征,以及其所引发的走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态”,是秉持积极肯定态度的。

      (二)从“消极扬弃”到“积极扬弃”

      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关系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矛盾和“桎梏”,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沿着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观察,马克思当然会肯定“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马克思认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⑤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而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股份制与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进行了对比,即“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但他跟着加上一个对比,“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这便为我们带来了极为重要的思考线索和空间。

      “扬弃”(德文为autheben,英文为sublate)是哲学名词,指事物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发扬其体内的积极因素而抛弃其体内的消极因素,即“留取精华,弃去糟粕”。不论对于马克思的“消极扬弃”评价作出何种分析解读,基本逻辑指向至少具有“形式”和“过渡”方向上的肯定,余下的便是如何使形式与内容相符的问题。任何理论观点的提出都带有时代特征与客观局限,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认识提出于100多年前,但在当时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背景下,股份制所具有的哪怕是带有“消极扬弃”意味的“社会资本”特征,已为马克思带来了思维灵感。面对这其后100余年的历史进程,结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我们完全可以沿马克思的思维逻辑深化认识。100多年以来,股份制下的市场主体(即股份公司)已经发生了非凡变化,除了早已较普遍地存在的本企业员工、产业工人持股和社会上的普遍劳动者、公共机构在股份制企业中持股以外,“国家”特定层级的政府也可持股并酌情做增持、减持的操作,而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正面效应。发达国家的市场主体(公司)在达到一定规范程度后可以上市,而上市这一环节在英文中是叫go public(走向公共),决非“私”的取向。无论是股份制中的公共机构持股,还是公司最终走向上市,开启公共募集资金的模式,都表明即使是称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市场主体,也已经呈现内部产权结构多元化而超越简单私有的特征。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上市公司,亦称公共公司,不仅其持股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的,而且其经营状况要接受全社会的公共监督,财务要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司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了更有效的互动与结合。例如,通用汽车公司作为世界上非常有名的标杆式大公司,在2008年未改组之前,股权已高度分散,很难说其具体归属于哪个资本家,为数众多的持股人是本企业员工、产业工人和社会上的劳动者。2008年金融危机中,由于通用汽车公司遭受重创,美国财政部对其进行注资,改组后的通用汽车公司股权结构为,美国财政部作为最大股东占72.5%股权,美国汽车工会的工人退休医疗基金作为第二大股东占17.5%股权,通用的债权人占10%股权。而时隔数年,2014年7月15日,UAW Retiree Medical Benefits Trust为其十大股东之首持股比例为8.74%,加拿大政府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86%,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也仅为38.29%。另一家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2014年7月25日的股权结构中,十大股东居第一位的Vanguard Group持股比例为4.99%,第十位的Global Investors持股比例为0.78%,其十大股东合计的占股份额仅为20.6%。这些情况都客观地表明,股份制使资本的社会化特征不断提高,已在明显地缓解着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名号下的这种混合所有制,已在发生扬弃“私有”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制约因素的积极作用,应如实地认识这种变化,那么把股份制下以“混合所有制”为取向的发展变化,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实践紧密结合,更没有丝毫道理对股份制加上“姓社姓资”的诘难,更应淡化“姓公姓私”的标签,更应肯定中国近年来“积极扬弃”式的不断尝试和探索。而这也同时意味着,在中国今后几十年实现伟大民族复兴“中国梦”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混合所有制为取向的股份制,一定会打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潜在空间,长远而深刻地影响中国现代化进程。

      (三)现代市场体系的产权基石

      中国支持“现代国家治理”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产权制度基石,在混合所有制概念上终于可以说清。如上所述,混合所有制可以内在于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框架,其中某一企业股权的来源,可以有姓国的、姓民的、姓公的、姓私的。在法治化的环境下,所有利益关系都可以得到合作中的解决方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利于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形成“共赢”的预期及其实际进程。在混合所有制的相关持股主体互动中,组织和自组织、调控和自调控、管理和自管理、规范和自规范这种现代化治理要素的结合,有助于潜力、活力、创造力的释放,即生产力的解放。中国在“后来居上”的现代化进程中,要更多依靠以这样的产权基石合成一个现代化市场体系、搞活企业,将和平发展、和平崛起之路越走越宽。

      按照现代经济理念与实践来理解股份制,结合上文论述,可知对股份制不必、也不能贴标签作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界定。股份制是人类经济文明从产权基石层面规范地形成的以法治化为背景的一套基本制度规则,在高标准、现代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下,其最具多元包容性的形式和可以为企业提供可持续共赢发展的制度安排,就是混合所有制这一形式,它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和全面改革阶段在企业改革领域主打的形式。

      五、从“股份制”到“混合所有制”:回顾与展望

      在邓小平南巡之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成为全局性的重大突破和历史性决策。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对于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这个判断中,已经区分了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即股份制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党的十六大要求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首次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到主要实现形式,体现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深化和飞跃,也铺垫了、准备了十七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基于以上这一简要回顾并结合本文分析,可一言以蔽之:中国当下所说的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强调的,是在现代国家治理法治背景下,使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内部,产权可以按照股份制框架下的混合所有制来处理,实现最大包容性和共赢、多赢。混合所有制若能够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来实现市场法人主体产权结构中最大的包容性,那么原来谈论多年、争论不休的“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姓公姓私”与“姓社姓资”问题,便都可以淡化了。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贯彻“一百年不动摇”的党的基本路线,特别需要注重的是以最大的包容性走向共赢。如果从提升人类文明、解放生产力、共享发展成果这样一个宽阔的思维来说,基于“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的逻辑链,加之以现代财政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撑,配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总体上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实质性地推进改革,那么,困扰人们多年而争议不休的国有经济部门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重构,以及“民营企业”发展在前、后“三十六条”公布之后的实质性“再破题”等问题,将会有一个豁然开朗的新境界,抓住根本问题而化解矛盾的所有“正能量”,将汇集于实现“中国梦”宏伟愿景的过程之中。我们深信,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认识的突破性表述,将长远而深刻地影响和推动中国的现代化。

      ①研究范围在中观视角下主要包括了国营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可行性(王溯之,1988)以及混合所有制的前景(晓亮,1993)、经济合理性(朱东平,1994)、五种形式(刘烈龙,1995)、与“混合经济”的辨析(侯孝国,1995)、主要类型(龚培兴,1996)、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王大超,1998)、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特征和效率分析(顾钰民,2006)等;部分研究下至微观,研究了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企业制度(李正图,2005)、产权平台建设(孙启明,2005)、企业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姚圣娟、马健,2008)、经济竞争模型(张小军、石明明,2011)等;而部分研究也侧重于比较,借鉴了法国体制经验(陈云卿,1995)、发达国家利用其解决国企亏损的经验(佟福全,2001)、制度比较分析(王金存,2002)及发展模式比较分析(陈健、毛霞,2007)等;部分观点相互对立,有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刘宇,1995),而有观点则认为“股份制经济并非混合所有制经济”(王文华,2000)。

      ②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6页。

      ④马克思,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498页。

      ⑤马克思,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4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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